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林省创业项目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吉林省创业项目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省创业项目结项流程,进一步推动我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我厅起草了《吉林省创业项目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4年2月1日前反馈给我厅。
  联系人:李诗宇 0431-********
  邮箱:*********@QQ.com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月12日
  吉林省创业项目结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项目管理,提高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我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依据《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以项目法予以支持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省人社厅具体负责项目的业务处室(单位)是项目管理机构,审计监督局是审计机构。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定期调度进展情况,督促及时结项。项目资金使用接受审计机构审计。
  第四条 使用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开展项目建设的单位是项目单位,具体以省财政厅下发的省创业促就业预算指标中的单位为准。
  第五条 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两年。执行期从专项资金全部拨付到项目单位账户之日起算。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按照项目申报书中提出的方案开展相关工作并如实记录,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相关规定。
  第七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管理机构报送结项报告。
  第八条 项目结项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结项评估表
  (二)项目基础情况;
  (三)项目申报绩效指标;
  (四)实际完成的绩效指标;
  (五)项目实施情况及完成效果;
  (六)资金使用情况;
  (七)下一步工作打算;
  (八)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 未报送结项报告的项目单位,再次向省人社厅申请项目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对上报结项报告的项目,省人社厅应组织人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和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结项验收过程中,项目单位要全程配合,按照要求提供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的,项目管理机构在结项报告上盖章确认,经结项验收的项目执行完毕。结项报告、专家意见、审计意见书由项目管理机构存档。
  第十三条 对项目执行情况不符合规定,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结项。项目单位要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向项目管理机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经再次验收合格予以结项。经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结项。省人社厅商请财政部门追缴相应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三个月后,项目单位仍未报送结项报告的,由项目管理机构发函督促立即结项。一个月后仍未报送结项报告的,省人社厅启动项目验收程序。项目未完成的,省人社厅向财政部门发函建议收回资金。
  第十五条 结项未通过验收的,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结项报告的项目单位,不具备再次申报项目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涉及到资金问题,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吉林省创业项目结项报告模板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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