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株洲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依法治县市区办、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

为规范和控制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特制定《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

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

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控制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湘政办发〔2019〕56号)、《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湘办发〔2010〕2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涉企常规检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3月底前将《株洲市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表》(见附件1)报同级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由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 多个部门对同一业态市场主体的多个事项进行检查的,要“能联尽联”“应联尽联”,按规定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第四条 除特殊重点领域和上级有明确规定的外,原则上,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市县两级不得针对同一检查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对同一企业可在同阶段实施检查的,应由本机关统一组织实行综合检查;对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日常监管领域原则上应当实行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第五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事先填写《株洲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表》(见附件2),并报同级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备案。因突发事件或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处理投诉等紧急情况需进入企业检查的,可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向同级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提前告知,并在检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报《株洲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表》。涉企行政执法人员凡在入企开展执法检查前,必须扫描“湖南营商码”进行涉企检查登记。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项和公共卫生等突发应急事件,以及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情形外,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在每周一至周三企业“宁静日”开展日常行政执法检查。

第六条 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亮证执法,不得出现《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不刁难企业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株政办发〔2023〕15号)中明确的刁难企业行为,如出现上述行为,企业可向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进行投诉举报。

第七条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由被检查企业现场填写《株洲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评价反馈表》(见附件3),密封并加盖公章后,交由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检查完成后,统一报送至同级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就检查的情况,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提交客观、真实的书面检查报告,并填写好《株洲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情况表》(见附件4),要完整记录检查情况,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规范行政执法检查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规范本单位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司法行政、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等部门将不定期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工作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乱检查、借检查之名“索拿卡要”以及在检查中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启动精准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依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株洲市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表》

2.《株洲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表》

3.《株洲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评价反馈表》

4.《株洲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情况表》


附件1

株洲市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对象

是否为“双随机”抽查

检查

方式

检查

时间

次数

承办机构(科室)

备注













































注:以政府工作部门为单位填报


附件2

株洲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

单位

(牵头单位)


联合单位


检查时间


带队人员

姓 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执法证号


其他检查人员

姓 名


执法证号


姓 名


执法证号


检查对象

(可批次填写,检查对象太多可附表)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单位

主要负责人

意见

(以政府工作部门为单位,联合开展检查的各部门均需盖章)

(盖 章)

年 月 日

注:本备案表一式三份,各级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各留存一份(此为样表,由检查单位负责印制)

附件3

株洲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评价反馈表

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企业填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入企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态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规范检查情况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文明检查情况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廉洁检查情况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不满意原因


注:本表在检查后由企业相关人员填写,填写内容应真实具体,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密封并加盖公章后,交由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检查完成后,统一报送至同级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此为样表,由检查单位负责印制提供)

附件4

株洲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情况表

检查单位:

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内容


检查经过及发现的问题


对问题查处情况


检查人员及执法证号


是否全过程记录


现场照片、

视频资料



标签: 行政执法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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