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不停电电源(UPS)设备招标公告

交流不停电电源(UPS)设备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SDY(SS)ZB-2016-022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2×350MW热电联产工程

交流不停电电源(UPS)

设备招标文件


招 标 人: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设 计 单 位:

中国能建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2016年4月

总 目 录

第一卷  商务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一部分 招标书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经济合同基本条款

附 件

第二卷 技术部分

第一卷 商务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辅机交流不停电电源(UPS)设备

招标编号:HSDY(SS)ZB-2016-022

招标范围:交流不停电电源(UPS)2台

2

招标人: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3

投标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可用投标保函支付)

4

投标文件有效期:90天

5

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4月26日19:00 (北京时间)

6

投标文件的数目:投标原件PDF扫描件电子版一份(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报价部分)

7

投标文件递交至:tqw@hoshinegroup.com

8

开标日期:无 (北京时间)

9

开标地点:本次投标采用电子版投标方式

10

数量调整:

11

交货期: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第二卷”。

12

付款方式:详见合同条款。

13

投标人须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如果在投标资格、商务、技术等方面有偏离,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一一列出,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视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另外,投标人应对字体置黑的条款、注有“可能导致废标”或“投标无效”字样的条款、以及加注“*”号的条款引起重视,如不满足此类条款的规定,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4

备注:开标时,投标人应在密封的投标文件之外随身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投标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原件,以备现场查验。如不满足此项要求,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一部分 招 标 书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现对其所需的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工程辅机交流不停电电源(UPS)设备采购项目进行邀请招标。

1、标书编号:HSDY(SS)ZB-2016-022

一、 招标内容:

1.本标书招标内容为交流不停电电源(UPS)设备及其指导安装调试等相关服务,各投标商应提供项目的供货及安装调试范围清单。招标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要求详见第二卷技术部分。

2. 设备及材料制造标准按国家现行规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部标或行业标准)。

三、有关说明

1.项目所需的原材料、外协件、配套件、外购件等均由投标商负责。

2.项目总报价应一次性报定,应包括:原材料、生产制造、检验、保险、利税、管理、运输、材料费及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其它服务事项等全部费用,该设备由投标方负责供应。

3.质量及验收:本招标文件中的项目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行业标准制造;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4.项目地点:交流不停电电源(UPS)设备2×350MW热电联产工程建设工地。

5.要求交货期:详见设备需求一览表。

四、招标文件价格:无

五、投标地点:邮箱

六、投标截止日期:2016年4月26日下午19:00(北京时间)

七、开标时间:2016年4月27日上午11:00(北京时间)

八、开标地点:无。

九、删除

十、联系电话及银行帐户信息

开户名称: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鄯善县新城东路支行

帐 号:********9868

税 号:***************

E-mail: tqw@hoshinegroup.com

电 话:****-*******

传 真:****-*******

联系人:申珍珠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1.定义

(1)项目法人/建设方:指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2)招标人: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3)投标人:由项目法人认可的符合投标资格的参加本工程投标的单位,它应能按招标书要求提出投标书,中标后实施合同,即招标阶段的卖方。

1.1招标范围和要求

1.1.1 本招标书对下列设备进行招标。

本招标文件仅针对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配套的交流不停电电源(UPS)设备。

1.1.2 投标单位应提供随机供应的备品备件的规范、数量清单。

1.1.3 投标单位应提供安装、检修用的专用工具规范、数量清单。

1.1.4 投标单位应说明提供的设备水平和已售出相同参数、容量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提供给本工程的设备已做及要做哪些改进,预期效果如何。

1.1.5 卖方应负责对提供的设备进行包装、发运、交货。

卖方应按设备特点进行包装,达到防雨、防潮、防霉、防锈、防震、防腐蚀等要求,对大型结构零件、部件用油漆标记,同时要符合装卸、铁路、公路运输要求,以保证安全无损地运到现场。

1.1.6 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在投产验收过程中解决其中属于制造方面的问题。

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应详细说明在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中提供技术服务的内容。上述技术服务费用已包括在设备总价内。

1.1.7 设备制造过程中,业主将派出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经验且责任心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按国家电力公司国电电源(2002)267号文关于《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参加对设备制造和出厂前的检验和试验并监造,但这并不代替和减轻卖方对质量的责任。

1.1.8 按照本工程计划投产期限和本招标书要求日期提交设备材料,并列出交付进度表。

1.1.9 投标单位须在每份投标书中附满足电厂初步设计所需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投标同时提供二套包括上述文件的光盘)。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为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力设计院做施工图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7天内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台14份、电子文档3份),投标单位应在投标书中分别列出上述图纸、资料、技术文件的清单及交付进度表。其费用已包括在设备总价内。

1.2 招标书的解释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理解不清或有疑问时,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分送各投标单位,或由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予以解释。

1.3 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招标期间,招标单位为了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中的相应内容发出的全部补充通知,均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内,招标单位不再发任何补充通知。

1.4 投标单位的资格

1.4.1 投标单位应具有设计、制造锅炉水环式真空泵设备的经验并附有说明或证明文件。

1.4.2 投标单位应是国家专业定点生产锅炉水环式真空泵设备的工厂,主管部、委审查认为具备生产该设备的能力和技术条件的工厂。投标单位须在投标书中提供其资格证明文件。

1.4.3 凡投标厂商的扩散或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扩散厂家资格证明文件和责任说明书。

1.4.4 投标单位应提供配套厂及扩散厂的名字并应得到买方的认可,投标单位对配套厂扩散厂的产品及相关后果负全部责任。

1.4.5 投标单位应说明设计、制造加工、试验等专业人员和设备的情况。

1.4.6 投标单位应说明所采用的标准和规定及标准规范详细清单(按部套及专业)。

1.5 投标书内容及要求

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书顺序及标号逐项逐条回答招标书的要求并可增加说明或描述性说明,投标书对招标书未提出异议条款,均视为投标单位同意招标书要求。所有投标书与招标书要求有偏差之处,应统一汇总,列出差异表。招标单位将对投标单位对招标书响应程度进行评估。

投标书一式七份,一正六副, 投标同时提供一套所有投标文件的光盘(含图纸)。 “价格表”、“投标保证金”1份应分别单独密封,封面上标明“价格表”、 “投标保证金”和“保密”字样。

1.5.1 投标书内容

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经济合同基本条款的响应

(2)技术规范

(3)投标人承诺函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投标单位银行保函

(6)投标报价表

(7)投标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及报价明细表。

(8)经使用单位确认的近三年销售业绩证明(复印件)。

(9)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及报价。

(10)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1) 技术服务和联络

(12) 分包商情况

(13) 大件部件情况

(14)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文件

(15) 差异表

(16) 投标人要说明的其它内容

1.5.2 投标价格

1.5.2.1 投标单位应认真填写招标书要求价格表和各种分项价格表,若单价、分项总价和投标总价之间有差异,则以单价或分项价累计为准。

1.5.2.2 投标价格:报建设单位现场交货的含税价格,投标报价在标的未变更情况下只能做为合同的最高限价,经商务谈判确定后的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

1.5.2.3 凡投标单位单项报价的项目都有可能单项中标,各单项设备中标单位相互之间有积极配合的责任和义务并应接受用户的协调且不应有任何费用问题,如对某些单项,投标单位拒绝单项中标或单项中标时价格不同,应在招标书中予以明确。

1.5.3 投标货币

投标所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1.5.4 投标语言

标书及相互往来的信函文件编写均为中文,如果投标单位提供的印刷文件用的是另一种语言,则需有中文译本并附有相应的页码,在这种情况下,解释以中文为准。

1.5.5 投标单位保证金

1.5.5.1 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为10万元人民币,可用银行汇票、转帐支票或电汇、现金支付,也可用投标保函支付。

1.5.5.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后90天或应招标单位要求而延长的日期。

1.5.5.3 投标保证金用以补偿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由于投标单位出现下列行为时遭受的损失: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书。

