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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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ZJ-*******
二、项目名称:浙江医院正电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浙江医院,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路12号,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1号楼3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2258号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医院正电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项目(编号:ZJ-*******,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对质疑事项1和质疑事项9,不认同质疑答复,歧视中小企业,需求调查不具有代表性。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为:招标文件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不到位,且有涉嫌歧视中小企业的情形,与浙江省财政厅相关政策不符。质疑事项9为:招标文件有涉嫌歧视中小企业的情形,与党和国家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相关政策不符。虽然采购文件在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向小微企业分包、预付款、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等方面没有违反相关的规定,但是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设置和分值设置都不利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产品在评分时将与大企业产品的得分相差甚大,从而使得中小企业难以竞争,实质上是将中小企业产品排除在外,实质上是以不合理条件歧视了中小企业,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情形。本项目的技术评分结果如下图(取自浙江政府采购网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网址略,由于各评分人的技术评分结果相同,这里只截图专家1)。对重要技术要求,大企业产品的得分分别为20分、22分、28分、24分,小企业产品的得分为12分。对所有技术要求,大企业产品的得分分别为41分、46.5分、50分、46.5分,小企业产品的得分为32.5分。小企业与中标人技术得分相差14分,无法通过商务和价格上的得分来弥补差距,根本无法竞争,实质上是被排除在外(图略)。由于中小企业的产品无法参与竞争,实质上被排除在外,所以可以推定采购人在进行需求调查时没有将中小企业的产品纳入调查范围,本项目的需求调查不具有代表性。代表性是指除了调查三家以上的要求外,还需要进行全面调查,调查对象不止包含大品牌大企业,也包含小品牌小企业,允许进口的,不止包含国外品牌,也包含国内品牌。调查对象不包含中小企业,就无法实现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第二款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3)参考案例:新昌县财政局(新财采监〔20**〕81号,略)。投诉事项2:对质疑事项2,不认同质疑答复,部分评审因素判断标准不明确,不能限制自由裁量权。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为:部分评分指标未细化量化,判断标准不明确。质疑函列出了“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评审因素。这几个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如下:安装调试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打分(2,1.5,1,0分)。培训方案:包括培训的科室对象、课时内容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打分(3,2,1,0分)。售后服务方案:包括对售后服务体系,技术支持、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打分(3,2,1,0分)。这些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存在如下两方面问题:(1)没有判断标准。这些评审的评审标准只是列出了评审的细项,即评审的具体内容,但没有给出判断的标准。即只是给出了要对哪些内容打分,但对这些内容怎么打分则没有说法。(2)每个具体的评审内容对应了多个分值。这些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中,设置了区间分,虽然列出了区间内具体的分值,但是这些评审内容和分值没有一一对应关系,即评审内容在什么情况下得哪一个具体的分值不明确,每个具体的评审内容对应了多个分值,这与“每个具体的评审因素只能对应唯一分值”的要求不符(参考国库司留言6098-*******)。质疑答复认为,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能够限制评标人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连对评分的内容的判断标准都没有,评分的内容还对应了多个分值,评审时全靠评标人自由发挥凭空想象,如何能够限制自由裁量权?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见附件1质疑函质疑事项2。(2)国库司留言答复6098-*******(网址、截图略)。投诉事项3:对质疑事项5和质疑事项8,不认同质疑答复,采购人的需求调查和需求审查不到位或流于形式,导致技术要求不合理且反复修改。事实依据:质疑事项5为:采购人需求审查不到位。质疑事项8为:采购人涉嫌未按规定对采购需求开展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招标文件有明显倾向性,影响公平竞争!本项目的技术要求反复修改,采购人的需求调查和需求审查不到位或流于形式。从20**年7月14日本项目第一次发布招标公告开始至20**年12月3日最后一次发布更正公告,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要求经过了多次的修改,有的技术参数是经过了反复修改,甚至有的技术参数到最后又修改回了最初的要求。修改了两次以上的技术参数整理如下:
技术参数名称 | 最初要求 | 第一次修改 | 第二次修改 | 第三次修改 | 修改轨迹 |
环数 | ≥80环(普通参数) | ≥36环(重要参数) | ≥50(很重要参数) | ≥80(普通参数) | 80-36-50-80,普通-重要-很重要-普通,修改跨度大,都回到了开始 |
(晶体)数量 | ≥*****块(普通参数) | ≥*****块(普通参数) | ≥*****(很重要参数) | ≥*****(普通参数) | |
CT探测器排数 | ≥64排(普通参数) | ≥32排(普通参数) | ≥32排(实质参数) | 64-32,普通-实质(实质意为必须满足,下同),修改跨度大 | |
CT探测器扫描层数 | ≥128层(普通参数) | ≥64层(普通参数) | ≥64层(较重要参数) | 128-64,普通-较重要 | |
探测器Z轴覆盖范围 | ≥40 mm(普通参数) | ≥19mm(普通参数) | ≥40(普通参数) | 40-19-40,回到了开始 | |
探测器单元数 | ≥*****个(普通参数) | ≥*****个(普通参数) | ≥*****(普通参数) | ||
阳极散热率 | ≥1000 KHU/min(普通参数) | ≥815 KHU/min(普通参数) | ≥900KHU/min(较重要参数) | 1000-815-900,普通-较重要 | |
