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50MW超临界燃煤间接空冷凝汽式发电机组招标公告
2×350MW超临界燃煤间接空冷凝汽式发电机组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SDY(SS)ZB-2016-005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2×350MW热电联产工程
2×350MW超临界燃煤间接空冷凝汽式
发电机组招标文件
中速磨煤机
技术规范书
招标方: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设 方:中国能建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2016年4月
总 目 录
第一卷 商务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一部分 招标书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经济合同基本条款
第二卷 技术部分
附 件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2×350MW热电联产工程
锅炉中速磨煤机
设备招标文件
第一卷 商务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2×350MW热电联产工程 锅炉中速磨煤机设备
招标编号:HSDY(SS)ZB-2016-
招标范围:锅炉中速磨煤机设备共计12台(套)
2
招标人: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3
投标保证金:50万元人民币(可用投标保函支付)
4
投标文件有效期:90天
5
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4月26日19:00 (北京时间)
6
投标文件的数目:投标原件PDF扫描件电子版一份(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报价部分)
7
投标文件递交至:tqw@hoshinegroup.com
8
开标日期:无 (北京时间)
9
开标地点:本次投标采用电子版投标方式
10
数量调整:
11
交货期: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第二卷”。
12
付款方式:详见合同条款。
13
投标人须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如果在投标资格、商务、技术等方面有偏离,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一一列出,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视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另外,投标人应对字体置黑的条款、注有“可能导致废标”或“投标无效”字样的条款、以及加注“*”号的条款引起重视,如不满足此类条款的规定,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4
备注:开标时,投标人应在密封的投标文件之外随身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投标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原件,以备现场查验。如不满足此项要求,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一部分 招 标 书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 锅炉中速磨煤机设备采购项目进行邀请招标。
1、标书编号:HSDY(SS)ZB-2016-005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招标内容:
1.本标书招标内容为锅炉中速磨煤机设备及其指导安装调试等相关服务,各投标商应提供项目的供货及安装调试范围清单。招标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要求详见第二卷技术部分。
2. 设备及材料制造标准按国家现行规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部标或行业标准)。
三、有关说明
1.项目所需的原材料、外协件、配套件、外购件等均由投标商负责。
2.项目总报价应一次性报定,应包括:原材料、生产制造、检验、保险、利税、管理、运输、材料费及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其它服务事项等全部费用,该设备由投标方负责供应。
3.质量及验收:本招标文件中的项目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行业标准制造;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4.项目地点: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建设工地。
5.要求交货期:详见设备需求一览表。
4.项目地点: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建设工地。
5.要求交货期:详见设备需求一览表。
四、招标文件价格:无
五、投标地点:邮箱
六、投标截止日期:2016年4月26日下午19:00(北京时间)
七、开标时间:2016年4月27日上午11:00(北京时间)
八、开标地点:无。
九、删除
十、联系电话及银行帐户信息
开户名称: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鄯善县新城东路支行
帐 号:********9868
税 号:***************
E-mail: tqw@hoshinegroup.com
电 话:****-*******
传 真:****-*******
联系人:申珍珠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1.定义
(1)项目法人/建设方: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2)招标人: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3)投标人:由项目法人认可的符合投标资格的参加本工程投标的单位,它应能按招标书要求提出投标书,中标后实施合同,即招标阶段的卖方。
1.1招标范围和要求
1.1.1 本招标书对下列设备进行招标。
本招标文件仅针对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配套的锅炉中速磨煤机设备。
1.1.2 投标单位应提供随机供应的备品备件的规范、数量清单。
1.1.3 投标单位应提供安装、检修用的专用工具规范、数量清单。
1.1.4 投标单位应说明提供的设备水平和已售出相同参数、容量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提供给本工程的设备已做及要做哪些改进,预期效果如何。
1.1.5 卖方应负责对提供的设备进行包装、发运、交货。
卖方应按设备特点进行包装,达到防雨、防潮、防霉、防锈、防震、防腐蚀等要求,对大型结构零件、部件用油漆标记,同时要符合装卸、铁路、公路运输要求,以保证安全无损地运到现场。
1.1.6 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在投产验收过程中解决其中属于制造方面的问题。
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应详细说明在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中提供技术服务的内容。上述技术服务费用已包括在设备总价内。
1.1.7 设备制造过程中,业主将派出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经验且责任心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按国家电力公司国电电源(2002)267号文关于《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参加对设备制造和出厂前的检验和试验并监造,但这并不代替和减轻卖方对质量的责任。
1.1.8 按照本工程计划投产期限和本招标书要求日期提交设备材料,并列出交付进度表。
1.1.9 投标单位须在每份投标书中附满足电厂初步设计所需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投标同时提供二套包括上述文件的光盘)。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为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力设计院做施工图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7天内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台14份、电子文档3份),投标单位应在投标书中分别列出上述图纸、资料、技术文件的清单及交付进度表。其费用已包括在设备总价内。
1.2 招标书的解释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理解不清或有疑问时,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分送各投标单位,或由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予以解释。
1.3 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招标期间,招标单位为了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中的相应内容发出的全部补充通知,均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内,招标单位不再发任何补充通知。
1.4 投标单位的资格
1.4.1 投标单位应具有设计、制造锅炉中速磨煤机设备的经验并附有说明或证明文件。
1.4.2 投标单位应是国家专业定点生产锅炉中速磨煤机设备的工厂,主管部、委审查认为具备生产该设备的能力和技术条件的工厂。投标单位须在投标书中提供其资格证明文件。
1.4.3 凡投标厂商的扩散或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扩散厂家资格证明文件和责任说明书。
1.4.4 投标单位应提供配套厂及扩散厂的名字并应得到买方的认可,投标单位对配套厂扩散厂的产品及相关后果负全部责任。
1.4.5 投标单位应说明设计、制造加工、试验等专业人员和设备的情况。
1.4.6 投标单位应说明所采用的标准和规定及标准规范详细清单(按部套及专业)。
1.5 投标书内容及要求
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书顺序及标号逐项逐条回答招标书的要求并可增加说明或描述性说明,投标书对招标书未提出异议条款,均视为投标单位同意招标书要求。所有投标书与招标书要求有偏差之处,应统一汇总,列出差异表。招标单位将对投标单位对招标书响应程度进行评估。
投标书一式七份,一正六副, 投标同时提供一套所有投标文件的光盘(含图纸)。 “价格表”、“投标保证金”1份应分别单独密封,封面上标明“价格表”、 “投标保证金”和“保密”字样。
1.5.1 投标书内容
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经济合同基本条款的响应
(2)技术规范
(3)投标人承诺函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投标单位银行保函
(6)投标报价表
(7)投标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及报价明细表。
(8)经使用单位确认的近三年销售业绩证明(复印件)。
(9)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及报价。
(10)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1) 技术服务和联络
(12) 分包商情况
(13) 大件部件情况
(14)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文件
(15) 差异表
(16) 投标人要说明的其它内容
1.5.2 投标价格
1.5.2.1 投标单位应认真填写招标书要求价格表和各种分项价格表,若单价、分项总价和投标总价之间有差异,则以单价或分项价累计为准。
1.5.2.2 投标价格:报建设单位现场交货的含税价格,投标报价在标的未变更情况下只能做为合同的最高限价,经商务谈判确定后的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
1.5.2.3 凡投标单位单项报价的项目都有可能单项中标,各单项设备中标单位相互之间有积极配合的责任和义务并应接受用户的协调且不应有任何费用问题,如对某些单项,投标单位拒绝单项中标或单项中标时价格不同,应在招标书中予以明确。
1.5.3 投标货币
投标所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1.5.4 投标语言
标书及相互往来的信函文件编写均为中文,如果投标单位提供的印刷文件用的是另一种语言,则需有中文译本并附有相应的页码,在这种情况下,解释以中文为准。
1.5.5 投标单位保证金
1.5.5.1 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为50万元人民币,可用银行汇票、转帐支票或电汇、现金支付,也可用投标保函支付。
1.5.5.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后90天或应招标单位要求而延长的日期。
1.5.5.3 投标保证金用以补偿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由于投标单位出现下列行为时遭受的损失: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书。
(2)投标人被通知预中标后,拒绝按预中标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预中标时规定的技术规范、供货范围和价格来签订合同)。
当出现上述2条中之一时,招标单位可不向投标单位退还保证金或向投标单位担保银行兑现投标保证金。
1.5.5.4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将通知未中标单位,并于5日内退回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无义务解释落标原因,对于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予以退还,但对其承担保密责任。
1.5.6 投标书的有效期。
投标书有效期应为投标截止日期后90天,或应招标单位的要求而延长。
1.5.7 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单位是否中标,投标单位有关本项目投标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1.5.8 投标书的提交
投标人应派专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指定的开标现场。
1.5.9 投标书的修正和补充
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单位可通过向招标单位递交书面文件来修正或补充已送出的投标书,该文件应密封,封皮上注明“补充投标”。补充投标书面文件应由原投标代表签字并盖投标单位公章方生效,并应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递送到,逾期无效。
招标单位在投标书截止日期后的3天内就投标书的内容向投标单位进行质询,并允许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日期,根据质询要求以书面文件形式,对该文件价格部分应密封,封皮上注明“补充投标”。
1.5.10投标单位的建议
投标单位可对技术规范提出补充建议或说明,提出比招标书要求更为合适的建议方案,但应说明对技术条件、价格、运行、维护、检修、安装等各方面的影响,并列出规范差异表附于附件中。
1.6 开标
1.6.1 除非招标人另外书面通知,本标将按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1.6.2 开标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公证部门的工作人员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初审。投标人应在密封的投标文件之外随身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保证金(或被招标单位认可的缴纳凭证,单独密封)、投标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原件,以备开标前做初步的审查,确认其是否已具备提交投标文件的资格。初步审查通过的,开启投标文件并交由唱标员唱标。但该初步审查并不妨碍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的进一步资格详细审查。
1.6.3 开标时唱《报价汇总表》的内容。如投标人对投标价格有说明或调整的,须与《报价汇总表》附在一起,在唱标时一并唱出。
1.6.4 唱标完毕后,如果投标人对所唱《报价汇总表》内容有异议,应当场立即提出。经现场监标人员确认,认为有必要重新唱标的,由唱标员重新唱标。
1.6.5 所有唱标均记录在案,并经监标人员或公证人员的签字,作为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 评标和定标
1.7.1 评标原则
1.7.1.1 本标的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7.1.2 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第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评标,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7.1.3 不徇私情,不明招暗定。
1.7.1.4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均有同等机会参加竞争。
1.7.1.5 评标人员不得私自泄露评标内容,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公正、公平的任何活动。
1.8 评标方法
1.8.1 本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本行业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1.8.2 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不以任何外部证据作为其评标的依据或标准。
1.8.3 评标过程将严格保密。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单位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评标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1.8.4 在评标的整个过程中,投标人所进行的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者被取消中标资格。
1.8.5 本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1.8.5.1 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附件”要求的声明和文件如下:
1.8.5.1.1 经过当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局复印件);
1.8.5.1.2 生产许可证(如果投标设备无需生产许可证,请说明)、或省部级以上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或检验报告及有关鉴定材料;
1.8.5.1.3 工厂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
1.8.5.1.4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1.8.5.1.5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和审计报告;
1.8.5.1.6 资信证明;
1.8.5.1.7 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两项同等或以上机组类似业绩合同复印件或运行报告。
1.8.5.1.8 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1.8.5.1.9 其它文件和资料。
1.8.5.2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1.8.6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评标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其中,详细评审又分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两个部分。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可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1.8.7 初步评审是指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以判定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最基本的实质性要求,是否存在重大偏离。重大偏离系指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性能和规格等内容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形成了重大的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可能限制了买方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纠正或承认这些偏离将会对该投标人和其它投标人合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具体评审内容系指:
1.8.7.1 投标人不满足本招标文件关于对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1.8.7.2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
1.8.7.3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
1.8.7.4 投标文件没有按照规定在应由企业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在所有规定签章处逐一签署及加盖单位公章的。
1.8.7.5 投标代表授权书未能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1.8.7.6 投标文件针对每一种货物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1.8.7.7 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对招标设备技术规格和标准的要求;
