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步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2024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城步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2024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各环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经研究,我们起草了《城步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2024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2月22至3月23日
意见反馈渠道:cbxfgjtouzigu@163.com
联系人: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股何贤慧,联系电话:173*****823。
附件1:《城步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2024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反馈表
附件2:《城步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2024版征求意见稿)》
城步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2月22日 ???
附件1:
《城步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2024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反馈表
关于《城步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2024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
意见如下: |
???????????????????????????????签字(盖章) : 2024年 ??月???日 |
附件2:
城步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2024版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邵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邵市政办发〔2018〕3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城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安排政府性资金(含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中央及省级投资补助,县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县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或虽然占比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实际控制权)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且建设责任主体为县内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以下简称项目)。
纳入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备案的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管理。
国家和省、市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项目建设责任主体(以下简称业主单位)承担从项目前期至项目结算、决算和建设成果移交的主体责任。
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以及概算的审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的招投标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政府采购监管、项目预算和结算评审。
县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县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本行业的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检测、测绘、工程(财会)咨询、资产评估等建设市场主体遵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查处本行业范围内违法招投标、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依法依规履职、出具虚假服务成果文件或服务成果文件结论严重失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县发改局与市场监督、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 审计、环境保护及行业管理部门要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健全重大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机制,推行并联审批,建立联动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检测、测绘、工程(财会)咨询、资产评估等企业的建设市场征信体系。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各类审批事项都须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按时办理。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是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全生命周期代码,各类审批文件应明确标注。通常情况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具体办理流程参照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资金来源审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压覆重要矿床审批、使用林地审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立项批复)等。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方案的编制及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编制,住建、交通、水利、气象、抗震、园林、文物等部门审查)、初步设计编制及审批、概算评审及审批、预算编制及评审、人防工程报建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和确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确认、消防审核和确认、人防审核和确认等)、招投标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事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敷设、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事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需相关单位审核确认:工程建设涉及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需电力管理部门出具审批意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有关机构主动与建设单位对接实施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公共服务;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有关部门或机构主动与建设单位对接办理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手续)。
(四)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竣工验收(规划竣工测绘和用地复核测绘,消防设施检测、人防设备检测和油库等特定项目的防雷装置检测,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水利、气象、档案等验收,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手续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在项目竣工后直接并联办理接入验收)、结算审核、竣工决算编制及审核、资产移交和档案归档等。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七条??决策程序。
(一)谋划。纳入县人民政府决策范围的重大项目,在业主单位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等开展初步前期工作后,向县直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并由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征得分管县领导原则同意。
(二)申报。业主单位或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县发改部门提出项目建设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或建设依据、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方案、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等内容,其中,重大公益设施和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还应提供是否实行代建制的内容。不要求提供审批(核准)的前置要件。
(三)初审。县发改部门收到重大项目建设申请文件后,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包括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着重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是否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实行代建制等,并提出初审意见。其中,涉及财政安排建设资金,以及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的,应当会商县财政部门。
(四)送审。县发改部门根据重大项目的申报情况,每月底汇总后,连同初审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对于急需建设或急需报请国家和省、市审批的项目,由县发改部门或业主单位即时专题呈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策。
第八条??县发改部门或业主单位按决策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审批。并同步向县人大报告。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九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要件审批制。实行要件审批的项目,业主单位要按要求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要件: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资金来源审核意见、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土地使用证)、申请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总投资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行要件审批制。
总投资在6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如果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且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字同意实施,可不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按照《城步苗族自治县项目立项(备案)申请表》审签。实行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资金来源审核外的项目要件审核制。