小焦点尺寸 | ≤0.7×0.7(普通参数) | ≤0.6×1.2(普通参数) | ≤0.63(普通参数) | ≤0.72(较重要参数) | 0.7×0.7-0.6×1.2-0.63-0.72,普通-较重要,修改跨度大,回到第一次修改 |
高压发生器功率 | ≥70 kW(普通参数) | ≥70(较重要参数) | ≥70(普通参数) | 普通-较重要-普通,回到开始 | |
最小管电压 | ≤70 kV(普通参数) | ≤80 kV(普通参数) | ≤70(普通参数) | 70-80-70,回到开始 | |
最大管电流 | ≥600 mA(普通参数) | ≥420 mA(普通参数) | ≥800(普通参数) | ≥600(普通参数) | 600-420-800-600,修改跨度大,回到开始 |
最大扫描长度 | ≥200 cm(普通参数) | ≥150(较重要参数) | ≥150(很重要参数) | 200-150,普通-较重要-很重要,修改跨度大 | |
重建矩阵 | ≥512×512(普通参数) | ≥384×384(普通参数) | ≥512×512(普通参数) | ≥384×384(普通参数) | 512-384-512-384,反复修改为之前的要求 |
符合时间窗 | ≤5 ns(普通参数) | ≤4(普通参数) | ≤5.0(普通参数) | 5-4-5,回到开始 | |
横向(距中心1cm) | ≤4.0 mm(普通参数) | ≤3.7(普通参数) | ≤4.0(普通参数) | 4.0-3.7-4.0,回到开始 | |
横向(距中心10cm) | ≤4.5 mm(普通参数) | ≤4.3(普通参数) | ≤4.5(普通参数) | 4.5-4.3-4.5,回到开始 | |
高清重建空间分辨率 | ≤2.0mm(普通参数) | ≤2.2mm(普通参数) | 删除 | 2.0-2.2-删除 | |
灵敏度 | ≥8.6cps/kBq(普通参数) | ≥8.9cps/kBq(实质参数) | ≥8.5(较重要参数) | ≥10(普通参数) | 8.6-8.9-8.5-10,普通-实质-较重要-普通,重要属性修改跨度大,回到开始 |
时间分辨率 | ≤214 ps(普通参数) | ≤400ps(普通参数) | ≤450(较重要参数) | ≤400(很重要参数) | 214-400-450-400,普通-较重要-很重要,修改跨度大,回到第一次修改 |
最大扫描速度 | ≤0.35s/360°(实质参数) | ≤0.5(较重要参数) | ≤0.50(很重要参数) | 0.35-0.5,实质-较重要-很重要 |
上表列出的仅仅是修改了两次以上的技术参数,只修改一次的技术参数还有11个。由此可以得出,从20**年7月14日开始至20**年12月3日,本项目的技术参数要求至少修改了4次,总共有31个技术参数被修改,且修改幅度相当大,或者是技术参数的数值要求修改跨度大,或者是技术参数的重要程度修改跨度大,且修改相当频繁,有20个技术参数是修改了两次以上,有的技术参数甚至是多次修改后又回到了起点或者是回到了第一次修改后的要求。由此可以推断出,采购人对于本项目技术参数的要求设置相当随意,在发布公告前没有进行过合格的需求调查,也没有进行过严格的需求审查,开展过的需求调查和需求审查只是流于形式。质疑答复认为,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不属于质疑的范围。但是正是由于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不到位,导致采购需求的体现形式之一——技术要求设置不合理反复修改,从而违法违规,也是属于采购文件侵害潜在供应商的利益。其他说明:即便认为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不属于质疑的范围,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发现了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也应当调查处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见附件1质疑函质疑事项5。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 | 投诉请求 |
投诉事项1:对质疑事项1和质疑事项9,不认同质疑答复,歧视中小企业,需求调查不具有代表性。 |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重新进行需求调查,修改技术要求与分值设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投诉事项2:对质疑事项2,不认同质疑答复,部分评审因素判断标准不明确,不能限制自由裁量权。 |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明确评审因素的判断标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投诉事项3:对质疑事项5和质疑事项8,不认同质疑答复,采购人的需求调查和需求审查不到位或流于形式,导致技术要求不合理且反复修改。 |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重新进行需求调查和需求审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本项目已严格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等文件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严格落实中小企业政策,如允许联合体投标(或分包)、预付款制度、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等。技术参数根据临床需求设定,同时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和价格的有效竞争。项目“#”条款和“△”条款每条均有3个及以上品牌符合要求且得满分,其他一般条款也均有3个及以上品牌符合要求。投诉人所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指:资格预审公告或者采购公告中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不合理的,如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前,要求经采购人同意或与采购人签订协议;以各种借口阻扰潜在供应商取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采购文件发售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和采购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要求供应商缴纳各种不合理参与采购活动费用以及超过规定比例的保证金等。本项目未有上述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需求为采购文件形成的事先事项,不属于可质疑投诉范围。新昌县财政行政处理决定书投诉事项2的核心内容在于将CT影像链核心部件(探测器、球管、高压发生器)与CT主机为同一品牌厂家自主研发生产作为重要参数是否合理与本项目不具可比性。综上,浙江民发公司对本事项的投诉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2:20**年11月17日发布的采购文件对“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评审因素的规定为:
三 | 安装、培训 | |
1 | 安装调试方案: 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打分(2,1.5,1,0分) | 2 |
2 | 培训方案: 包括培训的科室对象、课时内容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打分(3,2,1,0分) | 3 |
四 | 售后 | |
2 | 售后服务方案: 包括对售后服务体系,技术支持、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打分(3,2,1,0分) | 3 |