1.8.7.8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交货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1.8.7.9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1.8.7.10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8.8 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对其进行算术性修正。算术性修正是指对投标文件的报价明细进行校核,并对其算术上和运算上的差错给予修正。修正的原则如下:
1.8.8.1 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有明细报价和单价的,应以明细报价和单价的合计为准);
1.8.8.2 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1.8.8.3 当各明细部分的价格累计不等于合价时,应以各明细的累计计数为准,修正合价。
1.8.8.4 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以评审并按废标处理,没收其投标担保。
1.8.8.5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定为实质上非响应性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投标。
1.8.8.6 评标委员会将允许投标中有微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而该微小之处不构成重大偏离。
1.8.9 通过初步评审及算术性修正的投标文件将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1.8.9.1 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将采用综合评估法中的打分法,以投标文件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为依据,独立地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
1.8.9.2 评标委员会将对下述评审因素进行量化,并根据评委会每个成员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理解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商务部分权重占60%,其中投标报价满分为45分,商务条件满分为15分;技术部分权重占40%,满分为40分。投标人两部分的分值相加,即为该投标人的综合评估分。具体分值见下表:
A、商务部分(60分)
评审项目
分值
内 容
商务部分
投标报价
45
报价得分=45*[1-(投标报价-最低报价)/报价平均值],最低分25分。
商务条件
付款方式
5分
是否符合、优于或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交货期
7分
在招标文件交货期限内,是否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标函质量
3分
标书制作是否完整、合理,出错率是否高。
B、技术部分(40分)
评审项目
分值
内 容
技术部分
配置
3
设备配置是否合理,产品质量认证、获省、部级名优产品等情况。
材质
7
设备的材质情况,选材是否优质、合理,质量是否可靠。
工艺
5
产品生产或制造工艺水平、技术力量及技术装备情况。
运行成本
5
综合评定产品的使用和维护成本:是否合理,是否减少易损件的更换和维修费用,是否有利于长期效益。
功能
3
设备的功能性、整体配套性、经济性、先进性、稳定性是否最佳化。
品质
2
产品的档次、品质保证的评定。
企业管理
2
企业综合管理水平、信用等级、商业信誉等是否良好。
生产能力
3
企业生产能力如何,能否满足购货方需要。
售后服务
2
服务的承诺内容、具体措施及其可行性、用户评价等。
业绩
3
投标企业同等及以上机组的类似业绩,以确定投标人类似项目的建设经验及组织管理能力。
企业信誉
2
企业信用等级、商业信誉,以及其履约评价。
财务状况
3
财务状况主要考虑投标人近两年的财务收入及盈利能力、银行资信等情况,以此推断投标人的履约能力。
1.8.9.2.1 在价格评审中,若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明显低于市场或成本的价格投标,而投标人又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报价合理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被认定为低于成本价格的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1.8.9.2.2 在技术评审中,产品性能应当考虑设备配置、材质、生产或制造工艺水平、使用或维护成本等因素,以及设备的功能性、整体配套性、经济性、先进性、稳定性、产品的档次、品质保证等因素;售后服务应当考虑其服务的承诺内容、具体措施及其可行性、用户评价等因素;在疆业绩应当考虑投标企业近三年的类似销售业绩,以确定投标人类似项目的建设经验及组织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主要考虑投标人近两年的财务收入及盈利能力、银行资信等情况,以此推断投标人的履约能力等。
1.8.9.3 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每个投标人的上述指标的打分(除报价外)的算术平均分,加上经计算的报价得分,即为该投标人的最终综合评估分。评标委员会将按投标人得分顺序由高到低依次排名,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及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得分最高的前一名至前三名投标人将成为中标候选人。
1.8.9.4 最低报价不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1.8.9.5 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认为投标报价过高、超出招标人承受能力的项目,可以不确立中标单位,做为流标处理。
1.9 投标文件的澄清
1.9.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权随时请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加以澄清或答疑。
1.9.2 投标人对要求澄清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并应有法人授权代表的签署。
1.9.3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
1.9.4 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实质内容。
1.9.5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对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或参数要求提出偏离意见或澄清,将视同投标人同意、确认或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或相应部分的要求。
1.10 中标单位的确定
1.10.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负责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有权推荐一家或者一至三家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者拒绝所有的投标人的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无义务向投标人做出有关对评标的任何解释工作。
1.10.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
1.11 中标的标准
1.11.1 资格审查文件完整无缺;
1.11.2 已交纳投标保证金;
1.11.3 报价合理;
1.11.4 满足设计、技术要求和产品功能,技术规格与招标文件无重大偏离;
1.11.5 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及检测手段,能保证产品质量,保证交货期;
1.11.6 能提供最佳的服务,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1.12 中标通知
1.12.1 招标人根据评委会的评标报告和招标人的定标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1.12.2 在定标或《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同时,招标人将通知未中标单位,并于7日内退回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无义务解释落标原因,对于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予以退还,但对其承担保密责任。
1.13 拒绝某些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1.13.1招标人或招标人有权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的任何时候拒绝任何有不正当行为或扰乱正常招标工作的投标人,由此对相关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14 合同的授予、签订
1.14.1 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由中标单位通知其担保银行。
1.14.2 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内,或在招标单位认可的延期内,与招标单位商定签定合同,逾期则该中标单位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同时其银行保函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14.3 在中标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投标条件签定合同,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招标单位将按照评标结果顺序,递次另行选定中标单位并签定合同。
第三部分 经济合同基本条款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2×350MW热电联产工程
锅炉中速磨煤机设备
经济合同
买 方: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卖 方:
合同号: HSDY(SS)HT-2016-
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
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双方: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以下简称卖方)
合同审核单位: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0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0.1 “买方”是指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包括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0.2“卖方”是指 ,包括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0.3 “合同”是指本文件中的所有部分。
0.4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中规定的部分。
0.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0.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和本合同附件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0.7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0.8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按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0.9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0.10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0.11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0.12 “电厂”是指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0.13 “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指导(包括人员培训)服务。
0.14 “现场”是指位于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现场,由买方为建设电厂所选定的地方。
0.15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锅炉中速磨煤机 备用部件。卖方需分项、分部件报价,交买方认可。
0.16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进行的试运行。
0.17 “机组”是指汽轮机、锅炉、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个完整机组。
0.18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0.19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0.20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0.21 “开始日期”是指合同生效后,由买方通知卖方使用本合同设备的工程项目已被列入(有关部门)开工计划的通知之日。
0.22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及外购设备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0.23“监造代表” 是指由买方自行派出的技术人员或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1 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定设备将适用于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项目。
1.1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 锅炉中速磨煤机
设备规格(型号):
数量:12台(套)
1.2 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1.3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招标文件“第二卷 技术部分”。
1.4 卖方详细的供货范围按招标文件“第二卷”。
1.5 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按本招标文件“第二卷”。
1.6 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所必须的专用工具与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其中也包括技术配合和现场技术服务)及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图纸、资料、说明书等等)。
2 供货范围
2.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第二卷”。
2.2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3 合同价格
3.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 万元(大写 )。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从制造厂至买方现场)、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供方按需方货物的明细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金额不变。
3.2 合同的投标报价表见“附件1”。
3.3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交货期内为闭口不变价。
4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4.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4.2 付款方式: 银行汇票。
4.3 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对以下付款方式,投标单位可以提出异议,但有利于买方的付款方式将会增加投标单位中标的可能)
4.3.1 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凭卖方开具的同等金额的银行保函,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总价款的10%做为预付款。
由卖方开户银行开具的金额为设备总价10%的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见附件4
4.3.2 货款的支付
4.3.2设备到货款: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交给指定的运输部门,在办理好全部运输手续后,应将全套的该批设备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买方,买方在现场验明上述文件并开箱检验无误后, 凭卖方开具的同等金额的财务收据及货款60%的增值税发票,支付该批货物货款的50%。
4.3.4每套合同设备通过168小时可靠性运行试验及性能试验后卖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30%的收款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并将该套设备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该套设备价格的40%,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30 % (付款总额达到该套合同设备的90%)。
4.3.5合同设备总价的10%做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在卖方提交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影印件一式五份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并退还履约保函(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4.4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5 交货
5.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第二卷”。
5.2 交货地点:
设备交货地点: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建设工地,车板交货。
1号炉机组交货期:2017 年 2 月15 日
2号炉机组交货期:2017 年 2月 15日
如果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建设需要必须修正工程建设进度时,由此引起的交货期变动,买方应提前通知卖方,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进行调整,并且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5.3 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卖方应按照“第二卷”的规定向买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60]天前及[10]天前,卖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5.6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买方。
5.4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0.9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5.5 买方可委托卖方负责代办设备运输,运杂费、保险费等均由买方承担。卖方需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
5.6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火车车辆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 合同号;
(2) 机组号;
(3) 货物备妥发运日;
(4) 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 货物总毛重;
(6) 货物总体积;
(7) 总包装件数;
(8) 交运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
(9) 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3×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5.7 发货计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按照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5.8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经双方确认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在3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交,运到指定地点,并且通知买方。
5.9 卖方应按招标要求,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做电厂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按附件的规定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套合同设备[15]套、电子版图纸两套。应分别列出上述图纸技术文件的清单及符合附件规定的交付进度。对附件没有规定,但在设计过程中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提供,对急用的,应在三天内提供。
