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法律服务费项目招标公告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法律服务费项目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法律服务费项目招标公告 有效期: 2024-02-05 至 2024-02-18
撰写单位: 辽宁宏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撰写人: 许铮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法律服务费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法律服务费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2月26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
项目名称: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法律服务费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30,000.00
最高限价(元):130,000
采购需求:

1.目标:保障生态环境系统法律咨询、非诉执行和案卷审查等工作顺利开展。

2.采购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等要求的技术参数要求进行采购。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主要负责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工作,(1)就需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民商事协议进行审查与修改,出具法律意见,必要时应要求,参加协商与谈判;(2)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需方要求,就行政管理、执法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对重大决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就依法行政工作及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技术支持;(3)对需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部门文件等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起草相关法律自由裁量制度文件;(4)参与处理涉及需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5)需方对外发生纠纷和诉讼时,负责法律文书等相关法律事务,并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调解或仲裁,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6)接受需方委托,代理需方申请强制执行,解答非诉类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意见与建议;(7)应需方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文书评查,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参与法治宣传,提供普法工作必要材料;(8)应需方要求,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对经济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在检察院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提供法律支持,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支持;(9)应需方要求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案件进行专项法律服务,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执法工作进行培训;(10)协助开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助完成日常工作中相关文书的审核并提供业务支持;(11)应需方要求提供其他的法律事务服务。(为确保法律顾问单位能够及时应对市局及各区行政管理及执法中的法律需求,服务内容及工作安排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4.服务时间和地点:按合同履行期限、沈阳市。

5.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法律意见高效准时,适用法律准确,诉讼活动全程参与;提供律师团队法律支持,派驻常驻采购人单位法律服务人员1名,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更换,常驻人员需自行配备台式电脑及打印设备,并自行负责耗材及维护,办公费用(含餐费)自理。

6.验收标准:根据合同要求从项目内容和质量方面进行验收,每项工作都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每项服务内容均按照约定的标准内容完成,没有出现偷工减料的情况。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190,000.00
最高限价(元):190,000
采购需求:

1.目标:保障生态环境系统法律咨询、非诉执行和案卷审查等工作顺利开展。

2.采购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等要求的技术参数要求进行采购。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主要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及指定分局(新民、法库、康平、经开、棋盘山)相关业务工作,(1)就需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民商事协议进行审查与修改,出具法律意见,必要时应要求,参加协商与谈判;(2)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需方要求,就行政管理、执法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对重大决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就依法行政工作及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技术支持;(3)对需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起草相关法律自由裁量制度文件;(4)参与处理涉及需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5)需方对外发生纠纷和诉讼时,负责法律文书等相关法律事务,并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调解或仲裁,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6)接受需方委托,代理需方申请强制执行,解答非诉类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意见与建议;(7)应需方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文书评查,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参与法治宣传,提供普法工作必要材料;(8)应需方要求,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对经济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在检察院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提供法律支持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支持;(9)应需方要求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案件进行专项法律服务,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执法工作进行培训;(10)协助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并审查信息公开案件法律文书;(11)应需方要求提供其他的法律事务服务。(为确保法律顾问单位能够及时应对市局及各区行政管理及执法中的法律需求,服务内容及工作安排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4.服务时间和地点:按合同履行期限、沈阳市。

5.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法律意见高效准时,适用法律准确,诉讼活动全程参与;提供律师团队法律支持,派驻常驻采购人单位法律服务人员1名,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更换,常驻人员需自行配备台式电脑及打印设备,并自行负责耗材及维护,办公费用(含餐费)自理。

6.验收标准:根据合同要求从项目内容和质量方面进行验收,每项工作都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每项服务内容均按照约定的标准内容完成,没有出现偷工减料的情况。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3
预算金额(元):280,000.00
最高限价(元):280,000
采购需求:

1.目标:保障生态环境系统法律咨询、非诉执行和案卷审查等工作顺利开展。

2.采购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等要求的技术参数要求进行采购。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主要负责市生态环境局、指定分局(大东、沈河、和平、浑南、皇姑)及直属事业单位相关业务工作,(1)就需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民商事协议进行审查与修改,出具法律意见,必要时应要求,参加协商与谈判;(2)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需方要求,就行政管理、执法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对重大决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就依法行政工作及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技术支持;(3)对需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起草相关法律自由裁量制度文件;(4)参与处理涉及需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5)需方对外发生纠纷和诉讼时,负责法律文书等相关法律事务,并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调解或仲裁,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6)接受需方委托,代理需方申请强制执行,解答非诉类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意见与建议;(7)应需方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文书评查,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参与法治宣传,提供普法工作必要材料;(8)应需方要求,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对经济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在检察院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提供法律支持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支持;(9)应需方要求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案件进行专项法律服务,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执法工作进行培训;(10)应需方要求提供其他的法律事务服务。(为确保法律顾问单位能够及时应对市局及各区行政管理及执法中的法律需求,服务内容及工作安排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4.服务时间和地点:按合同履行期限、沈阳市。

5.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法律意见高效准时,适用法律准确,诉讼活动全程参与;提供律师团队法律支持,派驻常驻采购人单位法律服务人员2名,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更换,常驻人员需自行配备台式电脑及打印设备,并自行负责耗材及维护,办公费用(含餐费)自理。

6.验收标准:根据合同要求从项目内容和质量方面进行验收,每项工作都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每项服务内容均按照约定的标准内容完成,没有出现偷工减料的情况。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4
预算金额(元):300,000.00
最高限价(元):300,000
采购需求:

1.目标:保障生态环境系统法律咨询、非诉执行和案卷审查等工作顺利开展。

2.采购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等要求的技术参数要求进行采购。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主要负责市生态环境局、指定分局(沈北、铁西、于洪、辽中、苏家屯)及直属事业单位相关业务工作,(1)就需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民商事协议进行审查与修改,出具法律意见,必要时应要求,参加协商与谈判;(2)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需方要求,就行政管理、执法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对重大决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就依法行政工作及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技术支持;(3)对需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部门文件等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起草相关法律自由裁量制度文件;(4)参与处理涉及需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5)需方对外发生纠纷和诉讼时,负责法律文书等相关法律事务,并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调解或仲裁,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6)接受需方委托,代理需方申请强制执行,解答非诉类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意见与建议;(7)应需方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文书评查,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参与法治宣传,提供普法工作必要材料;(8)应需方要求,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对经济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在检察院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提供法律支持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支持;(9)应需方要求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案件进行专项法律服务,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执法工作进行培训;(10)应需方要求提供其他的法律事务服务。(为确保法律顾问单位能够及时应对市局及各区行政管理及执法中的法律需求,服务内容及工作安排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4.服务时间和地点:按合同履行期限、沈阳市。

5.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法律意见高效准时,适用法律准确,诉讼活动全程参与;提供律师团队法律支持,派驻常驻采购人单位法律服务人员2名,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更换,常驻人员需自行配备台式电脑及打印设备,并自行负责耗材及维护,办公费用(含餐费)自理。

6.验收标准:根据合同要求从项目内容和质量方面进行验收,每项工作都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每项服务内容均按照约定的标准内容完成,没有出现偷工减料的情况。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情形,本项目行业类别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2月05日 08时30分至2024年02月18日 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02月26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备份电子文件递交至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应认真学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教程,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电话进行咨询,代理机构不负责解答该部分问题。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身负责。
2、依据辽财采函〔2021〕363 号文件规定,取消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供应商除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还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以介质形式(U 盘)存储的加密备份文件(U盘内应为设有密码的PDF格式电子投标文件的压缩文件,储存介质需密封),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一致性承诺函),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
3、报价解密:供应商可自行在单位进行电子解密或供应商授权代表自行准备电子设备进行现场解密,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提供任何设备进行电子解密,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结束报价认定,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完成报价解密的视为未提交报价,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因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在电子化开评标过程中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及其他未尽事宜,按财政厅最新文件执行。
5、请各投标供应商随时关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关于本项目的更新动态,如果有更正公告请及时知悉。如项目有更正,投标供应商未能及时知晓更正信息导致投标出现问题的,责任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6、供应商在上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时一定要注意检查电子文件的清晰度确保能够清晰可辨,电子版投标(响应)文件清晰度过低无法识别可能会导致投标(响应)无效,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7、本项目共分为4个包组,兼投不兼中。投标单位兼投多个包时,按照包组自然顺序确定中标单位。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 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
联系方式: 0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宏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十三纬路58号6楼
联系方式: 024-********
邮箱地址: xuzheng_lnhongji@163.com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宏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 061*****04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许铮、赵琳、彭丽华、王森艳、于金鑫、周琪、律红霞
电 话: 024-********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法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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