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来雁新城塔吊、施工电梯租赁招标公告
衡阳来雁新城塔吊、施工电梯租赁招标公告
衡阳市来雁新城松梅安置小区项目
塔吊、施工电梯租赁
招 标 文 件
招标文件编号:ZJSZ-ZLZB-来雁新城项目-2016-001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月
投 标 邀 请 书
投标人:
我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来雁新城松梅安置小区项目,特邀请你单位参加我单位“塔吊、施工电梯租赁 ”的投标(招标编号:ZJSZ-ZLZB-来雁新城项目-2016-001),同时领取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接收)。
请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并按要求及时递交回件及报价中各材料的样品,于2016年4月25日前送到 衡阳市来雁新城项目物资部。
招 标 人: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经 办 人:郝相博
联系电话:155*****014
招标组织部门: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来雁新城项目部
经 办 人:郝相博
日 期: 2016年 4 月 25 日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投标前须知附表
项号内容说明与要求
1名称项目名称:衡阳市来雁新城项目
招标工程名称:衡阳市来雁新城松梅安置小区塔吊、施工电梯租赁招标
2招标人名称: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合江套路中建一路项目部
邮编:421000
电话:155*****014 联系人:郝相博
3现场踏勘勘察时间:2016年2月25日10时
勘察地点:衡阳市石鼓区来雁新城
勘察联系人:李兴林电话:183*****338
4招标范围衡阳市来雁新城松梅安置小区塔吊、施工电梯租赁招标
6招标文件
的澄清可以书面形式或致电质疑,接收人:郝相博电话:155*****014
澄清截止日期:2016年4月25日 10 时
7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1天前,可因任何原因,以“补充招标文件”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投标文件的份数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2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1份,含有电子文档的光盘(或U盘)1份。文档格式:文本为DOC格式,报价为XLS和YSD两种格式。
9投标文件的封面投标文件为A4大小,采用胶装方式装订;
正副本封面均按招标文件要求以黑体字标明工程名称和正、副本字样。
10投标担保投标担保金额:无.
11密封袋(箱)封皮内容衡阳市来雁新城松梅安置小区塔吊、施工电梯租赁招标
本文件在2016年4月25日10 时前不得开封
12投标截止
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6年4月25日10 时;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衡阳市石鼓区合江套路中建一路项目部。 (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13开标开标时间:2016年4月25日10时;
开标地点:衡阳市石鼓区合江套路中建一路项目部。 (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14评标合理低价中标
15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以现金形式支付,保证金额度:无;
16合同协议书的签署合同协议书的签署期限:签发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内。
17集采平台1、投标方登录“中建集采交易平台: http://jc.cscec.com/buyerindex.do”完成合格分供商注册。
2、请你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在集采交易网络平台完成投标报价(可上传附件)并按要求及时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完成纸质版文件传递与集采交易平台采购录入的同步进行。
第一条 投标单位
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投标单位须提交相关证明供招标方复验,同时投标申请人应提供近三年的类似规模租赁的相关业绩资料。投标方必须保证施工电梯的质量及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工程所在省市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并保证能按招标方要求的时间内进场,能在投标时承诺无条件满足上述两项要求者的投标方经招标方确认,才具备投标及中标的资格。
第二条 投标单位代表
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代表,必须是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代表亲自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
第三条 投标注意事项
1.各投标方必须以注明“衡阳市来雁新城项目塔吊、施工电梯租赁投标书”之密封袋,并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及施工单位代表签字及填上回标时间;
2.投标方回标应包括第七条之所有文件,文件内每页必须有投标单位代表签名;
3.若投标方对招标文件中之任何内容有不理解之处,须在截止回标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以便在截止回标之前能予以解释;
4.投标方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及编制投标书,任何不依从此点而按其它原则或方式编写的投标书,其投标后可能因此不被考虑。报价若含有与招标文件各项规定不符的额外要求,则其投标亦可能不被考虑。如果有任何其它建议,可另外列明该等建议及其对报价的影响;
5.若投标方在递交投标书后发觉其投标书有错误,可书面更正,该书面更正只要在截止回标时间前递交,便可获接纳;
6.招标方不保证一定要接受最低的标价或收到的任何标价,亦不会解释选择或否定任何标价的原因;
