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电能替代项目输配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4〕64号

关于调整电能替代项目输配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4〕6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有关电力用户: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现就调整电能替代项目输配电价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2023年12月31日前纳入省级电能替代项目目录的新建电锅炉窑炉和燃煤(油、柴、气)锅炉窑炉改电项目,其用电输配电价继续按单一制0.105元/千瓦时(含线损)执行,执行时间至2030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后纳入省级电能替代项目目录的项目,其用电输配电价按照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7日

标签: 调整电能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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