(2)投标人被通知预中标后,拒绝按预中标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预中标时规定的技术规范、供货范围和价格来签订合同)。

当出现上述2条中之一时,招标单位可不向投标单位退还保证金或向投标单位担保银行兑现投标保证金。

1.5.5.4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将通知未中标单位,并于5日内退回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无义务解释落标原因,对于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予以退还,但对其承担保密责任。

1.5.6 投标书的有效期。

投标书有效期应为投标截止日期后90天,或应招标单位的要求而延长。

1.5.7 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单位是否中标,投标单位有关本项目投标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1.5.8 投标书的提交

投标人应派专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指定的开标现场。

1.5.9 投标书的修正和补充

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单位可通过向招标单位递交书面文件来修正或补充已送出的投标书,该文件应密封,封皮上注明“补充投标”。补充投标书面文件应由原投标代表签字并盖投标单位公章方生效,并应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递送到,逾期无效。

招标单位在投标书截止日期后的3天内就投标书的内容向投标单位进行质询,并允许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日期,根据质询要求以书面文件形式,对该文件价格部分应密封,封皮上注明“补充投标”。

1.5.10投标单位的建议

投标单位可对技术规范提出补充建议或说明,提出比招标书要求更为合适的建议方案,但应说明对技术条件、价格、运行、维护、检修、安装等各方面的影响,并列出规范差异表附于附件中。

1.6 删除

1.7 评标和定标

1.7.1 评标原则

1.7.1.1 本标的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7.1.2 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第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评标,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7.1.3 不徇私情,不明招暗定。

1.7.1.4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均有同等机会参加竞争。

1.7.1.5 评标人员不得私自泄露评标内容,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公正、公平的任何活动。

1.8 评标方法

1.8.1 本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本行业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1.8.2 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不以任何外部证据作为其评标的依据或标准。

1.8.3 评标过程将严格保密。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单位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评标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1.8.4 在评标的整个过程中,投标人所进行的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者被取消中标资格。

1.8.5 本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1.8.5.1 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附件”要求的声明和文件如下:

1.8.5.1.1 经过当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局复印件);

1.8.5.1.2 生产许可证(如果投标设备无需生产许可证,请说明)、或省部级以上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或检验报告及有关鉴定材料;

1.8.5.1.3 工厂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

1.8.5.1.4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1.8.5.1.5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和审计报告;

1.8.5.1.6 资信证明;

1.8.5.1.7 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两项同等或以上机组类似业绩合同复印件或运行报告。

1.8.5.1.8 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1.8.5.1.9 其它文件和资料。

1.8.5.2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1.8.6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评标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其中,详细评审又分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两个部分。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可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1.8.7 初步评审是指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以判定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最基本的实质性要求,是否存在重大偏离。重大偏离系指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性能和规格等内容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形成了重大的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可能限制了买方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纠正或承认这些偏离将会对该投标人和其它投标人合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具体评审内容系指:

1.8.7.1 投标人不满足本招标文件关于对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1.8.7.2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

1.8.7.3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

1.8.7.4 投标文件没有按照规定在应由企业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在所有规定签章处逐一签署及加盖单位公章的。

1.8.7.5 投标代表授权书未能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1.8.7.6 投标文件针对每一种货物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1.8.7.7 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对招标设备技术规格和标准的要求;

1.8.7.8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交货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1.8.7.9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1.8.7.10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8.8 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对其进行算术性修正。算术性修正是指对投标文件的报价明细进行校核,并对其算术上和运算上的差错给予修正。修正的原则如下:

1.8.8.1 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有明细报价和单价的,应以明细报价和单价的合计为准);

1.8.8.2 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1.8.8.3 当各明细部分的价格累计不等于合价时,应以各明细的累计计数为准,修正合价。

1.8.8.4 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以评审并按废标处理,没收其投标担保。

1.8.8.5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定为实质上非响应性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投标。

1.8.8.6 评标委员会将允许投标中有微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而该微小之处不构成重大偏离。

1.8.9 通过初步评审及算术性修正的投标文件将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1.8.9.1 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将采用综合评估法中的打分法,以投标文件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为依据,独立地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

1.8.9.2 评标委员会将对下述评审因素进行量化,并根据评委会每个成员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理解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商务部分权重占60%,其中投标报价满分为45分,商务条件满分为15分;技术部分权重占40%,满分为40分。投标人两部分的分值相加,即为该投标人的综合评估分。具体分值见下表:

A、商务部分(60分)

评审项目

分值

内 容

商务部分

投标报价

45

报价得分=45*[1-(投标报价-最低报价)/报价平均值],最低分25分。

商务条件

付款方式

5分

是否符合、优于或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交货期

7分

在招标文件交货期限内,是否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标函质量

3分

标书制作是否完整、合理,出错率是否高。

B、技术部分(40分)

评审项目

分值

内 容

技术部分

配置

3

设备配置是否合理,产品质量认证、获省、部级名优产品等情况。

材质

7

设备的材质情况,选材是否优质、合理,质量是否可靠。

工艺

5

产品生产或制造工艺水平、技术力量及技术装备情况。

运行成本

5

综合评定产品的使用和维护成本:是否合理,是否减少易损件的更换和维修费用,是否有利于长期效益。

功能

3

设备的功能性、整体配套性、经济性、先进性、稳定性是否最佳化。

品质

2

产品的档次、品质保证的评定。

企业管理

2

企业综合管理水平、信用等级、商业信誉等是否良好。

生产能力

3

企业生产能力如何,能否满足购货方需要。

售后服务

2

服务的承诺内容、具体措施及其可行性、用户评价等。

业绩

3

投标企业同等及以上机组的类似业绩,以确定投标人类似项目的建设经验及组织管理能力。

企业信誉

2

企业信用等级、商业信誉,以及其履约评价。

财务状况

3

财务状况主要考虑投标人近两年的财务收入及盈利能力、银行资信等情况,以此推断投标人的履约能力。

1.8.9.2.1 在价格评审中,若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明显低于市场或成本的价格投标,而投标人又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报价合理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被认定为低于成本价格的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1.8.9.2.2 在技术评审中,产品性能应当考虑设备配置、材质、生产或制造工艺水平、使用或维护成本等因素,以及设备的功能性、整体配套性、经济性、先进性、稳定性、产品的档次、品质保证等因素;售后服务应当考虑其服务的承诺内容、具体措施及其可行性、用户评价等因素;在疆业绩应当考虑投标企业近三年的类似销售业绩,以确定投标人类似项目的建设经验及组织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主要考虑投标人近两年的财务收入及盈利能力、银行资信等情况,以此推断投标人的履约能力等。

1.8.9.3 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每个投标人的上述指标的打分(除报价外)的算术平均分,加上经计算的报价得分,即为该投标人的最终综合评估分。评标委员会将按投标人得分顺序由高到低依次排名,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及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得分最高的前一名至前三名投标人将成为中标候选人。

1.8.9.4 最低报价不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1.8.9.5 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认为投标报价过高、超出招标人承受能力的项目,可以不确立中标单位,做为流标处理。

1.9 投标文件的澄清

1.9.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权随时请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加以澄清或答疑。

1.9.2 投标人对要求澄清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并应有法人授权代表的签署。

1.9.3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

1.9.4 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实质内容。

1.9.5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对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或参数要求提出偏离意见或澄清,将视同投标人同意、确认或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或相应部分的要求。

1.10 中标单位的确定

1.10.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负责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有权推荐一家或者一至三家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者拒绝所有的投标人的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无义务向投标人做出有关对评标的任何解释工作。

1.10.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

1.11 中标的标准

1.11.1 资格审查文件完整无缺;

1.11.2 已交纳投标保证金;

1.11.3 报价合理;

1.11.4 满足设计、技术要求和产品功能,技术规格与招标文件无重大偏离;

1.11.5 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及检测手段,能保证产品质量,保证交货期;

1.11.6 能提供最佳的服务,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1.12 中标通知

1.12.1 招标人根据评委会的评标报告和招标人的定标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1.12.2 在定标或《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同时,招标人将通知未中标单位,并于7日内退回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无义务解释落标原因,对于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予以退还,但对其承担保密责任。

