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设备招标公告
人民检察院设备招标公告
公告代码: ****************002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采购数量: 1项
项目名称: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设备采购
项目联系人: 刘晓龙 联系方式: 130*****966 代理机构: 河北弘义招标有限公司
评标方法和标准: 综合评分法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设备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采购人名称:肃宁县检察院
采购人地址 :肃宁县石坊路
采购人联系方式: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50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刘晓龙130*****966
采购预算金额:446000.00
采购用途 : 一标段: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彩色打印机、黑白打印机、碎纸机、录音笔、执法记录仪、打印复印一体机、照相机等;二标段:高清网络红外球机、硬盘录像机、监视器、高速扫描仪、大幅面扫描仪、激光打印机、A3大幅打印机、案卷装订机、蓝光刻录机、扫描终端、律师阅卷终端、文件柜等(详见采购文件)
项目实施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一标段: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供应商资格; 2、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范围的单位; 3、投标人为所采购产品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合法代理商,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具有主要产品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函(执法记录仪、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照相机); 4、投标人所投执法记录仪产品必须提供由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符合《GA/T 947-2011 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行业标准》的检测报告; 5、为保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注册地为非沧州市区域的投标人须在沧州市区域设有售后服务机构(需提供沧州地区工商注册证明),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稳定的维护队伍; 6、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规记录;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二标段: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供应商资格; 2、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范围的单位; 3、投标人为所采购产品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合法代理商,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具有主要产品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函(摄像机、硬盘录像机、扫描仪、扫描终端、律师阅卷终端); 4、为保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注册地为非沧州市区域的投标人须在沧州市区域设有售后服务机构(需提供沧州地区工商注册证明),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稳定的维护队伍; 5、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规记录;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黄骅市新海西路康安小区5号楼1单元101室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现金发售
招标文件售价 :人民币300元/本(文件售后不退)
获取文件开始时间:2016-04-25
获取文件结束时间:2016-04-29
时刻说明: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4:30-17:00(节假日除外)
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5月17日14时00分
开标时间:2016年05月17日14时00分
开标地点:肃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肃宁县国土资源局)五楼
供货时间:以签订合同为准
简要技术要求/采购项目的性质: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的技术规范
传真电话:****-********
受理质疑电话:****-********
备注:采购项目标书编号:HBHY-2016-01030 一标段注:投标人报名时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制造商的授权书(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提供)、售后服务承诺函、检测报告(执法记录仪)、沧州市区域售后服务机构工商注册证明(注册地非沧州市区域的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由投标人出具)、近一年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纳税证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套(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时将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资料不全不予受理。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于投标时提供。二标段注:投标人报名时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制造商的授权书(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提供)、售后服务承诺函、沧州市区域售后服务机构工商注册证明(注册地非沧州市区域的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由投标人出具)、近一年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纳税证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套(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时将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资料不全不予受理。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于投标时提供。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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