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公告

中级人民法院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公告

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法〔2015〕91号)、《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湖政办发〔2015〕104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款竞争性存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要求的银行前来报名参加。

一、项目具体内容:

1、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款竞争性存放项目年度计划总金额约1-2000万元。

2、定期存款期限包括三个月、半年期、一年期。

3、公款存放项目服务期限暂定:3年。

4、本次招标将确定资金存放合作入围银行1家,存款人根据招标结果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二、项目具体要求: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各项业务。

2、及时对有效凭证进行入账处理,确保资金及时到账,有退票业务需当天反馈,定期存款到期需及时告知。

3、有专人负责办理相关业务。每月每10个工作日银行回单送达一次;重大金额及重要事项当天送达;每月对账单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送达;上门取账户年检资料。

4、依法为甲方的账户信息保密。

5、免收账户各项业务手续费。

三、投标银行资格要求:

1、符合《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基本资格条件包括:

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投标供应商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浙江地方性银行等其他银行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2、在湖州中心城区设有分支机构;

1.3、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1.4、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1.5、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湖州中心支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及以上。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报市政府批准(提供市政府相关证明文件)。

1.6、投标银行须提供总行或湖州市分行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书。各投标主体不得隶属于同一法人。

四、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时间: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4月29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太湖路685号三楼

售价:招标文件工本费500元/份,售后不退(如需要招标文件电子文档的,购买招标文件时请自备U盘)

报名截止时间之后潜在供应商也可以获取招标文件,但该供应商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招标采购单位将不予受理、答复。

五、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交资料(所有材料装订成册):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或市分行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在湖州中心城区设有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7、人民银行湖州中心支行上一年度监管评级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8、投标银行须提供总行或湖州市分行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书;

9、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以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的形式提供);

10、投标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以上资料需装订成册,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报名时无资格预审,请各投标人在报名前看清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资格审查在开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审定,开标时投标人须携带一切与本次项目相关的资质证书原件。

六、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应于2016年5月12日上午9:00时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 湖州市太湖路685号三楼浙江顺和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拒绝接收。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16年5月12日上午9:00时在湖州市太湖路685号三楼浙江顺和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开标,投标人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授权代表应当是投标人的在职正式职工,并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出席。未携带有效证件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八、招标公告发布地址:

浙江省政府采购网 (http://zjzfcg.gov.cn

浙江顺和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九、业务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顺和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丁伟成 电话:****-******* 传真:****-*******

十、其他:

开户名称:浙江顺和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浙江顺和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湖州银行日月城支行 银行帐号:8112 6643 5000 167

十一、投标质疑时间:

1、供应商如认为招标公告信息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

2、供应商如认为招标文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投标截止时间前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

3、供应商如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预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采购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顺和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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