7.投标方在投标之前,对本招标工程现场条件、工程位置、周围环境、道路、交通、材料堆放场地等情况,应该被认为已详细了解;
8.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应考虑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不可预见的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坏;
9.投标单位保证所回之标书正确无误,如有错漏由投标单位自身负责;
10.开标后招标方发现投标文件有任何错误或疑问,招标方可能向投标单位提出书面询问,但询问并不表示改变投标文件,亦不减少投标方的任何责任。对于此种询问,投标方应在收到该询问后两天内向招标方予以书面答复;
11.对本招标文件所附条款未列明的细节,投标单位可提交建议,和投标书一同送交招标方考虑,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招标工作安排
1.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招标方现场联系人:郝相博 联系电话: 155*****014
2.日程安排
2016年 4 月23 日上午 10:00 时领取招标文件;
2016年 4月 25 日上午 10:00时前送投标文件;
负责人送达衡阳市来雁新城项目部.
第五条 投标费用
投标人自行承担其投标文件准备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第六条 本招标文件包含内容
1.投标须知;
2.招标范围及合同条件。
※※招标方有权在议标过程中以修正文件形式修改本招标文件,各投标方不得因此而提出异议。
第七条 投标文件包含内容
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1投标承诺书【经投标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名,盖章并填上回标时间】;
1.2授权书;
1.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彩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彩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或彩印件),要求内容清晰并加盖单位印章;
1.4业绩证明资料(近三年的类似租赁合同复印件三份以上);
1.5报价单
2. 注意事项:
2.1投标方必须于上述注明的回标时间前,将回标书密封送交招标方,逾期视为无效;
2.2投标书的内容应按照招标方提供的表样文件的要求,详细填写,请勿遗漏;
2.3投标书应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章密封后,按时送到本招标文件所指定之地点;封面上应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壹套,副本壹套。
2.4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无效:
2.4.1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未盖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2.4.2投标书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未按规定填写;
2.4.3投标书逾期送达;
2.4.4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未参加议标会议,又无指定的代理人【以法人代表委托书为准】,参加会议或虽参加会议但无证件者;
3.本工程投标有效期为 30天,在此期间内,本招标文件及回标文件对各投标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 评标与定标
1.评标方法及原则:
1.1评标方法采用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
1.2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坚持平等竞争、公正合理被接受的原则。
1.3依法组织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对于投标文件评审,评标小组可能邀请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其投标书,对评标小组已发现的计算错误提出修改确认以外,投标人不能要求、招标人也不能允许更改报价和投标书的任何内容。
2.定标
2.1依据上述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方法,招标人评标小组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并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澄清或补正,经过招标人评标小组比较分析及综合评定,并推荐出中标候选人。
2.2招标人评标小组编制和提交评标报告,并将评标报告和拟定中标结果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定标。
2.3招标人可自主选择中标人,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无解释义务。
2.4中标单位与招标方签署塔吊、施工电梯租赁合同。
第九条 招标方重要声明
1.投标单位对招标方上述授予合同的方式应完全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回绝;
2.投标单位一旦回标视为对本招标文件内容的完全接受,并有可能随时在有效期内被接纳。
3.租赁单位、安拆单位必须均有资质,投标前需与招标方说明,原则是自有设备租赁,属协作单位的要注明,但都需单独签署合同。
附件1.塔吊、施工电梯租赁投标报价格式
1.1月租费报价表
报价单位:
序号名称型号吊笼内尺寸租赁时间
(暂定)租赁数量(台)臂长载重每吊笼额定载重量进出场费
(元/项)月租费
(元/月)合计备注
1塔吊、施工电梯5610/18个月612.3m6t/供货高度100m
2.施工电梯Sc200/18个月8/2000kg供货高度90m
合计
说明:
1、本次招标仅对衡阳市来雁新城项目塔吊、施工电梯租赁招标。
2、设备月租费包含如下所有费用:设备月租(含税)操作、指挥、维修等人员的工资、奖金、保险、劳保、福利加班等费用;设备的使用折旧费、动(电)力燃料消耗费、设备保险费、不可抗力损失费、合理损耗以及维修保养费用;设备附着锚固装置、撑杆等设施的费用、乙方应获利润、应纳税金及管理费;因保障服务、市场租价上涨、延长租期等引起的各类风险费。每台租赁设备配备的司机和信号工,保障24小时运行。
3、施工电梯安拆费用为一次性费用(包括基础预埋件及进出场安装、拆卸、运输等),验收合格颁发准用证后,甲方支付50%的进退场费用给乙方。
