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原县公租房出售实施方案》的通知
汤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原县公租房出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十八届第28次常务会审议,现将《汤原县公租房出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汤原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
汤原县公租房出售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县城镇双低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黑龙江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租售并举”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公租房出售是为了响应省住建厅扩大住房保障范围要求,同时增加我县公租房(自2014年起公租房、廉租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公租房”)建设筹集资金渠道,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保障对象,彻底解决双低家庭住房问题,减轻政府负担。出售公租房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双低住房困难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汤原县公租房出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徐政华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余路生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庞庆军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王 勇 县财政局局长
栾铁文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杜艳玲 县税务局局长
王贵忠 县民政局局长
王永军 县社区办主任
陈依男 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纪云峰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张振宇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局长庞庆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张振宇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政策解答、资格审查、出售受理、售后服务、纪律监察组等5个工作组。
三、职能划分
(一)政策咨询组
组 长:庞庆军 县住建局局长
王永军 县社区办主任
副组长:张振宇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刘秀丽 县社区办副主任
刘 欣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工作职责:负责对我县公租房销售有关政策咨询、解释、答疑、宣传及来访接待工作。
(二)资格审查组
组 长:王贵忠 县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陈依男 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杨 帆 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
工作职责:负责对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的购房申请人进行双低资格认定。
(三)出售受理组
组 长:庞庆军 县住建局局长
副组长:张振宇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马小雨 县税务局副局长
高 峰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李小斌 县财政局国库股股长
工作职责:具体实施公租房的销售工作。负责核对购买家庭人员信息,统计出售房源数量及面积,开具购房发票;协助购房人完善购房手续等;财政局负责对公租房售房过程中的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管理;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销售的公租房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进行核实;税务局负责对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的待销售公租房税费缴纳情况进行核实,明确缴税主体、金额。
(四)售后服务组
组 长:栾铁文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纪云峰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张振宇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工作职责:负责为购买公租房的人员办理不动产权证。
(五)纪律监督组
组 长:余路生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副组长:唐延国 县纪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工作职责:负责对公租房出售全程进行纪律监督。
四、售房范围
截止目前,我县共有公租房房源2658套,其中空置房源383套(6楼337套),销售的公租房必须符合竣工验收合格满5年以上且满足以下三条任意一条规定的,方可出售。
1.县人民政府出资修建的公租房。
2.县人民政府收购用于公租房的房屋。
3.在棚改房、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
五、出售对象
1.有自愿购买意向且符合县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双低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1户只能购买1套。
2.目前已经租住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只能购买其租住的公租房。
六、销售时限及套数
2024年3月1日—2024年5月31日为销售第一阶段,计划销售房源1458套。
七、销售程序
1.保障对象自愿购买公租房的由申请人持购房申请、家庭成员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
2.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完成对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后,在县政府网站对销售房源、销售价格和购房人资格进行公示。
3.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完成保障对象资格审查后的购房人完善相关购房手续。所签订的《公租房售房合同》中应明确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购房款的支付形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以及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就交房时间以及产权证的办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八、售房价格
公租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价格上限为建安成本价的60%。保障对象购买公租房的,采取一次性全额付款方式,产权归个人所有。
九、售房资金管理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收取的购房款须全额存入专户进行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购买、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十、物业管理与权属登记
1.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公租房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2.已购买公租房的租户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额缴纳住房维修基金及个人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应由政府或开发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等如果尚未缴纳但无产权争议的,不动产登记机关采取容缺办理的方式办理产权证照。
十一、上市准入
1.已出售的公租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产权证办理完成后即可上市交易、出租、赠与。
2.购买人自签订购买租房合同之日起不再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及租住公租房房源等任何国家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3.自签订购买公租房合同之日起购买人自行对所购买的公租房进行维修和养护。
十二、监督管理
1.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公租房认购资格,擅自转让公租房认购资格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购房手续,其转让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对在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按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3.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公租房的保障对象,经查实确认的,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不受理房屋购买事宜。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由汤原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十八届第28次常务会审议,现将《汤原县公租房出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汤原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
