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水利局水利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持续有效

金寨县水利局水利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持续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明确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责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及时、合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做好全县水利项目资金规范管理(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包括农村安全饮水、农田水利资金、小水电管理、水库除险加固及改造提升、中小河流治理、水土保持、山灾害治理、公益性水利设施养护及史灌河治理等水利局实施的相关项目资金),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政府会计制度》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各项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3、依法筹集、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4、做好财务预算,进行成本费用控制与核算,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5、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三条 县水利局财务科为项目法人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熟悉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财会人员,负责水利项目资金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第四条 建立内部内务管理体制,明确岗位职责。

1、项目法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项目计划、预算、负责项目实施;配合财政、税务、审计机关对本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等。

2、财务机构负责人。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利建设资金的规章制度;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种经济财务关系以及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计划、编制财务预算并负责实施;定期检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审核财务决算等。

3、财务部门。具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考核和决算编制工作;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单独建账进行会计核算,要完整反映项目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统一接受上级或同级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审计。参与项目评估、概预算审查、招标、评标、合同的签订,以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4、建设现场管理机构财务经办人员实行报账核算,自项目开工当月起每月未向项目法人财务部门报销核算各项目支出成本,直至工程结束。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水利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及市县配套资金,实行财务统一核算,成立现场等管理机构的建管费实行“报帐”核算。

第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局审核的专用账户进行开户核算,水利专项资金由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

第七条 现金使用及银行转账管理

1、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使用现金,现金主要用于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劳保、福利、差旅费、零星办公用品购置、零星车辆用油等,以及支付给的移民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严禁用现金支付工程价款、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费等。

2、凡支付现金的业务必须通过“现金”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不得直接从“银行存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现金收支业务。

3、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包括废旧物资处理、出售标书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必须及时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设置“帐外帐”。

4、出纳会计负责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支业务并及时登记入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银行对账单应附在法月最后一张记账凭证后面。

5、银行印鉴要由专分开保管,凡财务收支项目必须由两人以上才能办理。

第八条 资金的申请、支付程序

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实施单位申请→监理审核→建管局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专户拨付。

财务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用款计划,落实资金到位,确保工程用款。

第九条 严格资金支付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支付凭证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善、金额是否正确;

(2)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用款计划;

(4)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5)支付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十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

3、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4、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5、不合理的摊派。

第四章 预付工程款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管理

第十一条 预付工程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建设工程 、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签订。

2、施工或供货单位已向项目法人提供并经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或担保书、履约保证金。

预付工程款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方式、抵扣时间和方式预付;预付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的工程及设备款,应汇入合同指定的收款单位和开户行,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更改帐户的,必须出具单位书面申请,一般不得更改收款账户。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包括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一个标段)后,项目建地处应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并书面报请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统一安排工程造价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办理工程最终价款结算的依据.

结算工程价款必须出具正规的税务发票、财政票据或其他合法有效的票据,票据抬头(购买方、付款方、付款人)名称必须填写为:金寨县水利局

未经安排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清算。

第五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成本是指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投资支出。按照支出费用的用途划分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为使成本预测、控制、核算、分析、考核有可靠依据、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计量验收、物资收发领退和定期盘点等各项基础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成本的核算,大型项目核算到单位工程和费用明细项目,中小型项目核算到单项工程和费用明细项目。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不得列入建设单位的建设成本:

1、被没收的财物;

2、支付的滞纳金、罚款;

3、赞助、捐赠支出;

4、国家法律法规以外的各种付费;

5、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计算基数,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实行总额控制,并按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部财建[2003]394号文管理费开支范围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水利项目建设形成资产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其管理按照交付管理单位资产管理办法执行。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信设施、地下管道等,按规定作出投资管理。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计入工程成本而应当结转生产使用单位的各项递延费用为递延资产,包括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等。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二十条 定期进行应收入预付款项地对对账和清理,确保工完账清。

第二十一条 建立清查盘点制度,加强库存材料、库存设备等实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明确相关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清理,并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七章 基建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建收入是指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单项工程简易投产收入、索赔及违约金以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取得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第八章 竣工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竣工结余资金是指计划投资全部到位,项目完建后,剩余的货币资金、库存材料以及往来账账款等。

第二十七条 水利项目的结余资金无论是中央资金、省级资金、市县配套资金还是债券资金一律上缴财政,只有经过批准的项目结余资金继续用于水利项目工程建设。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报告是反映项目财务状况和建设成果的书面文件。有以下种类:

1、年度财务报告。主要有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款情况表以及有关附表,按主管部门年度决算文件通知要求编制和报送。

2、竣工财务决算。主要有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项目投资分析表、项目成本表、交付使用资产表等。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14)要求编制和报表。

3、其他财务报告。重点建设项目财务月报于每月末终了5日内通过传真或邮件传送。临时通知的报表按通知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重大经济纠纷如索赔以及重要经济责任事项等,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报告,不得故意隐瞒。

第十章 内部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建立内部财务监督与检查制度。并进行定期可者不定期的财务检查。

第三十一条 监督与检查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水利基本建设法律、法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是否贯彻执行;

2、资金使用与管理是否合规、合法;

3、财务管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

4、财务岗位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5、财务经济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程序是否规范;

6、是否建立财产清查制度;

7、内部审计、检查办法是否明确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由金寨县水利局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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