第十条 ?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县发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按决策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的政府投资项目,县人民政府出具《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来源审核。
(一)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单独进行资金来源审批,按照《城步苗族自治县项目立项(备案)申请表》审批;
(二)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提出,报县财政部门同意,出具《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三)项目总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使用财政资金、政府债券资金的,不得违规使用市场化融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须按照《邵阳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市级评估论证实施细则》(邵财债管〔2023〕2号)文件规定报上级财政部门、上级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对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如省市文件调整,按照调整后办理。
第十二条??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仅指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一)适用范围。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新增建设用地,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应当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出具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需审批、核准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批准、核准前,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备案的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办理资料及要求。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建设项目选址必须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严守三条控制线、自然保护地及规划分区的管控要求;从影响空间格局、社会经济效益、项目安全性、交通影响、景观影响、市政配套、邻避效应等方面综合论证,严控建设占用耕地、加强踏勘论证及开展节地评价,提升项目选址的合理性。
(三)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查、材料补正、专家论证的时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一式三份,分别由业主单位、证书审查单位留存。
(四)证书有效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3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委托环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申请立项的项目涉及征地拆迁、公共安全、群众利益的重大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向县委政法委申请办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县委政法委根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1〕27号)等文件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节能审查意见。年耗能1000吨标煤以下或年电力消耗量500万千瓦时以下的项目,不用进行节能审查。年耗能1000吨标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耗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项目,县发改局根据《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及相关要求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申报市、省主管部门节能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一)项目投资总额60万元以下且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不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由项目业主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直接进入设计、预算、财评等程序实施。
(二)项目投资总额6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可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但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模板由县发改局提供。
(三)投资总额400万元及以上的,由业主单位或实施机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如实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需求分析和产出方案、选址和要素保障、建设方案、运营方案、投融资与财务方案、影响效果分析、风险管控分析、结论及建议等内容进行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
(四)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项目工程量及造价、效益分析、采取措施、建后管护等情况。
(五)省、市相关部门通过正式函头文件下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明确的资金来源,下达的项目有具体的投资金额、建设内容的,需要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即立项审批)的,不进行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和项目资金来源审核,可直接进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
(六)凡列入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项目视同其可行性研究已获批准。
(七)上级文件及本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县发改局审批总投资6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时,由县发改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评审(国家和省里明确要求由特定机构评估评审的除外),出具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应出具单位承诺函,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需依法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对评审提出的修改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立项申请。总投资6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向县发改局申请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立项批复)。县发改局根据立项申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资金来源审核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节能审查意见、专家评审通过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按程序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人大、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应急(消防)、文旅广体(文物)、监察、审计、统计、人防等相关部门。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应包括:项目代码、项目选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同时可研批复应规定项目后续实施的硬性要求,如按程序报批工程建设总概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管理,通过“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向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投资估算作为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项目法人等内容有变更,业主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发改局提出调整申请。县发改局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关于追加资金安排意见的基础上,出具调整批复;或者责成业主单位或实施机构调整建设规模或内容、调整建设及装修标准,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相关方应根据县发改局的审核意见,对项目修改的方案重新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确保投资概算批复不超出投资估算的10%。
第二十一条??县发改局按程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与本级预算相衔接。由县发改局牵头编制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县财政局依据项目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讨论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符合《关于简化优化小型村庄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湘发改农规〔2021〕140号)文件规定实施的总投资额在100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由乡(镇)或县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确定的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作为项目业主,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50%以上且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工程主体在行政村域范围内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环境治理或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参照文件执行。乡村振兴类项目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乡村振兴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城委乡振组发〔2022〕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规划方案的编制及审批。项目批准立项后,业主单位须委托有符合规划编制资质的服务单位编制总平面图或修建性详规,总平面图和修建性详规应符合总规和控制性详规。业主单位将总平面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提交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县自然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批和批复。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需要提交县规委研究审议的重大项目,还需提交县规委审议后再审批。