4、以上月租费已包含税金。
5、塔吊、施工电梯、施工电梯租赁时间暂定,结算以现场实际使用时间为准。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投标承诺书
致: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来雁新城项目部:
(一)根据已收的衡阳市来雁新城项目松梅安置小区塔吊、施工电梯租赁招标文件,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质量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对我方的报价负责,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承包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塔吊、施工电梯租赁,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责任。
(二)我单位保证不因资金的迟付与缓付而停租,保证所有进场塔吊、施工电梯、施工电梯的质量及安装质量均能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三)我单位同意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工程结算方式。
(三)贵单位的以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塔吊、施工电梯租赁合同
衡阳市来雁新城项目松梅安置小区
塔吊、施工电梯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衡阳市来雁新城项目松梅安置小区
塔吊、施工电梯租赁合同
承租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房: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衡阳市来雁新城项目松梅安置小区塔吊、施工电梯租赁相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衡阳市石鼓区来雁新城项目
1.2项目名称: 衡阳市来雁新城项目松梅安置小区
1.3设备进场时间:暂定 2016 年3月(具体时间按甲方通知时间为准)
第二条 租赁设备概况
序号设备
名称型号数量(台)基础形式最大起重量/臂尖吊重(T)最大安装高度(M)
1塔吊、施工电梯56106固定式1.0100
2施工电梯Sc2008固定式90
说明:1、最大安装高度指从基础表面到吊钩下端的垂直距离。
第三条 费用组成及合同价款
3.1费用的组成原则
3.1.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若未发生3.1.2、3.1.3条款中所列各项,则合同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合同单价。
3.1.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所租设备改型;
3.1.3由于设备实际技术性能无法达到所提供设备型出厂技术性能及起重特性。
3.2合同价款
合同单价(见下表)合同总价暂定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序号设备名称及型号台数租赁时间(月)设备进退场费
(元)月租费 (元/台.月)金额(元)
1塔吊、施工电梯5610618
2施工电梯818
合计
注:
1、设备月租费包含如下所有费用:设备月租(含税)操作、指挥、维修等人员的工资、奖金、保险、劳保、福利加班等费用;设备的使用折旧费、动(电)力燃料消耗费、设备保险费、不可抗力损失费、合理损耗以及维修保养费用;设备附着锚固装置、撑杆等设施的费用、乙方应获利润、应纳税金及管理费;因保障服务、市场租价上涨、延长租期等引起的各类风险费。每台租赁设备的司机和信号工,保障24小时运行。
2、设备进退场费为一次性费用(包括基础预埋件及进出场安装运输等),设备验收合格颁发准用证后甲方支付50%的进退场费用给乙方。
3、上表所列租赁时间为暂定,实际起租时间按衡阳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验收合格颁发准用证算起,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由于非乙方原因租赁设备发生停置,甲乙双方同意租赁设备按照停置处理,停置期间按照正常日租费的50%计取费用,按实际停置天数计算。设备检测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合同约定的月租及进出场费均含税金。
3.3停置处理
3.3.1甲乙双方约定,对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并取得衡阳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颁发的准用证后到设备正式启用之前,由于非乙方原因设备发生停置,甲乙双方同意设备按照停置处理,停置期间按照正常日租费的50%计取费用,按实际停置天数计算。
3.3.2设备在使用期间,由于甲方原因,设备如果要发生连续15天(含)以上的停置,甲乙双方同意设备在停置期间全部按照停置处理,即停置期间乙方按照正常日租费的50%计费,按实际停置天数计算;如果设备发生15天以下的停置,乙方按照正常的租费计费。
3.3.3设备书面报停后,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设备延期退场,则乙方按照正常租赁费的50%计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设备延期退场,则乙方按照正常租费的50%补偿给甲方,并且延期退场期间乙方不计取任何租赁费。计费方式按照延期退场天数乘以正常日租赁费的50%计费。
3.3.4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启用设备或设备报停。
3.3.5当前述停置、报停事项发生时,以甲方送达给乙方的书面通知(包括传真的形式)中注明的停置时间、报停时间作为相应费用变更的开始起算时间。
第四条 结算及付款
4.1租赁结算:租费从开始使用后的次月起,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截止日期为每月20日,乙方每月个1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结算单,甲方按程序进行审核确认;使用不足一个月的租赁费按设备日租费乘以租赁天数计算,日租费等于对应设备的月租费除以30天(春节期间,自农历28开始停工修整,时间为10日历天,甲方在停工期间乙方不得算取此期间的租赁费用);设备具体启用、报停时间以甲方签发的每台设备启用通知书的日期和报停通知书的日期为准,以此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设备退场后5日内办理最终结算,并签订《最终结算协议书》。
