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泰和县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泰和县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鉴于《江西省粮食局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关于印发江西省超标粮稻谷临时收购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粮发[2018]7号)文件已废止,为使我县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工作符合上级最新政策要求,根据《江西省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草拟了《泰和县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 2024 年2月29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袁文军155*****977 邮箱:thlscbg@163.com

附:《泰和县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泰和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23日



泰和县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和县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全县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江西省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合格粮食,是指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稻谷等原粮(以下简称超标粮),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稻谷。

第三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为确保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泰和县粮食收购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农发行、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主要负责同志、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的费用;县农发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企业生产加工后的粮食质量安全加强监管;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超标稻谷产区的土壤和水质进行跟踪监测。

第五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严格执行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有关规定,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第二章 监测与启动

第六条 建立不合格粮食风险监测机制。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不合格粮食风险监测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评估;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风险监测;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粮食加工、市场销售环节风险监测;

第七条 不合格粮食风险监测主要包括:

(一)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发芽、生霉等情况;

(二)重金属、真菌毒素、药剂残留等情况;

(三)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

第八条 建立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启动报告制度:

(一)各乡镇场要掌握本地超标粮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发现超标粮要及时上报县粮食收购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县粮食收购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确保口粮安全”的原则,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

(二)各乡镇场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连片因自然灾害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稻谷时,应当组织引导市场化收购,帮助种粮农民售粮。如不能及时有效解决种粮农民售粮需求的,应上报县粮食收购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粮食收购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

(三)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启动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县农业发展银行,由其按规定提供不合格粮食收购信贷资金。

第三章 收购与验收

第九条 建立不合格粮食预检预收制度。

构建县农业农村局、县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粮食收储企业检化验室等多级预检服务体系,按照先检后收、应收尽收的原则,开展不合格粮食预检前移工作。发挥多级预检服务体系作用,先行开展不合格粮食种植情况摸底,提前取样检验,并将不合格粮食预检信息通报相关部门,主动预约种粮农户,适时进行不合格粮食预收登记。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督促指导各类粮食烘干、收储、加工等企业配备必要的快速检验检测设备,推进不合格粮食快速检验把关,压实粮食烘干、收储、加工等企业的粮食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各类粮食烘干、收储、加工等企业日常收购中发现不合格粮食,要第一时间报告县农业农村局;不合格粮食确定不源自本行政区域的,县农业农村局要及时告知粮源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建立不合格粮食定点收购制度。

县农业农村局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选择辖区内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为不合格粮食定点收储企业。定点收储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信用等级良好。

(二)具有与区域内不合格粮食预计收购量相适应的有效仓容。

(三)具备与不合格粮食储存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检验设备、保管人员、计量称重器具、管理能力等。

(四)具备符合地方政策性粮食监管信息化要求的硬件设备,粮库信息系统与省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具有能够应用粮库信息系统开展粮食收购入库、储存、销售出库全流程操作的人员。

(五)具备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资格,接受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监管,并执行农业发展银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

(六)企业和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银行征信系统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未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符合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其他有关规定。

按照“统贷统还”的原则,不合格粮食定点收储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承贷,承担临时收储任务。

第十二条 收购入库的不合格粮食数量和质量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共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备案。

不合格粮食验收的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 不合格粮食定点收储企业按照污染物种类、超标含量等对不合格粮食进行分类储存,做到定点收购、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对不合格粮食存储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章 销售与处置

第十四条 实行不合格粮食分类定向销售制度。

按照合理有效利用粮食资源原则,临时收储的不合格粮食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因自然灾害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稻谷,但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经整理后检验符合口粮标准的,可以投入口粮市场。

不合格粮食销售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进行。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联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根据市场情况和现实需要选择定向竞价销售或定向自主销售等方式,对不合格粮食进行分类销售;确需进行场外交易的,应当同时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临时收储的不合格粮食自收购入库起一年期内按前述原则必须销售完毕。

第十五条 不合格粮食销售时,定点收储企业必须提供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检验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和发票中注明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销售货款必须及时全额回笼,做到边销边还(贷款)、库货挂钩,销售结束后及时全额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本息。

不合格粮食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属于不合格粮食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购买不合格粮食的加工处置企业必须与所在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承诺书,承诺购买的不合格粮食按规定进行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全程监管。

第十七条 加工处置企业所购买的不合格粮食只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不得转让倒卖,不得在其他企业代储、代加工,不得随意变更用途。

加工处置企业加工的产品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后方可销售,并对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加工转化后的副产品以及残渣等废弃物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的费用(含价差亏损、利息、收购费、保管费、出库费、扦样费、检验费等)由县财政统筹负责。

对粮食经营者违规收购超标粮或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全部由粮食经营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建立不合格粮食档案管理制度。

不合格粮食实行专账、专表管理。定点收储企业应当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定向销售等信息;购买企业应当记录检斤、接收、入库、储存、加工、销售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不合格粮食出库之日起算,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不合格粮食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不合格粮食可追溯制度,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加强对不合格粮食收购处置的监管,对不合格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处置进行全程监管,对超标粮食实现闭环管理,确保不合格粮食不进入政府储备,超标粮不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不格粮食定点收储企业、加工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企业是否执行收购政策;是否按要求对不合格粮食进行检验、分类储存;收购粮食满仓后是否及时安排平仓,是否按时扦样验收;是否按规定建立不合格粮食质量安全档案。

(二)有关企业在不合格粮食出入库过程中,是否按要求提供(索取)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按要求在超标粮销售、入库(厂)前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是否有拒不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全程监管的情况。

(三)有关企业是否擅自销售、转让不合格粮食或改变不合格粮食用途;是否按要求对超标粮进行无害化处置;是否按规定对副产品以及残渣等废弃物进行处理;是否对产品逐批送检;是否及时报送处置结果。

(四)有关企业是否存在超标粮流入口粮市场或食品生产企业的情况:有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产品的情况;有无销售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产品的情况。

(五)有关企业是否按规定使用不合格粮食收购资金和处置费用(含贷款利息)或销售货款。

(六)其他政策规定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落实保密规定,做好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相关材料和信息等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县粮食收购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实施方案,明确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的区域范围、执行时间、收购价格、收购方式、质量标准、补贴标准、企业条件(含收购库点、加工处置企业)、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泰和县超标粮临时收购处置预案〉的通知》(泰府办字[2022]134号)同时废止。


标签: 处置 临时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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