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及批复。项目规划方案通过批准后,业主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服务单位)应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编制初步设计方案。需要开展地勘的,业主单位应先行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方案应与批准的规划方案一致。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条件等要求进行限额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做好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筑节能等专项设计,并依据有关标准编制投资概算;严禁过度设计、豪华设计和超标准设计。文本内容应细化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概算明细,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业主单位按程序报送县直有关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复。其中,交通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批,水利项目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审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审批,其余项目由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国家或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投资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第四章??概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概算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必须执行概算审批程序,凡未经概算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启动招投标,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资金(应急、救灾 等特殊项目除外)。
业主单位应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概算编制。项目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含建安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代建费)、预备费、土地使用费等。投资概算内容应细化各单个项目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概算明细,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
第二十六条??概算审批。项目概算由县发改局组织评审并下达概算批复。项目投资总额在400万元以下的,不单独进行概算审批,直接按照立项批复的投资估算额度进行控制;投资总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发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后,根据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进行概算批复。由国家、省、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或审核)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概算评审与初步设计评审可以同步安排,合并评审。
第二十七条??概算监管责任。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一)县发改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监督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概算调整;县发改局及负责相关审批和监管的部门,须按照国家关于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一项一码”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的在线监管;项目实施机构或代建单位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定期报送项目进展信息(开工前按季报送、开工后至项目全部竣工投用每月报送),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报送项目投资概算执行情况(涉密项目书面报送)。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可对在建项目采取现场核查或委托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投资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适时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或绩效评估。
(二)县财政局按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在资金拨付时,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核查工程进度和合同要求后,将概算执行情况作为前置条件,对概算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待项目整改完成后(包括按程序调整建设内容和规模、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强化项目管理等),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方可据实拨付资金。超概算的建设资金,在概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复前不予追加安排。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发现违规的,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并将可能引起的概算变化情况书面告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四)业主单位为项目概算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概算核定后,业主单位应当按季度向概算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工期、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项目业主单位要主动作为,开展概算控制检查,严格控制超概算行为发生,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结算、竣工验收等,项目决算须在竣工后一年内完成。
(五)实行代建制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代建单位对项目投资概算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不得纵容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的违规超概算行为。
(六)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业主单位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相关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七)县审计局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并及时报县审计委,强化违规超概算问题查处。
(八)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九)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二十八条??概算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批复的投资概算作为控制该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作为财政预(结)算评审结论、竣工决(结)算的最高限额,财政投资评审的招标控制价应作为招投标、施工合同文件的最高限额。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度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不得突破。
(一)不予调整概算。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超出10%以内的资金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或者业主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告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可以要求业主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征求县财政局关于追加资金安排的意见;或要求项目严格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责成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调整建设规模、内容、装修标准等,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须根据县发改局审核意见,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重新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确保投资概算不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10%,或虽超过10%但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内的,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
(二)合理调整概算。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县发改局申请调整概算。业主单位必须事前向县发改局书面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对于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县发改局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其中,需县财政追加资金安排或以县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的,应征求县财政部门意见,县财政部门应出具是否增加资金的书面意见,所增加的资金来源征求县财政部门同意后,列入以后年度预算;用自筹资金解决的必须出示资金来源证明。新增工程量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规定执行。
调整概算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调整投资概算的申请;
(2)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3)由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4)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合同);
(5)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6)审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计意见(超概算10%且资金额度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7)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擅自超概算的调整。需要申请调整概算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事前未向县发改局正式申报或申报后未获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10%且资金额度500万元以上的,一律先移送县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立案调查,启动追责程序,再按程序进行调整。县发改局可商请县审计局进行审计(县审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审计工作细则)。
经批准调整的概算总额,作为资金拨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得实施,已实施的,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资金按原批准概算金额拨付。概算调整原则上不超过1次。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施工图设计。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展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确定的原则、范围、内容、标准、规模和投资额进行设计,项目总造价、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造价未经批准均不能超过初步设计核定的概算造价。
