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年公开
余姚市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年公开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收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类 | 款 | 项 | 目 | ||||
101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浙财综〔2012〕30号浙价费〔2012〕294号 | |||||
03 | 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 | 教育 |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财税〔2019〕46号浙财税政〔2019〕4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4〕122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浙政发〔2006〕31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1986〕50号 | ||||
01 | 幼儿园保教费 | 《教育法》财税〔2019〕46号浙财税政〔2019〕4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4〕122号财综〔2010〕98号浙政发〔2006〕31号财综函〔2006〕9号 | |||||
03 | 普通高中学费 | 《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财税(2018)39号财税〔2017〕18号浙财社〔2017〕26号财税〔2015〕72号浙财社字〔2006〕19号浙财社字〔2005〕19号浙财社字〔2003〕134号财综〔2001〕16号财综字〔1995〕5号甬残联〔2012〕17号甬财政社〔2012〕287号甬地税三〔2012〕50号甬残联〔2012〕18号甬财政社〔2012〕288号甬地税三〔201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2020第1号公告 | |||||
04 | 普通高中住宿费 |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财税〔2019〕53号浙政办发〔2017〕48号浙价费〔2014〕22号浙财综〔2012〕4号浙价费〔2012〕364号浙价费〔2008〕159号浙价费〔2008〕295号财综函〔2002〕3号计价格〔2001〕585号浙财综〔2000〕31号国发〔1998〕34号财综〔1997〕66号浙价房〔1997〕209号 | |||||
05 |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 财税〔2015〕91号财税浙财综〔2015〕43号 | |||||
01 |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06 | 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 财综〔2009〕24号财综〔2009〕50号浙财综字(2007)121号浙财综字〔2006〕148号财综〔2006〕48号 | |||||
10 | 函大、电大、夜大收费 | 财税〔2015〕61号国办发〔2014〕38号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财综〔2010〕143号浙政发〔2009〕47号甬政办发〔2012〕295号甬价费〔2013〕5号 | |||||
07 | 电大开放教育收费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浙财综〔2015〕13号浙财办发〔2015〕107号 | 含注册费、学费、重修考试费 | ||||
11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 | 浙价房联〔1993〕43号 | |||||
02 | 本专科学历报名考务费 | 浙价费〔1997〕284号 | |||||
03 | 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收费 | 省政府2005年第206号令浙政办发〔2015〕107号 | |||||
04 | 课程性专门技能考核收费 |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03〕17号 | 指外语、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基本技能考核 | ||||
05 | 毕业环节综合考核费 |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财综〔1999〕27号 | 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综合考核等 | ||||
06 | 学位审定费 | 浙政办发〔2015〕107号〔1992〕浙价费联15号 | |||||
07 | 自学考试IC卡准考证 | 财综〔2013〕67号浙财农〔1998〕270号浙价费〔1998〕519号水政资〔1995〕457号 | |||||
08 | 自学考试学历教育毕业生审定费 | 财综〔2017〕35号浙财综〔2017〕35号 | |||||
09 | 非学历教育毕业生审定费 | 浙委办发〔2018〕34号浙财建〔2018〕99号中办发〔2017〕68号甬党办〔2018〕162号 | |||||
10 | 实践环节考核报名费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15 | 考试考务费 |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 |||||
01 |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 |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 对2012年秋季入学学生开始收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 | ||||
04 |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 |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 |||||
05 |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 |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 |||||
06 | 成人高考考试费 |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 |||||
10 | 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务费 |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 |||||
13 | 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14 | 中学生(高中应届毕业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报名考务费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15 |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 |||||
20 | 教师资格考试费 |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 |||||
05 | 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公安 | 《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 ||||
01 | 证照费 | 《刑法》 | |||||
01 | 外国人证件费 | 《彩票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综〔2012〕15号财综〔2004〕53号 | |||||
(1)居留许可 | 浙财综〔2013〕110号浙财综〔2012〕121号浙财综〔2011〕64号浙财综〔2011〕78号浙财综字〔2009〕15号浙财综字〔2008〕42号浙财综字〔2007〕132号浙财综字〔2006〕14号浙财综字〔2005〕110号 | ||||||
(2)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 | 浙财综〔2013〕106号浙财综〔2012〕86号浙财综〔2011〕37号财办综〔2009〕〕12号浙财综字〔2008〕32号 | ||||||
(3)永久居留证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综〔2004〕53号 | ||||||
(4)出入境证 | |||||||
(5)旅行证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6)准迁证 | 财综〔2012〕89号财预〔2010〕88号浙财预〔2010〕24号 | 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 |||||
