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流系统设备招标公告
直流系统设备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SDY(SS)ZB-2016-026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2×350MW热电联产工程
直流系统设备招标文件
招 标 人: |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
设 计 单 位: | 中国能建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2016年4月
总 目 录
第一卷 商务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一部分 招标书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经济合同基本条款
附 件
第二卷 技术部分
第一卷 商务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辅机直流系统设备 招标编号:HSDY(SS)ZB-2016-026 招标范围:直流系统2台 |
2 | 招标人: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
3 | 投标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可用投标保函支付) |
4 | 投标文件有效期:90天 |
5 | 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4月26日19:00 (北京时间) |
6 | 投标文件的数目:投标原件扫描件电子版一份(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报价部分) |
7 | 投标文件递交至:tqw@hoshinegroup.com |
8 | 开标日期:无 (北京时间) |
9 | 开标地点:本次投标采用电子版投标方式 |
10 | 数量调整: |
11 | 交货期: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第二卷”。 |
12 | 付款方式:详见合同条款。 |
13 | 投标人须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如果在投标资格、商务、技术等方面有偏离,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一一列出,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视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另外,投标人应对字体置黑的条款、注有“可能导致废标”或“投标无效”字样的条款、以及加注“*”号的条款引起重视,如不满足此类条款的规定,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14 | 备注:开标时,投标人应在密封的投标文件之外随身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投标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原件,以备现场查验。如不满足此项要求,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第一部分 招 标 书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现对其所需的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工程辅机,直流系统设备采购项目进行邀请招标。
1、标书编号:HSDY(SS)ZB-2016-026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招标内容:
1.本标书招标内容为直流系统设备及其指导安装调试等相关服务,各投标商应提供项目的供货及安装调试范围清单。招标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要求详见第二卷技术部分。
2. 设备及材料制造标准按国家现行规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部标或行业标准)。
三、有关说明
1.项目所需的原材料、外协件、配套件、外购件等均由投标商负责。
2.项目总报价应一次性报定,应包括:原材料、生产制造、检验、保险、利税、管理、运输、材料费及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其它服务事项等全部费用,该设备由投标方负责供应。
3.质量及验收:本招标文件中的项目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行业标准制造;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4.项目地点:直流系统设备2×350MW热电联产工程建设工地。
5.要求交货期:详见设备需求一览表。
四、招标文件价格:无
五、投标地点:邮箱
六、投标截止日期:2016年4月26日下午19:00(北京时间)
七、开标时间:2016年4月27日上午11:00(北京时间)
八、开标地点:无。
九、删除
十、联系电话及银行帐户信息
开户名称: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鄯善县新城东路支行
帐 号:********9868
E-mail: tqw@hoshinegroup.com
电 话:****-*******
传 真:****-*******
联系人:申珍珠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1.定义
(1)项目法人/建设方:指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2)招标人: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3)投标人:由项目法人认可的符合投标资格的参加本工程投标的单位,它应能按招标书要求提出投标书,中标后实施合同,即招标阶段的卖方。
1.1招标范围和要求
1.1.1 本招标书对下列设备进行招标。
本招标文件仅针对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配套的直流系统设备。
1.1.2 投标单位应提供随机供应的备品备件的规范、数量清单。
1.1.3 投标单位应提供安装、检修用的专用工具规范、数量清单。
1.1.4 投标单位应说明提供的设备水平和已售出相同参数、容量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提供给本工程的设备已做及要做哪些改进,预期效果如何。
1.1.5 卖方应负责对提供的设备进行包装、发运、交货。
卖方应按设备特点进行包装,达到防雨、防潮、防霉、防锈、防震、防腐蚀等要求,对大型结构零件、部件用油漆标记,同时要符合装卸、铁路、公路运输要求,以保证安全无损地运到现场。
1.1.6 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在投产验收过程中解决其中属于制造方面的问题。
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应详细说明在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中提供技术服务的内容。上述技术服务费用已包括在设备总价内。
1.1.7 设备制造过程中,业主将派出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经验且责任心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按国家电力公司国电电源(2002)267号文关于《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参加对设备制造和出厂前的检验和试验并监造,但这并不代替和减轻卖方对质量的责任。
1.1.8 按照本工程计划投产期限和本招标书要求日期提交设备材料,并列出交付进度表。
1.1.9 投标单位须在每份投标书中附满足电厂初步设计所需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投标同时提供二套包括上述文件的光盘)。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为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力设计院做施工图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7天内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台14份、电子文档3份),投标单位应在投标书中分别列出上述图纸、资料、技术文件的清单及交付进度表。其费用已包括在设备总价内。
1.2 招标书的解释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理解不清或有疑问时,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分送各投标单位,或由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予以解释。
1.3 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招标期间,招标单位为了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中的相应内容发出的全部补充通知,均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内,招标单位不再发任何补充通知。
1.4 投标单位的资格
1.4.1 投标单位应具有设计、制造锅炉水环式真空泵设备的经验并附有说明或证明文件。
1.4.2 投标单位应是国家专业定点生产锅炉水环式真空泵设备的工厂,主管部、委审查认为具备生产该设备的能力和技术条件的工厂。投标单位须在投标书中提供其资格证明文件。
1.4.3 凡投标厂商的扩散或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扩散厂家资格证明文件和责任说明书。
1.4.4 投标单位应提供配套厂及扩散厂的名字并应得到买方的认可,投标单位对配套厂扩散厂的产品及相关后果负全部责任。
1.4.5 投标单位应说明设计、制造加工、试验等专业人员和设备的情况。
1.4.6 投标单位应说明所采用的标准和规定及标准规范详细清单(按部套及专业)。
1.5 投标书内容及要求
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书顺序及标号逐项逐条回答招标书的要求并可增加说明或描述性说明,投标书对招标书未提出异议条款,均视为投标单位同意招标书要求。所有投标书与招标书要求有偏差之处,应统一汇总,列出差异表。招标单位将对投标单位对招标书响应程度进行评估。
投标书一式七份,一正六副, 投标同时提供一套所有投标文件的光盘(含图纸)。 “价格表”、“投标保证金”1份应分别单独密封,封面上标明“价格表”、 “投标保证金”和“保密”字样。
1.5.1 投标书内容
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经济合同基本条款的响应
(2)技术规范
(3)投标人承诺函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投标单位银行保函
(6)投标报价表
(7)投标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及报价明细表。
(8)经使用单位确认的近三年销售业绩证明(复印件)。
(9)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及报价。
(10)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1) 技术服务和联络
(12) 分包商情况
(13) 大件部件情况
(14)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文件
(15) 差异表
(16) 投标人要说明的其它内容
1.5.2 投标价格
1.5.2.1 投标单位应认真填写招标书要求价格表和各种分项价格表,若单价、分项总价和投标总价之间有差异,则以单价或分项价累计为准。
1.5.2.2 投标价格:报建设单位现场交货的含税价格,投标报价在标的未变更情况下只能做为合同的最高限价,经商务谈判确定后的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
1.5.2.3 凡投标单位单项报价的项目都有可能单项中标,各单项设备中标单位相互之间有积极配合的责任和义务并应接受用户的协调且不应有任何费用问题,如对某些单项,投标单位拒绝单项中标或单项中标时价格不同,应在招标书中予以明确。
1.5.3 投标货币
投标所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1.5.4 投标语言
标书及相互往来的信函文件编写均为中文,如果投标单位提供的印刷文件用的是另一种语言,则需有中文译本并附有相应的页码,在这种情况下,解释以中文为准。
1.5.5 投标单位保证金
1.5.5.1 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为30万元人民币,可用银行汇票、转帐支票或电汇、现金支付,也可用投标保函支付。
1.5.5.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后90天或应招标单位要求而延长的日期。
1.5.5.3 投标保证金用以补偿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由于投标单位出现下列行为时遭受的损失: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书。
(2)投标人被通知预中标后,拒绝按预中标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预中标时规定的技术规范、供货范围和价格来签订合同)。
当出现上述2条中之一时,招标单位可不向投标单位退还保证金或向投标单位担保银行兑现投标保证金。
1.5.5.4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将通知未中标单位,并于5日内退回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无义务解释落标原因,对于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予以退还,但对其承担保密责任。
1.5.6 投标书的有效期。
投标书有效期应为投标截止日期后90天,或应招标单位的要求而延长。
