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报送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协议期满后接续品种医疗机构需求量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报送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协议期满后接续品种医疗机构需求量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现就报送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协议期满后接续品种医疗机构需求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本次接续采购品种范围与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下称“首轮集采”)相同,纳入人胰岛素和胰岛素类似物,包括餐食人胰岛素、基础人胰岛素、预混人胰岛素、餐食胰岛素类似物、基础胰岛素类似物、预混胰岛素类似物共6个采购组。
二、报送机构范围
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加,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三、信息填报及账号领取方式
(一)信息填报方式
本次数据填报采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线上直报方式进行,相关医疗机构领取账号后登录网址fuwu.nhsa.gov.cn,选择“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服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填报”进行填报,具体操作方法请参照系统内操作手册或操作视频。
(二)账号领取方式
医疗机构可登录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网址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unitLogin),进入“药品交易结算-通知公告-胰岛素集采账号查询”菜单中查询账号和密码。如辖区内医疗机构有采购需求但系统内暂无申报账号的,请各区医保部门及时将医疗机构递交的开设账号申请报至市医保局。
四、填报时间
医疗机构从即日起至2024年3月1日24时前完成数据填报并提交,填报时间结束后,原则上不再接受数据补报。
五、填报要求
(一)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填报工作,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人负责填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合理、准确。本次上报采购需求量数据将作为后续确定约定采购量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计算的重要依据。
(二)医疗机构填报前应认真阅读操作手册和培训课件,按要求完成填写采购需求量、增降幅复核、确认采购需求量并保存、“上传承诺函”、“上报”等一系列规定操作,确保信息上报准确无误。承诺函上传前应按要求进行签字盖章,不得缺项。
(三)医疗机构填报相关药品采购需求量时参考系统导入的2023年历史采购量数据,填报的需求量需对应到每个药品名称下的药品上市许可人/生产企业/分包装厂,原则上每家医疗机构报量总数不低于上一年度采购量的80%。
(四)对首轮集采中选的A类人胰岛素(二代胰岛素)产品,医疗机构报量不得少于上一年度该产品采购量的40%;对首轮集采中选的A类胰岛素类似物(三代胰岛素)产品,报量不得少于上一年度该产品采购量的60%。对于报量不达标的首轮A类产品,医疗机构应作出合理说明。
(五)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报量时增加企业数量。如医疗机构对首轮集采某中选厂牌产品的协议量或使用量不足30支,可不报该厂牌的量。
(六)各区医保部门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指导督促工作,对于存在需求量与实际医疗服务能力明显不符、上传信息缺项等问题的医疗机构及时进行提醒纠正,对于有历史采购量而不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需重点关注,确保报量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010-********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19日
标签: 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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