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医疗保障局其他权力事项目录2023年版
灵璧县医疗保障局其他权力事项目录2023年版
序号 | 权利类型 | 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追责情形 |
1 | 其他权力 |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第十七条: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第十条: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医保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制度和积分管理制度。创新定点医药机构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综合绩效考评结果与预算管理、检查稽核、定点协议管理等相关联。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的; 2.未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应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3.事后未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 | 其他权力 | 医疗救助待遇审核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第一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规定:乡镇(街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居)委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规定: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救助申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 2、越权审批、发证或符合法定条件应批准、验收、而不予办理的; 3、应当进入政务中心统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不在政务中心受理的; 4、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 5、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6、不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7、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乱收费的; 8、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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