5.10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12]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5.11 技术资料以买方所在地邮政部门的包裹通知单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0.10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5.12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5.13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建设工地,车板交货。
5.14 收货单位: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6 包装与标记
6.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79)机电联字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6.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6.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 合同号;
(2) 目的站;
(3) 收货单位名称;
(4)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 箱号/件号;
(6) 毛重/净重(公斤)
(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6.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6.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另提供中文装箱清单各二份。
6.6 “第二卷”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6.7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6.2注明上述内容。
6.8 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6.9 栅格式箱子及/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6.10 所有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他方式妥善防护。
6.11 卖方及/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6.12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6.13 卖方交付的各种货物,如买方委托代办运输的,在装载到运输工具上时,应绑扎牢固,不能因货物移动造成碰撞而损坏。
6.14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用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 合同号;
(2) 收货单位名称;
(3) 目的站;
(4) 毛重;
(5) 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6.15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卖方七天内到达现场调查。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6.16 卖方要求,买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返还卖方,其费用由卖方承担。
7 技术服务和联络
7.1 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7.2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向买方提交执行7.1项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7.3 在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7.4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7.5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7.6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7.7 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7.8 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设备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给买方和工程有关各方,买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7.9 为合同设备安装工程而雇佣的其他合同商,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买方应予以保密。
7.10 如果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参加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事前通过卖方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7.11 对于卖方主要部件的订货合同和分包合同,卖方应对其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
7.12需要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的分包部分提供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7.13 对于买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卖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且买方不承担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7.14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7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10.11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7.15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7.16 卖方在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中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详细列于附件中。
7.17在第一个大修期内设备出现问题,卖方同意来人及时免费提供技术服务,解决相关问题,除人为因素外造成的设备损坏,卖方负责维修或更换。
7.18机组投运后第一个大修,卖方负责派技术代表到现场进行免费技术指导。
8 质量监造与检验
8.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第二卷”的规定。
8.2 买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买方监造检验的标准应使用附件所列的相应标准。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8.3 买方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项目见“第二卷”。
8.4 卖方应为买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8.4.1 根据本合同设备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符合“第二卷”要求的月度检验计划;
8.4.2 提前15天将设备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买方或买方驻厂代表。
8.4.3 买方驻厂代表有权查(借)阅卖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性报告)及“第二卷”规定的有关文件;对于检验记录,如买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卖方应提供方便。
8.4.4 卖方应负责向买方驻厂代表提供相应的工作、生活方便。
8.5 买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买方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买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8.6 买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买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买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买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8.7 不论买方人员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买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10条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8.8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卖方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第二卷”中列出的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有全套买方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8.9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方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三个月后由于买方原因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8.10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非卖方原因或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8.11 卖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10天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需进行协商,如果卖方认为有必要,买方可同意卖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8.12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商检机关进行商检。请商检机关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8.13 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8.9至8.12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8.14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8.14 卖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一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8.15 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工程设备储放场开箱检验之日起的六个月。
8.16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10条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9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9.1 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建成投产。
9.2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9.3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应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3个月,否则将按10.11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在此期间,如合同设备都能安全稳定运行,即可由双方选择适当时间进行性能验收试验,这项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
9.4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下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
当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行稳定,达到“第二卷”中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则验收认为合格。此后十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第二卷”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9.6条和10.7条办理。
9.5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由卖方免费修理上述微小的缺陷的条件下,买方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9.6 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合同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9.7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经双方确认:
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十条执行;
如属买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此后十天内由买方代表签署并由卖方代表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卖方仍有义务与买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9.8 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买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十五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168小时后,如果因买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12]个月,则此后十五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9.9 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十五天内按照10.4条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9.10 按本章9.4条及9.7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一年保证期终止后到第一次大修时(通常为四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卖方应按照本合同5.8及10.3.1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9.1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调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ah+M+cm
其中:P—总费用(元)
a—人工费(元/小时.人)
h—人时(小时.人)
M—材料费(元)
c—台班数(台.班)
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10 保证与索赔
10.1 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第9条和第10条有关条款执行。
10.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的成套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合同设备在投产后的第一年内,年可利用小时数要求大于[6500]小时;第二年及以后年可利用小时数要求大于[7500]小时,年强迫停机率小于[0.5%],设备可用率大于99%,卖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买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10.3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卖方应负责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1个月内,对于那些在1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买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卖方可委托买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设备的修理,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施工、安装、调试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第一台机组在安装、试运、生产的过程中,若发现或发生质量问题,卖方免费负责第二台机组的改造或升级,并对第一台机组免费处理。
10.4 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在十五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条件是: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卖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0.5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义按8.11条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
10.6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0.7 由于卖方责任,在“第二卷”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总额的5%,并且卖方在买方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买方满意的替换件。
10.7.1 磨煤机保证出力每降低
¥100,000/1t/h (单台合同设备)
10.7.2 单位功耗每增加
¥50,000/0.5kW.t (单台合同设备)
注:主电机功耗考核不在此范围内
10.7.3单台磨煤机风煤比:当增加值在0.01至0.1范围内时,每增加0.01,供方支付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
当增加值在0.1以上时,每增加0.01,供方支付人民币2万元的违约金。
11.7.4距离设备外壳1米处噪声≥85分贝时,罚款20000元。
卖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服务,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经济指标。
如上述任何一项的违约金比率超过以上条款指出的违约金比率的五倍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更大的违约金比率来支付违约金,其具体违约金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达不成协议,买方有权暂停全部或一部分性能验收试验。此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买方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替换件。
每套合同设备按照以上(1)至(3)项累积计算的最大违约金总金额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20%。卖方支付最后一笔违约金或者卖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买方接受之日,即为买方承认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10.8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了双方共同确认的系卖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10.9 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5.1、5.4条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收取迟交货物金额的[0.5%];
迟交5~8周,每周收取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9周以上,每周收取迟交货物金额的[1.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由于卖方的交货顺序没有按交货进度执行影响买方下一步施工时,其前所到货物均视为迟交货物。
由于运输的责任而导致一个月以内的迟交,卖方出具有关的设备入库单及发运单,经买方代表确认后,买方可以考虑免于迟交违约金。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六个月时,买方应保留与卖方协商的权力,共同商定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如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0.10 如由于确属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文件时,则每迟交一周,买方将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迟交时间的计算以5.11条规定为准。