1.5.7 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单位是否中标,投标单位有关本项目投标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1.5.8 投标书的提交
投标人应派专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指定的开标现场。
1.5.9 投标书的修正和补充
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单位可通过向招标单位递交书面文件来修正或补充已送出的投标书,该文件应密封,封皮上注明“补充投标”。补充投标书面文件应由原投标代表签字并盖投标单位公章方生效,并应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递送到,逾期无效。
招标单位在投标书截止日期后的3天内就投标书的内容向投标单位进行质询,并允许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日期,根据质询要求以书面文件形式,对该文件价格部分应密封,封皮上注明“补充投标”。
1.5.10投标单位的建议
投标单位可对技术规范提出补充建议或说明,提出比招标书要求更为合适的建议方案,但应说明对技术条件、价格、运行、维护、检修、安装等各方面的影响,并列出规范差异表附于附件中。
1.6 删除
1.7 评标和定标
1.7.1 评标原则
1.7.1.1 本标的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7.1.2 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第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评标,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7.1.3 不徇私情,不明招暗定。
1.7.1.4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均有同等机会参加竞争。
1.7.1.5 评标人员不得私自泄露评标内容,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公正、公平的任何活动。
1.8 评标方法
1.8.1 本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本行业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1.8.2 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不以任何外部证据作为其评标的依据或标准。
1.8.3 评标过程将严格保密。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单位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评标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1.8.4 在评标的整个过程中,投标人所进行的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者被取消中标资格。
1.8.5 本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1.8.5.1 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附件”要求的声明和文件如下:
1.8.5.1.1经过当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局复印件);
1.8.5.1.2生产许可证(如果投标设备无需生产许可证,请说明)、或省部级以上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或检验报告及有关鉴定材料;
1.8.5.1.3工厂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
1.8.5.1.4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1.8.5.1.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和审计报告;
1.8.5.1.6资信证明;
1.8.5.1.7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两项同等或以上机组类似业绩合同复印件或运行报告。
1.8.5.1.8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1.8.5.1.9其它文件和资料。
1.8.5.2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1.8.6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评标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其中,详细评审又分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两个部分。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可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1.8.7 初步评审是指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以判定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最基本的实质性要求,是否存在重大偏离。重大偏离系指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性能和规格等内容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形成了重大的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可能限制了买方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纠正或承认这些偏离将会对该投标人和其它投标人合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具体评审内容系指:
1.8.7.1 投标人不满足本招标文件关于对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1.8.7.2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
1.8.7.3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
1.8.7.4 投标文件没有按照规定在应由企业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在所有规定签章处逐一签署及加盖单位公章的。
1.8.7.5 投标代表授权书未能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1.8.7.6 投标文件针对每一种货物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1.8.7.7 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对招标设备技术规格和标准的要求;
1.8.7.8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交货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1.8.7.9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1.8.7.10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8.8 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对其进行算术性修正。算术性修正是指对投标文件的报价明细进行校核,并对其算术上和运算上的差错给予修正。修正的原则如下:
1.8.8.1 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有明细报价和单价的,应以明细报价和单价的合计为准);
1.8.8.2 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1.8.8.3 当各明细部分的价格累计不等于合价时,应以各明细的累计计数为准,修正合价。
1.8.8.4 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以评审并按废标处理,没收其投标担保。
1.8.8.5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定为实质上非响应性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投标。
1.8.8.6 评标委员会将允许投标中有微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而该微小之处不构成重大偏离。
1.8.9 通过初步评审及算术性修正的投标文件将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1.8.9.1 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将采用综合评估法中的打分法,以投标文件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为依据,独立地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
1.8.9.2 评标委员会将对下述评审因素进行量化,并根据评委会每个成员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理解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商务部分权重占60%,其中投标报价满分为45分,商务条件满分为15分;技术部分权重占40%,满分为40分。投标人两部分的分值相加,即为该投标人的综合评估分。具体分值见下表:
A、商务部分(60分)
评审项目 | 分值 | 内 容 | ||
商务部分 | 投标报价 | 45 | 报价得分=45*[1-(投标报价-最低报价)/报价平均值],最低分25分。 | |
商务条件 | 付款方式 | 5分 | 是否符合、优于或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 |
交货期 | 7分 | 在招标文件交货期限内,是否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 ||
标函质量 | 3分 | 标书制作是否完整、合理,出错率是否高。 |
B、技术部分(40分)
评审项目 | 分值 | 内 容 | |
技术部分 | 配置 | 3 | 设备配置是否合理,产品质量认证、获省、部级名优产品等情况。 |
材质 | 7 | 设备的材质情况,选材是否优质、合理,质量是否可靠。 | |
工艺 | 5 | 产品生产或制造工艺水平、技术力量及技术装备情况。 | |
运行成本 | 5 | 综合评定产品的使用和维护成本:是否合理,是否减少易损件的更换和维修费用,是否有利于长期效益。 | |
功能 | 3 | 设备的功能性、整体配套性、经济性、先进性、稳定性是否最佳化。 | |
品质 | 2 | 产品的档次、品质保证的评定。 | |
企业管理 | 2 | 企业综合管理水平、信用等级、商业信誉等是否良好。 | |
生产能力 | 3 | 企业生产能力如何,能否满足购货方需要。 | |
售后服务 | 2 | 服务的承诺内容、具体措施及其可行性、用户评价等。 | |
业绩 | 3 | 投标企业同等及以上机组的类似业绩,以确定投标人类似项目的建设经验及组织管理能力。 | |
企业信誉 | 2 | 企业信用等级、商业信誉,以及其履约评价。 | |
财务状况 | 3 | 财务状况主要考虑投标人近两年的财务收入及盈利能力、银行资信等情况,以此推断投标人的履约能力。 |
1.8.9.2.1 在价格评审中,若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明显低于市场或成本的价格投标,而投标人又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报价合理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被认定为低于成本价格的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1.8.9.2.2 在技术评审中,产品性能应当考虑设备配置、材质、生产或制造工艺水平、使用或维护成本等因素,以及设备的功能性、整体配套性、经济性、先进性、稳定性、产品的档次、品质保证等因素;售后服务应当考虑其服务的承诺内容、具体措施及其可行性、用户评价等因素;在疆业绩应当考虑投标企业近三年的类似销售业绩,以确定投标人类似项目的建设经验及组织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主要考虑投标人近两年的财务收入及盈利能力、银行资信等情况,以此推断投标人的履约能力等。
1.8.9.3 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每个投标人的上述指标的打分(除报价外)的算术平均分,加上经计算的报价得分,即为该投标人的最终综合评估分。评标委员会将按投标人得分顺序由高到低依次排名,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及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得分最高的前一名至前三名投标人将成为中标候选人。
1.8.9.4 最低报价不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1.8.9.5 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认为投标报价过高、超出招标人承受能力的项目,可以不确立中标单位,做为流标处理。
1.9 投标文件的澄清
1.9.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权随时请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加以澄清或答疑。
1.9.2 投标人对要求澄清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并应有法人授权代表的签署。
1.9.3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