02 |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
(1)护照(含加注) | |||||||
(2)出入境通行证费 | 财防〔2007〕181号 | ||||||
(3)内地居民因私赴港澳签注收费 | |||||||
(4)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5)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 财综〔2007〕53号 | ||||||
(7)台湾同胞定居证 | 财综〔2010〕95号 | ||||||
(8)华侨回国定居证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财综〔2004〕53号 | ||||||
03 |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 财综〔2004〕53号 | 2013年1月1日起,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和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 ||||
(1)户口簿 | 浙发改能源〔2011〕818号 | ||||||
(2)户口迁移证件 | 浙政办发〔2013〕2号浙经信运行〔2013〕367号浙政办发〔2011〕79号浙价资〔2010〕275号浙价资〔2010〕183号浙经贸运行〔2008〕198号发改价格〔2007〕2655号发改电〔2004〕159号 | ||||||
(3)居住证换补领工本费 | 浙财综〔2012〕35号 | ||||||
04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
05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06〕7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1992〕价费字240号 | |||||
(1)号牌(含临时) | |||||||
(2)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仅指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固封装置 | ||||||
(3)号牌架 | 限车主自愿要求安装,含号牌安装费 | ||||||
06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
(1)机动车行驶证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06〕7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
(2)《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 | ||||||
07 |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浙价费〔2006〕7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 | |||||
08 | 驾驶证工本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
(1)驾驶证工本费 | 浙价费〔2006〕7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1994〕783号 | ||||||
(2)《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浙财综字〔2009〕26号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 | ||||||
03 | 驾驶许可考试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
01 | 驾驶许可考试费 | 公安/农业 | 浙价费〔2010〕15号浙价费〔2006〕7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1992〕价费字452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组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 | |||
05 | 外国人签证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计价格〔2003〕392号公通字〔2000〕99号浙公后〔2001〕3号浙财综字〔2001〕6号价费字〔1992〕240号 | |||||
01 | 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 | ||||||
02 | 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 | ||||||
03 | 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 | ||||||
06 |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公后〔2001〕3号浙财综字〔2001〕6号公通字〔1996〕89号 | |||||
09 | 人力社保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人力社保 | |||||
02 | 考试考务费 | ||||||
39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 | 浙价费〔2018〕21号浙财综字〔2007〕7号 | |||||
05 | 职业技能鉴定费 | 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2〕328号财综〔2004〕65号浙价费〔2002〕230号财综函〔2001〕4号 | |||||
10 | 自然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 | 自然资源 | |||||
03 | 耕地开垦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14〕25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1〕87号浙政发〔2008〕39号浙政发〔2000〕292号 | |||||
04 | 土地闲置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11〕87号国发〔2008〕3号浙政发〔2008〕3号浙政办发〔2000〕221号 | |||||
10 | 不动产登记费 | 《物权法》财税〔2019〕53号财税〔2019〕45号浙价费〔2017〕16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1.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2.其他符合免征条件的 | ||||
11 | 住建行政事业性收费 | 住房城乡建设 | |||||
04 | 城市道路占挖掘费△ | 财税〔2015〕68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07〕136号建城〔1993〕410号 | |||||
08 | 污水处理费△ |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浙财综〔2015〕39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财税〔2014〕151号 | 仅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 | ||||
13 | 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交通运输 | |||||
19 | 考试考务费 | ||||||
05 |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 | 发改价格〔2010〕1615号浙财综字〔2006〕81号浙交〔2002〕309号浙价费〔2002〕193号 | |||||
15 | 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利 | |||||
01 | 水资源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52号令)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浙价费〔2010〕127号浙财综字〔2009〕12号浙财综字〔2009〕9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浙价费〔2004〕209号 | |||||
04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浙政办发〔2015〕107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8号浙财综〔2014〕27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浙价费〔2014〕24号 | 2015年10月1日起,按规定标准80%征收 | ||||
18 | 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 | 卫生健康 | |||||