第三十条??预算编制和审核。预算编制应依据现行的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市场价格和费用标准等,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逐级计算工程造价。建设工程预算应包括建筑安装、附属配套项目和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货物采购等内容。不得分别预算、分别送审,“肢解”项目。30万元以下项目,由业主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单位)编制项目预算,业主单位班子会议集体审核实施;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业主单位编制预算(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单位编制)按程序报送县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施工图预算评审结论作为申报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或确定建设工程招标上限值的依据(不包括EPC工程)。5000万以下项目时限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5000万以上项目时限2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第三十一条??业主单位和评审单位在评审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调整预算,确需增加或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高标准装修、采购进口设备或指定品牌材料设备的,业主单位必须出示书面说明(预算总投资不得超出概算批复的金额),方可列入预算。业主单位必须一次性、完整地提供评审资料。初审结果出来后,业主单位无正当理由,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初审结果予以回复,未回复的视为认可。
第六章 招投标与采购
第三十二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履行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综合监管职能。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行业和领域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业主单位按要求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售前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国家或省发改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县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县发改局可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中并联审批。县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三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选取。
(一)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招标人(采购人)直接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二)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招标人(采购人)选取三家以上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比、择优选取”。
第三十四条??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预算单位采购6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将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实行按季定期公开制,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核定招标控制价、签订合同,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城步遵照邵阳市发布的限额标准(2022年版)执行,即服务和货物类项目30万元、工程类项目60万元以上,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与工程相关的服务类项目100万元、与工程相关的货物类项目200万元、工程类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涉及房屋、水利、桥梁工程的,采购文件需对技术人员做出具体要求。对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类项目,由业主单位全程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全程监督。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并按规定履行“双备案双公告”程序。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货物和工程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21〕27号)、《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运行办法》(湘政办发〔2023〕38号)文件办理。
(二)公开招标项目由分管副县长或项目指挥部指挥长组织业主单位和招标文件会审工作专班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确定招标控制价、评标办法、招标文件主要条款、招标模式等(EPC、代建、委托代管、全过程咨询等),形成决议后填写《城步苗族自治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审批表》进行审批。
(三)所有项目应当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由业主单位班子会议集体审议。公开招标的,合同报招标文件会审工作专班进行审核,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分管副县长或项目指挥部指挥长审核,由业主单位法人签订。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原件分别报县司法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备案。
(四)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需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按(湘财购〔2022〕17号)文件标准执行。预算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采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上述标准以上的项目(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40%以上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小微企业不低于60%。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小微企业参加时给予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工程项目6%—10%),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给予6%—10%的价格加分评审优惠。
第三十五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交易管理。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交易管理和履约评价反馈。实现招标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健全完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禁止性规定和特殊情况下人员变更审批制度。将合同履约评价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监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投标人有下述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业主单位(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会议纪要、招商等形式替代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或规避招标。
2.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3.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4.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5.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6.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擅自修改、伪造、变造、隐匿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成果文件。
(三)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3.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
第三十六条??中央、省预算内资金、专项债券资金等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原则上为中标或合同价的10%(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提前退付,相关管理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将相应的缴、退履约保证金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纳入合同约定条款。
第三十七条??EPC项目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对个性化要求较高、情况较复杂、建设需求和标准存在较多变数的项目(例如地下工程为主的建设工程、纪念性建筑、文体场馆等工程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后,具备了相应阶段的项目批准文件,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后,以工程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四)加强对采取EPC总承包建设模式的项目管理,在进行总价招标前应对概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以确定招标控制价,招标后建设单位应督促中标单位及时作出施工设计和预算,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财政评审,通过评审对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纠偏,最终确定总承包价。
(五)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固定总价的计价模式,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招标范围内的内容实行总价包干,该报价为完成工程设计所有内容,并验收合格,可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最终结算价格以招标人和总承包单位共同认可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定价格为准,在招标人无重大设计变更(工程范围、规模、主要技术标准、特殊地质处理)要求的前提下,结算价款不应突破项目审批确认投资概算中相应费用的限额。工程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进行变更、签证,若因特殊原因发生或建设单位另行增加工作内容,设计变更超过初步设计概算限额,建设单位应同时追加估算、概算,并经发改部门核准后方能生效。若因设计原因造成投资成本增加,由总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检查,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转让工程总承包全部设计和施工业务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进行查处。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设计或联合体中标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三十八条??代建制管理。