1.9.4 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实质内容。
1.9.5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对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或参数要求提出偏离意见或澄清,将视同投标人同意、确认或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或相应部分的要求。
1.10 中标单位的确定
1.10.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负责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有权推荐一家或者一至三家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者拒绝所有的投标人的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无义务向投标人做出有关对评标的任何解释工作。
1.10.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
1.11 中标的标准
1.11.1 资格审查文件完整无缺;
1.11.2 已交纳投标保证金;
1.11.3 报价合理;
1.11.4 满足设计、技术要求和产品功能,技术规格与招标文件无重大偏离;
1.11.5 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及检测手段,能保证产品质量,保证交货期;
1.11.6 能提供最佳的服务,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1.12 中标通知
1.12.1 招标人根据评委会的评标报告和招标人的定标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1.12.2 在定标或《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同时,招标人将通知未中标单位,并于7日内退回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无义务解释落标原因,对于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予以退还,但对其承担保密责任。
1.13 拒绝某些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1.13.1招标人或招标人有权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的任何时候拒绝任何有不正当行为或扰乱正常招标工作的投标人,由此对相关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14 合同的授予、签订
1.14.1 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由中标单位通知其担保银行。
1.14.2 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内,或在招标单位认可的延期内,与招标单位商定签定合同,逾期则该中标单位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同时其银行保函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14.3 在中标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投标条件签定合同,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招标单位将按照评标结果顺序,递次另行选定中标单位并签定合同。
第三部分 经济合同基本条款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X350MW热电工程
直流系统设备
经济合同
买 方: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卖 方:
合同号:
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
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双方: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以下简称卖方)
合同审核单位: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0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0.1 “买方”是指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包括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0.2“卖方”是指,包括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0.3 “合同”是指本文件中的所有部分。
0.4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中规定的部分。
0.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0.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和本合同附件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0.7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0.8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按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0.9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0.10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0.11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0.12 “电厂”是指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0.13 “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指导(包括人员培训)服务。
0.14 “现场”是指位于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热电工程现场,由买方为建设电厂所选定的地方。
0.15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卖方需分项、分部件报价,交买方认可。
0.16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进行的试运行。
0.17 “机组”是指汽轮机、锅炉、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个完整机组。
0.18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0.19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0.20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0.21 “开始日期”是指合同生效后,由买方通知卖方使用本合同设备的工程项目已被列入(有关部门)开工计划的通知之日。
0.22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及外购设备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0.23“监造代表” 是指由买方自行派出的技术人员或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1 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定设备将适用于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热电工程项目。
1.1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直流系统设备
设备规格(型号):
数量:2台(套)
1.2 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1.3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招标文件“第二卷 技术部分”。
1.4 卖方详细的供货范围按招标文件“第二卷”。
1.5 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按本招标文件“第二卷”。
1.6 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所必须的专用工具与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其中也包括技术配合和现场技术服务)及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图纸、资料、说明书等等)
2 供货范围
2.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第二卷”。
2.2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3 合同价格
3.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 万元(大写 )。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从制造厂至买方现场)、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供方按需方货物的明细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金额不变。
3.2 合同的投标报价表见“附件1”。
3.3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交货期内为闭口不变价。
4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4.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4.2 付款方式: 银行汇票。
4.3 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对以下付款方式,投标单位可以提出异议,但有利于买方的付款方式将会增加投标单位中标的可能)
4.3.1 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凭卖方开具的同等金额的银行保函,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总价款的10%做为预付款。
由卖方开户银行开具的金额为设备总价10%的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见附件4
4.3.2 货款的支付
4.3.2设备到货款: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交给指定的运输部门,在办理好全部运输手续后,应将全套的该批设备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买方,买方在现场验明上述文件并开箱检验无误后, 凭卖方开具的同等金额的财务收据及合同金额60%的增值税发票支付该批货物货款的50%。
4.3.4每套合同设备通过168小时可靠性运行试验及性能试验后卖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30%的收款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并将该套设备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该套设备价格的40%,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30 % (付款总额达到该套合同设备的90%)。
4.3.5合同设备总价的10%做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在卖方提交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影印件一式五份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并退还履约保函(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4.4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5 交货
5.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第二卷”。
5.2 交货地点:
设备交货地点: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X350MW热电工程建设工地,车板交货。
1号炉机组交货期:20 年 月 日
2号炉机组交货期:20 年 月 日
如果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建设需要必须修正工程建设进度时,由此引起的交货期变动,买方应提前通知卖方,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进行调整,并且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5.3 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卖方应按照“第二卷”的规定向买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60]天前及[10]天前,卖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5.6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买方。