12月3日发布更正公告,对上述评审因素进行修改,修改后内容为:
三 | 安装、培训 | |
1 | 安装调试方案: 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打分(3,2,1,0分) | 3 |
2 | 培训方案: 包括培训的科室对象、课时内容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打分(4,3,2,1,0分) | 4 |
四 | 售后 | |
2 | 售后服务方案: 包括对售后服务体系,技术支持、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打分(4,3,2,1,0分) | 4 |
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9934-*******,回复时间:[2021-01-21])“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本项目技术商务分共70分,其中59分为客观分,11分为主观分。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我公司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4,3,2,1,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浙江民发公司对本事项的投诉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3:PET-CT项目于20**年7月14日第一次发布采购公告,原计划与CT打包采购。后因项目进度等原因,项目终止,并于20**年11月17日重新发布采购公告,对PET-CT项目先行单独采购。两次采购的标的物不完全相同。在第二次PET-CT单独采购项目中,技术参数将已面市的主要机型均纳入了比较范围,评标办法也首次采用区间评分法,与第一次PET-CT和CT打包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考察的机型和评标办法均不同,不具可比性。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和评审办法的修改是不断完善采购需求,以实现技术和价格有效竞争的过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需求和采购需求审查为采购文件形成的事先事项,不属于可质疑投诉范围。综上,浙江民发公司对本事项的投诉不成立。综上所述,本项目采购人根据前期市场调查情况,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市场的有效竞争,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整个采购流程合法合规。恳请贵厅驳回投诉。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公开招标采购文件(20**年11月17日)、更正公告、公开招标采购文件(20**年12月3日)、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医院辩称:我院于2024年1月16日收到贵厅关于“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医院正电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采购项目编号:ZJ-*******)采购文件投诉书”的投诉答复通知书。对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民发公司”)的投诉内容,我院委托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予以答辩,对其提交的内容我院均予以认可,同时补充说明如下:我院作为浙江省老年医疗中心,是全省老年病治疗康复中心、研究中心、指导中心和国内外交流合作中心。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我院在采购需求设置上还要充分考虑老年患者的诊断需求,改善老年患者的就医体验,为广大患者、特别是老年患者提供优质服务。项目经反复论证,采购需求设置科学合理,采购结果在满足临床需求的同时也节约了大量资金。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质疑和投诉过程中未能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恳请财政厅驳回投诉。被投诉人浙江医院提供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20**年11月15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20**年12月2日)、采购需求论证意见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出具书面意见。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20**年11月17日发布采购公告,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于20**年11月21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于12月3日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开标时间为12月18日09:30,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廷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轩柏贸易有限公司、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杭州星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共五家供应商参与投标。12月18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预算价2000万元,中标价为1484万元。20**年12月20日发布合同公告。目前合同已经履行。
二、采购文件(11月17日)第一章 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供应商须知 序号21支持中小企业2、价格扣除:本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含小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第四章 评标办法 五、评标细则5.评分因素及分值范围1)商务技术分一、技术评分(54分):3、其他一般条款(非“#”和“△”条款),每一条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0.5分。
序号 | 评分标准 | 权重 |
三 | 安装、培训 | |
1 | 安装调试方案: 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打分(2,1.5,1,0分) | 2 |
2 | 培训方案: 包括培训的科室对象、课时内容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打分(3,2,1,0分) | 3 |
四 | 售后 | |
2 | 售后服务方案: 包括对售后服务体系,技术支持、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打分(3,2,1,0分) | 3 |
采购文件(12月3日) 第四章 评标办法 五、评标细则5.评分因素及分值范围1)商务技术分一、技术评分(53分):3、其他一般条款(非“#”和“△”条款),每一条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0.5分。
序号 | 评分标准 | 权重 |
三 | 安装、培训 | |
1 | 安装调试方案: 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打分(3,2,1,0分) | 3 |