4.2进出场及安拆费支付:设备进入现场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及相关单位检验确认合格并投入使用后,乙方提交付款申请并出具相应发票后 30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0%进出场费用;剩余50%进出场及安拆费在设备拆除并运出现场后 30 天内支付。
4.3付款前提条件:
4.3.1甲方在收到业主支付的相应款项;
4.3.2相应28天使用告判定合格;
4.3.3乙方递交了当月完整无缺的技术资料;
4.3.4安装后暂时未出质量问题;
4.3.5双方均对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核对无争议,并签字确认;
4.4租费的支付:租费依照付款流程按月支付。乙方每月15-20日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等额发票,甲方付乙方该期租费的80%。余款在设备拆除后6个月内付清。
4.5付款流程: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及付款条件后,在乙方无违约情况的前提下,由乙方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向甲方申请,经甲方书面确认付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等额的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法有效发票(发票抬头: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若营改增实施以后按甲方要求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自行承担需缴纳的各种税费),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方式付款。
4.6付款方式:选择第种方式
(一)现金、网银支付;
(二)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贴现利息由方承担;
(三)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利息由方承担;
(四)国内信用证支付,议付利息由方承担;
4.7针对本合同的结算文件须经本合同的双方签约人(或本合同内明确有权限的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并加盖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方可视为结算书。其他人员签署的结算文件无效。
4.8付款风险:乙方应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如因甲方暂时未收到业主(建设单位)工程款,乙方应同意暂缓付款。任何迟付或缓付的货款均不计取利息和违约金。本条款对付款的限制性约束是本合同得以签订的前提,合同双方对此约定具有共识,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乙方不得以对此条款没有足够的理解或乙方无法知悉业主方是否已经支付相应款项等原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甲方未能依据约定进行付款提出质疑、停用设备、索赔或和法律上的要求。
4.9自甲方出具书面设备停用通知单确定的停用时间次日起,乙方停止计算和收取设备服务费。
4.10资金风险共担
4.10.1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甲方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此情况下,乙方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在甲方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情况下,乙方表示理解与宽容,并愿意与甲方一起承担资金压力,乙方也不要求甲方每月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
4.10.2甲方缓付、迟付本合同项下工程款时,乙方任何情况下均不计取利息,亦不向甲方主张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4.10.3乙方应当具备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如果乙方承担的分包工程施工中,乙方向甲方所递交的索赔要求,在甲方向业主方递交的相应索赔要求未获得批准,则乙方的索赔要求亦将不会得到批准。如果因为双方合作的工程的业主方破产或出现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甲方已经无法全部或部分得到工程款,甲方亦将不会支付乙方工程款,所造成的损失双方按照所完成的工作量的比例共同承担,即使乙方的结算数额已经获得甲方的批准。
4.11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正式租赁发票。
4.12需方支付货款前,供方需提供与支付金额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需由签订合同单位开出,且合法合规有效,发票中付款单位名称:。合同单价中已包含开票所需缴纳的一切税费,货款支付前供方无条件提供上述要求的发票,若无法提供相应的发票,需方可停止支付货款。如供方为需方提供的发票存在真票假开或提供假发票行为,供方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供方承担。乙方开具商贸企业类发票。
4.13如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发票存在真票假开或提供假发票行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有乙方承担。
4.14合同报价为综合报价,已包含开票所需缴纳的一切税费,货款支付前乙方应无条件提供上述要求发票,如无法提供相应发票乙方同意甲方停止支付货款。甲方在支付货款前,乙方需提供与支付金额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伍条 设备的服务期限
5.1设备的服务期限 暂定18个月 。
5.2甲方需要延长服务期限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设备服务终止时间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合同。