5.4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0.9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5.5 买方可委托卖方负责代办设备运输,运杂费、保险费等均由买方承担。卖方需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
5.6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火车车辆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 合同号;
(2) 机组号;
(3) 货物备妥发运日;
(4) 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 货物总毛重;
(6) 货物总体积;
(7) 总包装件数;
(8) 交运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
(9) 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3×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5.7 发货计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按照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5.8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经双方确认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在3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交,运到指定地点,并且通知买方。
5.9 卖方应按招标要求,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做电厂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按附件的规定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套合同设备[15]套、电子版图纸两套。应分别列出上述图纸技术文件的清单及符合附件规定的交付进度。对附件没有规定,但在设计过程中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提供,对急用的,应在三天内提供。
5.10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12]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5.11 技术资料以买方所在地邮政部门的包裹通知单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0.10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5.12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5.13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X350MW热电工程建设工地,车板交货。
5.14 收货单位: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6 包装与标记
6.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79)机电联字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6.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6.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 合同号;
(2) 目的站;
(3) 收货单位名称;
(4)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 箱号/件号;
(6) 毛重/净重(公斤)
(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6.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6.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另提供中文装箱清单各二份。
6.6 “第二卷”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6.7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6.2注明上述内容。
6.8 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6.9 栅格式箱子及/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6.10 所有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他方式妥善防护。
6.11 卖方及/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6.12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6.13 卖方交付的各种货物,如买方委托代办运输的,在装载到运输工具上时,应绑扎牢固,不能因货物移动造成碰撞而损坏。
6.14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用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 合同号;
(2) 收货单位名称;
(3) 目的站;
(4) 毛重;
(5) 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6.15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卖方七天内到达现场调查。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6.16 卖方要求,买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返还卖方,其费用由卖方承担。
7 技术服务和联络
7.1 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7.2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向买方提交执行7.1项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7.3 在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7.4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7.5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7.6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7.7 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7.8 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设备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给买方和工程有关各方,买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7.9 为合同设备安装工程而雇佣的其他合同商,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买方应予以保密。
7.10 如果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参加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事前通过卖方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7.11 对于卖方主要部件的订货合同和分包合同,卖方应对其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
7.12需要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的分包部分提供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7.13 对于买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卖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且买方不承担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7.14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7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10.11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7.15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7.16 卖方在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中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详细列于附件中。
7.17在第一个大修期内设备出现问题,卖方同意来人及时免费提供技术服务,解决相关问题,除人为因素外造成的设备损坏,卖方负责维修或更换。
7.18机组投运后第一个大修,卖方负责派技术代表到现场进行免费技术指导。
8 质量监造与检验
8.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第二卷”的规定。
8.2 买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买方监造检验的标准应使用附件所列的相应标准。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8.3 买方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项目见“第二卷”。
8.4 卖方应为买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8.4.1 根据本合同设备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符合“第二卷”要求的月度检验计划;
8.4.2 提前15天将设备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买方或买方驻厂代表。
8.4.3 买方驻厂代表有权查(借)阅卖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性报告)及“第二卷”规定的有关文件;对于检验记录,如买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卖方应提供方便。
8.4.4 卖方应负责向买方驻厂代表提供相应的工作、生活方便。
8.5 买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买方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买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8.6 买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买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买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买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8.7 不论买方人员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买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10条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8.8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卖方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第二卷”中列出的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有全套买方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8.9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方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三个月后由于买方原因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8.10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非卖方原因或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8.11 卖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10天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需进行协商,如果卖方认为有必要,买方可同意卖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8.12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商检机关进行商检。请商检机关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8.13 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8.9至8.12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8.14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8.14 卖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一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8.15 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工程设备储放场开箱检验之日起的六个月。