2 | 培训方案: 包括培训的科室对象、课时内容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打分(4,3,2,1,0分) | 4 |
四 | 售后 | |
2 | 售后服务方案: 包括对售后服务体系,技术支持、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打分(4,3,2,1,0分) | 4 |
三、资格审查记录表和符合性评审汇总表显示:本项目5家投标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5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资料显示,5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正电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均为不同品牌;5家投标供应商均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显示:评标委员会对5家供应商,就评分项“安装调试方案”的评审打分分别为(1、3、2、2、2分)、(1、3、2、2、2分)、(1、2、2、2、1分)、(1、3、2、2、2分)、(1、3、2、2、2分)、(1、3、2、2、2分)、(1、3、3、3、3分);就评分项“培训方案”的评审打分分别为(1、3、2、2、2分)、(2、4、3、3、2分)、(2、3、2、2、2分)、(1、3、2、2、2分)、(1、3、2、2、2分)、(1、4、4、3、3分)、(1、4、3、3、2分);就评分项“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审打分分别为(1、4、1、1、1分)、(2、4、3、3、2分)、(2、4、2、2、2分)、(2、4、2、2、2分)、(2、3、2、2、2分)、(1、4、2、2、2分)、(1、4、2、2、2分);就评分项“技术功能符合度”(“#条款”、“△”条款、其他一般条款)的评审打分分别为41分、46.5分、50分、46.5分、32.5分,其中杭州轩柏贸易有限公司技术评审得分最高 。
四、评审报告显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1.64分,价格得分13.14分,最终得分为74.78分,排序第一;杭州廷盛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38.5分,价格得分30.0分,最终得分为68.5分,排序第二;杭州轩柏贸易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6.71分,价格得分9.76分,最终得分为66.47分,排序第三;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4.07分,价格得分9.85分,最终得分为63.92分,排序第四;杭州星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44.86分,价格得分9.75分,最终得分为54.61分,排序第五。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唯一中标候选人。
五、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不到位,且有涉嫌歧视中小企业的情形,与浙江省财政厅相关政策不符。事实依据:(1)本次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 项支持中小企业规定2价格扣除:本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含小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为了更好地扶持中小企业,确保中小企业份额,不少项目都按照20%进行价格扣除。经查询浙江省内不少CT采购项目,都按20%的扣除,如下:1)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后64排CT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WCG*******GK;2)金华市中医医院多排螺旋CT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CZB20**-ZFCGHW202;3)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CT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浙方咨招*******号;4)20**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四十四期),项目编号:hwcg20**-44;5)衢州市中医医院螺旋CT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zyzb-*******。(2)经查询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PET/CT生产企业,其中明峰医疗为小型企业,结合本次招标文件,本项目技术部分要扣除分数超过15分以上,按本次价格分30分计算。在其他条件同等的前提下要与竞争品牌一半价格才有可能中标,明显受到歧视。法律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质疑事项2:部分评分指标未细化量化,判断标准不明确。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部份评分指标存在不够细化和量化,其判断标准不明确。具体如下:1.三:安装、培训1 安装调试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打分(2,1.5,1,0分)2 培训方案:包括培训的科室对象、课时内容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打分(3,2,1,0分)2.四 售后2 售后服务方案:包括对售后服务体系,技术支持、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打分(3,2,1,0分)经检索招标文件和相关标准: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 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也不能量化细化,且在本文件没有规定对应的评审标准,评委专家无法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审。对于以上几个评审因素,虽然分别有0、1、2或1.5、3或2等几个分值,但对于满足什么条件分别得0分、1分、2或1.5分、3或2分,则没有标准。上述指标完全没有判断标准,没有进行细化量化,即不是通过对评分指标进行细化量化后由评分专家进行客观打分,而是通过评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要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质疑事项5:采购人需求审查不到位。事实依据:本项目最早于20**-07-14公开招标,因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我司提出质疑并投诉。第一次招标为此发了10余次更正公告,最后因采购人需要调整采购需求我司撤回投诉。本次(第二次)招标的技术要求在第一次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调整,在招标公告发布并在供应商质疑后到目前为止又进行了两次技术要求修改,部分参数要求经过了多次修改,甚至部分技术要求又更改回了第一次招标的要求,如:环数(环),由第一次招标的最后版本的“≥36环”(重要要求),改到第二次第一版的“≥50环”(重要要求),再改到第二次第三版的“≥80环”(普通要求);数量(块),由第一次招标的最后版本的“≥*****块”(普通要求),改到第二次第一版的“≥*****块”(重要要求),再改到第二次第三版的“≥*****块”(普通要求);最大管电流(mA),由第一次招标的最后版本的“≥420mA”,改到第二次第一版的“≥800mA”,再改到第二次第三版的“≥600mA”;符合时间窗(ns),由第一次招标的最后版本的“≤5ns”,改到第二次第一版的“4ns”,再改到第二次第三版的又改回“≤5ns”......