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关于南宁市亮哥经济便捷饭店经营中使用的不锈钢碗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关于南宁市亮哥经济便捷饭店经营中使用的不锈钢碗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关于南宁市亮哥经济便捷饭店经营中使用的不锈钢碗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2-05 16:02 来源:市场监管分局

2023年 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DBJ234*****620******ZX)与《检验报告》(编号No:23A********),当事人均予以签收。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碘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34*****620******ZX

样品名称

不锈钢碗

购进日期

2023-10-19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亮哥经济便捷饭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碘酸钠计)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南宁市亮哥经济便捷饭店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不锈钢碗(自消餐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本案件性质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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