8.16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10条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9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9.1 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建成投产。
9.2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9.3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应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3个月,否则将按10.11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在此期间,如合同设备都能安全稳定运行,即可由双方选择适当时间进行性能验收试验,这项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
9.4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下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
当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行稳定,达到“第二卷”中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则验收认为合格。此后十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第二卷”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9.6条和10.7条办理。
9.5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由卖方免费修理上述微小的缺陷的条件下,买方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9.6 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合同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9.7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经双方确认:
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十条执行;
如属买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此后十天内由买方代表签署并由卖方代表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卖方仍有义务与买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9.8 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买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十五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168小时后,如果因买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12]个月,则此后十五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9.9 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十五天内按照10.4条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9.10 按本章9.4条及9.7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一年保证期终止后到第一次大修时(通常为四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卖方应按照本合同5.8及10.3.1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9.1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调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ah+M+cm
其中:P—总费用(元)
a—人工费(元/小时.人)
h—人时(小时.人)
M—材料费(元)
c—台班数(台.班)
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10 保证与索赔
10.1 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第9条和第10条有关条款执行。
10.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的成套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合同设备在投产后的第一年内,年可利用小时数要求大于[6500]小时;第二年及以后年可利用小时数要求大于[7500]小时,年强迫停机率小于[0.5%],设备可用率大于99%,卖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买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10.3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卖方应负责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1个月内,对于那些在1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买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卖方可委托买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设备的修理,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施工、安装、调试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第一台机组在安装、试运、生产的过程中,若发现或发生质量问题,卖方免费负责第二台机组的改造或升级,并对第一台机组免费处理。
10.4 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在十五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条件是: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卖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0.5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义按8.11条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
10.6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0.7 由于卖方责任,在“第二卷”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总额的5%,并且卖方在买方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买方满意的替换件。
10.7.1直流系统设备运行保证值
¥50,000/详见技术协议部分 (单台合同设备)
10.7.2直流系统出力保证值
¥100,000/详见技术协议部分 (单台合同设备)
注:主电机功耗考核不在此范围内
10.7.3主要考核指标详见技术规范
11.7.4距离设备外壳1米处噪声≥75分贝时,罚款20000元。
卖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服务,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经济指标。
如上述任何一项的违约金比率超过以上条款指出的违约金比率的五倍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更大的违约金比率来支付违约金,其具体违约金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达不成协议,买方有权暂停全部或一部分性能验收试验。此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买方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替换件。
每套合同设备按照以上(1)至(3)项累积计算的最大违约金总金额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20%。卖方支付最后一笔违约金或者卖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买方接受之日,即为买方承认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10.8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了双方共同确认的系卖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10.9 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5.1、5.4条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收取迟交货物金额的[0.5%];
迟交5~8周,每周收取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9周以上,每周收取迟交货物金额的[1.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由于卖方的交货顺序没有按交货进度执行影响买方下一步施工时,其前所到货物均视为迟交货物。
由于运输的责任而导致一个月以内的迟交,卖方出具有关的设备入库单及发运单,经买方代表确认后,买方可以考虑免于迟交违约金。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六个月时,买方应保留与卖方协商的权力,共同商定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如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0.10 如由于确属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文件时,则每迟交一周,买方将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迟交时间的计算以5.11条规定为准。
10.11 如果由于卖方服务的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双方一致承认的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向买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5%]违约赔偿金,每套合同设备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且卖方需支付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损失和可预期的间接损失。
10.12 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索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20%],但由于设备瑕疵和引发的事故所产生的产品责任和伤害赔偿不在此范围。
10.13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及赔偿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每套机组最后一批交货完毕后的剩余部件,应按合理的进度交付,但在任何情况下应在该机组最终验收证书签发之前。两台机组的公用设备的保证期终止时间应与第二台机组的保证期终止时间相同。
10.14 由于卖方不按时交货,未按时交付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延误以及产品质量问题延误而未按买方要求处理时,为确保工期,买方有权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10.15本合同生效一个月内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由卖方主办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以买方为受益人,格式见附件4。
10.16如果卖方的各项承诺没有兑现,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卖方完全负责。
10.17 所有权、知识产权担保条款
卖方应对合同项下产品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得在这些产品上设定或允许他人设定任何形式的保证或物权担保。卖方应对合同项下产品及相关配套技术、服务依法自主拥有或有权合法使用的知识产权负完全的担保责任。由于卖方不适当、不正确、不完整的履行上述两项担保义务的,视为违约行为。除因独立处理相关侵权纠纷、担负相关费用并向买方支付由此产生的损失。
11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