10.11 如果由于卖方服务的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双方一致承认的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向买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5%]违约赔偿金,每套合同设备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且卖方需支付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损失和可预期的间接损失。
10.12 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索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20%],但由于设备瑕疵和引发的事故所产生的产品责任和伤害赔偿不在此范围。
10.13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及赔偿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每套机组最后一批交货完毕后的剩余部件,应按合理的进度交付,但在任何情况下应在该机组最终验收证书签发之前。两台机组的公用设备的保证期终止时间应与第二台机组的保证期终止时间相同。
10.14 由于卖方不按时交货,未按时交付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延误以及产品质量问题延误而未按买方要求处理时,为确保工期,买方有权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10.15本合同生效一个月内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由卖方主办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以买方为受益人,格式见附件4。
10.16如果卖方的各项承诺没有兑现,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卖方完全负责。
10.17 所有权、知识产权担保条款
卖方应对合同项下产品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得在这些产品上设定或允许他人设定任何形式的保证或物权担保。卖方应对合同项下产品及相关配套技术、服务依法自主拥有或有权合法使用的知识产权负完全的担保责任。由于卖方不适当、不正确、不完整的履行上述两项担保义务的,视为违约行为。除因独立处理相关侵权纠纷、担负相关费用并向买方支付由此产生的损失。
11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
11.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由一方以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向对方签发,修改通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退还给修改通知书签发一方。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卖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生效。
11.2 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1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留暂停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份的权利。对于这种暂停,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
11.3 根据11.2条款规定,如果买方行使暂停权利后,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暂停部分款项索回。
11.4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买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重大的变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附件以外的范围,买方应考虑卖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卖方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买方意见,与买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
11.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和/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1.6 因买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买方应向卖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并赔偿卖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预期的间接经济损失。
11.7 因卖方原因而不能交货,卖方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并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预期的间接经济损失。
12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破坏、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2.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三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2.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13 合同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法院判决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
13.3 起诉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13.4 法院判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3.5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3.6 在进行诉讼期间,除提交诉讼的事项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14 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14.1 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之日并货款两清止。
14.2 本合同须经 审核备案。
14.3 本合同一式正本4份,副本8份;买方执正本2份,副本7份,卖方执正本1份,副本1份,审核方执正本1份。
14.4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4.5 卖方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主要设备分包商的名单提交买方予以确认,卖方应将从该确认的名单中选定的最后分包商通知买方。分包商一旦选定,卖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且卖方对分包商的过失疏忽或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
14.6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4.7 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姓名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后的两周内通知对方。
14.8 本合同所包括的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9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4.10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14.11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14.12 本合同双方的地址如下:
买 方 卖 方
名 称: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地 址: 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
邮 编: 838200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鄯善县新城东路支行
帐 号:********9868
法定代表人:罗立国
签 字:
签字日期:
合同审核单位:
合同附件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技术商务文件(包括本合同设备招标前的招标邀请函、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的投标文件、澄清文件、技术规范书,招标后的承诺文件、技术协议、设备合同价格书、供货范围表,以及其它与本合同行为有关的文件)均属于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2×350MW热电联产工程
2×350MW超临界燃煤间接空冷凝汽式
发电机组招标文件
中速磨煤机
技术规范书
招 标 人: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设 计 单 位:
中国能建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2016年4月
目 录
1 总则 1
2 设计条件 3
3 技术性能 8
4 标准和规范 17
5 设备规范 (投标方填写) 19
6 质量保证及试验 28
7 包装运输和储存 30
8 供货范围 31
9 技术资料 34
10. 交货进度 38
11. 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39
12. 调试及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43
13. 分包与外购 46
14. 差异表及其它 47
1 总则
1.1本技术规范书仅适用于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所配套的中速磨煤机及其附属设备,它提出供货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招标方在本技术规范书中所提及的要求和供货范围都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地详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但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书和相关最新工业标准的、功能齐全的、全新优质产品及优质服务。
1.3 投标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技术和工艺成熟先进,且已设计、制造过多台同类产品,具有十分优良的制造、运行业绩,并经多年连续运行证明是成熟可靠的优质产品。
1.4投标方应对其供货范围内的所有产品质量负有全责,包括其分包和外购的产品。
1.5投标方供货的产品如果由于设计、制造质量问题而导致机组无法正常投产、供货设备无法长期连续、安全、经济、稳定、可靠地运行,无法满足所有技术性能要求,则投标方必须为此负全部责任。
1.6如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范书的内容和条文提出异议(或差异),则招标方可认为投标方已完全接受和同意本规范书的要求。如有异议(或差异),不论是多么微小,都应在投标文件中以“对规范书的意见和同规范书的差异”书面提出(必须填写在投标文件的差异表中)。
1.7投标方须执行本规范书所列的各项现行(国内、国际)标准。本规范书中未提及的内容均应满足或优于本规范书所列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有关国际标准。有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在此期间若颁布有要求更高、更新的技术标准及规定、规范,则应以最新技术标准、规定、规范执行。
1.8在签定合同之后,招标方和设计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定或工程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投标方必须满足招标方所提出的补充要求。
1.9合同签订之后的一个月内,按技术协议的要求,投标方提出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招标方。
1.10所有的投标文件、技术澄清书均为有效文件。当投标文件、技术澄清书与中标后所签订的技术协议书之间有偏差或矛盾时,按有利于招标方的相应内容执行。
1.11凡投标方外购或分包的供货产品,其订货制造商必须征得招标方书面认可和同意,未经招标方书面确认时,招标方有权不予接受。
1.12当招标方对本规范书中分项报价的内容进行调整时,投标方应承诺对于调整内容可以按照分项报价时的价格从合同总价中减除,对于此种情况投标方不得有任何推诿、拖延、扯皮的情况发生。
1.13本工程采用KKS标识系统。投标方在中标后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图纸)和设备的标识必须有KKS编码。具体标识原则由招标方提出,投标方按此原则进行KKS编码的编制,由招标方最终确认。
1.14联络方式:设计联络会、传真。日常也可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联络(但具备法律效力的联系方式为设计联络会、传真)。
2 设计条件
2.1环境条件
鄯善县属温带大陆性气候,夏季炎热,冬季寒冷,昼夜温差大,日照充足,年均气温11.3℃,年均降水25毫米。鄯善县地处亚洲腹部。由于远离海洋,群山环绕,地貌复杂,形成了独特的气候。主要气候特点是:四季分明,夏季炎热,冬季寒冷,春季升温迅速,秋季降温快,降水稀少,气候干燥;热量丰富,光照充足,无霜期长;昼夜温差大,风沙较多;每年都有八级以上风暴,危害严重。
根据鄯善县实测气象资料(1956-2009年),主要气象特征参数:
年平均气压 970.4hPa
年平均最高气压 972.6hPa
年平均最低气压 967.0hPa
年极端最高气压 1009.0hPa(1987年11月27日)
年极端最低气压 943.5hPa(1984年7月15日)
年平均气温 11.8℃
年平均最高气温 37.4℃
年平均最低气温 -15.5℃
年极端最高气温 46.5℃(2000年7月11日)
年极端最低气温 -28.7℃(1960年1月21日)
平均日温差 16.0℃
最大日温差 25.1℃
最冷月(1月)最大日温差 15.5℃
最热月(7月)最大日温差 23.6℃
年平均水汽压 6.6hPa
年最大水汽压 38.6hPa(1972年8月6日)
年最小水汽压 0(出现5次)
年平均相对湿度 43%
年最小相对湿度 0
年平均降水量 26.8mm
最大一日降水量 28.8mm(1984年6月21日)
年平均蒸发量 2515.0mm
年最大蒸发量 3092.2mm(1959年)
年最小蒸发量 2109.0mm(1984年)
平均风速 1.5m/s
全年主导风向 E
最大积雪深度 12cm(1998年1月10日)
最大冻土深度 117cm(1977年2月、1985年1月)
平均大风日数 6.3d
平均雾日数 4.0d
平均雷暴日数 5.8d
最多雷暴日数 11d(1981年)
平均降水日数 17.8d
最多降水日数 25d(1971年)
平均沙尘暴日数 4.9d
最多沙尘暴日数 32d
年最多冻融循环次数 60次(2007年)
2.2 运行环境条件
设备布置位置: 室内、煤仓间框架0.00米地平
给煤机层高度: 12.60米(相对主厂房0.00米)
冷却水水质: 除盐水
冷却水水温: 正常38℃,最高40℃
冷却水水压(表压): 最高0.80MPa.g(暂定)
仪用气源参数: 0.6-0.8 MPa,压力露点温度≤-40℃
2.3 燃料
本工程设计煤质采用沙尔湖煤质,校核煤质1采用沙尔湖和长草东的混煤,混煤比例=5:5,校核煤质2采用长草东煤质。煤质分析资料如下:
检测项目
符号
单位
设计煤质
校核煤质1
校核煤质2
全水分
Mt
%
23.8
14.7
5.5
空气干燥基水分
Mad
%
17.12
10.95
5.47
收到基灰分
Aar
%
12.00
18.10
12.58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Vdaf
%
41.07
39.60
38.32
收到基碳
Car
%
48.84
51.02
65.50
收到基氢
Har
%
2.63
3.29
3.92
收到基氮
Nar
%
0.26
0.34
0.44
收到基氧
Oar
%
12.24
11.75
10.72
全硫
St,ar
%
0.23
0.80
1.34
收到基高位发热量
Qgr,v,ar
MJ/kg
18.07
21.82
25.88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v,ar
MJ/kg
16.98
18.90
24.95
哈氏可磨指数
HGI
/
102
79
53
煤灰熔融特征温度
/变形温度
DT
×103℃
1.05
1.10
1.22
煤灰熔融特征温度
/软化温度
ST
×103℃
1.06
1.11
1.23
煤灰熔融特征温度
/半球温度
HT
×103℃
1.065
1.12
1.24
煤灰熔融特征温度
/流动温度
FT
×103℃
1.08
1.13
1.25
煤灰中二氧化硅
SiO2
%
42.03
47.25
43.44
煤灰中三氧化二铝
Al2O3
%
19.73
19.60
21.70
煤灰中三氧化二铁
Fe2O3
%
6.53
9.92
12.44
煤灰中氧化钙
CaO
%
20.16
8.68
12.61
煤灰中氧化镁
MgO
%
2.10
3.80
4.46
煤灰中氧化钠
Na2O
%
3.81
2.73
1.12
煤灰中氧化钾
K2O
%
0.40
0.47
0.58
煤灰中二氧化钛
TiO2
%
1.53
0.18
0.06
煤灰中三氧化硫
SO3
%
2.70
6.30
2.55
煤灰中二氧化锰
MnO2
%
0.053
0.083
0.100
煤中氯
Cl ar
%
0.139
0.113
0.132
煤中汞
Hg ar
μg/g
0.074
0.119
0.095
煤中游离二氧化硅
SiO2(F)
%
1.32
1.44
1.50
煤的冲刷磨损指数
Ke
/
0.4
1.6
2.0
<!--[if !supportLists]-->2.4 <!--[endif]-->锅炉规范及制粉系统型式
2.4.1 锅炉型号:HX1200/25.4-Ⅱ1型
制造厂: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4.2 锅炉额定蒸发量(B):1200t/h
2.4.3 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 25.4MPa (表压)
2.4.4 过热器出口蒸汽温度: 571℃
2.4.5再热器出口蒸汽压力: 4.206MPa (表压)
2.4.6 再热器出口蒸汽温度: 569℃
2.4.7 锅炉型式:超临界、中间再热、变压直流炉、四角切圆燃烧、单炉膛Π型布置、平衡通风、全钢构架悬吊结构、紧身封闭、固态排渣煤粉锅炉。空气预热器采用三分仓回转式预热器。
2.4.8 锅炉制造厂: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4.9 锅炉保证效率: 93.5%
2.4.10 燃烧器:四角切圆式,共六层,每层燃烧器各4个喷口
2.4.11空气预热器:三分仓回转式(容克式)预热器
2.4.12 制粉系统:中速磨煤机、正压、冷一次风机直吹式制粉系统。
每台炉配置6台磨煤机,5台运行,1台备用。每台磨煤机上部的分离器引出四根一次风煤粉管道,分别带锅炉同一层的一次风喷口。
2.4.13 煤粉细度: R90=21%(设计煤种)
R90=21%(校核煤种1)
R90=21%(校核煤种2)
2.4.14 煤粉水份: Mmf=13.70%(设计煤种)
Mmf=8.76%(校核煤种1)
Mmf=4.38%(校核煤种2)
2.4.15 入磨原煤粒度:≤30mm
2.4.16 每台中速磨煤机配置一台给煤机。
给煤机型式: 耐压称重皮带式给煤机
给煤量: 6~60t/h
给煤机具备称重、控制转速、发出断煤信号等功能。
2.4.17 锅炉实际燃料消耗量(单台锅炉在额定蒸发量1200t/h下的燃料消耗)
燃用设计煤种时实际燃煤量: 197.60t/h
燃用校核煤种1时实际燃煤量: 177.50t/h
燃用校核煤种2时实际燃煤量: 134.50t/h
2.4.18空预器出口一次风热风温度(BMCR工况):锅炉厂提供数据:345 ℃(设计煤种)、342℃(校核煤种1)、344℃(校核煤种2),磨煤机取用时应考虑10℃的温降。
2.4.19 石子煤系统采用环保型(移动式)石子煤等压排放装置+旋转叉车。
3 技术性能
3.1 总的要求
3.1.1 投标方应按招标方所提供的原始数据及条件(如锅炉实际燃料消耗量;制粉系统型式;煤质资料;每台炉配备的磨煤机台数、气象及环境条件资料等等)全面负责中速磨煤机的选型、计算(整套计算)、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工作。磨煤机的规格、型号由投标方按有关标准计算后确定。
3.1.2 本工程磨煤机的选型及设计计算由投标方全面负责,投标方必须精心选择、设计、计算,所选磨煤机型号及规格、出力等必须要保证锅炉在各种运行工况及条件下,磨煤机都能长期连续、安全、经济、稳定、可靠地运行并完全能与锅炉的燃烧调整互相协调,保证整个机组都能在各种运行工况下长期连续、安全、经济地运行。
3.1.3 投标方应对其承担的磨煤机选型、设计、计算、制造等工作负全部责任,因其选型、设计、计算、制造等工作出现失误而导致机组无法正常投产,设备无法长期安全、经济、连续、稳定的运行,则投标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直接、间接,包括技术、经济等各方面)。
3.1.4 投标方提供的磨煤机必须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成熟可靠的产品,并具有较高的灵活性,能够满足主机运行方式的需要,必须能适应机组启、停与负荷变化的要求。磨煤机最低出力应保证三台磨低负荷运行可维持锅炉在30%B—MCR负荷不投等离子运行,以适应机组调峰和快速升负荷。
本工程锅炉最低不投等离子稳燃负荷为35%额定负荷 (即锅炉BMCR),锅炉可在50%-100%额定负荷之间调峰变工况运行。
3.1.5 本工程每台锅炉配置6台磨煤机,其中5台运行,1台备用。当磨制设计煤种时,5台磨煤机的总出力不应小于每台锅炉在最大连续蒸发量(1200t/h)时所耗实际燃煤量的110~120% 。
投标方还应校核单台磨煤机的最大运行出力不小于锅炉在额定蒸发量(BMCR-1200t/h)时耗煤量的30%。
当磨制全部校核煤种时,全部磨煤机在检修前的总出力不小于锅炉在最大连续蒸发量(1200t/h)时的燃料消耗量。
3.1.6 中速磨煤机设备的服役年限30年以上,即设备能安全、经济、连续、稳定地运行30年以上并满足所有的性能要求。
3.1.7 投标方对设备外表面的温度高于50℃的部位,进行保温设计。
3.1.8 磨煤机轴承必须采用进口轴承,厂家选择SKF、FAG、TIMKEN,由招标方最终确定,各转动部分的轴承应保证严密不漏油,并对此做详细说明.
