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扬州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征求《扬州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体系,规范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扬州市发改委起草了《扬州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并于2024年2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电子邮件方式

将意见建议发送至yzfgwshc@163.com。

(二)信函方式

将意见寄送至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8号,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建议”字样。

附件:扬州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扬州市发改委

2024年2月19日

附件:

扬州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体系,规范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3〕121号)、《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发改社会〔2024〕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以下统称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是指面向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儿童游憩等一种或多种服务的设施。

第四条?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龄友好、功能集成。坚持为民、务实导向,重点满足“一老一小”服务需求,兼顾全龄人群以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科学选配服务功能。优先设置养老服务、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和社区助餐等功能,因地制宜补齐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等功能。重点推广和优先建设(改造)功能复合集成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安全可靠、服务便捷。坚守安全底线,在规划选址、建筑质量、设施建设、服务运营等各个阶段落实安全要求,确保居民享有称心安心放心的社区服务。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居民适宜的步行范围内,合理布局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完善社区服务功能,让公共服务更加便利、可及、普惠。

(三)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坚持宜建则建、宜改则改,节约集约用地,最大限度整合利用好存量资源,实现功能可拓展、空间可转换、标准能兼容。落实精准化服务、降成本运营、规模化发展、市场化竞争要求,探索构建可持续的建设运营模式,确保规模适度、经济适用、服务高效、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要按照“一项目一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建设运营方案,明确建设主体、服务运营主体、服务项目、普惠收费标准、合作运营模式、监督管理及各方责任义务等。

第六条?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面积标准配置:

(一)落实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嵌入式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平均不少于30平方米要求,支持有条件的社区达到不少于80平方米。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面积纳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统计范围。

(二)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配建:

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标准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设置,一般不应小于600平方米,有条件的可明确不宜小于8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设置上限。服务功能尽量集中设置,原则上不应少于3项,其中鼓励引导养老服务、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社区助餐服务功能不少于2项,有条件的一般应配置养老服务或婴幼儿托育服务功能。

暂不具备建设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的社区,可“插花”式分散建设功能相对单一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根据群众需求,优先选择配置养老服务、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社区助餐等服务功能,可酌情辅助配置其他适宜的服务功能。

(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配建:

养老服务功能宜设置具有短期托养功能的护理型养老床位,为老年人提供短期生活照护和康复服务。养老服务功能的每床位建筑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提供养老服务功能的嵌入式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350平方米,不设置建筑面积上限,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上述建筑面积指标。

(四)社区婴幼儿托育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配建:

社区婴幼儿托育功能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小于9平方米,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功能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不设置建筑面积上限,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上述建筑面积指标。用地紧张的老城区可采用多处分设、多个社区合建等形式,充分利用闲置社会资源、已有建筑物改造。

(五)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配建:

新建居住区要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健身设施;场地周边宜设置休憩设施和公共厕所;设置时应采用一定的降噪措施。

第七条?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规划建设:

(一)单一住宅小区组成社区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项目出入口或项目邻近市政道路处,多个住宅小区组成社区的,应当设置在几个相邻小区的中心区域。

(二)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当相对独立、空间宽敞、设施完善、交通便捷,集中设置在地上建筑三层(含)以下,面向市政道路,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

(三)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整体应当采光通风良好,设置独立的楼梯间、电梯间,配套建设停车设施,并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

(四)配备独立供水、供电、卫生、通信、排污、消防和无障碍等基本设施。

(五)应当根据服务和活动需求配套建设室外活动场所。

不得将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设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架空层及住宅的底部。

第八条?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服务功能场景设置:

(一)养老服务。宜根据老年人的使用特点进行合理布局,为社区内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喘息服务”、助餐助浴、文体娱乐、康复保健、居家上门、养老顾问、紧急救援等综合性服务,鼓励与社区文体娱乐、医疗卫生等功能设施共建共享。