04 | 预防接种服务费 | 浙价医〔2017〕187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8〕47号国办发〔2002〕57号价费字〔1992〕314号〔1992〕浙价费联131号 | |||||
08 | 社会抚养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务院令第357号《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 |||||
20 | 人防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人防 | |||||
01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浙价费〔2016〕211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政发〔2009〕48号浙政函〔2004〕136号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 | 1.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农民建房以及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
21 | 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 | 法院 | |||||
01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07〕153号浙财综〔2000〕8号 | |||||
35 | 海洋行政事业性收费 | 海洋 | |||||
01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 |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 ||||
01 | 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 | 财税〔2014〕101号浙价费〔2008〕169号浙财综字〔2003〕112号浙价费〔2001〕355号浙价费〔1999〕372号浙价费〔1997〕322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浙渔政(1989)17号(89)财农字109号浙价费(1989)91号 |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 ||||
02 | 淡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 | 浙渔政(1989)17号(89)财农字109号浙价费(1989)91号财税〔2014〕101号浙财综字〔2003〕112号浙价费〔1997〕322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 ||||
40 | 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其他 | |||||
01 | 评审推荐费 | 组织评审的部门和单位 |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02〕229号浙价费〔1997〕108号 | ||||
01 |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 |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02〕229号浙价费〔1997〕108号 | 除评审费、推荐费外,各评审机构不得另行收取论文专家鉴定费、答辩费、测评费等 | ||||
02 | 技师、高级技师评审推荐费 |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1997〕108号 | |||||
102 | 政府性基金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综〔2010〕80号 | |||||
04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林业 | 《森林法》浙财综〔2016〕16号浙财综字〔2003〕9号财综〔2002〕73号浙财综字(2001)60号 | ||||
09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税务 | 浙财综〔2019〕20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4〕122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2〕96号国办发〔2006〕43号浙政发〔2001〕19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发〔1996〕37号 |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免征;2.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50%减征 | |||
10 | 教育费附加 | 税务 |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财税〔2019〕46号浙财税政〔2019〕4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4〕122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浙政发〔2006〕31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1986〕50号 |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免征。2.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3.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投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扣当年应缴额。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实行普惠性减税 | |||
11 | 地方教育附加 | 税务 | 《教育法》财税〔2019〕46号浙财税政〔2019〕4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4〕122号财综〔2010〕98号浙政发〔2006〕31号财综函〔2006〕9号 | 同上 | |||
12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税务 | 《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财税(2018)39号财税〔2017〕18号浙财社〔2017〕26号财税〔2015〕72号浙财社字〔2006〕19号浙财社字〔2005〕19号浙财社字〔2003〕134号财综〔2001〕16号财综字〔1995〕5号甬残联〔2012〕17号甬财政社〔2012〕287号甬地税三〔2012〕50号甬残联〔2012〕18号甬财政社〔2012〕288号甬地税三〔201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2020第1号公告 | ||||
13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住建 |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财税〔2019〕53号浙政办发〔2017〕48号浙价费〔2014〕22号浙财综〔2012〕4号浙价费〔2012〕364号浙价费〔2008〕159号浙价费〔2008〕295号财综函〔2002〕3号计价格〔2001〕585号浙财综〔2000〕31号国发〔1998〕34号财综〔1997〕66号浙价房〔1997〕209号 | 1.各市、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2.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3.其他符合减免条件的 | |||
103 |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01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自然资源 | 浙财综字〔2007〕23号财综〔2006〕68号 | 含出让、划拨、租赁、变更等其他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的价款收入 | |||
02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自然资源 | 财综〔2009〕24号财综〔2009〕50号浙财综字(2007)121号浙财综字〔2006〕148号财综〔2006〕48号 | ||||
03 | 海域使用金收入 | 自然资源 | 《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浙财综字〔2009〕23号浙财综字〔2009〕32号浙政发〔2009〕8号财综〔2008〕71号财综〔2007〕10号财综〔2006〕24号 | ||||
04 | 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 自然资源 | 财综〔2017〕35号浙财综〔2017〕35号财综字〔1999〕74号 | ||||