(一)明确推行代建制重点领域。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自行组织建设的,业主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县发展局研究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上述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业主单位有要求的,也可实行代建制。
(二)规范代建制项目审批。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需书面提交项目代建报告。县发展局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明确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凡明确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均纳入全省代建项目库,实行规范管理。
(三)强化代建制部门监管。县发改局要加强对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监管代建单位和协调业主单位的职责。建立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
(四)完善代建制市场服务。代建单位应是按照《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具有相应资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已进入全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的社会化专业单位。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与业主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提供银行履约担保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切实履行服务义务,自觉遵守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制度并服从监管。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需向县发改局备案。
第七章 ?工程变更及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坚持把从严控制项目建设中的工程变更作为概算控制的主要措施。为全面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从严控制项目概算,规范工程变更程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成立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变更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副县长为副组长,成员为各政府组成局。从发改、财政、住建、农水、交通等相关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建工程项目变更现场核实工作小组,具体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审核把关工作。工作小组在受理工程项目变更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勘察、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第四十条??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原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设计方案(需经监理单位确认),报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工作小组审核后,出具签证单,签证单上必须注明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填写《城步苗族自治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根据变更工程造价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一)单次变更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下且累计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由业主单位与指挥部共同按照工程变更程序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和《工程变更审批表》报送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工作小组审批。
(二)单次变更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经工程项目变更工作小组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后,报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变更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
(三)单次变更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或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报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变更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常务副县长),由常务副县长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单次变更工程造价10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或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报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变更领导小组组长(县长),由县长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单次变更工程造价200万以上或累计变更工程造价500万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变更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工程项目变更严禁化整为零,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
减少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分管副县长审批。
材料调差须按照工程项目的变更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工程变更坚持先审批后实施,遇到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根据前述审批权限,经报告县政府相关领导同意后可以先实施。依据相关影像、决策等资料,一个月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变更额度达到概算调整标准的,应按程序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第四十二条??业主单位在工程项目变更工作小组出具同意变更的批复意见后,方可组织变更工程施工,并及时汇总资料报县财政进行变更预算财评。
第四十三条??工程量签证(计量)。施工图及合同范围内的隐蔽工程、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大型的土石方工程及事后无法现场核实的工程,必须由施工单位现场技术人员、现场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单位施工现场代表,如实计量签证并编制相关计量资料。同时提供经业主单位现场代表审核且能客观准确反映施工现场情况、数据标识清晰的现场照片(局部及全景)等影像资料,否则结算审核部门不得列入计量结算。
第四十四条??经批准同意的变更工程单价的确定:
(一)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其相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规定调整: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 15%(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对调增量超过15%部分或新增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审查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重新组价,但投标人投标报价较原审查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应予保持。
(二)暂估价的确认。由业主单位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本单位的纪检监察组人员及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材料单价,并将确认材料单价作为工程结算材料调差的依据。承包人对调查确定的材料单价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由业主单位直接采购,先行垫付货款,并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回。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暂估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价格。
(三)采用先进方法及工艺施工没有相关定额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及造价管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实际测定,编制补充定额,按程序报造价机构审核后按批复的单价执行。
(四)工程变更增补价款按原合同约定或投标报价下浮率同比例下浮。
第四十五条??业主单位应建立对业主代表、施工及监理单位现场关键性岗位人员的考勤考核制度。现场施工期间实行人脸识别签证确认到岗,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投标文件中明确的现场关键性岗位人员在业主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建立人员履约人脸识别系统,并保存相关原始电子文档;项目开工后,按月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实行人脸识别考勤,并保存电子考勤记录。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约定,在合同中明确,考勤达不到投标文件(或施工合同)规定要求的,严格按约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施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行为:
(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
(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
(三)签订合同的工程承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隶属关系的;
(四)签订合同的工程承接单位与工程实施时现场的项目经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主要技术人员之间无合法的聘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关系的;签订合同的监理单位与工程实施时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主要岗位人员之间无合法的聘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关系的;
(五)施工、监理单位现场关键性岗位人员的考勤不实行人脸识别确认到岗,或人脸识别确认到岗出勤达不到行业标准及合同条款约定的。
第四十七条 ?业主单位必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控,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对施工过程中的见证取样检测全面把关,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
业主单位必须防止施工、服务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发现施工、服务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时,应在10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上违规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列入我县建设市场征信体系“黑名单”。