1.13 拒绝某些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1.13.1招标人或招标人有权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的任何时候拒绝任何有不正当行为或扰乱正常招标工作的投标人,由此对相关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14 合同的授予、签订

1.14.1 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由中标单位通知其担保银行。

1.14.2 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内,或在招标单位认可的延期内,与招标单位商定签定合同,逾期则该中标单位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同时其银行保函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14.3 在中标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投标条件签定合同,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招标单位将按照评标结果顺序,递次另行选定中标单位并签定合同。

第三部分 经济合同基本条款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X350MW热电工程

交流不停电电源(UPS)设备

经济合同

买 方: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卖 方:

合同号:

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

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双方: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以下简称卖方)

合同审核单位: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0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0.1 “买方”是指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包括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0.2“卖方”是指,包括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0.3 “合同”是指本文件中的所有部分。

0.4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中规定的部分。

0.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0.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和本合同附件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0.7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0.8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按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0.9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0.10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0.11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0.12 “电厂”是指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0.13 “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指导(包括人员培训)服务。

0.14 “现场”是指位于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热电工程现场,由买方为建设电厂所选定的地方。

0.15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卖方需分项、分部件报价,交买方认可。

0.16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进行的试运行。

0.17 “机组”是指汽轮机、锅炉、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个完整机组。

0.18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0.19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0.20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0.21 “开始日期”是指合同生效后,由买方通知卖方使用本合同设备的工程项目已被列入(有关部门)开工计划的通知之日。

0.22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及外购设备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0.23“监造代表” 是指由买方自行派出的技术人员或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1 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定设备将适用于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热电工程项目。

1.1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 交流不停电电源(UPS)设备

设备规格(型号):

数量:2台(套)

1.2 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1.3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招标文件“第二卷 技术部分”。

1.4 卖方详细的供货范围按招标文件“第二卷”。

1.5 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按本招标文件“第二卷”。

1.6 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所必须的专用工具与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其中也包括技术配合和现场技术服务)及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图纸、资料、说明书等等)

2 供货范围

2.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第二卷”。

2.2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3 合同价格

3.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 万元(大写 )。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从制造厂至买方现场)、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供方按需方货物的明细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金额不变。

3.2 合同的投标报价表见“附件1”。

3.3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交货期内为闭口不变价。

4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4.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4.2 付款方式: 银行汇票。

4.3 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对以下付款方式,投标单位可以提出异议,但有利于买方的付款方式将会增加投标单位中标的可能)

4.3.1 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凭卖方开具的同等金额的银行保函,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总价款的10%做为预付款。

由卖方开户银行开具的金额为设备总价10%的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见附件4

4.3.2 货款的支付

4.3.2设备到货款: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交给指定的运输部门,在办理好全部运输手续后,应将全套的该批设备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买方,买方在现场验明上述文件并开箱检验无误后, 凭卖方开具的同等金额的财务收据及合同金额60%的增值税发票支付该批货物货款的50%。

4.3.4每套合同设备通过168小时可靠性运行试验及性能试验后卖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30%的收款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并将该套设备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该套设备价格的40%,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30 % (付款总额达到该套合同设备的90%)。

4.3.5合同设备总价的10%做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在卖方提交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影印件一式五份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并退还履约保函(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4.4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5 交货

5.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第二卷”。

5.2 交货地点:

设备交货地点: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X350MW热电工程建设工地,车板交货。

1号炉机组交货期:2017年2 月15 日

2号炉机组交货期:2017年2月15 日

如果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建设需要必须修正工程建设进度时,由此引起的交货期变动,买方应提前通知卖方,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进行调整,并且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5.3 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卖方应按照“第二卷”的规定向买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60]天前及[10]天前,卖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5.6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买方。

5.4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0.9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5.5 买方可委托卖方负责代办设备运输,运杂费、保险费等均由买方承担。卖方需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

5.6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火车车辆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 合同号;

(2) 机组号;

(3) 货物备妥发运日;

(4) 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 货物总毛重;

(6) 货物总体积;

(7) 总包装件数;

(8) 交运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

(9) 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3×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5.7 发货计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按照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5.8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经双方确认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在3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交,运到指定地点,并且通知买方。

5.9 卖方应按招标要求,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做电厂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按附件的规定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套合同设备[15]套、电子版图纸两套。应分别列出上述图纸技术文件的清单及符合附件规定的交付进度。对附件没有规定,但在设计过程中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提供,对急用的,应在三天内提供。

5.10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12]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5.11 技术资料以买方所在地邮政部门的包裹通知单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0.10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5.12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5.13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X350MW热电工程建设工地,车板交货。

5.14 收货单位: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6 包装与标记

6.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79)机电联字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6.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6.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 合同号;

(2) 目的站;

(3) 收货单位名称;

(4)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 箱号/件号;

(6) 毛重/净重(公斤)

(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6.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6.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另提供中文装箱清单各二份。

6.6 “第二卷”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6.7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6.2注明上述内容。

6.8 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6.9 栅格式箱子及/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6.10 所有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他方式妥善防护。

6.11 卖方及/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6.12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6.13 卖方交付的各种货物,如买方委托代办运输的,在装载到运输工具上时,应绑扎牢固,不能因货物移动造成碰撞而损坏。

6.14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用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 合同号;

(2) 收货单位名称;

(3) 目的站;

(4) 毛重;

(5) 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6.15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卖方七天内到达现场调查。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6.16 卖方要求,买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返还卖方,其费用由卖方承担。

7 技术服务和联络

7.1 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7.2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向买方提交执行7.1项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7.3 在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7.4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7.5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7.6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7.7 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7.8 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设备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给买方和工程有关各方,买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7.9 为合同设备安装工程而雇佣的其他合同商,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买方应予以保密。

7.10 如果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参加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事前通过卖方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7.11 对于卖方主要部件的订货合同和分包合同,卖方应对其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

7.12需要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的分包部分提供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7.13 对于买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卖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且买方不承担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7.14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7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10.11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7.15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7.16 卖方在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中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详细列于附件中。

7.17在第一个大修期内设备出现问题,卖方同意来人及时免费提供技术服务,解决相关问题,除人为因素外造成的设备损坏,卖方负责维修或更换。

7.18机组投运后第一个大修,卖方负责派技术代表到现场进行免费技术指导。

8 质量监造与检验

8.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第二卷”的规定。

8.2 买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买方监造检验的标准应使用附件所列的相应标准。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8.3 买方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项目见“第二卷”。

8.4 卖方应为买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8.4.1 根据本合同设备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符合“第二卷”要求的月度检验计划;

8.4.2 提前15天将设备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买方或买方驻厂代表。

8.4.3 买方驻厂代表有权查(借)阅卖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性报告)及“第二卷”规定的有关文件;对于检验记录,如买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卖方应提供方便。

8.4.4 卖方应负责向买方驻厂代表提供相应的工作、生活方便。

8.5 买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买方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买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8.6 买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买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买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买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8.7 不论买方人员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买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10条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8.8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卖方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第二卷”中列出的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有全套买方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8.9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方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三个月后由于买方原因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8.10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非卖方原因或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8.11 卖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10天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需进行协商,如果卖方认为有必要,买方可同意卖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8.12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商检机关进行商检。请商检机关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8.13 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8.9至8.12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8.14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8.14 卖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一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8.15 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工程设备储放场开箱检验之日起的六个月。

8.16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10条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9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9.1 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建成投产。

9.2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9.3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应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3个月,否则将按10.11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在此期间,如合同设备都能安全稳定运行,即可由双方选择适当时间进行性能验收试验,这项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

9.4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下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

当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行稳定,达到“第二卷”中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则验收认为合格。此后十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第二卷”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9.6条和10.7条办理。

9.5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由卖方免费修理上述微小的缺陷的条件下,买方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9.6 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合同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9.7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经双方确认:

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十条执行;

