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梓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贵州博建成文体设施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贵州博建成文体设施有限公司
2、地址: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迎新大道南段122-124号
二、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2日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917开标室公开招标的“桐梓县2023年新建校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活动中,贵州东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耀通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博建成文体设施有限公司除投标文件雷同外,制作及上传投标文件的硬盘序列号、CPU序列号、网卡MAC地址、文件制作机器码及上传ip地址均雷同。结合评标委员会意见及核查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构成共同串通投标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1月18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桐梓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及《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四、处罚结果
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且该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再减半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叁仟玖佰贰拾伍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桐梓县财政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桐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处罚日期: 2024年01月30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财政局
2、联系人:政府采购与国有资产管理股
3、联系电话:0851-********
标签: 行政处罚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