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旻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责改决定

关于四川旻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责改决定

成环责改字〔2024〕WJ006号
当事人:四川旻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AHRYXXE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民兴北一路12号附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洋 公民身份号码:**************2835
我局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对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道成都市温江万盛站TOD旭辉中心(地块三)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12月6日发布《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下称《通告》),《通告》明确写明自2021年12月6日后,温江区行政区域全域禁止使用装有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
检查时该公司在温江万盛站TOD旭辉中心(地块三)项目内租用1台柴油叉车进行货物转运。经核查,该台柴油叉车柴油机型号为:C490BPG—204,功率段/限值阶段为:18≤Pmax<37/StageII,排放限值为:国II。该公司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3〕WJ********号)、《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3〕WJ********号、成环调询字〔2023〕WJ********号)、现场照片、视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该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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