3.1.9 制粉系统防爆压力要求为0.35MPa,磨煤机本体防爆及耐压至少不低于0.35MPa。
3.1.10当原煤水分最大达20%时,混料箱、落煤管及分离输送装置应不堵煤。
3.2 结构要求
3.2.1 磨煤机在各种工况及条件下都应运行平稳,无异常振动。
3.2.2 在额定产量范围内,煤粉细度可作线性调节。煤粉均匀指数应符合规定要求。
3.2.3 磨煤机应便于检修,更换易损件方便,投标方对磨煤机设备的检修工序、工艺做详细说明,重点介绍在方便检修上采取的措施。
3.2.4 同种型号的磨煤机其易磨损件及其它所有部件均应具有互换性。
3.2.5 磨煤机上部的分离器采用动态分离器(含内置煤粉分配器),每个分离器上方引出四个一次风煤粉接管,落煤管接口位于中心位置。分离器出口各煤粉管道之间的煤粉不均匀性应控制在<10%。(包括风、粉及其混和物)
3.2.6 分离器分离后的粗粒煤块能返回磨煤机内重新磨碎至符合规定的粒度。
3.2.7 磨煤机机体各结合面密封性良好,不漏粉。
3.2.8 投标方应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磨煤机的加载形式及优缺点。
3.2.9 磨煤机机体上应设有惰性气体接口,本工程采用蒸汽灭火,磨机本体内部的防爆蒸汽管路应具有自动疏水装置。
3.2.10 磨煤机碾磨装置,加载装置以及减速箱同侧机体联结部分,采用机械、空气双重密封。不允许有漏粉及渗油现象发生,投标方对防止磨煤机相关部件漏粉、漏油采取的措施做详细说明。
3.2.11 磨煤机减速器不允许漏油,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减速机的检修工艺。
3.2.12 磨煤机油系统各部件及管路不允许内泄外漏,油系统中油泵采用立式油泵,油系统阀门采用焊接阀门。
3.2.13 磨煤机石子煤刮板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以延长其使用寿命,并确保石子煤能顺利刮出,投标方对在设计、制造上采取的措施详细说明。
3.2.14 磨煤机进风口及其他与电站管道需要连接的外部接口应满足电站系统总体布置的要求。
3.2.15 磨煤机内部结构的设计应保证不积粉、无死角
3.2.16 碾磨装置应采用耐磨性能好的材料或投标方推荐采用的其它材料,投标方对碾磨装置材料的选择做出详细说明。
3.2.17 投标方所投标的设备应与电站总体布置相适应,如干燥热风入口位置,4根煤粉一次风管在分离器上的布置位置等,投标方必须承诺中标后与电站设计单位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处理好以上问题,使双方的设计达到最优化方案,并承诺不增加任何费用。
3.2.18 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对分离器的材质及采取的防磨措施作出详细说明。
3.3 性能要求
3.3.1磨煤机外壳至少能承受0.35MPa以上的爆炸压力。
3.3.2 减速机正常工作时润滑油温度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保证减速机的正常运行,投标方对在控制润滑油温上采取的措施做详细说明。
3.3.3 磨煤机的出口温度,对烟煤最高不得超过110℃。
3.3.4 碾磨装置及磨室等磨损较严重的部位等采用耐磨材料,所有耐磨件符合国标、厂标,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其寿命不低于16000小时,达不到规定寿命时,投标方应负责无偿赔供。投标方应详细说明碾磨装置采用的耐磨材料。
3.3.5 磨煤机运转时,距磨煤机1米处测得的噪声值不得超过85dB(A)。
3.3.6 磨煤机在所有运行工况下不应发生振动,可保持稳定运行,磨煤机底板振动<0.05mm(双振幅)。
3.3.7 投标方应保证磨煤机达到设计出力,且在碾磨件使用寿命期间,因磨损而造成的磨煤机出力降低率不大于10%。
3.3.8 磨煤机的密封风采用母管制。每台炉配两台密封风机,一台运行一台备用,密封风机入口接至一次风母管,按增压风机配置。密封风机的风量裕量不低于15%,压头裕量不低于25%。密封风机选型应充分考虑烟风系统插板门、给煤机等其他密封风量。
3.3.9 风机的启动时间£25s,距风机1m处的噪音£85dB(A)。
3.3.10 每台风机入口的空气滤清器按美国ASHRAE52-68(分离度80%)标准执行。每台密封风机出口密封风管道上要求有逆止门、伸缩节,进口密封风管道上需设置补偿器。要求伸缩节为不锈钢波纹管式。为有效防止气体倒流进入密封风机,要求逆止门开关灵活且必须具有极高的严密性,确保在正常运行时备用风机不发生反转。在风机入口应设有电动可调风门。投标方负责密封风机的选型及供货以及风机进出口补偿器、入口过滤器及其相关阀门、风机入口电动调节风门、出口换向阀及止回阀的设计和供货,入口调节风门执行机构按照进口ROTORK、EMG、SIPOS Flash8智能一体化现场总线型PROFIBUS-DP通信协议
产品选型,最终由招标方确定。
3.3.11 密封风机随本体供货时的配合资料由投标方协调、设计,并向设计院提供。
3.3.12 投标方推荐3个以上密封风机及配套电动机厂家,由招标方确认,密封风机及其附属设备分项报价(所有推荐厂家均分项报价)。
3.4 电气设备要求
3.4.1 驱动电动机由投标方负责,投标方应提供详细的电动机全部参数,与电机相连的联轴器及其紧固件由投标方提供。电动机推荐厂家有上海电机厂、湘潭电机厂、佳木斯电机厂,并加装电机底部台板,分别报价,以最高价计入总价,最终由招标方确定。。电动机在额定输出功率的效率不应低于现行有效版的GB30254《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和GB18613《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1级能效限定值规定。设备的总体装配和整体稳定性等技术工作由投标方完成,并提供总体安装图和基础图。
3.4.2 每一台磨煤机主电动机的设计与结构,必须与它所驱动设备的运行条件和维修要求一致。
3.4.3 当频率为额定值,且电源电压与额定值的偏差不超过±10%时,电动机应能输出额定功率。
3.4.4 当电压为额定值,且频率与额定值的偏差不超过±5%时,电动机应能输出额定功率。
3.4.5 电动机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电动机所驱动设备长期连续运行所需的能力,其值至少大于制动功率。电动机的额定功率还应考虑磨煤机在各种运行工况及条件下并考虑后期磨损加载后所需的最大功率,并留有足够的裕量。电动机的额定容量与轴功率的配合裕度宜大于20% 。
3.4.6 电动机能在85~100%的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启动,并加速所驱动的设备,实现带煤启动。
3.4.7 在设计的环境温度下,电动机能承受所有的热应力,并要求当端电压保持在额定值的100%时,电动机能达到满意的运转性能。
3.4.8 电动机堵转电流的保证值为不大于6.5倍的额定电流。
3.4.9 电动机外壳的防护等级为IP54。
3.4.10 电动机的绝缘等级为F级,温升按B级考核。
3.4.11 电动机的工作方式为连续工作。
3.4.12每一台主电动机的设计与构造,必须与它所驱动设备的运行条件和维修要求一致。
3.4.13 电动机的额定电压应满足用户要求。
3.4.14 电动机的冷却方式为空-空冷。
3.4.15 电动机应选用高效、节能的适用于中速磨煤机的专用电机。
3.4.16 电动机采用鼠笼式
3.5 仪表和控制设备
3.5.1 投标方负责设计和提供本技术要求所列出的仪表和控制装置。不论本技术要求是否作出规定,投标方都应负责磨煤机设计和提供必要的就地仪表和控制装置以及试验接口。投标方配套供应的仪表及控制设备范围及选型、制造厂须由招标方认可,这些仪表和控制设备安全、可靠、与全厂热控设备选型相一致并与招标方对磨煤机控制系统的整体设计方案相协调。投标方采用符合最新国家标准的元件和设备组件,热电阻采用铠装热电阻Pt100(双支三线);温度测量元件(包括双金属温度计)采用万向型可抽芯式双金属温度计,无振动安装,使显示仪表远离振动场所。压力、差压变送器采用现场总线型按ROSEMOUNT 3051、ABB、EJA等相同系列优质产品。参与测量、控制、联锁、保护用的温度、压力开关选用SOR、雅斯科、太平系列产品,回差满足系统要求,重复性不低于0.5%,配1/2NPT转M20X1.5转换接头,且均为无源干接点,接点形式为SPDT,接点容量为220V AC,5A、220V DC,3A。
3.5.2 投标方配套供应的仪表及控制设备范围及选型、制造厂须由招标方认可,这些仪表和控制设备应安全、可靠、与全厂热控设备选型相一致。
3.5.3投标方配套供货的仪表和控制设备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最新标准和相应国际标准的产品,不得提供国家已公布淘汰或将淘汰的产品。设备选型必须得到用户的确认。
3.5.4 严禁使用非标准测量元件。所有仪表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投标方提供的接线盒应防水、防爆,接线盒内的引线要排列整齐,端子排采用魏德米勒或凤凰产品,各接线端子要有明显的标记,以使招标方能够方便地识别测点并接线。
3.5.5 仪表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5.6 仪表和控制设备信号制式:
1)开关量为无源干接点,每个开关应配有两个独立的接点,接点最小容量应为220VAC 5A,220VDC 3A;模拟量信号为PROFIBUS-DP通信协议带4~20mA。
2)热电阻分度号为Pt100,每一测温点应提供双测量元件。
3)热电偶分度号为K、T、E,每一测温点应提供双测量元件。
4)设备本体温度测点留有公制插座并提供测温元件。随本体配供的其它就地测量仪表(压力表、逻辑开关及液位计等)均配供安装附件(本体配供一次门、控制配供二次门等),供买方使用的压力、差压测点带一次门、二次门、平衡门、排污门。液压油系统中的阀门采用进口焊接形式。
5)就地有控制箱的控制按钮及箱内继电器、接触器选用进口施耐德产品。
6)设备配有电磁阀时采用进口ASCO、 SMC、FESTO产品,电磁阀为220VAC供电。
7)需方提供给供方的电源种类为380/220VAC或220VDC,如供方需要其他种类的电源则自行解决。
8) 压力表、温度表、热电阻、热电偶等一次元件及仪表均选用上仪、安徽蓝德`、安徽天康,川仪等产品。
3.5.7 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磨煤机及其液压、润滑油站的控制联锁保护条件、逻辑原理图,磨煤机本体其液压、润滑油站内所需的各种检测元件(如压力、温度、流量、位置开关)等。磨煤机的控制由招标方DCS完成,磨煤机油站就地控制箱留有与招标方DCS的接口。润滑油站的电控箱应随磨煤机成套供货。投标方应提供,要求电控箱采用不锈钢材质,壳体厚度不低于2mm不锈钢材质制成,控制柜内应有门控式照明。防护等级为IP54,箱体应密封并便于接线,端子排采用魏德米勒端子(6E)。且应为阻燃、防潮型,并应有20%的备用端子,供用户使用,润滑油站的电源电压采用采用交流380/220V。
3.5.8 投标方磨煤机系统提供的信号至少包括如下但不限于此:
磨煤机液压、润滑油站系统的压力、温度
磨煤机轴承金属、油温度
风粉混合物温度、压力
磨煤机出入口压差
磨煤机磨碗上下部压差(若有)
磨煤机电动机线圈、铁芯、轴承温度等
磨煤机主电动机轴承温度
磨煤机启停的状态信号及其它状态信号
磨煤机密封风与一次风差压
磨煤机出入口差压(模拟量)
3.5.9风粉混合物温度测量元件为耐磨型双支热电阻(Pt100),应有耐磨套管,压力测点配防堵取样器。
3.5.10投标方提供的所有仪表和控制接线都接到投标方提供的就地接线盒。如果就地元件处于高温区或就地元件至接线盒途经高温区,则投标方提供相应的耐高温电缆。
3.5.11磨煤机及其油系统顺序控制由招标方采购的DCS完成,但投标方提供必要的磨煤机就地控制箱及油系统的动力控制装置(油站控制柜),控制装置不仅能够在就地实现油系统的启动、停止操作外,还能接受DCS来的远控指令并向DCS提供油系统的各种状态信号,控制柜内电气回路应具备抗外部晃电功能,不因外部电源切换而使柜内相关元件线圈失电。
3.5.12 投标方应提供仪表及控制设备及备品备件清单。
3.5.13磨煤机出口粉管气动关断门电磁阀箱由本体供货,其中电磁阀箱的过滤减压装置,电磁阀采用进口ASCO、SMC.FESTO产品。气动执行机构应配备阀门辅助设备(总线型定位器、位置发送器、过滤减压阀、三断保护装置、行程开关等),调节阀的定位精确度不应低于1.0%。所有气动执行机构按照进口ABB、STI、Pawkywonne选型,最终由招标方确定。
3.5.14 磨煤机本体测点到本体接线盒的电缆及安装附件由投标方供货。本体范围内的传感器、检测元件(压力开关、热电偶、热电阻等)、电磁阀等均引至安装在本体上的厂供接线盒。接线盒的位置便于安装和维护。接线盒内的端子数满足用户需要,供方提供的就地接线盒至就地设备的预置电缆由供方提供。
3.5.15设备本体及附属设备测量用的热电偶采用铠装热电偶,热电偶应选用不锈钢保护套管,其长度能满足要求,型式为双支绝缘式,热电偶采用K分度型,热电阻采用双支热电阻(Pt100),对于轴承等振动部件进行温度测量时应采用专用的耐振型热电阻。所有热电阻及热电偶其引出线应有防水式接线盒。制造厂说明各测点所用材料、测点位置及安装方法,提出各个温度测点的正常值、越限值和允许的差值及安装附件。厂家区别哪些是运行中必须监视的测点,哪些是提供试验用的测点。参与控制、联锁、保护的测点冗余设置,并充分考虑防止系统误动和拒动的措施,卖方提供其控制联锁要求、I/O清单、SAMA图、逻辑图等全套资料。
3.5.16本工程每台磨煤机均须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由投标方负责供货。
磨煤机CO监测分析系统采用化学分析双传感器切换测量原理。系统包括:采样探头、采样管、系统柜、标准气体;精度:≤±1%FS。分析系统安装在现场,应能适应当地现场的环境条件。磨煤机CO监测装置应选用进口产品,采用加拿大Walsn、美国热电Thermo、英国曼德克Mandrake-CODEL产品,最终由招标方确定。投标方负责与供货商确定现场安装位置。
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应能满足如下技术要求:
1)系统应能满足至少365天运行不需要非日常维修的要求(非日常维修是指在磨煤机CO监测系统运行的维护手册中常规部分没有要求的任何维修活动)。
2)磨煤机CO监测系统应提供98%以上的可利用率。磨煤机CO监测系统数据可用率的计算是基于磨煤机CO监测系统系统运行并收集数据的时间, 扣除磨煤机CO监测系统任何部件不能投运的时间,包括反吹时间。
3)磨煤机CO监测系统中分析仪器应具有自我诊断功能。这些诊断功能包括检测源和探头的失效、超出量程情况和没有足够的采样流量的能力,并将这些信号综合成一个报警信号,通过硬接线方式接入单元机组DCS中。
4)磨煤机CO监测系统应具有主要部件故障警报功能。