02 | 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 ||||||
09 | 超计划用水加价费 | 住建/水利 | 浙财综〔2012〕27号浙价费〔2010〕28号浙价费〔2009〕233号浙价费〔2008〕115号浙财综字〔2006〕37号 | ||||
10 | 排污权出让收入 | 生态环境 | 财税〔2015〕61号国办发〔2014〕38号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财综〔2010〕143号浙政发〔2009〕47号甬政办发〔2012〕295号甬价费〔2013〕5号 | 2015年10月1日起,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按国家规定更名为排污权出让收入 | |||
01 |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 ||||||
02 |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 ||||||
15 | 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税务 | 浙财综字〔2007〕70号浙财综字〔2006〕121号 | ||||
18 |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 住建 | 省政府2005年第206号令浙政办发〔2015〕107号 | ||||
19 |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 交通运输 |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03〕17号 | ||||
24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自然资源 | 财综〔2017〕35号浙财综〔2017〕35号 | ||||
25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 生态环境 | 浙委办发〔2018〕34号浙财建〔2018〕99号中办发〔2017〕68号甬党办〔2018〕162号 | ||||
99 |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104 |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01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 国有资产出租的单位 |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 ||||
02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 国有资产处置的行政单位 |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 ||||
03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 国有资产处置的事业单位 |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 ||||
04 | 事业单位担保所得收入 | 国有资产担保的事业单位 |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 ||||
05 |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 |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事业单位 |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 ||||
06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 国有资产出租的事业单位 |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 ||||
07 | 行政事业单位土地处置收益 | 国有土地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 |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 ||||
08 |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收入 | 税务 | 浙财综字〔2006〕111号 | ||||
99 |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105 | 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01 | 利润收入 | 财政 |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 ||||
02 | 股利、股息收入 | 财政 |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 ||||
03 | 产权转让收入 | 财政 |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 ||||
04 | 清算收入 | 财政 |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 ||||
05 | 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 财政 |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 ||||
106 | 行政(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 | 执罚部门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综〔2004〕53号 | ||||
01 | 行政处罚罚没收入 | 《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 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取得的罚没收入 | ||||
02 | 刑事处罚罚没收入 | 《刑法》 | 是对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刑事处罚取得的罚没收入 | ||||
04 | 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 住房基金管理部门 | |||||
01 | 上缴管理费用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02 | 计提廉租住房资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03 |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财综〔2007〕53号 | |||||
04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 财综〔2010〕95号 | |||||
99 | 其他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05 | 利息收入 | 财政 | 财综〔2004〕53号 | ||||
09 | 临床用血收费收入 | 卫生部门所属采供血机构 | 浙财综〔2012〕35号 | ||||
99 | 经批准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 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注:1.本目录所列项目,为我市截至目前符合《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标注“△”项目为全部或部分涉及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
2.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市范围内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不列入此《目录》,请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
3.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和按市场机制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不属于此目录范围。 | |||||||
4.各执收部门、各区县(市)对本部门本辖区执行的非税项目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 | |||||||
5.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 |||||||
6.备注事项未能穷尽的,具体以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
标签: 政府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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