5.3合同约定的设备服务期满但未续签合同,如甲方需要乙方继续提供设备服务,乙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以实际使用设备的期限为准。
5.4甲方需要缩短服务期限的,应当在设备停止使用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六条 设备的操作、维修与保养
6.1乙方负责对设备进行操作、维修与保养。
6.2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备司机,司机应当具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种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无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精神病、眩晕症、恐高症、美尼尔氏症、癫痫、重症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慢性骨髓炎、传染性疾病、突发性晕厥、肢体残疾、功能受限者等妨碍从事该工种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如需增加司机,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费用标准另行支付费用。
6.3因故障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作业的,乙方应当自接到维修通知时起 6 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并自接到维修通知时起 12 小时内完成修复,但每台设备每月累计维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如果超过了上述时间,影响了甲方使用,则甲方有权扣除超过期间的相应设备的租赁费;设备附着及顶升时,因乙方提供的标准节附着装置、撑杆等设施原因导致附着顶升时间超过36小时,则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租赁费。且乙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的损失、可能更换设备的损失等。
6.4甲方应当为每台设备提供每周不少于4小时的保养时间,具体保养时间安排由甲乙双方协商。
6.5乙方提供甲方的机械设备必须均为2013年以后出产的机械设备并配备相关的说明书、检测报告和产品出厂证明,如经甲方检测人员检测发现乙方所提供的机械设备为2013年以前出场或说明书、检测报告和产品出厂证明与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不相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乙方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
7.1甲方权利义务
7.1.1甲方有权选择符合要求的设备服务单位,租用合格的设备,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
7.1.2提供现场施工平面图,负责设备进出场的现场道路通畅,提供满足设备所需的动力电及电源,费用由甲方承担。电源距离设备中心不超过5米。
7.1.3负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有权对乙方进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和教育,对不服从管理教育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甲方认为乙方派驻现场工作人员不合格的,有权通知乙方更换,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1日内派合格人员到场工作。
7.1.4甲方有权指定人员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乙方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设备拆离施工现场。
7.1.5甲方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的型号、说明书上标注的基础载荷数据和乙方提供的基础图,编制基础施工方案并进行基础施工和验收,甲方不承担设备基础设计可靠性的责任。承担基础施工使用的材料、机械、人工费用,预埋件由乙方免费提供。
7.1.6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设备进出场作业、其他维护作业的场地和道路。
7.1.7甲方应当在设备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及通过验收后使用,并按照规定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7.1.8甲方负责机械设备在现场停滞期间的保卫工作。
7.1.9甲方应当为乙方配备的司机提供现场免费住宿,并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
7.1.10在使用设备过程中,严格按照设备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要求使用设备,禁止违章指挥。
7.1.11负责设备工作范围内已有建筑物及高压线设施的防护。
7.1.12负责设备在现场停置期间的保卫工作。
7.1.13如果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报送各种资料,有权拒绝办理工程结算和推迟付款。
7.2乙方权利义务
7.2.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施工所在地建委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规定等文件规定)。
