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普安县工业园区企业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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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园区工业投资项目管理,保证企业用地符合审批要求投产运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推动入园企业高质量发展,普安县工科局草拟了《普安县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为2024年2月4日至3月5日,请于2024年3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联系人:旷瑞,联系电话:0859-*******,邮箱:*********@qq.com)

附件:普安县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普安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

2024年2月4日



普安县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园区工业投资项目管理,保证企业用地符合审批要求投产运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推动入园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在普安县境内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贵州省特色工业园-普安县工业园区,具体包括青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东城区小微产业园区和白沙石材产业园区;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园区内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或企业投资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工业生产厂房(单层、多层)、工业研发楼、办公楼、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等,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三条 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以效益为目标,注重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原则;

(三)节约集约、提升园区整体价值创造能力的原则;

(四)以规划为基础,分别、分期、分层管理的原则;

(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的原则;

(六)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七)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生态保护责任不可替代的原则。

第四条 园区企业(项目)准入条件:

以实现园区环境损害最小化、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促进园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入驻园区企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产业规划布局、规划约束标准;

(二)入园企业(项目)必须在普安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注册公司类型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

(三)自建厂房入园企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300万元以上,亩均工业产值2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3万元以上,亩均提供就业岗位10人以上。租赁标准厂房入园企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200万元以上,亩均工业产值15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3万元以上,亩均提供就业岗位10人以上。投资强度及亩均产值指标:由企业提供佐证资料,以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县工科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投资促进中心及涉及的相关单位共同进行书面认定为准;税收指标:由企业提供佐证资料,以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投资促进中心等单位进行书面认定为准;就业岗位指标:由企业提供印证资料,以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投资促进中心等单位进行书面认定为准)。

(四)入园企业(项目)必须与县工科局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园区管理单位签订入园协议,遵守园区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园区企业(项目)退出条件,缴纳各项应缴费用。

(五)对于个别指标不符合本条第三款准入条件,但对地方贡献大、带动就业能力强、对完善产业链条具有重要意义的优质企业(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审核后也可纳入优先准入范畴。

第五条 企业(项目)准入程序:

(一)项目洽谈。由县工科局、县投资促进中心、招商单位与投资方进行初步洽谈,了解项目基本情况、投资意向;

(二)项目考察。由县工科局、县投资促进中心、招商单位及相关部门对投资人原有企业或同类项目企业实地进行考察;

(三)项目联审。由分管工业的县领导任组长,县财政局、工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监局、税务局、水务局、发改局、供电局、州生态环境局普安分局等单位为成员,负责对项目进行评审,并作出是否允许入园决定;

(四)招商引资协议。由县投资促进中心落实企业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

(五)合同签订。由县工科局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园区管理单位与入园企业(项目)签订入园协议或厂房租赁合同。

第三章 准入机制

第六条 自建标准厂房入园企业(项目)的管理

(一)入园企业(项目)应根据法定程序,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入园企业(项目)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个月内向县城规委提交规划设计方案;3个月内向园区管理单位提交项目施工设计图和施工进度计划,依法依规按照程序推动项目开工建设,并在约定建设期限内建成投产;

(三)入园企业(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和标准厂房用途,确因企业发展需要调整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入园企业(项目)严格履行入园协议约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服从园区统一管理和相关部门的监管,依法依规生产;

(五)入园企业(项目)转让(出租)厂房、土地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入园企业(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土地、规划、环保、水保、施工、消防等相关手续。工程竣工后,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七)入园企业(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严禁在园区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搅拌混凝土、搭建板房等,不得损坏道路、绿化带及其他供排水、排污等基础设施;

(八)入园企业(项目)开工前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要求缴纳(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 租赁标准厂房入园企业(项目)的管理

(一) 租赁价格。由县工科局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园区管理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评估确定。对地方贡献大、带动就业能力强、在完善县域相关产业链条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优质企业(项目)可在评估价格基础上适当下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确定;涉及物业管理费的,参照相关标准,由园区管理单位与租赁企业自行协商;租金由县工科局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园区管理单位收取,按年度缴纳,第1年的租金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每年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收取;首次缴纳租金的企业,应该按照年租金的30%收取标准厂房租赁保证金,退租时扣除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后,返还余款。

(二)租赁期限。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时间不少于三年,租期届满需继续承租的,须在协议期届满2个月前向园区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由园区管理单位就企业续租租金、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新的租赁协议。同等条件下原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企业装修或改造标准厂房前,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园区管理单位审核,由园区管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企业的装修或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标准厂房的维修维护由园区管理单位与企业在租赁协议中进行明确。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八条入园企业(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程序履行退出机制: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完成投资建设,或合同约定投产期限超过6个月的;

(二)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或改变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酒店、培训中心等非工业建筑的;

(三)项目土建部分竣工后,3个月内未安装生产设施且无设备购置协议,或6个月内未投产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停产超过3个月,或因企业经营不善停产停业超过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标准厂房租金超过6个月,或拒不缴纳水费、电费、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各项应缴费用的;

(六)连续6个月未达到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或未达到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的;

(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及时按要求整改的;

(八)不遵守环保要求,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且不及时按要求整改的;

(九)因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被法定机关吊销相关许可证的;

(十一)企业主动申请退出的。

第九条 有上述第(一)至(十一)项情形之一的企业(项目),由园区管理单位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程序强制(或协议约定)退出。若被认定为土地闲置的,将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相关条款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章 退出方式

第十条 协议退出。对协议退出的企业,企业可先行处置自有可移动资产,处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涉及土地企业可通过市场方式由其他企业(该企业必须符合园区准入相关标准和要求)兼并或收购,对超过1年仍无法处置的,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进企业可按土地原成交价优先收回(或购买)土地使用权;属于企业自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按规划建设,且相关手续完善,不含烂尾工程),由企业自行拆除;企业不愿拆除的,由园区管理单位和企业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现状进行评估(企业拒绝参与的,委托三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现状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的70%给予补偿后收回或处置。

第十一条 转让退出。在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定位等相关条件下,企业可通过市场方式,鼓励园区内其他企业兼并或收购,也可接受招商企业兼并或收购;

第十二条 强制退出。强制退出的企业,相关部门依法注销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土地按原成交价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属于企业自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由企业自行拆除,企业不愿拆除的,由园区管理单位按现状委托有资质的三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最终以三家评估机构评估价平均值的50%给予补偿后收回。同时追缴已享受的各类政策性奖励及补助资金。


第六章退出程序

第十三条 约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由县工科局约谈企业负责人,约谈内容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以纪要形式书面发至被约谈单位;

第十四条 整改。由县工科局会同有关部门向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收到通知书后,按通知内容、时间和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退出。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清退方式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普安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园区内入驻企业(项目)相关合同未到期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已到期的,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标签: 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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