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胰岛素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品种范围相关采购数据的通知

关于报送胰岛素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品种范围相关采购数据的通知

关于报送胰岛素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品种范围相关采购数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2/19

关于报送胰岛素集中带量采购
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品种范围相关采购数据的通知
晋药招〔2024〕2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有关要求,现组织医疗机构开展胰岛素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品种需求量填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填报预采购量
(一)品种范围
本次接续采购品种范围与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下称“首轮集采”)相同,纳入人胰岛素和胰岛素类似物,包括餐时人胰岛素、基础人胰岛素、预混人胰岛素、餐时胰岛素类似物、基础胰岛素类似物、预混胰岛素类似物共6个采购组。
(二)机构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填报,鼓励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和药店自愿参与本次集中采购。
(三)填报方式
本次数据填报采用线上直报方式进行,请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系统开放时间内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胰岛素接续)(网址:https://pub.smpaa.cn/ydsblxt/login)进行填报。报量药品清单可在系统中查询和下载。医疗机构账号沿用第九批国家集采的账号,具体操作方法请参照系统内操作手册或操作视频。
(四)时间安排
医药机构填报时间:2024年2月19日0时―3月1日24时。填报时间结束后,不再接受数据补报。
二、市医疗保障局审核
(一)审核内容
各市医疗保障局须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上报的预采购量进行审核。审核中如发现预采购量与2023年历史采购量相差悬殊,应向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核实。如预采购量填报存在问题,应打回医疗机构重新填报。
省直医疗机构填报的预采购量数据由省药械采购中心进行审核。
(二)审核方式
各市医疗保障局在规定的系统开放时间内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胰岛素接续)(网址:https://pub.smpaa.cn/ydsblxt/login)进行审核工作。
各市医保部门账号及密码沿用第九批国家集采账号密码。
(三)审核时间
2024年3月4日24时前。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市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数据填报工作,督促医疗机构按实如期填报真实数据,确保本地区报量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本次数据填报工作,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人负责填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合理、准确。
(二)认真负责,精准审核。各市医保部门要认真负责,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采购需求量与实际医疗服务能力明显不符、上传信息缺少签字或盖章等情况,及时纠正数据差错,提高数据填报准确性。各市医保部门需将医疗机构报量与2023年历史采购量进行比对,原则上每家医疗机构报量总数不低于上一年度采购量的80%。对首轮集采中选的A类人胰岛素(二代胰岛素)产品,报量不得少于上一年度该产品采购量的40%;对首轮集采中选的A类胰岛素类似物(三代胰岛素)产品,报量不得少于上一年度该产品采购量的60%。如医疗机构对首轮集采某中选厂牌产品的协议量或使用量不足30支,可不报该厂牌的量。允许医疗机构报量时增加企业数。医疗机构报量低于其历史采购量80%时,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说明,对于有历史采购量而不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需重点关注。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2024年2月19日

上一篇文章:关于公布执行部分企业和药品相关资质信息变更的通知

标签: 报送胰岛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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