可见,采购人没有按规定对采购需求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三十条 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第三十一条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五)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质疑事项8:采购人涉嫌未按规定对采购需求开展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招标文件有明显倾向性,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本次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疑似指向联影品牌,国内外多家知名品牌例如,明峰,赛诺联合,飞利浦等品牌均无法公平竞争,疑似未按规定对采购需求进行调查审查或未尽职调查。本项目按规定应当开展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和重点审查。重点审查包括(一)非歧视性审查。(二)竞争性审查。(三)采购政策审查。(四)履约风险审查。(五)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从上述分析,疑似采购人未做到尽职调查审查。根据本次采购需求分析,采购需求调查不具备代表性,且指向性明显,影响公平竞争!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三十条 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第三十一条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五)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质疑事项9:招标文件有涉嫌歧视中小企业的情形,与党和国家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相关政策不符。事实依据:本次招标文件未找到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含小型企业)进行有效支持,根据本次评审规则,找不到一家中小企业产品可以有效竞争,只查到只有大企业产品可以参与竞争,但还是不具备公平性,明显指向联影品牌,疑似为联影品牌量身定制的。结合本次招标文件,本项目为小企业品牌明显受到歧视。法律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针对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质疑答复称: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规定:“一、进一步提高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有关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中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结合项目实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原则上按最高优惠幅度20%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结合项目实际,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原则上按最高优惠幅度6%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规定执行,到期后按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件)“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本项目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技术参数根据临床需求设定,同时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和价格的有效竞争,不存在歧视中小企业情形。综上所述,贵公司对本事项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9934-*******,回复时间:[2021-01-21])“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本项目技术商务分共70分,其中59分为客观分,11分为主观分。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我公司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3,2,1,0分)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所述,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5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需求和采购需求审查为采购文件形成的事先事项,不属于可质疑投诉范围。同时,本项目考虑到能尽可能让更多的机型参与,每一次的参数修改也是不断完善采购需求,并形成技术和价格有效竞争的过程。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8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需求和采购需求审查为采购文件形成的事先事项,不属于可质疑投诉范围。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9答复:本项目已严格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文件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落实中小企业政策,如允许联合体投标(或分包)、预付款制度、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等。同时,本项目“#”条款和“△”条款每条均有3个及以上品牌符合要求且得满分,其他一般条款也均有3个及以上品牌符合要求,不存为联影品牌量身定制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质疑不成立。
六、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医院提供了20**年11月15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及附件《PET-CT主要机型技术参数对比情况表》,20**年12月2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及附件《PET-CT主要机型技术参数对比情况表》、《浙江医院正电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项目编号:ZJ-*******)采购需求论证意见》。其中,20**年12月2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显示:“PET-CT市场产品技术性能高低不一,竞争激烈”、“本次采购的项目为PET-CT。在技术功能方面要充分考虑我院作为省老年医疗中心,全省干部医疗保健主要基地,主要就诊患者的需求,为广大老年患者提供性能最优的诊疗设备。PET-CT机型的选择上考虑到医院老年患者较多,要选择图像质量清晰,一次完成全身各部位检查的机型,不用老年患者多次摆位,提升患者就诊舒适感。同时要考虑到临床需求和未来发展,在PET-CT开展冠心病诊疗,同机完成冠脉解剖学和功能学成像,实现老年冠心病患者等相关疑难杂症的一站式诊断。