11.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由一方以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向对方签发,修改通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退还给修改通知书签发一方。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卖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生效。
11.2 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1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留暂停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份的权利。对于这种暂停,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
11.3 根据11.2条款规定,如果买方行使暂停权利后,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暂停部分款项索回。
11.4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买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重大的变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附件以外的范围,买方应考虑卖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卖方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买方意见,与买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
11.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和/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1.6 因买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买方应向卖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并赔偿卖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预期的间接经济损失。
11.7 因卖方原因而不能交货,卖方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并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预期的间接经济损失。
12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破坏、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2.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三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2.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13 合同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法院判决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
13.3 起诉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13.4 法院判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3.5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3.6 在进行诉讼期间,除提交诉讼的事项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14 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14.1 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之日并货款两清止。
14.2 本合同须经 审核备案。
14.3 本合同一式正本4份,副本8份;买方执正本2份,副本7份,卖方执正本1份,副本1份,审核方执正本1份。
14.4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4.5 卖方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主要设备分包商的名单提交买方予以确认,卖方应将从该确认的名单中选定的最后分包商通知买方。分包商一旦选定,卖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且卖方对分包商的过失疏忽或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
14.6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4.7 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姓名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后的两周内通知对方。
14.8 本合同所包括的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9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4.10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14.11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14.12 本合同双方的地址如下:
买 方 卖 方
名 称: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地 址:
邮 编: 832000
电 话:****-*******
传 真: ****-*******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鄯善县新城东路支行
帐 号:********9868
法定代表人:罗立国
签 字:
签字日期:
合同审核单位:
合同附件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技术商务文件(包括本合同设备招标前的招标邀请函、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的投标文件、澄清文件、技术规范书,招标后的承诺文件、技术协议、设备合同价格书、供货范围表,以及其它与本合同行为有关的文件)均属于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1 价格表
1.1 一般要求
1.1.1 本表中的设备/部套分项必须与供货范围中的分项内容的序号一致。
1.1.2 当分项价之和与总价不符时,以分项价为准。如有优惠条件,要在分项价中体现,并注明优惠的金额。
1.1.3 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1.1.4 价格表中报价为交货固定不变价格。
1.1.5 报价应注明日期、有效期、交货地点和法定代理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章。
1.2 投标报价表
表1-1 报价汇总表(格式) 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号 | 项 目 | 单 位 | 数 量 | 单 价 | 总 价 | 备 注 |
1 | 设备价格 | |||||
2 | 备 品 备 件 | |||||
3 | 专 用 工 具 | |||||
4 | 技术服务费 | |||||
5 | 综合运杂费 | 含保险等 | ||||
6 | 其 他 | |||||
7 | 合 计 |
报价说明:
1、报价有效期:
2、具体明细价格见表1-2~表1-7。
3、报价汇总表单独密封。
投标人:
授权代表签字:
报价日期:
表1-2 设备价格分项表(单台/套) 单位:万元
投标人应按下表所列(但不限于此)分项(分部套)报价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价格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投标单位:
授权代表签字:
报价日期:
表1-3 随机及一年运行用备品备件价格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价格 | 备注 |
1 | ||||||||
2 | ||||||||
3 | ||||||||
总价 |
表1-4 专用工具价格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价格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小计 |
表1-5 技术服务费分项价格表
序号 | 项 目 | 价 格 | 备 注 |
总价 |
表1-6 运杂费分项价格表(含保险费)
序号 | 项 目 | 价 格 | 备 注 |
总价 |
表1-7 保险费
序号 | 项 目 | 价 格 | 备 注 |
总价 |
表1-8 其 他
序号 | 项 目 | 价 格 | 备 注 |
总价 |
说明:表1-2~表1-8各表合计数应与表1-1对应项一致。
投标单位:
授权代表签字:
报价日期:
表1-9 国内分包与外购部件分项价格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价格 | 备注 |
总价 |
表1-10 进口设备(部套)价格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价格 | 备注 |
总价 |
表1-11 投标人推荐的三年运行用备品备件价格表(可选项)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价格 | 备注 |
总价 |
投标单位:
授权代表签字:
报价日期:
附件2 分包与外购
投标人要按下列表格填写分包情况表,每项设备的候选分包厂家一般不小于3家,并报各分包厂家的简要资质情况。
分包情况表
序号 | 设备/部组件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厂家名称 | 交货地点 | 备注 |
注:上表中的序号和内容应与供货范围一致
附件3 大件部件情况
投标人应把超级超限的情况详细予以说明
序号 | 部件名称 | 数量 | 长x宽x 高 | 重 量 | 厂家名称 | 货物发运地点 | 运输方式 | 备注 | ||
包装 | 未包装 | 包装 | 未包装 |
注: 上表中的序号和内容应与供货范围一致
附件4 履约保函(格式)
致: (招标人名称)
本保函是为 (投标人名称) (以下称投标人)于 (日期) 签订第 (合同号) 合同为买方提供 (设备名称) 提供履约担保。
(银行名称) (以下简称银行)以及他的继承人,受让人为了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并放弃追索权,根据并同意下列条款,保证付给买方合同设备价格的%(百分之),即 万元人民币。
(a) 当投标人未能忠实地履行合同文件规定和此后双方同意的对合同的有效修改、补充和变动(以下简称违约),无论投标人有无不同意见,银行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通知时,银行将按招标人所要求的上述金额和方式付给招标人。
(b) 按上述承付的金额将是净数,不得扣除现在或将来应付的任何税捐、关税、费用、手续费或任何性质的由任何人加予的保留款。
(c) 本保函的规定是我们银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合同条件的修改,以及招标人所允许的时间改变或任何让步,除条款中有规定免除银行的责任外,都不能解除我们银行在这方面的义务。
(d)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不迟于30天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理赔完毕后。
(投标人银行的名称) 公章
(签发人名和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
投标人要提交下列文件:
<!--[if !supportLists]-->1. <!--[endif]-->经过当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局复印件);
<!--[if !supportLists]-->2. <!--[endif]-->生产许可证(如果投标设备无需生产许可证,请说明)、有关鉴定材料;
<!--[if !supportLists]-->3. <!--[endif]-->工厂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
<!--[if !supportLists]-->4. <!--[endif]-->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if !supportLists]-->5. <!--[endif]-->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和审计
报告;
<!--[if !supportLists]-->6. <!--[endif]-->资信证明;
<!--[if !supportLists]-->7. <!--[endif]-->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
<!--[if !supportLists]-->8. <!--[endif]-->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if !supportLists]-->9. <!--[endif]-->其它文件和资料。
附件6 差异表
投标人要将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差异之处汇集成表。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要单独列表。
差异表
招标文件 | 投标文件 | |||
序号 | 条目 | 简要内容 | 条目 | 简要内容 |
附件7 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附件8招标文件附图
(根据具体设备的需要提供)
附件9 投标人承诺函(格式)
投标人承诺函
项目名称:
日期:
致: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名称)
很荣幸能参与上述项目的投标.
