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财采投处〔2024〕1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七财采投处〔2024〕1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七财采投处〔2024〕1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
地 址: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170号
被投诉人:七台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街97号
相关供应商: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地 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80号宏洋综合楼8层1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七台河市智慧社区信息化平台项目(项目编号:[******]QTHC[GK]********)合同包1”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如下:
该项目评审专家黄迎峰与中标企业“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存在利益关系且未主动回避,严重影响该项目评审的公平与公正。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就有关事项函询了有关机关及有关人员。
(一)经核实,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是两家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是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未参加本项目投标。
(二)经核实评审专家黄迎峰的工作单位信息、身份信息,黄迎峰确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员工。与中标供应商“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第一款、《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称的利益关系。
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并未将回避情形扩大到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主体,也未将黄迎峰与“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之间的类似关系列入“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的情形。
(三)本机关对评审情况进行核查,也未发现黄迎峰存在不公平、不公正,以及异常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第一款、《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关于“该项目评审专家黄迎峰与中标企业‘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存在利益关系且未主动回避,严重影响该项目评审的公平与公正”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6个月内向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台河市财政局
2024年2月4日
抄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七台河市政府采购中心、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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