如属买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此后十天内由买方代表签署并由卖方代表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卖方仍有义务与买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9.8 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买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十五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168小时后,如果因买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12]个月,则此后十五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9.9 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十五天内按照10.4条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9.10 按本章9.4条及9.7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一年保证期终止后到第一次大修时(通常为四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卖方应按照本合同5.8及10.3.1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9.1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调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ah+M+cm

其中:P—总费用(元)

a—人工费(元/小时.人)

h—人时(小时.人)

M—材料费(元)

c—台班数(台.班)

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10 保证与索赔

10.1 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第9条和第10条有关条款执行。

10.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的成套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合同设备在投产后的第一年内,年可利用小时数要求大于[6500]小时;第二年及以后年可利用小时数要求大于[7500]小时,年强迫停机率小于[0.5%],设备可用率大于99%,卖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买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10.3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卖方应负责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1个月内,对于那些在1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买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卖方可委托买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设备的修理,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施工、安装、调试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第一台机组在安装、试运、生产的过程中,若发现或发生质量问题,卖方免费负责第二台机组的改造或升级,并对第一台机组免费处理。

10.4 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在十五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条件是: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卖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0.5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义按8.11条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

10.6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0.7 由于卖方责任,在“第二卷”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总额的5%,并且卖方在买方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买方满意的替换件。

10.7.1交流不停电电源(UPS)设备运行保证值

¥50,000/详见技术协议部分 (单台合同设备)

10.7.2交流不停电电源(UPS)出力保证值

¥100,000/详见技术协议部分 (单台合同设备)

注:主电机功耗考核不在此范围内

10.7.3主要考核指标详见技术规范

11.7.4距离设备外壳1米处噪声≥75分贝时,罚款20000元。

卖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服务,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经济指标。

如上述任何一项的违约金比率超过以上条款指出的违约金比率的五倍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更大的违约金比率来支付违约金,其具体违约金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达不成协议,买方有权暂停全部或一部分性能验收试验。此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买方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替换件。

每套合同设备按照以上(1)至(3)项累积计算的最大违约金总金额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20%。卖方支付最后一笔违约金或者卖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买方接受之日,即为买方承认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10.8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了双方共同确认的系卖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10.9 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5.1、5.4条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收取迟交货物金额的[0.5%];

迟交5~8周,每周收取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9周以上,每周收取迟交货物金额的[1.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由于卖方的交货顺序没有按交货进度执行影响买方下一步施工时,其前所到货物均视为迟交货物。

由于运输的责任而导致一个月以内的迟交,卖方出具有关的设备入库单及发运单,经买方代表确认后,买方可以考虑免于迟交违约金。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六个月时,买方应保留与卖方协商的权力,共同商定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如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0.10 如由于确属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文件时,则每迟交一周,买方将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迟交时间的计算以5.11条规定为准。

10.11 如果由于卖方服务的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双方一致承认的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向买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5%]违约赔偿金,每套合同设备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且卖方需支付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损失和可预期的间接损失。

10.12 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索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20%],但由于设备瑕疵和引发的事故所产生的产品责任和伤害赔偿不在此范围。

10.13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及赔偿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每套机组最后一批交货完毕后的剩余部件,应按合理的进度交付,但在任何情况下应在该机组最终验收证书签发之前。两台机组的公用设备的保证期终止时间应与第二台机组的保证期终止时间相同。

10.14 由于卖方不按时交货,未按时交付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延误以及产品质量问题延误而未按买方要求处理时,为确保工期,买方有权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10.15本合同生效一个月内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由卖方主办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以买方为受益人,格式见附件4。

10.16如果卖方的各项承诺没有兑现,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卖方完全负责。

10.17 所有权、知识产权担保条款

卖方应对合同项下产品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得在这些产品上设定或允许他人设定任何形式的保证或物权担保。卖方应对合同项下产品及相关配套技术、服务依法自主拥有或有权合法使用的知识产权负完全的担保责任。由于卖方不适当、不正确、不完整的履行上述两项担保义务的,视为违约行为。除因独立处理相关侵权纠纷、担负相关费用并向买方支付由此产生的损失。

11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

11.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由一方以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向对方签发,修改通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退还给修改通知书签发一方。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卖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生效。

11.2 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1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留暂停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份的权利。对于这种暂停,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

11.3 根据11.2条款规定,如果买方行使暂停权利后,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暂停部分款项索回。

11.4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买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重大的变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附件以外的范围,买方应考虑卖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卖方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买方意见,与买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

11.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和/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1.6 因买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买方应向卖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并赔偿卖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预期的间接经济损失。

11.7 因卖方原因而不能交货,卖方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并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预期的间接经济损失。

12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破坏、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2.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三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2.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13 合同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法院判决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

13.3 起诉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13.4 法院判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3.5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3.6 在进行诉讼期间,除提交诉讼的事项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14 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14.1 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之日并货款两清止。

14.2 本合同须经 审核备案。

14.3 本合同一式正本4份,副本8份;买方执正本2份,副本7份,卖方执正本1份,副本1份,审核方执正本1份。

14.4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4.5 卖方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主要设备分包商的名单提交买方予以确认,卖方应将从该确认的名单中选定的最后分包商通知买方。分包商一旦选定,卖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且卖方对分包商的过失疏忽或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

14.6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4.7 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姓名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后的两周内通知对方。

14.8 本合同所包括的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9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4.10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14.11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14.12 本合同双方的地址如下:

买 方 卖 方

名 称: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地 址:

邮 编: 832000

电 话: ****-*******

传 真: ****-*******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鄯善县新城东路支行

帐 号:********9868

税 号:***************

法定代表人:罗立国

签 字:

签字日期:

合同审核单位:

合同附件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技术商务文件(包括本合同设备招标前的招标邀请函、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的投标文件、澄清文件、技术规范书,招标后的承诺文件、技术协议、设备合同价格书、供货范围表,以及其它与本合同行为有关的文件)均属于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1 价格表

1.1 一般要求

1.1.1 本表中的设备/部套分项必须与供货范围中的分项内容的序号一致。

1.1.2 当分项价之和与总价不符时,以分项价为准。如有优惠条件,要在分项价中体现,并注明优惠的金额。

1.1.3 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1.1.4 价格表中报价为交货固定不变价格。

1.1.5 报价应注明日期、有效期、交货地点和法定代理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章。

1.2 投标报价表

表1-1 报价汇总表(格式) 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号

项 目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总 价

备 注

1

设备价格

2

备 品 备 件

3

专 用 工 具

4

技术服务费

5

综合运杂费

含保险等

6

其 他

7

合 计

报价说明:

1、报价有效期:

2、具体明细价格见表1-2~表1-7。

3、报价汇总表单独密封。

投标人:

授权代表签字:

报价日期:

表1-2 设备价格分项表(单台/套) 单位:万元

投标人应按下表所列(但不限于此)分项(分部套)报价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价格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投标单位:

授权代表签字:

报价日期:

表1-3 随机及一年运行用备品备件价格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价格

备注

1

2

3

总价

表1-4 专用工具价格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价格

备注

1

2

3

4

小计

表1-5 技术服务费分项价格表

序号

项 目

价 格

备 注

总价

表1-6 运杂费分项价格表(含保险费)

序号

项 目

价 格

备 注

总价

表1-7 保险费

序号

项 目

价 格

备 注

总价

表1-8 其 他

序号

项 目

价 格

备 注

总价

说明:表1-2~表1-8各表合计数应与表1-1对应项一致。

投标单位:

授权代表签字:

报价日期:

表1-9 国内分包与外购部件分项价格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价格

备注

总价

表1-10 进口设备(部套)价格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价格

备注

总价

表1-11 投标人推荐的三年运行用备品备件价格表(可选项)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价格

备注

总价

投标单位:

授权代表签字:

报价日期:

附件2 分包与外购

投标人要按下列表格填写分包情况表,每项设备的候选分包厂家一般不小于3家,并报各分包厂家的简要资质情况。

分包情况表


序号

设备/部组件

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厂家名称

交货地点

备注


注:上表中的序号和内容应与供货范围一致

附件3 大件部件情况

投标人应把超级超限的情况详细予以说明


序号

部件名称

数量

长x宽x 高

重 量

厂家名称

货物发运地点

运输方式

备注

包装

未包装

包装

未包装


注: 上表中的序号和内容应与供货范围一致

附件4 履约保函(格式)

致: (招标人名称)

本保函是为 (投标人名称) (以下称投标人)于 (日期) 签订第 (合同号) 合同为买方提供 (设备名称) 提供履约担保。

(银行名称) (以下简称银行)以及他的继承人,受让人为了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并放弃追索权,根据并同意下列条款,保证付给买方合同设备价格的%(百分之),即 万元人民币。

(a) 当投标人未能忠实地履行合同文件规定和此后双方同意的对合同的有效修改、补充和变动(以下简称违约),无论投标人有无不同意见,银行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通知时,银行将按招标人所要求的上述金额和方式付给招标人。

(b) 按上述承付的金额将是净数,不得扣除现在或将来应付的任何税捐、关税、费用、手续费或任何性质的由任何人加予的保留款。

(c) 本保函的规定是我们银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合同条件的修改,以及招标人所允许的时间改变或任何让步,除条款中有规定免除银行的责任外,都不能解除我们银行在这方面的义务。

(d)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不迟于30天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理赔完毕后。

(投标人银行的名称) 公章

(签发人名和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

投标人要提交下列文件:

1. 经过当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局复印件);

2. 生产许可证(如果投标设备无需生产许可证,请说明)、有关鉴定材料;

3. 工厂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

4.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5.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和审计

报告;

6. 资信证明;

7. 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

8. 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9. 其它文件和资料。

附件6 差异表

投标人要将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差异之处汇集成表。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要单独列表。

差异表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序号

条目

简要内容

条目

简要内容

附件7 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附件8招标文件附图

(根据具体设备的需要提供)

附件9 投标人承诺函(格式)

投标人承诺函

项目名称:

日期:

致: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名称)

很荣幸能参与上述项目的投标.

我代表 (投标人名称) ,在此作如下承诺:

1. 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 投标报价为闭口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和合同有效期内,该报价固定不变。

3. 若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货,为工程提供优质的设备和服务。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合同设备质量问题,我方一定尽快修理更换/退货,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4. 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招标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我方完全接受。

5. 若中标,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附件10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项目名称:

日期:

致: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授权人姓名)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公司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被授权人签名:授权人签名:

职务:职务:

投标人公章:

附件11 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

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项目名称:

日期:

致: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愿意针对上述项目进行投标。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我公司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第二卷 技术部分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2×350MW热电联产工程

交流不停电电源(UPS)

技术规范书

编制: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2016年4月 乌鲁木齐

目 录

附件1 技术规范·························· 1

附件2 供货范围·························· 10

附件3 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12

附件4 交货进度·························· 13

附件5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4

附件6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16

附件7 分包商/外购部件情况···················· 19

附件8 大(部)件情况······················· 21

附件9 差异表··························· 22

附件10 招标文件附图························ 23




附件1 技术规范

1 总则

1.1 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的工业级交流不停电电源装置。它提出了对该装置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及供货范围。

1.2 投标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技术和工艺成熟先进,且已设计、制造过多台同类产品,具有十分优良的制造、运行业绩,并经多年连续运行和使用实践检验证明是成熟可靠的优质产品。

1.3 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有关国家标准,并且功能完整、性能优良的优质产品及其相应服务。同时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4 投标方对其供货范围内的所有产品质量负有全责,包括其分包和外购的产品。

1.5 投标方供货的产品如果由于设计、制造质量问题而导致机组无法正常投产、供货设备无法长期连续、安全、经济、稳定、可靠地运行,无法满足所有技术性能要求,则投标方必须为此负全部责任。

1.6 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投标方如对本技术规范书有异议(或差异),不论是多么微小,均应在其投标书中以“与技术规范书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说明。

1.7 投标方在设备设计和制造中应执行规范书所列的各项现行(国内、国际)标准。规范书中未提及的内容均满足或优于所列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有关国际标准。有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在此期间若颁布有要求更高、更新的技术标准及规定、规范,则以最新技术标准、规定、规范执行。

1.8 合同签订之后,按技术协议要求,投标方提出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招标方。

1.9 在签订合同之后,招标方和设计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定或工程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可由三方共同协商,但投标方最终应予解决。

1.10 本技术规范书未尽事宜,由招、投标双方协商确定。

1.11 本工程采用KKS标识系统。投标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资料、图纸)和设备铭牌上标识均按4级编码系统。投标方对KKS标识代码的唯一性、规律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扩展性负全责。标识原则、方法采用KKS编码原则。

1.12 投标方在投标书中必须列出2013~2015年UPS的销售业绩,要求有小计和总计数量,业绩中必须列出日期,2013年以前业绩不应统计。

2 环境条件

2.1 周围空气温度

2.2安装地点: 户内

2.3累年极端最高气温: 46.5℃

2.4累年极端最低气温: -28.7℃

2.5场地标高为:377.8m

2.6 室内相对湿度: 43%

2.7 地震烈度为7度。

2.8 防护等级 : IP32

3 设备规范及引用标准

3.1 设备名称: UPS

3.2 型式及用途

3.2.1 型式:工业级交流不停电电源装置

3.2.2 用途:本技术规范书所包括的设备将安装在主厂房中,用于热力、电气主系统控制操作及装置电源。

3.2.3 数量:2台套

3.3 UPS容量: 80kVA

3.3 安装地点:户内

3.4 工程概况:

发电机容量: 2×350 MW

机组控制方式: DCS 控制

3.5 引用标准:

3.5.1供货设备包括投标方向其他厂商购买的所有附件和设备,这些附件和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范或法规的最新版本或其修正本的要求, 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将包括在投标期内有效的任何修正和补充。

3.5.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均须遵守最新的国家标准(GB)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以及国际单位制(SI)标准。如采用合资或合作产品,还应遵守合作方国家标准,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按高标准执行。

所有螺栓、双头螺栓、螺纹、管螺纹、螺栓夹及螺母均应遵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单位制(SI)的标准。

3.5.3 应遵循的主要现行标准

所提供的设备应满足以下的规范和标准但不限于此。

■ IEC-1959(UL950) 适用电子产品与商务设备之安全标准

■ UL-1778 适用不断电电源供应器之安全标准

■ EN-50091-1-1 适用不断电电源供应器之一般安全要求

■ EN-50091-2 电磁相容性要求

■ EN-50091-3 产品特性要求

■ IEC-1000-4-2 ESD level IV(静电放电)

■ IEC-1000-4-3 RS level Ⅲ(电磁耐受性)

■ IEC-1000-4-4 EFT level IV(快速暂态干扰)

■ IEC-1000-4-5 SIR level IV(突波耐受性)

■ EN55022/FCC Class A(电磁辐射干扰)

■ IEC801-805 ±6KVA 瞬间电压抗冲击标准

这些法则和标准提出了最基本要求,如果根据投标方的意见并经招标方同意,使用优于或更为经济的设计或材料,并能使投标方设备良好地、连续地在本规范所规定的条件下运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4 技术要求

4.1 不停电电源装置应设计成具有下列功能:

4.1.1交流不停电电源系统应在正常和事故情况下,向重要负荷提供可调整的正弦交流电压。

4.1.2 使重要负载与电厂辅助系统产生的瞬变干扰隔离。

4.1.3 在正常和事故运行下交流电源故障时对重要负载的电源供应不中断。

4.1.4 能充分承受所带负载的冲击电流,并且切除支路故障时不会对系统产生不利的影响。

4.1.5 不停电电源装置应具有快速切除故障的功能。UPS屏内的开断设备的开断容量应大于最大的短路电流有效值。电缆容量和母线的连续额定容量应等于或大于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最大的负荷电流或在保护装置切除故障以前的故障电流。

