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4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1号和2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大厂回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4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1号和2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大厂回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4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1号和2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大厂回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4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1号和2号地块位于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窄坡村西侧,中心点地理坐标为:东经116.********,北纬39.********。总占地面积*****m2(合43.0215亩),其中1号地块占地面积4408m2(合6.612亩),2号地块占地面积*****m2(合36.4095亩)。1号地块北侧为大小辛庄村、窄坡村,南侧为政府储备地,西侧为大小辛庄村,东侧为窄坡村;2号地块北侧为窄坡村,南侧为窄坡村,西侧为政府储备地,东侧为窄坡村。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R)。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发〔2017〕3号)、《廊坊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廊政发〔2018〕4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三河市华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受大厂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确定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是否符合相应环境质量要求,为地块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23年9月5日至11月10日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主要获取以下信息:(1)调查地块历史上一直为农用地,种植玉米和树木,调查地块2号地块东侧在2013~2018年存在建筑物,为活动板房。历史上不存在生产企业,未进行过工业生产活动。(2)根据人员访谈及历史影像可知调查地块整个地块无污染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痕迹,无异味。该地块未进行过有毒有害的工业生产活动,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可能性小,不易对调查地块土壤造成污染。调查范围内部与周边,无突发环境事件。地块内存在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3)地块周边1km范围内的其他地块包括河北百灵威超精细材料有限公司、廊坊正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强瑞劲龙(廊坊)玻璃有限公司、廊坊瑞思合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广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宝迪科工贸有限公司、廊坊弘祥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大厂菲斯曼供热技术有限公司、廊坊丰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林克富华(廊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微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东唐健康产业园(廊坊东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卡萨迪尼(廊坊)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之家、大厂森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河北米兰之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潮白工业区供水厂、大厂科创中心、创业大厦、远洋嘉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经过对以上企业的污染识别。各企业产生的废水、废气均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均统一集中处理,其潜在污染物之于本身企业内部为大气沉降污染型,综合考虑,周边地块对调查地块产生交叉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初步认为:地块内存在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鉴于前期资料来源于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且周边存在较多企业,为安全起见,建议通过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开展第二阶段污染验证工作,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环境污染情况。

我公司野外项目组于2023年11月8日至11月15日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初步采样工作,共布设采样点位12个,其中4个水土复合点位(包含1个背景点)。共采集土壤样品49组(含平行样5组),检测项目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2018)中要求的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筛选的必测项目45项及特征污染因子,共69项;采集地下水样品5组(含平行样1组),检测项目包括pH、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石油类,共32项。

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R),本次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2018)。根据土壤样品检测分析结果,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所有检出项目均未超过相应的土壤风险筛选值。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价选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III类水质标准进行评价,根据地下水样品检测分析结果,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除亚硝酸盐氮、总硬度、锰、铝、砷5项指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现象外,其余指标均未超标。结合区域水文地质资料,亚硝酸盐氮、总硬度、锰、铝、砷超标与区域背景有关。因地下水污染物暴露途径包括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饮用地下水共3种途径,调查地块地下水超标项目不属于易挥发性污染物,且浅层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进行开发利用,缺少地下水污染物的暴露途径,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综上,调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居住用地要求,无需进行详细调查、风险评估及治理修复工作,地块可作为居住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标签: 土壤污染 增减挂钩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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