我代表 (投标人名称) ,在此作如下承诺:
1. 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 投标报价为闭口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和合同有效期内,该报价固定不变。
3. 若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货,为工程提供优质的设备和服务。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合同设备质量问题,我方一定尽快修理更换/退货,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4. 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招标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我方完全接受。
5. 若中标,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附件10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项目名称:
日期:
致: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授权人姓名)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公司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被授权人签名:授权人签名:
职务:职务:
投标人公章:
附件11 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
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项目名称:
日期:
致: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愿意针对上述项目进行投标。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我公司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第二卷 技术部分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2×350MW热电联产工程
主厂房、继电器室220kV直流电源系统
技术规范书
编制: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2016年03月 乌鲁木齐
目 录
附件1 技术规范·························· 1
附件2 供货范围·························· 13
附件3 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20
附件4 交货进度·························· 23
附件5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24
附件6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27
附件7 分包商/外购部件情况···················· 29
附件8 大(部)件情况······················· 30
附件9投标方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1
附件10差异表··························· 32
附件11招标文件附图························ 33
附件1 技术规范
1 总则
1.1 本设备技术规范书适用于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主厂房直流屏及220kV继电器室内直流电源系统的充电及浮充电装置及蓄电池。它提出了对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及供货范围。
1.2 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提供符合工业标准和本规范书的优质产品。
1.3 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如有异议,不管是多么微小,都应在报价书中以“对规范书的意见和同规范书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4 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方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5 本设备技术规范书经招投标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 在签订合同之后,招标方和设计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定或工程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可由三方共同协商,但投标方最终应予解决,不增加费用。
1.7 本设备技术规范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1.8 本工程采用KKS标识系统。投标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资料、图纸)和设备铭牌上标识均按4级编码系统。投标方对KKS标识代码的唯一性、规律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扩展性负全责。
1.9 投标方在投标书中必须列出2013~2015年本招标文件同容量机组的销售业绩,要求有小计和总计数量,业绩中必须列出日期,2013年以前业绩不应统计。
2 遵循的主要现行标准
GB3895 《半导体电力变流器》
GB/T19826 《电力工程直流电源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及安全要求》
DL/T781 《电力用高频开关整列模块》
DL/T459 《电力系统用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724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DL/T5044-2014 《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DL/T 637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GB 2900.11 《蓄电池名词术语》
GB 13337.1 《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技术条件》
JISC 8707 《阴极吸收式密封固定型铅酸蓄电池》
GB 50260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3 设备运行环境条件
3.1环境温度
3.2安装地点: 户内