根据PET-CT调研情况,近年来华东地区联影、GE、西门子等品牌市场占有率居前。”;20**年12月2日《PET-CT主要机型技术参数对比情况表》提供了考察机型、其他机型的技术参数对比情况;20**年12月2日《浙江医院正电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项目编号:ZJ-*******)采购需求论证意见》显示:根据 PET-CT 在临床使用和发展,建议对 PET-CT 以下技术要求设置为关键技术要求(#)和重要技术要求(△)。同时根据市场潜在机型的参数的差异,赋予不同分值权重。(一)关键技术要求(#):1、 扫描床:最大扫描长度 (cm)≥150......根据医院临床实际需要,建议将最大扫描长度作为关键技术要求,根据潜在机型的扫描能力赋予不同评分权重。2、具备 TOF 方式图像重建条件下的时间分辨率 (ps)≤400......根据医院临床实际需要,建议将 TOF 方式图像重建条件下的时间分辨率作为关键技术要求,根据潜在机型的扫描能力赋予不同评分权重。3、最大扫描速度 (s/360°)≤0.50......根据医院临床实际需要,建议将最大扫描速度 (s/360°) 作为关键技术要求,根据潜在机型的扫描能力赋予不同评分权重。(二)重要技术要求(△):1、阳极散热率 (KHU/min)≥900......根据医院临床实际需要,建议将阳极散热率 (KHU/min) 作为关键技术要求,根据潜在机型的扫描能力赋予不同评分权重。2.2.3小焦点尺寸 (mm2)≤0.72......根据医院临床实际需要,建议将小焦点尺寸作为关键技术要求,根据潜在机型的扫描能力赋予不同评分权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九条等规定,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投诉环节,投诉人以“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设置和分值设置都不利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产品在评分时将与大企业产品的得分相差甚大,从而使得中小企业难以竞争,实质上是将中小企业产品排除在外”为由,主张“实质上是以不合理条件歧视了中小企业,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情形”“招标文件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不到位,且有涉嫌歧视中小企业的情形,与浙江省财政厅相关政策不符”“招标文件有涉嫌歧视中小企业的情形,与党和国家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相关政策不符”,未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在采购文件中严格落实中小企业政策......同时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和价格的有效竞争......其他一般条款也均有3个及以上品牌符合要求”。被投诉人浙江医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项目经反复论证,采购需求设置科学合理,采购结果在满足临床需求的同时也节约了大量资金”,提供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及附件《PET-CT主要机型技术参数对比情况表》、《浙江医院正电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项目编号:ZJ-*******)采购需求论证意见》等材料。经审查,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正电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采购预算金额为2000万元,属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设置为30分,并规定“本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含小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一、进一步提高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等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且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也表示“虽然采购文件在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向小微企业分包、预付款、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等方面没有违反相关的规定”。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五家供应商投标响应和专家评审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另,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采购需求调查为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前的行为。采购需求调查时,采购文件尚未确定及发出。故采购需求调查情况,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不属于供应商可提出质疑及投诉事项范畴。据此,投诉事项1、3,均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评标委员会根据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对评审条款“安装调试方案”进行评分(2、1.5、1、0分);根据培训的科室对象、课时内容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对评审条款“培训方案”进行评分(3、2、1、0分);根据对售后服务体系,技术支持、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分(3、2、1、0分),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没有判断标准”“评审内容在什么情况下得哪一个具体的分值不明确”,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占商务技术分比重、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以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向评审专家核实情况,对投诉人主张“部分评审因素判断标准不明确,不能限制自由裁量权”不予支持。另,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于20**年12月3日仅修改了上述评审条款的分值设置,发布了更正公告,故修改后的评审条款亦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医院正电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项目(编号:ZJ-*******)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2月05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2、联 系 人:吴聪瑜
3、联系电话:0571-8705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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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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