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临床检验临检组设备、临床检验免疫组设备、电子支气管内窥镜标项二质疑答复公告

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临床检验临检组设备、临床检验免疫组设备、电子支气管内窥镜标项二质疑答复公告

质 疑 人: 广西春贵福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 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25号新民大厦B座B0606号房

法定代表人: 马彦河

委托代理人: 马彦河 电话: 189*****958

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广西春贵福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25号新民大厦B座B0606号房 邮编:******
联系人:马彦河
联系电话:189*****958
授权代表:马彦河
联系电话:189*****958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25号新民大厦B座B0606号房 邮编:******


质疑人邮件提交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临床检验临检组设备、临床检验免疫组设备、电子支气管内窥镜)标项二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4年02月07日收悉,我公司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并经组织认真审查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标项二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临床检验免疫组设备),中标公司 广西瑞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酶标仪设备所用厂家品牌、型号与我公司酶标仪设备所用厂家品牌、型号一致,存在疑问。
事实依据:详见双方标书报价文件及技术文件相关设备厂家品牌、型号信息,相关资料附后。
法律依据: /

质疑事项1答复:
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及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1条规定“……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指核心产品)的不同投标人评审得分相同时,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按投标报价低的原则确定,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综合评分中技术水平、售后服务、履约能力、政策功能得分高低依次确定。”
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标项二: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临床检验免疫组设备)已明确:本分标本表第1项 全自动发光免疫分析仪 产品为核心产品。酶标仪设备并非为本分标核心产品,质疑人提供的酶标仪设备与中标公司(广西瑞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酶标仪设备所用厂家品牌、型号一致,并不影响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质疑人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特此答复。

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02月09日












标签: 临床检验 医疗设备 内窥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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