第八章??项目监管
第四十八条??业主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预算单位的监督与管理,需到现场进行调查、调研论证的,必须督促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充分调查,反复论证,业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勘察、施工图设计、预算成果进行现场验收,以确保勘察、设计、预算完整、精确。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代理公司的监督与管理,每年对代理公司要进行业务和守法等方面的考核,对业务水平低,违法乱纪的代理公司要纳入“黑名单”,禁止进入县内市场。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投标单位的监督与管理,严禁“打牌子”投标,开标时投标单位的法人或项目经理必须到场(电子招标的项目除外)。可以授权委托的,受委托人必须为在公司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正式员工,且招(投) 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和施工时项目经理原则上同为一人。
业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项目部的监督与管理,项目部必须按要求设立,按规定配备的人员必须实际到位后方可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一经发现人员缺位,要通知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必须上报不良行为记录,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承担。
加强工程现场监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项目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建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现场管理积分制,落实“黑名单”管理,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禁止进入县内市场。
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监督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第四十九条??县审计局重点对列入年度审计监督计划的项目、社会反响较大的项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需要审计监督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对其他项目进行抽查审计。县审计局要加强对我县投资审计协审服务单位的监管,对其参与协审的项目进行复核把关。
第九章??项目验收与结算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自验合格后,向业主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及超合同工期情况说明(如超合同工期的需提供)和工程质量检测资料。业主单位可视工程情况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单位认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按不同的验收类别,依据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规程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验收为合格及以上,方可进行完工结算。
(一)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由业主单位组织施工方、项目管理负责人、纪检、人大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后提交班子成员集体研究,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二)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业主单位组织分管项目负责人、施工方、监理、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依据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规程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后,报县财政局进行结算评审。
(三)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债券资金,发改系统资金实施的项目和县发改局批复的项目必须有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相关人员参与验收。
建设单位在结算审核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完成后15日内应当将审核结果报审计机关。
第五十一条??业主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严格把关,认真履行结算初审职责,不得将建设工程以外的费用计入工程结算造价内,不得将主要建筑安装工程和附属配套项目拆分送审。
第五十二条??在施工合同中对主要材料调差可以约定不作调整或明确风险包干幅度。合同价100万元以下和超合同工期(不可抗力及建设方面原因合理顺延工期除外)的项目不予调差;施工合同期内主材料(水泥、砂石、钢筋等)变幅±3%以内的不予调差,变幅超过±3%以上的按邵阳市工程造价文件颁布的城步县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超过3%的价差部分。
承包人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技术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第五十三条??现场勘查结果采用。结算审核人员必须到工程现场进行现场勘查,上报工程量原则上全面核查,特殊情况工程量无法全面核查的,可采用抽查方式,若现场勘查结果不一致时,其计结方式如下(并在签订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现场勘查结果比报送工程量多,按业主单位审核报送的工程量进行评审结算;
(二)特殊情况采用抽查方式的:抽查结果比报送工程量少于3%时,抽查部分按实核定工程量结算,未抽查部分按同类别抽查工程量的平均减少比例核减工程量进行结算;抽查结果比报送工程量少3%—10%时,其他同类别抽查部分按实核定工程量结算,未抽查部分按抽查的工程量平均减少比例,在经评审复核结果的基础上核减工程量进行结算;抽查结果比报送工程量少10% 以上时,抽查部分按实核定工程量结算,未抽查部分按同类别抽查工程量的最大减少比例核减工程量进行结算。
(三)当单个结算项目经评审后审减率超过10%时,行业主管部门将该项目施工单位、结算编制造价人员及造价公司列入不良记录1次,累计超2次的,列入我县建设市场征信系统“黑名单”。
(四)因施工单位漏报项目,经核实后,业主单位可按相关程序完善资料后申请补报。
(五)当单个结算项目审减率超过10%时或因施工单位漏报项目,对该项目超出部分和再行追加项目所导致的咨询服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在出具评审报告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五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后,业主单位提交的所有评审资料,结算评审完结后,评审资料由县财政局整理归档后移交档案局存档备案。业主单位要将项目所有资料逐一整理归档,由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后,移交县档案馆存档备查。业主单位凭工程合同书、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结算财评结论、工程收支明细账等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并进行资产移交给资产所有者入账管理。
第十章 ?项目前期专业服务和资金拨付
第五十五条 ?项目专业服务。项目推进工作中的可研编制及评估、环评、修建性详规、地勘、测量、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及评估、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水土保持、防洪评估、地质灾害评估等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付费执行下列标准:现有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指导价标准的,原则上按不超过其下限的4折据实付费;现没有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指导价标准,但原来有政府指导价的按不超过下限的4折据实付费;既无行业协会指导价标准,原来也无政府指导价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付费标准。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超出上述付费标准付费的,由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为加快项目储备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储备的项目,经业主申请,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规划方案设计编制、初步设计编制、概算编制、专项债项目的资金平衡方案由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发改局)统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单位实施;储备项目的用地预审(压覆矿产、测绘、红线图等)、林业审批、防洪河道占用、水土保持方案、环评、稳评、地勘等服务由项目业主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单位统一实施。
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投资项目,上述服务采购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五十六条??项目管理经费实行包干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费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段计算,由业主单位提出,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县财政局在限额内分次拨付,合同期12个月以内的一次性拨付,超过12个月的每年度拨付一次。分段计算标准为:400万元以下项目不安排,400万-1000万元以下安排3万元,1000万-5000万元安排5万元,5000 -*****万元安排8万元,*****万元以上安排10万元。项目管理费由项目业主单位使用,项目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差旅交通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等项目工作开支。
第五十七条??为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概算控制管理,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建设进度分批拨付。申请拨款前,要按要求一次性向财政部门提供工程合同、变更审批、计量报告、竣工验收、业主单位审核意见和领导审批等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各资金股室根据业主单位意见对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由业主单位按程序逐级进行审批,按进度进行项目拨款。当发现资金拨付进度明显快于项目建设进度、存在超概算风险时,县财政部门应提出超概算预警,建议暂停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十八条??县发改部门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县财政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依据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业主单位(或融资平台)应按有关规定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除外)实行“双控”管理。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按下列方式进行:
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业主单位凭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文件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县指挥部签署审核意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使用县属国有投资公司资金的项目,由县属国有投资公司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模式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程序按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资金必须设立专门账户管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照投资计划批复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按原资金安排渠道收回。
第六十条??严格规范项目资金拨付管理,一律不得借支。财政部门在资金拨付时将合同价执行情况作为前置条件,对合同价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待项目问题整改完成后,才能继续拨付资金。各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支出股室必须逐项目设立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台账。在工程结算评审结论前,累计拨付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测绘、评估、工程(财会)咨询等服务费用拨付额不得超过服务合同金额的50%,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0%的,由业主单位书面呈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审批手续完善的工程变更事项纳入进度款拨付范围,凡是项目工程变更未按规定事先办理好变更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拨付项目工程进度款。
第六十一条??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或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责任的,到期后予以支付。审批手续完善的工程变更事项纳入进度款拨付范围,凡是项目工程变更未按规定事先办理好变更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拨付项目工程进度款。
第十一章 ?竣工决算及资产移交
第六十二条??竣工财务决算是指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具体编制要求和内容按照财建〔2016〕50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应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四条??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六十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业主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六十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审核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十二章 ?奖励与惩戒问责
第六十八条??对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按下列方式进行奖惩。
(一)奖励。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规范管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并结算,所负责项目(总投资大于1000万元)被评为“省、市、县优秀项目”的,对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当年度绩效考核时予以加分,并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可累计奖励),奖励由业主单位提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二)业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1.没有落实资金来源就进行招标及开工建设的;
2.未按程序进行立项、规划、概算、预算审批和招标的;
3.“肢解”工程规避公开招标的;
4.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不按程序审批工程变更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延误工期或超合同价10%的;
5.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未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6.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虚报工程量骗取财政资金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虚假签证的;
7.项目未按合同工期组织施工及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及时竣工的(业主单位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批准顺延工期的除外);
8.项目全过程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基本建设程序不合规,基本工程档案资料缺失,且甩责不具备相应能力的二级机构或乡镇村组进行管理的;
9.项目完工未进行竣工验收或项目竣工后1年内未完成结算造成项目超概的;
10.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11.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及时移交使用造成资产资源闲置的;
12.其他违反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对超概算项目由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和相关责任部门承担超概算资金的筹措任务。
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以及医院学校等社会事业项目,县财政部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超概金额的10%扣减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扣减总额度按100万元封顶,当年确有困难的,可分年度扣减,但最长不超过5年,扣减的资金专门用于弥补超概算项目建设缺口,未扣减完前,县财政部门不得增加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费预算基数。
对交通、水利等领域专项建设项目,因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的,资金缺口从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相应专项资金中解决,不得向县人民政府新申请安排超概资金。因政策变化、建设期价格上涨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超概的,原则上按项目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资金缺口。
情况特别复杂的,由县发改部门商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2019年3月28日城政办发〔2019〕5号文件出台前超概算10%以内或超概算金额500万以内的项目,按照2019年11月19日政府常务会议(〔2019〕16次)会议纪要和本办法处理。
本办法出台以前存量超概算10%以上且超概算金额500万以上的项目,按照“一律查清原因、一律划清责任、一律追责到位、一律按程序办理”进行整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移送县纪委监委追究业主单位或实施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
对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的重大项目,因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延误工期的,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在规定的工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项目竣工后1年内未完成结算且超概算的,对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工作依照有关党纪政务处分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而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因重大设计变更导致超概算,且未经批准而擅自组织实施的,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业主单位自行承担。对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以及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调整建设内容或功能、提高建设标准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追究业主单位的相关责任,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违规违纪和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对隐瞒不报、包庇袒护者,严肃追责。
第六十九条??对行业主管部门按下列方式进行奖惩。
(一)对行业主管部门的奖励。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认真履职,为顺利推进项目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年度绩效考核时优先评先评优。
(二)对行业主管部门的惩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不按要求加强工程现场监管,未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对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致使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投资规模非正常扩大、建设项目未能达到质量要求及预期效果、造成较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对施工单位按下列方式实行奖惩。
(一)对施工单位的奖励。对管理规范、认真履职的施工单位,其承建的项目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进度快、工程质量优、项目资料规范齐全、没有工程变更或工程变更很少且严格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纳入我县优质施工队伍库,在工程承建方面按规定给予优先考虑。
(二)对施工单位的惩戒。当单个结算项目审减率超过5%时或因施工单位漏报项目,对该项目超出部分和再行追加项目所导致的结算评审服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不尊重合同、高估冒算、虚报冒领、诚信缺失的行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处罚条款,对结算审减率超过10%的项目,其评审服务费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出具评审或审计报告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因施工单位履职不到位或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造成项目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不佳、建设进度缓慢、项目资料不规范不齐全、有重大工程变更或超概的,严格控制其工程款拨付,由相关主管部门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并将其列入我县建设市场征信体系“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承担各类项目的承建业务。
第七十一条??对服务单位按下列方式实行奖惩。
(一)对服务单位的奖励。对管理规范、认真履职的咨询服务单位,其负责的我县项目咨询服务工作认真扎实,对项目实施与管理起到良好的推进作用的,纳入我县优质咨询服务单位,在服务费拨付、项目咨询服务业务方面按规定给予优先考虑。