(二)婴幼儿托育。为0-3岁婴幼儿提供安全可靠的托育服务。

(三)儿童托管服务。为3-6岁学龄前儿童和6-18岁学龄儿童提供课后和节假日托管服务。儿童托管功能应布置在建筑三层及以下,且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四)社区助餐。重点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捷、卫生的助餐服务,并可兼顾其他群体用餐需求。社区助餐功能可结合实际,布局就餐区域、厨房区域、辅助区域等,各区域应保持环境清洁、卫生,保障食品安全。

(五)家政便民。根据居民使用需求,布局家政服务网点提供上门保洁居家照料等家政服务,提供衣物缝补、家电家具维修、五金配件、理发、邮政快递、家电家具临时存放等便民服务。

(六)健康服务。提供家庭医生诊疗、便民就医、健康咨询、安全用药宣传等服务,满足居民对常见病、慢性病的日常诊治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自动售药机,提供24小时药事服务,满足居民家庭常用药品、夜间紧急用药需求。

(七)体育健身。为居民提供室外综合健身场地、球类运动场地、健身器材、健身步道等场地和设施,满足居民体育锻炼的需求。场地可结合不同年龄段居民使用需求,分时段复合使用。在保障建筑屋顶荷载承重能力及使用安全的前提下,部分活动场地可利用建筑屋顶或地下、半地下空间设置。

(八)文化休闲。提供图书、书画、音乐、舞蹈、棋牌、展览等服务,满足居民书报阅览、文化活动、休闲娱乐等需求。鼓励分时段、分人群开展多样化的文化休闲活动。

(九)儿童游憩。室外儿童游憩设施,提供滑梯、立体攀爬、秋千、摇马、沙池、跷跷板等无动力游乐设施,满足儿童室外活动需求。儿童乐园、儿童游乐场以及有动力的儿童游乐设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执行,不属于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范围。

(十)其他功能。包括社区警务室、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社区微型消防站、社区固定避难场所和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等,该功能可根据社区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第九条?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选择在安全的空间和场所进行建设,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划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条?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安排:

(一)结合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大对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整合提升类和拆改结合类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项目建设。

(二)通过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对先行试点项目予以引导支持,集中打造一批典型示范。

(三)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四)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提供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政策范围内对符合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条件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和服务运营主体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新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产权统一登记至街道办事处,交付社区无偿使用,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维护修缮。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优先保障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在新建住宅项目供地时,应当根据《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选址要求,同步预留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的土地。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有序推进已批、在建、已建成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达标。

(一)有条件新建、翻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按照标准和要求,组织新建、翻建,发展改革、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协助做好立项、选址和方案设计等工作。

(二)不具备建设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通过盘活存量资源、购买、租赁、置换、调剂,或与驻社区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等方式予以解决,交社区无偿使用。

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校舍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改建养老托育设施,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5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支持将国有闲置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托育服务,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

(三)老旧小区改造、拆迁,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达不到标准需要重建的,按照标准规划建设;无需重建的,按照标准改建或扩建。

第十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及功能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人防)、消防等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减免新(改、扩)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中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享受免征增值税、契税和不动产登记费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按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及时拨付资金。

第三章?运营与监管

第十七条?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应当充分发挥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的作用,可以创新服务设施运营机制,通过居民群众协商管理、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等方式,提高其利用率;可以以零租金或象征性租金的方式向社会组织或企业开放,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多样化需求。

第十八条?鼓励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团队等多元主体以独营、嵌入、合作等方式运营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引导社区物业、家政公司提供普惠社会服务。

第十九条?各地应积极培育社区综合服务和专项服务运营商。通过市场化择优方式探索建立实施“合格社区服务运营商”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社区结合实际需求选择或自主确定服务运营商,根据群众满意度评价动态更新名单。

第二十条?建立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的建设评估和反馈机制,围绕服务事项管理、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服务质量、整改实效、监督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将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与使用情况纳入各县(市、区)和功能区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扬州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标签: 运营管理 设施建设 嵌入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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