5)磨煤机CO监测系统系统应具有一个反吹系统以防止煤粉污染分析仪器部件。当清洗空气系统失效时,磨煤机CO监测系统能输出警报接点。
6)磨煤机CO监测系统的探头、采样管线、分析仪器等部件全套应选用进口产品。
7)磨煤机CO监测系统的校准应为全自动的,包括零点和满度校准。
3.5.17 卖方提供石子煤排出系统的控制箱。石子煤排放进、出料阀采用气动控制,配供相应的控制设备,气动执行机构按照STI、 ABB、、Pawkywonne、等进口产品选型。石子煤排出系统的控制箱应留有远方监视石子煤排出系统工作状态的接口。
3.5.18气动门电磁阀箱及过滤减压装置随本体供货。
3.5.19投标方提供石子煤排出系统的控制箱及石子煤仓的料位计,料位计选用进口产品,能输出4~20mA信号及无源的开关量信号。出料阀采用气动控制,配供相应的控制设备。石子煤排出系统的控制箱应留有远方监视石子煤排出系统工作状态的接口。
3.5.20油系统测量原件必须选用防爆型。
4 标准和规范
4.1 JB/ZQ4000.3 焊接件通用技术要求
4.2 JB/ZQ77025 锻件技术条件
4.3 GB9439 灰铸铁件
4.4 JB/ZQ400.4 火焰切割割口面质量的规定
4.5 GB1348 球墨铸铁件
4.6 GB1800 公差与配合、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等
4.7 GB324 焊缝代号
4.8 GB958 焊接接头的基础型式及尺寸
4.9 GB5677 铸钢件射线照相及底片等级分类
4.10 GB3323 钢焊缝射线照相及底片等级分类
4.11 GB7233 铸钢件超声波探伤及质量评级方法
4.12 GB2970 中厚钢板超声波探伤方法
4.13 GB8923 磨煤机油漆前表面处理质量
4.14 GB/T3306 标牌
4.15 GB/T13384 包装
4.16 GB191 储运标志
4.17 GB3768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简易法
4.18 GB755 电机基本技术要求
4.19 GB/T-7128 磨煤机用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以上标准均应为现行标准
德国DIN标准
4.20 DIN8570 焊接结构件自由尺寸公差
4.21 DIN7168 加工件未注公差的尺寸允许偏差
4.22 DIN8563 焊接工作的质量保证
4.23 DIN8563 有害矿物尘的防护
4.24 DIN2310 火焰切割割口面质量的规定
4.25 DIN1693 球墨铸铁性能要求
4.26 DIN17006 镍硬4号耐磨铸件性能要求
4.27 DIN57116 燃烧设备的电气设备
本技术规范书中所列的标准及规范的版本号仅供投标方参考,投标方应保证使用的设计、制造标准和规范为最新版本,招标方也将按相应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及规范对投标方的产品进行考核。
5 设备规范 (投标方填写)
5.1 设备名称:中速磨煤机
5.2 型号:
5.3 计算方法:投标方应详细说明
5.4 每台锅炉配置的中速磨煤机台数: 6台
每台炉运行磨煤机台数: 5台
每台炉备用磨煤机台数: 1台
5.5 本工程两台锅炉共配置的中速磨煤机台数: 12台
5.6 磨煤机设计出力:
磨煤机设计出力必须考虑后期磨损,其出力降低系数按如下原则选用:
A 对于MPS(或ZGM)型中速磨其磨损出力降低系数取用0.9~0.95;
B 对于HP型磨煤机其磨损出力降低系数取用0.9。
以下计算参数均必须考虑后期磨损、出力降低后的情况,出力降低系数按如上原则选用。
<!--[if !supportLists]--><1> <!--[endif]-->按设计煤质
运行磨煤机总出力: t/h;
单台磨煤机出力: t/h;
<!--[if !supportLists]--><2> <!--[endif]-->按校核煤质1
运行磨煤机总出力: t/h;
单台磨煤机出力: t/h;
<!--[if !supportLists]--><3> <!--[endif]-->按校核煤质2
运行磨煤机总出力: t/h;
单台磨煤机出力: t/h;
5.7 磨煤机计算出力:
<!--[if !supportLists]-->5.7.1 <!--[endif]--> 设计煤质
单台磨煤机计算出力: kg/s= t/h;
单台磨煤机出力裕量系数: Kc=
<!--[if !supportLists]-->5.7.2 <!--[endif]--> 校核煤质1
单台磨煤机计算出力: kg/s= t/h;
单台磨煤机出力裕量系数: Kc=
<!--[if !supportLists]-->5.7.3 <!--[endif]-->校核煤质2
单台磨煤机计算出力: kg/s= t/h;
单台磨煤机出力裕量系数: Kc=
5.8 磨煤机最大出力
5.8.1 单台磨煤机最大出力
按设计煤质: kg/s= t/h;
按校核煤质1: kg/s= t/h;
按校核煤质2: kg/s= t/h;
5.8.2 运行磨煤机总的最大出力
按设计煤质: kg/s= t/h;
按校核煤质1: kg/s= t/h;
按校核煤质2: kg/s= t/h;
5.9 磨煤机最小出力
5.9.1 单台磨煤机最小出力
按设计煤质: kg/s= t/h;
按校核煤质1: kg/s= t/h;
按校核煤质2: kg/s= t/h;
5.10 单台磨煤机最大空气流量
按设计煤质: kg/s
按校核煤质1: kg/s
按校核煤质2: kg/s
5.11 单台磨煤机最小空气流量
按设计煤质: kg/s
按校核煤质: kg/s
5.12 单台磨煤机额定空气流量
按设计煤质: kg/s
按校核煤质1: kg/s
按校核煤质2: kg/s
5.13 单台磨煤机密封风量: m3/min(实际使用状态下)
5.14 单台磨煤机密封风压: Pa
5.15 单台磨煤机最大压降(阻力): Pa(包括分离器在内)
5.16 磨煤机入口热空气温度: 345℃/342℃/344℃(锅炉厂数据,暂定)
5.17 磨煤机入口压力冷空气温度: 30℃
5.18 磨煤机入口冷、热空气混和后(即干燥风)温度: ℃
5.19 磨煤机入口热空气质量流量: Kg/s
磨煤机入口热空气体积流量: m3/s(实际使用状态下)
5.20 磨煤机入口冷空气质量流量: Kg/s
磨煤机入口冷空气体积流量: m3/s(实际使用状态下)
5.21 磨煤机出口风粉混合物设计温度 ℃
磨煤机出口风粉混合物极限最高温度 ℃
磨煤机出口风粉混合物极限最低温度 ℃
<!--[if !supportLists]-->5.22 <!--[endif]-->单台磨煤机出口风粉混合物体积流量(BMCR工况、已经温度、压力修正)
应考虑进口冷热风、密封风漏入磨机、原煤蒸发水分等综合因素。
按设计煤质: m3/s
按校核煤质: m3/s
单台磨煤机出口风粉混合物质量流量:
按设计煤质: Kg/s
按校核煤质: Kg /s
5.23 磨煤机入口风应有压头: Pa
磨煤机入口风压头允许低限值: Pa
磨煤机入口风压头允许高限值: Pa
5.24 磨煤机热风入口尺寸: mm(内径)
5.25 中心落煤管尺寸:外径: mm,壁厚 mm
5.26 分离器出口单根煤粉管道接口尺寸:外径:mm;壁厚 mm;
5.27 单台磨煤机分离器引出的煤粉管道接口数量: 4个
5.28 磨煤机磨煤单位电耗:
<!--[if !supportLists]-->5.29 <!--[endif]-->分离器型式:
<!--[if !supportLists]-->5.29 <!--[endif]-->石子煤排放量(不得大于耗煤量的5%): t/h
石子煤排出口标高(需大于1.6米): m
正常运行条件下,中速磨排出的石子煤低热值 kJ/kg
石子煤的堆积密度密度: t/m3
真实密度: t/m3
排石子煤口接口尺寸 300mmX300mm(暂定)。
排石子煤方向为 °
<!--[if !supportLists]-->5.30 <!--[endif]-->磨煤机单位磨损率: t/h
5.32 防爆蒸汽参数
压力: MPa(表压)
温度: ℃
流量: kg/h
喷射时间: min
5.33 喷嘴环型式:
5.34 齿轮减速机
型号:
型式:
传动方式:
输入转速: r/min
输出转速: r/min
传动比:
齿轮箱外形尺寸:长×宽×高 mm
齿轮箱重量: kg
齿轮箱油容积: L
减速机生产厂家(推荐国产三家)
5.35 油系统
5.35.1 稀油站
5.35.1.1 稀油站型号:
稀油站生产厂家:
单台磨煤机配备的稀油站数量: 套
5.35.1.2 每台稀油站配置油泵数量: 台
油泵型号:
油泵型式:
油泵流量: l/min
油泵扬程: MPa
油泵电动机型号:
油泵电动机型式: 全封闭、防爆型
电动机额定电压: V
电动机额定功率: kW
绝缘等级: F(温升80℃)
5.35.1.3 油冷却器
单套稀油站配置的油冷却器数量: 台
换热面积: m2
型式: 板式
换热元件材质: TP316L
油侧额定工作压力: MPa
水侧最高工作压力: 0.95MPa(表压)
入口水温: 正常 38℃,最高 40℃
出口水温: ℃
入口油温: ℃
出口油温: ℃
油流量: L/min
水流量: L/min
冷却水进口法兰公称通径DN: mm
冷却水进口法兰公称压力PN: MPa
冷却水出口法兰公称通径DN: mm
冷却水出口法兰公称压力PN: MPa
生产厂家:
5.35.1.4 油箱容积: L
5.35.1.5 油箱电加热器:
数量:
额定电压: 380V
电加热器支数:
每只电加热器功率: kW
总功率: kW
温控装置型号:
温控装置生产厂家:
<!--[if !supportLists]-->5.35.2 <!--[endif]-->液压变加载系统油站(如果有,投标方应配供磨煤机液压液压变加载系统及油站的就地控制柜,不仅能够就地操作,还能实现远方DCS控制,液压变加载系统及油站的部分重要信号(4~20mA)应能上传至招标方DCS系统。可编程控制器(PLC)按施耐德MODICON / AB Contrologix/西门子 S7系列产品分别报价,并以最高价计入总价,最终型号由招标方确定。)
<!--[if !supportLists]-->5.35.3 <!--[endif]-->随磨煤机液压站、稀油站配套提供的就地电控制箱,招标方仅提供一路380/220V交流电源。
每台磨煤机液压变加载系统油站数量: 套
油箱(缸)容积: L
油泵型号:
油泵型式:
油泵生产厂家:
油泵数量: 台
油泵流量: L/min
油泵扬程: MPa
配套电动机型号:
电动机型式: 全封闭、防爆型
电动机额定电压: 380V
电动机额定功率: kW
绝缘等级: F(温升80℃)
5.36 主电动机
额定功率: kW
额定电压: V
转 速: r/min
功率备用系数:
防护等级: IP54
绝缘等级: F级(按B级温升考核)
工作方式: 连续运行
冷却方式: 空-空冷
单台电动机重量: t
5.37 盘车装置(如果有)
数 量: 12台
额定功率: kW
额定电压: V
输入转速: r/min
输出转速: r/min
盘车装置减速机速比:
输出扭矩: N.M
最终磨煤机盘车转速: r/min
盘车装置外形尺寸:长 mm,宽 mm,高 mm
总 重: t
减速机润滑油量: L
电动齿轮减速机型号:
万向接轴安装长度: mm
5.38 磨煤机加载方式:
5.39 磨煤机基础方式: 固定
5.40 磨煤机基础尺寸:长 mm,宽 mm,高 mm
5.41 磨煤机安装时最大部件名称: 重量: t
5.42 检修时外形最大部件-分离器,总重: t
5.43 磨煤机检修方式:对此投标方应做详细说明。
5.44 碾磨装置重量: t
5.45 磨煤机检修要求极限起吊高度: mm
5.46 磨煤机检修起吊装置:电动悬挂式过轨起重机
5.47 密封风机
型 号:
型 式:
生产厂家:
数 量: 两台/炉
工作温度: ℃
最高温度: ℃
吸风方式: 由一次风母管吸风
额定风量: m3/min (实际使用状态下)
额定风压: KPa
噪 声: dB(A)
风机启动时间: ≦25s
电动机型号:
额定功率: kW
电 压: V
转 速: r/min
防护等级: IP54
绝缘等级: F级
工作方式: 连续运行
5.47 空气过滤器
型 号:
数 量: 台
气室数:
每室气室容量: m3/min
阻 力: Pa
5.48 主要零部件材质
磨煤机主要零部件的材质必须按有关设计要求及标准选用,同时还应满足招标方的一些特殊要求。磨煤机主要零部件(应逐项填写,不要遗漏)材料及标准如下:(投标方填写)
序号
零件名称
材料名称
标准代号
重量
5.49 保温和油漆
设备出厂前投标方应喷涂二层底漆、一层面漆,另两层面漆所有油漆投标方供货至现场,油漆颜色应由招标方确认。油漆应采用耐日晒、雨淋、锈蚀的优质油漆。
投标方应在投标书中说明表面温度超过50℃的设备的全部外表面积(即绝热面积),并进行保温结构的设计,设备保温所用金属件由投标方设计并供货,非金属件由投标方设计,招标方自备。
6 质量保证及试验
6.1 质量标准:磨煤机的制造按磨煤机制造质量标准控制。(磨煤机防爆能力按0.35MPa设计制造)
6.2 材料检查与性能试验:投标方在磨煤机的制造过程中,应严格按相应的国标、国际标准及行业标准,对重要零部件、重要材料均应进行必要的材料检查和性能试验,并将试验资料供招标方查阅。
6.3 传动精度:投标方对传动部件的加工,应保证其传动精度。
6.4 设备出厂时,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文件。
6.5 制造重要部件、加工工序、设备或材料运行效果和试验的检查验收都应接受招标方或其代表的监督,产品进行单机组装及试车前通知招标方派员参加。
6.6 投标方向招标方提供招标方直接参与制造和试验期间的有关项目及试验大纲,该事项至少在双方共同工作前15天提出。
6.7 设备出厂前应清除内部的一切杂物及外表面上的氧化皮、锈、油、粉笔、油漆、标记,排除内部积水、并充分干燥。
6.8 性能试验
6.8.1 进行厂内试组装
6.8.2 进行静态检验
6.8.3 进行减速机空载试验
6.8.4 电气控制灵活、可靠、信号正确无误
6.8.5 润滑油及液压油系统运转正常,不允许漏油
6.8.6 磨煤机在现场均应进行性能试验、检验,项目如下:
6.8.6.1 产量的检测
6.8.6.2 出口温度的检测
6.8.6.3 煤粉细度及均匀性的检测
6.8.6.4 空气流量的检测
6.8.6.5 齿轮减速机润滑油温度的检测
6.8.6.6 噪音
6.9 性能必须保证的项目及数据(投标方填写)
6.9.1 主要部件的使用寿命:
6.9.2 出力和细度:
6.9.3 磨煤机单位电耗:
6.9.4 噪音:
6.9.5 磨煤机阻力:
6.9.6 分离器出口风量偏差:
6.9.7 分离器出口粉量偏差:
6.9.8 磨煤机振动值:
7 包装运输和储存
7.1 投标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并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根据设备本身和施工现场的特点,在包装上应分别具有防雨、防潮、防冻、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设备运抵现场时,应包装和防护完好、表面清洁、内无异物,零部件、装箱单和技术资料齐全。