7.2.2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具有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新购机械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登记编号并取得当地政府部门核发的统一编号),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及时办理设备在当地的备案和报验等相关手续,确保符合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乙方保证提供经建委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并承担相应费用。未获得检测合格证明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7.2.3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且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设备司机操作证及当地建委审发的各种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7.2.4根据施工现场的条件和甲方使用要求,编制设备技术方案(包括设备安装和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并附计算书。),并经乙方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与甲方。
7.2.5设备进场前,应对出租设备的工作性能、安全性能进行自检,保证设备(包括附着装置等附件)完好、安全装置及设施齐全有效,并向甲方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及设备技术性能表(包括起重特性表)。
7.2.6负责按双方约定的进场期限及时组织设备的进出场、安装和拆除工作,组织对设备基础的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审定的技术方案进行设备安拆、附着、顶升及基础预埋/枕木轨道施工。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设备验收工作,提供合格有效的安装验收证明文件。
7.2.7负责给每台设备配备满足甲方使用需求的合格的机械操作人员。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有完备的用工手续,技术达到行业管理要求。操作人员应遵守甲方现场有关施工管理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指挥、安排,并主动认真地与工地搞好配合工作,保证24小时随叫随到。不得向甲方和其它施工队伍索要加班费、误餐费等合同以外的费用。
7.2.8负责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设备操作人员应听从现场有关人员及信号工正确的指挥,但对于违反设备安全使用规定的信号及口令,设备司机必须予以拒绝,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及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有权拒绝任何人员的违章指挥,如甲方执意要求乙方进行操作,甲方承担安全责任及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
7.2.9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保证24小时维修服务,并承担所租设备的维修与保养费用。
7.2.10负责组织人员每月对设备进行一次用户回访和设备检查,用户回访主要对设备司机的服务征求甲方的评价;设备检查主要对设备结构、连接部位、安全装置和塔身垂直度进行全面检查,并实行检查人员负责制,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果报告上签字并给甲方存档。
7.2.11乙方必须保证对自身出入现场的人员车辆等进行安全交底,对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7.2.12乙方应根据甲方出具的书面通知实施设备的拆除出场工作,及时快速地将设备拆除出场。在合同执行期内,受天气及社会影响不能进行安拆作业时,安拆进度自然顺延;发生双方都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安拆作业,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7.2.13若乙方无机械设备安拆资质,经甲方同意后,设备的安拆由其负责另行委托有相应安拆资质的公司负责安拆,由此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委托设备安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乙方委托的安拆单位必须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拆单位的资质须满足安拆乙方提供设备的要求。
2) 设备安拆前,乙方应与安拆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根据甲方提供的现场平面图和地勘报告,提供可行的安拆方案。
3)设备安装、拆除前,乙方应将安拆单位的相关资料,包括安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乙方与安拆单位签订的安拆合同、安全管理协议、设备安拆方案和技术措施、安装单位操作工人的特殊工种操作证等报甲方审查、备案,甲方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安拆。
4)设备的安拆方案和技术措施必须经安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5)合同范围内所有设备的安装、顶升、附着和拆除工作,必须由同一家安拆单位完成。
6)设备的安拆单位还应与甲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在施工过程中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顶升、附着和拆除作业的安全负责。因乙方委托的安拆单位在设备安装、拆除过程中发生各种安全事故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2.14应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建设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相应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承担由于自身劳动保障措施不完备而造成的罚款和支出的费用。
7.2.15应严格遵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满足中国建筑CI标识和施工形象要求,做到文明施工。
7.2.16作为有经验的专业公司,应对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风险给予预料和充分的关注,承担尽可能减少双方损失所应做的全部工作。
7.2.17乙方须自费购买人身意外险。
7.2.18乙方应派驻场代表一人,为每台塔吊、施工电梯配备2名塔吊、施工电梯司机、1名指挥;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授权