汤原县公租房出售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县城镇双低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黑龙江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租售并举”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公租房出售是为了响应省住建厅扩大住房保障范围要求,同时增加我县公租房(自2014年起公租房、廉租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公租房”)建设筹集资金渠道,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保障对象,彻底解决双低家庭住房问题,减轻政府负担。出售公租房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双低住房困难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汤原县公租房出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徐政华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余路生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庞庆军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王 勇 县财政局局长
栾铁文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杜艳玲 县税务局局长
王贵忠 县民政局局长
王永军 县社区办主任
陈依男 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纪云峰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张振宇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局长庞庆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张振宇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政策解答、资格审查、出售受理、售后服务、纪律监察组等5个工作组。
三、职能划分
(一)政策咨询组
组 长:庞庆军 县住建局局长
王永军 县社区办主任
副组长:张振宇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刘秀丽 县社区办副主任
刘 欣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工作职责:负责对我县公租房销售有关政策咨询、解释、答疑、宣传及来访接待工作。
(二)资格审查组
组 长:王贵忠 县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陈依男 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杨 帆 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
工作职责:负责对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的购房申请人进行双低资格认定。
(三)出售受理组
组 长:庞庆军 县住建局局长
副组长:张振宇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马小雨 县税务局副局长
高 峰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李小斌 县财政局国库股股长
工作职责:具体实施公租房的销售工作。负责核对购买家庭人员信息,统计出售房源数量及面积,开具购房发票;协助购房人完善购房手续等;财政局负责对公租房售房过程中的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管理;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销售的公租房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进行核实;税务局负责对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的待销售公租房税费缴纳情况进行核实,明确缴税主体、金额。
(四)售后服务组
组 长:栾铁文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纪云峰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张振宇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工作职责:负责为购买公租房的人员办理不动产权证。
(五)纪律监督组
组 长:余路生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副组长:唐延国 县纪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工作职责:负责对公租房出售全程进行纪律监督。
四、售房范围
截止目前,我县共有公租房房源2658套,其中空置房源383套(6楼337套),销售的公租房必须符合竣工验收合格满5年以上且满足以下三条任意一条规定的,方可出售。
1.县人民政府出资修建的公租房。
2.县人民政府收购用于公租房的房屋。
3.在棚改房、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
五、出售对象
1.有自愿购买意向且符合县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双低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1户只能购买1套。
2.目前已经租住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只能购买其租住的公租房。
六、销售时限及套数
2024年3月1日—2024年5月31日为销售第一阶段,计划销售房源1458套。
七、销售程序
1.保障对象自愿购买公租房的由申请人持购房申请、家庭成员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
2.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完成对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后,在县政府网站对销售房源、销售价格和购房人资格进行公示。
3.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完成保障对象资格审查后的购房人完善相关购房手续。所签订的《公租房售房合同》中应明确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购房款的支付形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以及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就交房时间以及产权证的办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八、售房价格
公租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价格上限为建安成本价的60%。保障对象购买公租房的,采取一次性全额付款方式,产权归个人所有。
九、售房资金管理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收取的购房款须全额存入专户进行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购买、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十、物业管理与权属登记
1.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公租房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2.已购买公租房的租户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额缴纳住房维修基金及个人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应由政府或开发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等如果尚未缴纳但无产权争议的,不动产登记机关采取容缺办理的方式办理产权证照。
十一、上市准入
1.已出售的公租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产权证办理完成后即可上市交易、出租、赠与。
2.购买人自签订购买租房合同之日起不再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及租住公租房房源等任何国家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3.自签订购买公租房合同之日起购买人自行对所购买的公租房进行维修和养护。
十二、监督管理
1.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公租房认购资格,擅自转让公租房认购资格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购房手续,其转让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对在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按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3.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公租房的保障对象,经查实确认的,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不受理房屋购买事宜。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由汤原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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