7.2 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if !supportLists]--><1> <!--[endif]--> 合同号
<!--[if !supportLists]--><2> <!--[endif]--> 目的站
<!--[if !supportLists]--><3> <!--[endif]--> 受货人名称
<!--[if !supportLists]--><4> <!--[endif]-->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if !supportLists]--><5> <!--[endif]--> 箱号/件号
<!--[if !supportLists]--><6> <!--[endif]--> 毛重/净重(kg)
<!--[if !supportLists]--><7> <!--[endif]-->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中心及挂绳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的印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7.3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分件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技术说明书各一分。
7.4 所有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5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具有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7.6 设备包装前应涂有防腐漆,以便在运输和储存中起防腐作用。
7.7 投标方应提供防腐保护的完整说明,包括清洗和涂层工艺及所用涂料的特性说明。
7.8 磨煤机在长期保管中,应放在通风良好的室内或棚下,严禁日晒雨淋,封存期间应定期维护,不使零件锈蚀和损坏。
8 供货范围
特别说明:
1)投标方对磨煤机与电动机的总装配、轴系稳定性计算、联轴器、基础荷载、轴承油系统等统一归口,完全负责。投标方还应提供磨煤机组的总装配图纸和完整的外形安装尺寸图、基础图等。
2)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电机按上海电机厂、湘潭电机厂、南洋防爆电机厂、佳木斯电机厂,分别报价,以最高价计入总价,最终由招标方确定。
3)投标方供货范围内的全部设备均必须在出厂前组合安装并调整、试验完毕,设备到达现场后无须解体检查即可交付安装使用。
8.1 投标方应提供两台锅炉机组所需的12台中速磨煤机的全部设备、装置和所有附属及辅助系统的设备、装置、管道、阀门、法兰、配对反法兰、管件及其它必需附件。
8.2 投标方对涉及中速磨煤机安全及可靠运行方面的关键配套产品选用进口优质产品,并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表并对其分项报价。
8.3 投标方应根据下列所述提出详细的供货清单,(但不限于下列设备和装置)对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即使本供货范围未列出或数量不足,投标方也必须在执行合同时补足。
8.4 供货范围
磨煤机上至分离器(含气动排出阀)出口法兰和反法兰及紧固件、密封垫,下至磨煤机石子煤排出口法兰和紧固件、密封垫,一次风进口法兰和反法兰及紧固件、密封垫,蒸汽及惰性气体接口法兰和反法兰及紧固件、密封垫、密封石子煤斗,提供全套等压石子煤排放装置(含热工部分元件)。其中包括(不限于):
8.4.1 磨煤机本体:自基础框架至分离器出口各管道接头止所包括的所有部件(含基础框架及底板、分离器及内置于分离器中的煤粉分配器等等)。
8.4.2 齿轮减速机及全套必需附件
8.4.3 润滑油站:油箱、电加热器及温控装置、油泵(2台/1磨、一运一备、含电动机)、滤油器、冷油器及所有内、外部油管道(包括油站与磨本体之间的油管道)和冷却水管道,还包括未提及的所有其它必须附件(阀门、弯头、法兰、全部跨接导电铜片等)
8.4.4 加载系统所有设备、装置和其它必须附件(如电控箱及程序控制柜)。
8.4.5 磨煤机组(含磨煤机、齿轮减速机、主电动机、慢速盘车电动机及减速机等)的所有联轴器装置、紧固件及对轮保护罩。
8.4.6 整套盘车装置及其所必须的设备、装置、基础底板及其它附件。注:每台磨煤机配一套盘车装置(如无必要配置,应详细说明原因)。
8.4.7 磨煤机、电动机、齿轮减速机、盘车装置等的全部基础底板、安装框架、地脚螺栓、螺母、地脚盒等。
8.4.8 磨煤机本体及检修用的全套平台扶梯(6台磨的平台应为整体联通型式)。
8.4.9 磨煤机油、水、防爆蒸汽、密封风、一次风、原煤进口管、分离器出口所有风粉混合物接管、石子煤排出口等与外部接口的全部法兰及相连反法兰和全套紧固件。
8.4.10 磨煤机出口每根煤粉管道应配备气动插板式快速关断门,每个粉管的阀门执行器应单独配供并满足3.5.13条的要求。气动插板式快速关断门由投标方设计并供货。插板门应保证严密不漏,动作灵活,在全开状态下阻力小,且耐高温,耐高压,耐磨损,其承压能力按0.35MPa设计。要求插板门关闭时间小于3s。气动插板门的布置位置根据设计院的总体布置,在设计联络会上最终确定。若气动插板式布置在磨煤机出口处,则投标方需设计并供货其检修平台。磨煤机分离器出口快关阀气动执行机构配套全部附件(过滤减压阀、气源球阀、气源接头、行程开关等)。
8.4.11 全套液压翻辊装置。
8.4.12 全套密封风机及电动机,包括风机和电机的基础底板、联轴器、联轴器护罩、全套地脚螺栓、螺母、风机进出口法兰及反法兰和全套紧固件。风机出口逆止阀、伸缩节,风机进口的空气过滤器、消音器及其法兰、电动调节风门、全部法兰接口的反法兰和全套紧固件等。密封风机与磨煤机之间的密封风管道由招标方负责。逆止门的安装位置在技术协议中明确。
注:每台锅炉配两台套密封风机装置,总计四台套。投标方将全部密封风机装置分项报价。
8.4.13 磨煤机本体及其润滑油站、加载系统所需的全部一次元件及与一次元件相连接的就地接线盒和系统必需的全部就地监视仪表。
8.4.14 排出阀气路系统控制,包括二位四通阀、限位开关、气缸及其设备范围内的连接管路。
8.4.15 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8.4.16 备品备件
提供备品备件(包括仪表和控制设备) 详细供货清单,以保证安装和调试期间以及三年内生产的需要。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按上述要求将备品备件详细列表,明确列出型号、规格、名称、数量,备品备件要求必须是经过出厂检验和试验合格的产品,在备件明细表中应指出是常用还是专用备件。
8.4.17 提供所供设备的进口件清单。
8.4.18 投标方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提供招标方所需数量的设备和备件,并保证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条文。
8.4.19 专用工具
投标方提供安装、调整、试运、试验、正常运行、检修、维护所需的全部非常规和非标准的专用工具1套(要求详尽列出,不可遗漏,以免造成施工及检修困难),并提供专用工具清单及使用说明。
8.4.20 除有特别注明外,所列数量均为1台机组所需,投标方所提供的所有设备及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均应列出单价及合计价。
9 技术资料
9.1 总的要求
9.1.1 投标方提供的资料一般可分为投标、配合工程施工图设计、设备监造检验、施工、调试、试运、性能验收试验和运行维护阶段。投标方必须满足以上各阶段的具体要求。
9.1.2 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的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投标方也应及时免费提供。招标方要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设计制造有关的资料。
9.1.3 投标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为15套,另外电子版资料招标方与设计院各提供1套。
9.1.4 投标方提供的图纸应清晰且应校审签署完整,不得提供微缩复印的图纸。
9.1.5 投标方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
9.1.6 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要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9.1.7 投标方根据招标书提出的设计条件,技术要求,供货范围,保证条件等提供完整图纸和技术资料。图纸资料的交付进度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投标方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工程设计的基础资料,满足设计院的基础设计.在合同签定后5天内给出全部技术资料清单和交付进度,并经招标方确认。所有资料上应标明"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专用"与“正式资料”章。
9.1.8 投标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满足工程设计阶段,设备监造检验及安装、施工调试、试运、性能验收试验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随机提供的资料为15套。
9.2 技术资料及交付
9.2.1 投标时投标方应提供的文件(两套)
(1) 磨煤机总图
应包括主电动机及盘车装置等的连接尺寸,各蒸汽、空气、原煤、煤粉、密封风、冷却水等接口尺寸、管径、布置位置、石子煤排出口详图等
(2) 磨煤机组基础图
包括磨煤机本体及减速机、盘车装置等磨煤机组总装配的基础布置详图;动静荷载分布图等
(3) 密封风机及其电动机组装总图
密封风机及其电动机基础图及动静荷载分布图
(4) 磨煤机平台扶梯及检修钢架(平移分离器用)布置尺寸图
(5) 磨煤机及密封风机的冷却水、电源、蒸汽等全部技术参数及技术资料。
(6) 磨煤机、密封风机、油系统、变加载系统和其它控制对象的启停、联锁、保护、逻辑框图,运行说明。
(7) 磨煤机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8) ISO9000质量认证书
9.2.2 宣布投标方中标,签定技术协议后3天内必须向电站设计单位提供如下资料4份书面版及电子版一套,涉及热控的资料增供1份,投标方在此阶段必须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最终版的供电站设计单位进行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及图纸(投标方对资料的准确性负全部责任),投标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推委,否则延误本工程施工图设计进度及延误工程总体进度的责任全部由投标方承担。
电站设计单位收到投标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图纸后,结合电站总体设计对其提出看法和意见,投标方应与电站设计单位积极协调、相互配合共同解决好所提看法和意见,确保双方设计达到最优方案。
(1) 磨煤机总图
应包括盘车装置等的连接尺寸,各蒸汽、空气、原煤、煤粉、密封风、冷却水等接口尺寸、管径、布置位置等
(2) 基础图
包括磨煤机本体及减速机、盘车装置等磨煤机组总装配的基础布置详图;动静荷载分布图等
(3) 齿轮箱外形尺寸图
(4) 稀油站外形尺寸图及油水管路系统图。
(5) 稀油站电气控制说明书及原理,安装接线图。
(6) 变加载系统有关图纸(如高压油站详图及油管路系统图等)
(7) 密封风机及其电动机组装总图,密封风机装配图
(8) 密封风机及其电动机基础图及动静荷载分布图
(9) 密封风机系统的各空气过滤器及消音器外形尺寸图
(10) 磨煤机平台扶梯及检修钢架(平移分离器用)布置尺寸图
(11) 磨煤机及密封风机的冷却水、电源、蒸汽等全部技术参数及技术资料。
(12) 磨煤机本体和密封风机本体以及所有油、水、风系统的检测系统图及对应各热工测点的一次元件(仪表)清单。
(13) 磨煤机、密封风机、油系统、加载系统和其它控制对象的启停、联锁、保护、逻辑框图,运行说明。
(14) 所有电动机特性资料。
(15) 盘车装置详图及使用说明书。
(16) 磨煤机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17) 齿轮箱及润滑冷却装置说明书。
(18) 磨煤机性能曲线。
9.2.3 随工程进度提供招标方的资料:(不仅仅限于以下这些)
(1) 产品(包括主要外购件)的合格证书
(2) 用于指导设计及安装的图纸
(3) 设备及各部套的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4) 设备的性能曲线(不限于此)
A 煤量与风量的关系曲线
B 磨煤机经济运行曲线(磨煤机出力、耗电、细度等)
C 磨煤机热工、电气测点参数量程和动作整定值
(5) 厂内的检验、试验等报告及主要部件材质检验证明书
(6) 磨煤机总图、部件图
(7) 润滑冷却装置及其管路布置图
(8) 齿轮箱总装图
(9) 磨煤机使用说明书
(10) 齿轮箱及润滑冷却装置说明书
(11) 磨煤机专用工具清单及使用说明书
电站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时将磨煤机布置图、基础设计图、检修设施布置示意图等提供投标方,由投标方给予认可并提供合理意见。
10. 交货进度
10.1 设备的交货顺序要满足工程安装进度的要求。
10.2 交货期:
10.3 交货进度表如下:
交货进度表
序
号
设备(部件)名称
(投标方填写)
交货时间
1
2
3
4
接招标方通知三个月内交货
注:交货时间为自第一批设备交货日期至本批设备全部交货完毕的日期。
11. 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概述
1.1 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监造、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附件1规定的要求。
1.2 投标方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向招标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有关标准符合附件1的规定。