8.1甲方项目经理:刘可军;商务经理: 徐小珍、物资设备负责人: 向星 (授权表附后)。
8.2乙方现场代表:;结算负责人:(负责结算签字确认)。
8.3凡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结算、付款的,必须经甲方项目部项目经理、商务经理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甲方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甲方项目部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不作为合同价款变更、付款及结算的依据。
8.4甲方项目部公章的使用范围为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等履约过程中的文件,但不包括签署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办理结算。
8.5乙方已完全理解以上各款含义,对于乙方未遵守以上条款而导致的乙方无法结算、付款,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权利瑕疵
9.1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9.2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设备的所有权无任何瑕疵。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乙方未按时提供塔吊、施工电梯,或者未按合同规定型号提供塔吊、施工电梯等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每延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000 元/台。
10.2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或国家及施工所在地相关规定按时完成塔吊、施工电梯检测备案相关手续,致使甲方不能按期使用,每延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000 元/台。
10.3塔吊、施工电梯发生故障后,乙方应迅速组织抢修。由于故障原因造成塔吊、施工电梯停置按以下约定处罚:
10.3.1每台塔吊、施工电梯每月累计停机超过48小时的,每超过一小时,甲方对乙方处以时租费(时租费=塔吊、施工电梯月租费/30天/24小时)三倍的罚款,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10.3.2 每台塔吊、施工电梯每月连续停置时间超过3天(含3天)的,每超过一天,则甲方对乙方处以日租费三倍的罚款。
10.4塔吊、施工电梯附着及顶升时,因乙方原因导致附着顶升时间超过48小时,每超过一小时,甲方对乙方处以时租费(时租费=塔吊、施工电梯月租费/30天/24小时)三倍的罚款,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10.5在塔吊、施工电梯进出场、使用或停置过程中,由于乙方不尽责、违章操作或所带设备及设施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等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事故,甲方负责向第三方索赔。
10.6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设备主张权利或中国国家机关依法对设备进行没收查处的,应按暂定合同总价的 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的差额。
10.7如乙方违返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单位犯罪或乙方主要管理人员构成犯罪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且还须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0.8本合同项下的各项债权、债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确认,均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否则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未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转让方还应赔偿由此给未转让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北京市丰台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方式对涉及本合同约定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另行约定或对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如发生类似情形,该等约定亦属无效。
第十三条 其他
1.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肆 份,正本 贰 份、副本 贰 份,由双方各执正本_壹_份,副本 贰 份由甲方执有,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文件,经双方签署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附件1.项目部人员岗位职责书
附件2.合同相对方项目部人员岗位职责书
附件3.授权委托书 企业法人 委托人身份复印件
附件4.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附件5. 履约授权管理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项目设备负责人: 项目设备负责人:
项目设备负责人身份证号: 项目设备负责人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设备的基本情况
序号建筑施工
设备名称型号登记编号制造厂家标准高度(米)臂长
(米)预计服务期限
(起止时间)使用高度(米)进场日期其他
施工电梯SCD22/200
施工设备服务单位: 项目名称: 来雁新城松梅安置小区项目
标签: 塔吊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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