4.1.6 平均无故障时间>20万小时;

4.1.7 采用微机数字型调节控制系统;

4.1.8 装置应具有故障自诊断功能,并可在显示器上给出情况说明;

4.1.9 装置应具有事故追忆功能,并可在显示器上给出情况说明;

4.1.10 旁路电源和逆变器输出应通过高速静态切换开关接至交流不停电电源母线。如果旁路交流电源的变化在所规定的范围内,而此时逆变器输出的暂态响应时间超出了要求的调节范围,或当逆变器输出电压降低,或当输出频率变化超出规定的范围时,高速静态切换开关应能自动将交流不停电电源母线的供电电源切换至旁路电源。逆变器与旁路电源之间切换时间应小于4ms;

4.1.11 装置应留有通讯接口,可与DCS联网,进行远程双向通讯,通过计算机可监视、检测UPS内部的运行参数及控制UPS的运行方式;

5 系统构成

UPS装置由UPS主机和旁路系统构成,主要包括:输入输出隔离变、整流器、逆变器、静态转换开关、手动旁路开关、隔离二极管、旁路隔离变压器、调压稳压器等。

UPS主机和旁路系统应采用进口产品,投标方应提供UPS主机及旁路系统的原产地证明书及海关商检证明。

UPS装置的各柜应能并排布置,外形尺寸及颜色应协调一致。

系统接线简图如附图所示,投标方提供(推荐)产品如有差异,应在投标书中明确提出。

正常状态:由主电源供电,UPS提供稳定的AC220V、50Hz正弦波电源给负载;

故障状态:当主电源故障时,逆变器自动改由外供的电厂单元机组蓄电池直流系统电源供电,UPS提供稳定的AC220V、50Hz正弦波电源给负载,当蓄电池直流系统电源放电至极限时,UPS逆变器将自动关断。当主电源恢复正常后,逆变器自动恢复由整流器供电;

旁路(自动/手动)状态:如果因为内部故障等原因,逆变器输出电压不正常,静态开关可将负载自动切换至旁路系统的备用电源上。如果因为维修等原因,可以通过手动操作旁路开关不间断地将负载切换至旁路系统的备用电源上,并完全与UPS其他设备绝缘,返回时负载的电源也是不间断的。

5.1 整流器

每套UPS配置一套整流系统。

5.1.1 调节交流输入的整流器向逆变器提供恒定的直流电压。整流系统应包括隔离输入变压器、可控整流桥、控制板。整流器输入变压器由三相输入供电。

5.1.2 整流器提供逆变器一个恒压直流电源。取最高电压不小于1.125倍的直流母线额定电压。

整流器输入电压的允许变化率不小于额定输入电压+20%~-20%,允许频率变化率不小于额定输入频率的±5%。

5.1.3 整流器应具有全自动限流特性,以防止输出电流超过安全的最大值,当限流元件故障时,其后备保护应能使整流器跳闸。

5.1.4整流器输出电压应该加以调节以保证在所有负载条件下都不低于单元机组蓄电池电压。这将保证不管蓄电池是处于浮充或均充条件下,整流器的输出电压总是超过单元机组直流系统的电压,以免单元机组直流系统对逆变器造成反馈。

整流器输入:

1)电压:380/220V AC±20%

2)频率:50Hz±6%

3)线制:三相四线制

4)短路电流:40kA

5.2 逆变器

每套UPS配置一台逆变器(含输出变压器)。

5.2.1 逆变器的输入由整流器直流输出及带闭锁二级管的蓄电池直流馈线并联供电。当整流器输出电源消失时,切换至蓄电池直流馈线供电。

5.2.2 当整流器输入电压和频率在允许的规定值范围内变化或蓄电池组直流母线电压变化率为额定值的±15%时,逆变器在各种工况运行时,其输出电压的变化率应不超过额定值的±1%,频率变化率应不超过额定值的±5%,逆变器的总谐波有效值应不大于5%,任何单一谐波有效值应不大于2%。

5.2.3 逆变器应具有全自动限流特性。过载或出口短路时,应将输入电流限制在安全范围内。当短路切除后能自动恢复正常运行。限流元件故障时,后备保护应能将逆变器跳闸,并发出报警信号。

5.2.4 逆变器在功率因数0.7~-0.9运行时,最大冲击负荷为额定值的1.5倍时,应能承受60s。

5.2.5逆变器的输入经调节后的整流器直流输出或者单元机组的蓄电池,蓄电池电压可以在全充电压和均充电压之间变化。

5.2.6 阻塞二极管的额定负载应为逆变器的最大输入电流,并且在它的输出终端应有直流短路自保护。

逆变器输出:

1)电压: AC 220V ±1%

2)频率: 50Hz±0.5%

3)谐波失真度 <4%

5.3 旁路变压器

5.3.1 旁路变压器包括旁路隔离变压器和调压稳压装置。

5.3.2 隔离变压器和调压稳压装置串接起来,给每套UPS的主配电屏提供220V的交流旁路电源。旁路变压器投入运行能保持和逆变器相同的输出电压。

5.3.4 旁路隔离变压器为380/220V ,50Hz,单相。

5.3.5 调压稳压装置为380/220V ,单相,从隔离变压器的付方进线。调压稳压装置的输出供给负载。负载由旁路变压器供电时应有报警指示。

5.3.6 变压器应为干式绝缘,并且在额定负载条件之下,环境温度为40℃时温升不超过75K。

5.4 闭锁二极管

闭锁二极管的额定电流应能长期承受逆变器的最大输入电流。闭锁二极管的反向峰值电压应不小于2500V。

5.5 静态转换开关

5.5.1 在逆变器输出电压消失、受到过度冲击、过负荷或UPS负载回路短路时,静态高速切换开关应自动将配电柜负载切换到旁路交流电源。从逆变器输出电流消失到切换到旁路电源,总的切换时间应不大于5ms。

5.5.2当逆变器恢复正常运行时,静态切换开关应能延时自动将负荷切至逆变器输出。也能手控解除静态切换开关的自动反向切换。

5.6 手动旁路开关

5.6.1 手动旁路切换开关应有接通—中间—断开三位置,以便当逆变器和静态切换开关或后者退出运行进行维修时,不致使负荷停电。手控旁路开关在接通位置时将静态切换开关旁路的同时,应切断逆变器的同步信号。

5.6.2 设置逆变器输出与旁路电源的同步控制装置,以保证逆变器输出与旁路电源同步。如果电厂频率偏离限定值,逆变器应保持其输出频率与在限定值之内。当电厂频率恢复正常时,逆变器应自动地以每秒1HZ或更小的频差与电厂电源自动同步。同步闭锁装置应能防止不同步时手动将负载由逆变器切换至旁路。UPS控制屏上应设有同步指示。手动切换时,逆变器输出应和旁路同步。逆变器故障或外部短路由静态切换开关自动切换时则不受此条件的限制。

5.6.3 每套UPS装置应提供单路AC 220V、50Hz配电输出,能承受80kVA的输出容量,且均须经过操作保护设备(断路器)引至输出端子。

5.7 交流馈线柜

5.7.1 输出回路:主厂房(每台机)一面配电柜,每面配电柜至少32回馈线,最终应以设计院订货图为准;

5.7.2 回路容量:每面柜暂按200A×2、100A×2、63A×2、40A×8、20A×14、6A×4配置,最终以设计院图纸要求配置;

5.7.3 所有馈线开关采用ABB、西门子或施耐德交流塑壳断路器(40A及以下的采用微型),断路器应带两付报警接点。

5.8 在UPS的正常交流输入端、旁路系统的交流输入端和来自电厂直流系统的输入端必须装设操作保护用断路器。断路器的额定开断电流不小于40kA。

5.9每套静态的不停电电源装置必须至少配置但并不限于下列监测设备和表计:

5.9.1 整流器输入低电压报警继电器。

5.9.2 直流输入低电压报警继电器。

5.9.3 旁路交流电源低电压报警继电器。

5.9.4 逆变器输入过高/过低电压报警继电器。

5.9.5 UPS输出报警继电器:高/低电压,高/低频率。

5.9.6 整流器输入电流表。

5.9.7 整流器输入电压表。

5.9.8 整流器输出电流表。

5.9.9 逆变器输入电压表。

5.9.10 逆变器输出电压表。

5.9.11 逆变器输出频率表。

5.9.12 旁路交流电源电压表。

5.9.13 UPS输出电流表。

5.9.14 UPS输出电压表和频率表。

5.9.15 静态转换开关(投于旁路位置)报警继电器。

5.9.16 运行状态指示灯:“正常”、“蓄电池运行”、“旁路”。指示灯应采用ABB、西门子或施耐德产品。

5.9.17 UPS为单元机组DCS系统提供以下硬接线信号:直流输入电压、电流,旁路柜输入电压,旁路柜输出电压,UPS系统交流输入电压、输入电流、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上述信号类型应为4-20mA电流信号。

5.9.18 所有报警信号为就地安装,并将UPS保护故障、状态信号点及UPS故障总信号应以无源接点输出至单元控制室DCS。详细信号如下(并不限于下列):正常模式、电池模式、旁路模式、UPS整理器关闭、UPS过载、UPS紧急开关状态、UPS蓄电池故障、UPS旁路异常、UPS主电源异常、UPS维修旁路状态、UPS主机告警、UPS温度高、UPS风扇故障、UPS故障总信号。

6 技术参数

6.1 UPS交流输入:

6.1.1 电压:380/220V AC±20%

6.1.2 频率:50Hz±6%

6.1.3 线制:三相四线制

6.1.4 短路电流:40kA(额定电压下,三相对称短路电流有效值)

6.2 旁路输入电源:

6.2.1 旁路系统输入电压:380V AC±15%

6.2.2 频率:50Hz±6%

6.2.3 短路电流:31.5kA(额定电压下,单相短路电流有效值)

6.3 UPS直流输入:

6.3.1 直流蓄电池输入端加二极管隔离

6.3.2 正常输入电压范围:220V DC +20%~-15%,稳压工作范围

6.3.3 最大输入电压范围:220V DC±25% 极限工作范围

6.4 UPS输出

6.4.1 额定容量:80kVA 功率因数0.8滞后

6.4.2 总效率: 投标方填写

6.4.3 电压:AC 220V±1%

6.4.4 电压稳压范围:

a)静态稳压精度0~100%负载 ±1%

b)动态稳压精度100%负载突变 ±4%

6.4.5 恢复时间:<25mS

6.4.6 逆变器:

a)输出容量:80kVA

b)输出功率因数范围:0.4感性,1.0容性

c)过载能力不低于:

125%额定负载 10分钟

150%额定负载 1分钟

6.4.7 静态开关转换时间:<4mS

6.4.8 静态开关及旁路系统过载能力不低于:

125%额定负载 60分钟

150%额定负载 30分钟

1000%额定负载 1分钟

6.4.9 短路特性:

逆变器:200%额定负载 100mS

6.4.10 频率: 50Hz

6.4.11 稳频精度(本机频率) <±0.1%

6.4.12 波形:正弦波

6.4.13 谐波失真度 <4%(线性负载)

<5%(非线性负载)

6.4.14 允许的功率因数 0.4滞后~0.9超前

6.4.15 进线、馈线开关采用ABB、西门子或施耐德产品

6.5 一般数据:

6.5.1 EMC按照 EN55022

6.5.2 噪音 < 投标方填写dBA

6.5.3 防护等级 不低于IP32

7 质量保证、试验

7.1 产品质量保证期为二年。投标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与规范书中所列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有关标准应符合第三章的规定。

7.2 投标方应遵守本规范书中各条款和工作项目的ISO-9001,GB/T19001质量保证体系,该质量保证体系已经过国家认证和正常运转。

7.3 试验内容

7.3.1 材料试验

UPS系统的各主要部件应进行工厂试验,以检查部件和材料是否有缺陷,检查部件的设计和结构是否满足本规范书的要求。

7.3.2 工厂试验

投标方应按照其准备进行出厂试验证明的前一周通知招标认参加。

7.3.3 UPS系统应在工厂进行全部接线和调整,并进行常规检查、接线检查、运行及绝缘检查,以确保设备功能的完好性,适应性和满足本规范书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即使进行了所需试验,并满足设备验收标准,投标方也应对提供满足规范要求的设备负有责任。

7.3.4 控制接线工厂试验如下:

7.3.4.1 每回路应作连续性试验;

7.3.4.2 每回路应在设备接入情况下,用1000伏兆欧表进行绝缘电阻试验。绝缘电阻值应不低于25MΩ(含半导体器件的回路不作该项试验)。

7.3.5 UPS系统应根据NEMA、PV4标准,至少要作如下试验:

7.3.5.1所有常规试验;

7.3.5.2 噪音试验;

7.3.5.3 输入电压和电能试验

7.3.5.4 短时电流试验

7.3.5.5 短路电流试验;

7.3.5.6 输出电压不平衡试验;

7.3.5.7 电压升高试验;

7.3.5.8 电压降低试验;

7.3.5.9 额定持续负载试验和轻载下的效率试验。

7.3.5 UPS系统应作空载和轻载试验,试验时间最短为24小时。

7.3.7 投标方应负担试验所需设备、仪表、工具、人员等费用,包括更换坏的材料和重新进行试验的费用。

7.3.8 应根据ANSI C37、90中的有关导则作冲击耐受能力试验,冲击试验波应在第一周波前半周期内达到峰值3000伏。波形应在0.5ms内从10%升至90%,而后在100KHZ将峰值降为60%,见IEEE587中图2。

7.3.9 现场试验

7.3.9.1 设备安装完后,应进行验收试验,以验证设备在实际运行环境下,是否满足运行要求。

7.3.9.2 如果UPS系统或系统的某一部件不满足规定的性能要求,投标方应根据双方技术协议,负责修理,重新制作或更换损坏部件。

7.3.9.3 UPS逆变器应在0~100%负载变化范围内保持输出电压波动范围在±1%,频率波动范围在±0.5%以内。功率因数0.8。

7.3.9.4 UPS逆变器输出总谐波分量不应超过2%rms。




附件2 供货范围

1 一般要求

1.1 本章节规定了招标设备的供货范围。投标方保证提供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

1.2 投标方应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

1.3 投标方方应提供所有安装和检修所需专用工具和消耗材料等,并提供详细供货清单。

1.4 提供用于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维修所用的专用工具、设备商业运行前所必须的备品备件清单。推荐设备三年商业运行或首次大修所需的备品备件清单,供评标参考,但不列入投标总价。

1.5 投标方提供所供设备中的进口件清单。

2 供货范围(不限于此)

投标方应确保供货范围完整,应满足招标方对安装、调试、运行和设备性能的要求,并提供保证设备安装、调试、投运相关的技术服务和配合。在技术规范中涉及的供货要求也作为本供货范围的补充,若在安装、调试、运行中发现缺项,投标方应补充供货。

2.1 提供2套(每台机一套)主厂房80kVA 静态不停电交流电源装置;

以上每套静态不停电交流电源装置应包括输入、输出隔离变、整流器、逆变器、静态高速切换开关、闭锁二级管、手控旁路切换开关、旁路隔离变、调压稳压装置以及馈电柜等。

投标方填写: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 注

1

2

3

4

5

6

7

2.2 备品备件

随机备件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 注

1

负荷开关

6

2

辅助保险

2

3

微动保险

10

4

2.3 专用工具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单位

数量

备 注





附件3 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1 投标方应按照中国电力工业使用的标准及响应的代码、规则对图纸编号,并且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

2 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3 投标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一般可分为投标阶段,配合设计阶段,设备监造检验、施工调试试运、性能试验验收和运行维护等四个方面。投标方须满足以上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4 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投标方应及时免费提供。