2工厂检验
2.1 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投标方需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查和试验。投标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检查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出厂试验。
2.3 投标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附件1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投标方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招标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投标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将情况及时通知招标方。
2.4 工厂检查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3 设备监造
3.1 监造依据
根据本合同和电力部机械工业部文件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和《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3.2 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投标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格上履行签字手续。投标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R点:投标方只需提供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的项目,即文件见证。
W点:招标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现场见证。
H点:投标方在进行至该点时必须停工等待招标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停工待检。
招标方接到见证通知后,及时派代表到投标方检验或试验的现场参加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如果招标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W点可自动转为R点,但H点如果没有招标方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投标方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与招标方商定更改见证时间,如果更改后,招标方仍不能按时参加,则H点自动转为R点。
3.3 监造内容(具体内容由招标方确定):
序号
监造部套
监造内容
监造方式
H
W
R
数量
1
上、下磨环
原材料机械性能
原材料化学成分
R
R
探伤检验
R
耐磨性检验
R
2
磨辊辊套、磨盘衬板和磨碗
原材料机械性能
原材料化学成分
R
R
探伤检验
R
耐磨性检验
R
磨辊
气密性试验
R
3
加载装置
原材料检验
R
弹性系数(弹簧加载)
R
泄漏检验(液压加载)
R
4
分离器
挡板刻度指示
W
调节灵活、可靠
W
5
主传动轴
原材料机械性能
R
探伤检验
R
6
减速机及轴承
原材料机械性能
原材料化学成分
R
R
表面硬度
R
加工尺寸及精度
R
渗油试验
W
温度试验
W
转动试验
7
润滑油管和冷却水管
畅通无阻
W
无渗漏现象
W
8
风、煤、粉管路及阀门
连接严密无泄漏
W
阀门开闭灵活、可靠
W
9
空转试车
W
以上内容和方式为暂定,招标方可在以上项目中选择H和W点的监造项目,投标方配合。
3.4 对投标方配合监造的要求
3.4.1投标方有配合招标方监造的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3.4.2投标方给招标方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交通、通讯等方便。
3.4.3 投标方在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前10天(从招标方接到通知单之日起计)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时间通知招标方监造代表。
3.4.4 招标方监造代表有权查(借)阅与合同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如招标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投标方提供方便。
3.4.5 投标方在见证后十天内将有关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资料提供给招标方监造代表。
3.4.6 重要原材料在加工前应在投标方复检后,由招标方监造代表确认(文件见证)后方可投料。
3.4.7 投标方在设备投料前提供生产计划,每月第一周内将加工计划和检验试验计划书面通知监造代表。
3.4.8 合同设备的重要部件和专用部件未经招标方允许,投标方不得擅自调换。
3.4.9 招标方监造代表有权随时到车间检查设备质量生产情况。
4 性能验收试验
4.1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附件1的要求。
4.2 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为招标方现场。
4.3 性能验收试验的时间:见商务条款。
4.4 性能验收试验由招标方主持,投标方参加。试验大纲由招标方提供,与投标方讨论后确定,具体试验内容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测试单位进行
4.5 性能验收试验的内容:
4.5.1保证出力
4.5.2单位功耗
4.5.3分离器出口风量偏差
4.5.4分离器出口粉量偏差
4.5.5煤粉细度
4.5.6本体阻力
4.5.7噪音
4.5.8 磨煤电耗
4.5.9 磨本体整体振动
4.5.10 密封风机性能试验(包括性能参数、噪声、振动)
4.5.11润滑、液压油站系统性能试验
4.5.12电机性能试验(主电机、密封风机电机)
4.6 性能验收试验的标准和方法(按有关标准执行)。
4.7 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属于投标方供货范围内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由投标方提供,并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经招标方确认。投标方也要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
4.8 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
性能验收试验报告由测试单位编写,报告结论买卖双方均承认。双方共同见证性能试验的方法、工具、过程,并对结果进行签字认可。
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时,一方接到另一方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
12. 调试及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12.1 投标方派员现场技术服务
12.1.1 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目的是使所供设备安全、正常投运。投标方要派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在投标阶段应提供包括服务人月数的现场服务计划表。如果此人月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投标方要追加人月数,且不发生费用。
现场服务计划表
现场服务计划表
序号
技术服务内容
计划
人天数
派出人员构成
备注
职称
人数
1
2
3
12.1.2 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应具有下列资质:
a) 遵守法纪,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b) 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
c) 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或相近机组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地进行现场指导;
d) 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
投标方要向招标方提供安装服务人员情况表。招标方有权要求投标方更换不合格的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
12.1.3 投标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职责
a) 投标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设备催交、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安装指导、调试、参加试运和性能验收试验。
b) 在调试前,投标方技术服务人员应向招标方技术交底,讲解和示范将要进行的程序和方法。对重要工序(见下表),投标方技术人员要对施工情况进行确认和签证,否则招标方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经投标方确认和签证的工序如因投标方技术服务人员指导错误而发生问题,或因投标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投标方负全部责任。
投标方提供的安装、调试重要工序表
序号
工序名称
工序主要内容
备注
1
2
3
c) 投标方现场安装服务人员应有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问题。如现场发生质量问题,投标方现场人员要在招标方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如投标方委托招标方进行处理,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d) 投标方对其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e) 投标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事先应与招标方协商。
12.1.4 招标方的义务
招标方配合投标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工作,并在生活、交通和通讯上提供方便,费用由投标方负责。
12.2 培训
12.2.1 为使合同设备能正常安装和运行,投标方有责任无偿为招标方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与工程进度相一致。
12.2.2 培训计划和内容由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列出
培训内容
序号
培训内容
计划人月数
培训教师构成
地点
备注
职称
人数
1
2
12.2.3 培训的时间、人数、地点等具体内容由供需双方商定。
12.2.4 投标方为招标方培训人员提供设备、场地、资料等培训条件,并提供食宿、交通、通讯、网络等方便。
12.3 设计联络
有关设计联络的计划、时间、地点和内容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设计联络计划表
序号
次数
内 容
时间
地点
人数
1
2
12.4 产品质保期为机组168小时运行后一年。
13. 分包与外购
投标方要按下列表格填写分包情况,每项设备的候选分包商不少于3家,并报各分包商的简要资质和业绩情况。如果投标方所提供的外购件制造商不能如需方所愿,招标方有权提出并更改制造商,且不影响报价。
分包与外购情况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交货地点
备注
1
2
14. 差异表及其它
14.1 设备监造项目由投标方在制造前10天向招标方提供一览表,由招标方审核,投标方为招标方提供工作和生活的方便。
14.2 本技术规范书供货范围如表述内容不一致,按有利于招标方的原则进行(所有双方认可的商务和技术文件)。
14.3 磨煤机、密封风机及附属设备在制造厂发运前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油漆。设备面漆颜色由供需双方商定。
14.4 设备应适合于运输和安全要求,装件均应用包装箱包装,并应标上相应的符号后方可发运。设备运输应符合安全要求,以免在运输过程中变形和损坏。
14.5 所有管接头、阀门、法兰、螺栓等零部件都应有保护装置和措施,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和保管期间发生损坏、腐蚀,防止杂物等进入零部件内。
14.6 凡是电子、电器和仪表设备必须严格包装,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和保管期间的安全,不发生损坏,并防止设备受潮和浸水。
14.7 投标方要将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差异之处汇集成表。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要单独列表。
序号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条目
简要内容
条目
简要内容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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