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公司与江苏璟宸合同纠纷涉诉事宜选聘诉讼服务机构采购公示

贸易公司与江苏璟宸合同纠纷涉诉事宜选聘诉讼服务机构采购公示

贸易公司与江苏璟宸合同纠纷涉诉事宜选聘诉讼服务机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一、项目概况

1.项目概况:山东土地自然资源科技发展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江苏璟宸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璟宸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和2023年7月18日分别签订了编号为SDTD-**********和SDTD-**********的《石灰石购销框架合同》,约定璟宸公司负责按照贸易公司单笔订单的数量和时间将货物运至贸易公司指定的厂区内库房或料场交付给贸易公司。单笔订单应以贸易公司收货地磅单数为准,货款根据贸易公司客户向贸易公司出具的结算单进行结算,在贸易公司收到贸易公司客户货款且璟宸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后 5个工作日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璟宸公司将9336.92吨货物依约送至贸易公司客户场内,贸易公司于2023年8月4日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167万元。目前,贸易公司暂未向璟宸公司支付货款,璟宸公司向淄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贸易公司向璟宸公司支付货款本金*******.72元及利息并承担仓储损失******元和诉讼费用。

2.主要服务内容:

(1)搜集整理案件材料,梳理相关法律关系,分析案件情况,确定诉讼代理思路,出庭应诉,参与本案的调解(和解),参与商务谈判等工作;

(2)到场参与洽谈、专项研讨,并就有关法律事务提出口头或者书面意见(委托人要求提供书面盖章版本意见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3.服务标准:争取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4.预算:采用“固定费用”方式,预算共计为2.5万元。

5.服务期限:自签订委托合同之日起至本案终结之日止。

二、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鉴于贸易公司与华睿天时、中联水泥、广西擎鑫等公司合同纠纷案均由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且华睿天时公司是璟宸公司的上游供货单位,律师团队对贸易公司供应链业务较为熟悉,为最大程度地减少时间成本,保障公司权益,根据公司《阳光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服务配套的要求,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选择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作为此次采购的拟定供应商,为此次合同纠纷案的代理律师团队。

三、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及资格要求

(一)拟定的唯一供应商: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王茂松 联系电话:186*****907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简称“德恒济南”)成立于2007年1月,现有员工148人,执业律师120人,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简称“北京德恒”)在山东设立的分支机构。德恒济南依托北京德恒及全球五十余家总分支机构,凭借良好的信誉、优质的服务、丰富的全球资源和现代化办公系统,形成了全球化、网络化、紧密型中心平台服务体系,能够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德恒济南建所十五年来,坚持深耕山东、服务高端的定位,实行公司化管理模式,以紧密的合作机制、稳定的核心团队集中优势力量,通过专业化分工、精细化作业,在公司证券、跨境业务、并购重组、知识产权、破产清算、环境保护等方面,处于山东省领先地位,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和规模名列前茅。

德恒济南长期服务政府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生态厅、山东省卫健委、济南市人民政府等)、大客户(中国烟草集团、山东能源集团、水发集团、中国重汽集团、山东黄金集团等)的经验,积累了充分的客户资源,能够整合客户资源,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同时,提供其他增值服务。

(二)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5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2.供应商应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在人员、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专业等级能力。

3.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主管部门规定的可能影响本项目法律服务的情形。

4.主办律师应是该所执业年限超3年的律师,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且在整案关系中均没有利益冲突。

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四、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山东土地自然资源科技发展集团贸易有限公司

联系人:潘家奎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西河镇新庄村村委北800米

联系电话:135*****115

五、其他说明

公示期限:2024年2月 6日-2024年2 月 10 日

山东土地自然资源科技发展集团贸易有限公司

2024年2月4日


标签: 与江苏璟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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