(二)对服务单位的惩戒。因勘察设计成果失实、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工程造价显著增加),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检测、测绘等服务成果中出现较大漏项、缺项、失误,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鉴证签章不严肃等,造成项目重大变更或超概的,扣减该项目相关咨询服务费合同金额的50%;因咨询服务成果失实(虚假)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承担所有损失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导致超概10%以上或超概未超过10%但超概金额200万元以上的,不支付有关服务费,并将有关勘察、设计、工程咨询、造价、评估、检测、测绘和监理单位列入我县建设市场征信体系“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承担各类项目的相关业务。
(三)因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自身原因,对单个项目预算评审在送审金额基础上增减金额大于等于8%、小于15%时,按该项目造价咨询费合同价款70%结算;大于等于15%时,按该项目造价咨询费合同价款50%结算。
第七十二条??对概算控制不力的代建单位予以惩戒。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主管部门须加强监管,监督代建单位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确保不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如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的,按现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将该单位列入邵阳市信用信息网“黑名单”,依法限制其参与代建活动,同时由代建单位赔付相应超概投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国家、省对中央、省投资项目有专门规定的, 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以内”“不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城步苗族自治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城政办发〔2019〕5号)、《城步苗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规范管理有关规定》(城政办发〔2020〕30号)及要点解读文件,同时废止。此前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章??本办法由县发改局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成立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工作领导
小 ?组
为全面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从严控制项目概算,规范工程变更程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成立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变更领导小组,具体内容如下:
组 ?长:王慧敏
副组长:马忠华(常务)、陈立发、李爱民、周祖德、
银 ?何、杨辉刚、彭 ?澹、刘海林、王章志
成 ?员:各政府组成局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工程项目变更现场核实工作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县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分管投资工作的副局长担任,负责日常工作调度。
工程项目变更现场核实工作小组,召集人为县发改局分管投资工作的副局长,组成人员为县发改局(投资股股长、行政审批股股长及相关股室负责人)、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县农水局(分管副局长、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县交通局(分管副局长、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等相关分管领导、业务股室、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核实项目的类型和具体情况确定现场核实工作小组成员。
如人事变动,由相应职务的同志接任,不再另行通知。
成立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项目前期,做好项目储备工作,成立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内容如下:
组 ?长:马忠华
副组长:陈立发、周祖德、杨辉刚、王章志(常务)
成 ?员: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城步分局、县文广体旅局、县农水局、县住建局、县金九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副职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分管投资工作的副局长担任,负责日常工作调度。
工作职责: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储备的项目,经业主申请,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规划方案设计编制、初步设计编制、概算编制、专项债项目的资金平衡方案等由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单位实施;储备项目的用地预审(压覆矿产、测绘、红线图等)、林业审批、防洪河道占用、水土保持方案、环评、稳评、地勘等服务由项目业主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单位统一实施。
如人事变动,由相应职务的同志接任,不再另行通知。
城步苗族自治县储备项目申报表 ?????????????????????????????????????????????????????????????????????????????????????????????????????????????????????????????????????????????????????????????????????????????????????????????????????????? |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
项目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及电子邮箱 | |||
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 项目 总投资 | |||
资金来源 | ||||
前期工作 情况说明(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可行性、存在的问题等) | ||||
业务单位申报意见 | ??????????签字(盖章): | |||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签字(盖章): ?????????? | |||
分管县领导意见 | ??签字: | |||
说明:1、资金单位为(万元) 2、前期工作情况说明包括可研、规划、国土、环评、能评等批准或备案文件,须附复印件 3、资金来源分中央省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券、县财政、企业自筹等。 |
城步苗族自治县项目立项(备案)申请表
内容 | |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点 | |
项目建设内容 与规模 | |
总投资(万元) | |
业主单位意见 (公章) | |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 |
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公章) | |
发改局审查意见 (盖章) | |
分管副县长 | |
常务副县长 | |
县 ?长 |
经办人:??????????????联系电话:????????????????????????????????????????????
注:1.此表只用于400万元以下项目审批,与立项审批资料一起存档。2.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标准:100万元以下项目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报县长审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财政局加盖公章。3.企业投资建设《邵阳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版本)》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城步苗族自治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招标公告
审批表
编号:?[20???]
号
项目名称 | 立项批文 | |||||
业主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代理机构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招标范围 | 招标金额 | |||||
投标单位 资质要求 | 报名方式 | 评标办法 | ||||
代理机 构意见 |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业主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审????批????意????见 |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县公管办意见 |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分管副县长或项目指挥部指挥长意见 | 年??月????日 | |||||
县长意见 | 年??月???日 |
审批权限:?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同意,县公管办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或项目指挥部指挥长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前述程序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城步苗族自治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
申报单位(公章):?????????填报人(电话)?:???????申报日期:???年???月??日
项目名称 | ||||
业主单位 | ||||
项目基本情况 | 工程合同价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工程变更原因 | ||||
工程变更内容 | ||||
变更责任主体 | 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地质条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口???其他□(请注明): | 勘察单位□????????政策调整□?消防、电力等专业部门的要求口 | ||
变更工程造价?(?万元) | ||||
项目业主 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 |
监理单位意见 (盖公章) | |
项目指挥 部意见 | |
政府性投资工 程项目变更工 作现场核实 小组意见 | |
政府性投资工 程项目变更领 导小组分管副 组长意见 | |
政府性投资工 程项目变更领 导小组常务副 组长意见 | |
政府性投资工 程项目变更领 导小组组长 意见 |
注:建设单位在报送变更审批表的同时,须根据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查资料;(2)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图纸;(3)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会议纪要;(4)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预算;(5)实验资料和测量资料;(6)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7)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资金审批表 | |
年 ????月 ????日 | |
单位申请资金报告内容及金额 | |
要求解决资金依据 | |
财政局业务股室意见 | |
财政局局长意见 | |
分管副县长意见 | |
常务副县长意见 | |
县长意见 | |
县政府常务会议意见 | |
县委常委会意见 | |
财政局长落实领导批示意见 | |
本次安排金额 仟 ?佰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__元) | |
备注 |
标签: 政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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