阿拉善盟水务局关于国能阿拉善高新区百万千瓦风光氢氨+基础设施一体化低碳园区示范项目配套40万千瓦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阿拉善盟水务局关于国能阿拉善高新区百万千瓦风光氢氨+基础设施一体化低碳园区示范项目配套40万千瓦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能源创阿拉善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审批〈国能阿拉善高新区百万千瓦风光氢氨+基础设施一体化低碳园区示范项目配套40万千瓦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国能源创阿拉善〔2024〕1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11.00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85%,土壤流失控制比为0.8,渣土防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3%,林草覆盖率16%,表土保护率不作要求。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水土保持补偿费188.70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建设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局及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乡村振兴办公室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你单位是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本项目在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取得回执;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五、请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乡村振兴办公室做好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日常监管工作。

六、如本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工程方开工建设的,该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附件:1.阿拉善盟水务综合服务中心关于国能阿拉善高新区百万千瓦风光氢氨+基础设施一体化低碳园区示范项目配套40万千瓦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阿水综服发〔2024〕4号).pdf

2.国能阿拉善高新区百万千瓦风光氢氨+基础设施一体化低碳园区示范项目配套40万千瓦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pdf

2024年2月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水土保持方案 基础设施 风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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