5完工后的产品应与最后确认的图纸一致。投标方对图纸的认可并不减轻投标方关于其图纸的正确性的责任。设备在现场安装时,如投标方技术人员进一步修改图纸,投标方应对图纸重新收编成册,正式递交招标方,并保证安装后的设备与图纸完全相符。

6 投标方必须提供必要的图纸和资料:

l 中文说明书(含详细的日常操作、维护说明和试验步骤等内容)

l UPS系统图、原理接线图;

l UPS主机柜、旁路柜及配电柜外形图、安装尺寸、安装接线图;端子排图等。

l 总装图,说明各主要元件的布置、动力和控制电缆的进口,安装详图、维护和运行所需间距、安装基础图、额定电气参数、基础荷载图(含地震荷载)等。

l UPS总重、运输重量。

l 设备规范表。

l 供货清单

l IS09000质量认证书、产品合格证书、制造检验记录、电气试验报告(包括外购件)、出厂试验报告。

l UPS装置所产生的最大热量和冷却方式。

7 投标方在产品完成后应向招标方提供的随机装箱资料(十五份、电子版2套):




附件4 交货进度

1、投标人保证在以下时间之前交货完毕。投标人负责在投标时提供详细的交货进度计划,并经招标人确认后生效。并且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具体交货时间进行调整,投标人必须积极配合,并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2、设备交货进度:第一台机组前,第二台机组前 

3、交货地点: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指定地点。

序号

设备(部件)名称

交货时间 (#1机)

交货时间 (#2机)

1

2

3

4

5

6

7

8

备注:各类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随各自的设备同期到货。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附件5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投标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向招标方提供与规范书中所列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有关标准应符合第三章的规定。

2 投标方应遵守本规范书中各条款和工作项目的ISO-9001,GB/T19001质量保证体系,该质量保证体系已经过国家认证和正常运转。

3 试验内容

3.1 材料试验

UPS系统的各主要部件应进行工厂试验,以检查部件和材料是否有缺陷,检查部件的设计和结构是否满足本规范书的要求。

3.2 工厂试验

投标方应按照其准备进行出厂试验证明的前一周通知招标认参加。

3.3 UPS系统应在工厂进行全部接线和调整,并进行常规检查、接线检查、运行及绝缘检查,以确保设备功能的完好性,适应性和满足本规范书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即使进行了所需试验,并满足设备验收标准,投标方也应对提供满足规范要求的设备负有责任。

3.4 控制接线工厂试验如下:

3.4.1 每回路应作连续性试验;

3.4.2 每回路应在设备接入情况下,用1000伏兆欧表进行绝缘电阻试验。绝缘电阻值应不低于25MΩ(含半导体器件的回路不作该项试验)。

3.5 UPS系统应根据NEMA、PV4标准,至少要作如下试验:

3.5.1所有常规试验;

3.5.2 噪音试验;

3.5.3 输入电压和电能试验

3.5.4 短时电流试验

3.5.5 短路电流试验;

3.5.6 输出电压不平衡试验;

3.5.7 电压升高试验;

3.5.8 电压降低试验;

3.5.9 额定持续负载试验和轻载下的效率试验。

3.5 UPS系统应作空载和轻载试验,试验时间最短为24小时。

3.7 投标方应负担试验所需设备、仪表、工具、人员等费用,包括更换坏的材料和重新进行试验的费用。

3.8 应根据ANSI C37、90中的有关导则作冲击耐受能力试验,冲击试验波应在第一周波前半周期内达到峰值3000伏。波形应在0.5ms内从10%升至90%,而后在100KHZ将峰值降为60%,见IEEE587中图2。

3.9 现场试验

3.9.1 设备安装完后,应进行验收试验,以验证设备在实际运行环境下,是否满足运行要求。

3.9.2 如果UPS系统或系统的某一部件不满足规定的性能要求,投标方应根据双方技术协议,负责修理,重新制作或更换损坏部件。

3.9.3 UPS逆变器应在0~100%负载变化范围内保持输出电压波动范围在±1%,频率波动范围在±0.5%以内。功率因数0.8。

3.9.4 UPS逆变器输出总谐波分量不应超过2%rms。




附件6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1.1 投标人派员现场技术服务

1.1.1 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的目的是使所供设备安全、正常投运。投标人要派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在投标阶段应提供包括服务人月数的现场服务计划表。如果此人月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投标人要追加人月数,且不发生费用。

现场服务计划表

现场服务计划表

序号

技术服务内容

计划人天数

派出人员构成

备注

职称

人数

1

2

3

1.1.2 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应具有下列资质:

a) 遵守法纪,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b) 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

c) 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或相近机组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地进行现场指导;

d) 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

投标人要向招标人提供安装服务人员情况表。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更换不合格的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

1.1.3 投标人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职责

a) 投标人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设备催交、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安装指导、调试、参加试运和性能验收试验。

b) 在调试前,投标人技术服务人员应向招标人技术交底,讲解和示范将要进行的程序和方法。对重要工序(见下表),投标人技术人员要对施工情况进行确认和签证,否则招标人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经投标人确认和签证的工序如因投标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错误而发生问题,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投标人提供的安装、调试重要工序表




序号

工序名称

工序主要内容

备注

1

2

3

c) 投标人现场安装服务人员应有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问题。如现场发生质量问题,投标人现场人员要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如投标人委托招标人进行处理,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d) 投标人对其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e) 投标人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事先应与招标人协商。

1.1.4 招标人的义务

招标人要配合投标人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工作,并在生活、交通和通讯上提供投标人方便,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1.2 培训

1.2.1 为使合同设备能正常安装和运行,投标人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与工程进度相一致。

1.2.2 培训计划和内容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列出

培训内容

序号

培训内容

计划人/月数

培训教师构成

地点

备注

职称

人数

1

2

1.2.3 培训的时间、人数、地点等具体内容由供需双方商定。

1.2.4投标人为招标人培训人员提供设备、场地、资料等培训条件,并提供食宿和交通方便。

1.3 设计联络

有关设计联络的计划、时间、地点和内容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设计联络计划表

序号

次数

内 容

时间

地点

人数

1

2

1.4 设备质保期为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由于招标方原因导致合同设备未能如期进行初步验收,至投标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时止。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附件7 分包商/外购部件情况

1、投标方要按下列表格填写分包情况表,每项设备的候选分包厂家一般不少于3家,并报各分包厂家的简要资质情况。

分包情况表


序号

设备/部件

厂家

名称

交货

地点

备注


说明:

1. 投标方供货范围内的所有分包商应列入此表,否则验收时按投标方自产考核。

2. 每项外购设备至少应列出两家不同型号规格和生产厂家的分包商,供招标方选取。

3. 投标方应无条件允许招标方选取与清单内分包商具有同样资历的清单以外的分包商。

4. 上表中的序号和内容应与附件2的一致。

2、投标人要按下列表格填写进口部件及材料一览表。




进口部件及材料一览表

序号

名 称

规 格

单位

数量

产地

制造厂商

备注

1

2




附件8 大(部)件情况

投标方应把超级超限的情况详细予以说明,若无请注明。


部件

名称

数量

长×宽×高

重量

厂家名称

货物发运地点

运输方式

备注

包装

未包装

包装

未包装


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详细列出单件设备运输重量超过30t,以及长度超过13m,宽度超过3.0m,高度超过3.0m的设备名称及件数(上述所列数据有一项不满足即应列出)。同时须对所有投标设备(包括大件设备)运输方案(运输车辆型号及数量、运输路线,包括始发站、经过车站或路局、到达车站等)、运输距离做出详细说明。

当投标人设备的运输尺寸超出上述给定的铁路运输或公路运输规定的界限要求时,投标人应承担由于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运输而发生的费用,大部件运输费用见附件6价格表。

投标人应提供所有大部件的实际尺寸草图和包装后的发货(车上)尺寸草图。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附件9 差异表

投标方要将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差异之处汇集成表。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要单独列表。

差 异 表

序号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条目

简要内容

条目

简要内容

1

2

3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附件10 招标文件附图

UPS系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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