3.3累年极端最高气温: 46.5℃
3.4累年极端最低气温: -28.7℃
3.5海拔高度: <1000m
3.6 室内相对湿度: 43%
3.7 地震烈度为7度。
3.8 防护等级 : IP32
4 直流电源系统技术要求
4.1系统概况
主厂房直流系统:每台机组各设二组容量为1200Ah的动力和控制合用阀控式蓄电池,电压220V,不设端电池,直流系统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每组蓄电池配一套充电/浮充电装置。每组蓄电池配一套蓄电池巡检仪。
网络继电器室直流系统:共设置二组容量为200Ah 的阀控式蓄电池,电压220V,104节,不设端电池,直流系统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充电浮充电装置采用智能高频开关电源装置,设两组主充电装置。每组蓄电池配一套蓄电池巡检仪。
4.2直流屏柜
(1)直流屏采样PED系列封闭式加强型结构,防护等级不小于IP32。直流主电源屏柜电缆进线、直流馈线采用下进线,屏柜选用冷轧钢板,钢板厚度不小于2.5mm。
(2)直流屏柜内设备:按附件一直流系统图及直流负荷表配置。
(3)直流屏柜内直流主母线、充电回路和蓄电池回路均应装设电流表(蓄电池回路电流表精度必须足以准确指示蓄电池的浮充电流)、电压表,并同时配置变送器和分流器,能将以上回路信号送至DCS,变送器输出为4~20mA。所配表计均为数显表。
(4)直流屏柜内母线应采用阻燃绝缘铜母线,屏柜内的连接导线应为铜导线,连接端子及端子排应采用阻燃型凤凰端子,整个直流屏柜具有良好的阻燃防火性能。
(5)直流屏柜外形尺寸为:800mm×600mm×2260mm(宽×深×高)
(6)颜色根据招标方要求。
(7)直流屏柜内设备采用北京人民、施耐德或ABB系列直流专用断路器及微机型接地检测装置(具备接地选线功能)。
4.3 直流系统充电装置
4.3.1充电/浮充电装置,额定输出电流:240A(主厂房)、90A(网络继电器室),最高输出电压:315V,额定输出电压:230V。充电/浮充电装置采用智能高频开关电源模块并联组成。
4.3.2充电/浮充电装置应具有稳压、稳流及限流性能和定流、恒压性能。充电装置应具有过电压保护、过电流保护、过纹波保护,并且具备短路、过流、断相及模块故障等远方报警信号,并提供一付充电装置故障总信号接点(常开)。
4.3.3充电/浮充电装置应满足浮充和均衡充电运行的要求,并具有浮充电和自动、手动均充功能。根据蓄电池状态的变化,可自动实现浮充电、均衡充电、恒流充电、初充电等多种形式充电,保证蓄电池不过充也不欠充,确保蓄电池具备额定的容量。充电装置还应具有手动调节功能。单体模块额定电流采用30A时,主厂房直流电源系统每套充电装置模块数量为10个,网络继电器室直流电源系统每套充电装置模块数量为3个。
4.3.4充电/浮充电装置应具有智能化电池管理功能,可采集电池的电压、电流和电池环境温度,对蓄电池的均、浮充电进行智能控制、自动温度补偿。
4.3.5充电/浮充电装置应具有智能化的计算机监控和四遥功能,并留有通讯口,将充电装置运行方式/状态、事故报警及蓄电池的运行状态实时提供给上位计算机。接口应具备标准RS485通信接口和硬接线两种规格,并且提供通讯规约。可以接入其他外部智能设备如绝缘监察装置、电池监测仪等。
4.3.6充电/浮充电装置功能单元具有CPU智能化功能,具有自诊断功能。每只开关电源模块应具有独立的微机控制输出单元,当集中监控器退出运行时,可以从每只充电模块上手动调节输出电流。
4.3.7各功能单元的输入输出间电气全隔离,各功能单元故障,不会影响其它单元的正常工作。
4.3.8充电/浮充电装置功能单元具有手动、自动和受监控器控制运行模式。
4.3.9充电/浮充电装置应采用全隔离防尘结构。散热采用风冷自动控制方式。
4.3.10充电/浮充电装置波纹系数≤0.1%,稳流精度≤±0.5%,稳压精度≤±0.5%,效率≥92%,运行噪声不超过45dB(屏前1m处),动态响应≤200us,功率因数不低于0.93。
4.3.11充电/浮充电装置应具有交流过欠压告警功能。
4.3.12充电/浮充电装置的调压范围:
a、浮充稳压范围: 电压:209~253V,电流:0~240A(主厂房),电流:0~90A(网络继电器室)。
b、均充电压范围: 231~264V,电流:0~240A(主厂房),电流:0~90A(网络继电器室)。
c、恒流充电范围; 电压198~264V,电流:48~240A(主厂房),电流:18~90A(网络继电器室)。
4.3.13充电装置交流进线侧应装设进线开关,交流进线开关采用北京人民、施耐德或ABB的产品,两路交流电源可以互相切换,所有开关均应提供开关辅助接点(常开)。
4.3.14充电柜内安装应装设C级和D级防雷器以减小雷电伤害及电网浪涌。
4.3.15 充电装置机械噪音:≤45dB(柜前1m处)。
4.4监控模块
4.4.1监控模块系统在电力操作高频开关电源系统中,对充电模块、充电柜、馈电柜、电池检测仪、绝缘检测仪等下级智能设备实施数据采集并加以显示;也可根据系统的各种设置数据进行报警处理、历史数据管理等动作;同时能对这些处理的结果加以判断、根据不同的情况实行电池管理,输出控制和故障回叫等操作;最后,监控模块系统还可以实现和后台机的通讯。
4.4.2监控模块通过RS-485通讯口将各充电模块监控、充电柜监控、馈电柜监控绝缘检测模块接为一体,同时提供RS-232和RS-485/RS-422接口与后台计算机通讯。通过对不同监控发出数据采集或各种控制命令,获得系统各种运行参数,实施各种控制操作,很好地实现电源系统的“四遥”功能-“遥测”、“遥信”、“遥控”、“遥调”。
表4.4监控模块功能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备注 |
1 | 遥测 | 系统母线电压、负载总电流;电池电压、电池充放电电流;输入市电电网电压;各充电模块的输出电压、输出电流;母线对地绝缘情况 | |
2 | 遥信 | 直流配电各输出支路断路器通断状态;电池组熔断器通断状态;电池充电电流过大,电池电压欠压、过压;电网停电、缺相,电网电压过高、过低;合闸控制母线过/欠压、充电模块保护、故障 | |
3 | 遥控 | 充电模块开启,关停控制 | |
充电模块均、浮充转换控制 | |||
4 | 遥调 | 充电模块输出电流无极限流控制(根据监控单元的命令,在10%~100%范围内调节充电模块输出电流限流点) | |
充电模块输出电压调节控制(根据监控单元的命令,调节充电模块输出电压的大小) |
4.4.3 监控装置采用键盘输入及菜单式设计,大屏幕点阵式液晶显示器,实时全汉化显示各个下级设备的各种信息,包括采集数据、设置数据等,通过监控装置的触摸板和 LCD,可随时查看整个直流系统的运行状况和参数,如直流母线电压、绝缘电阻;整流器参数(交流输入电压、直流输出电压和电流);电池均浮充状态和参数(单体电池电压、温度、内阻);测控模块与各个上级或下级设备的通讯数据内容及各种实时和历史记录数据的详细内容等。
4.4.4监控装置根据所采集的数据,对各个下级设备进行相应的操作,包括微调整流模块的输出电压,控制充电装置的均充/浮充转换和开关机,将装置本身或各个下级模块在运行过程中需要的参数通过LCD输入到系统中去。设置功能包括出厂参数设定、工程组态、维护参数设定,对下级的模块设置可通过串口来实现。监控装置的设置功能有相应的密码保护。
4.4.5监控装置通过LCD设置电池组的运行方式为“手动”或“自动”,在“自动”运行方式下,测控装置自动完成蓄电池智能化管理的所有功能。在“手动”运行方式下,用户通过菜单控制整流器进行均充、浮充运行或控制整流器进行开关机。
4.4.6监控装置实时地监视下级设备的各种异常信息,当下级设备发生异常时,监控装置自动弹出相应的告警窗口,产生相应的声音告警,并将该报警存为历史记录,可通过触摸板和LCD查看报警类型及详细的报警名称和起始时间,并控制相应的继电器输出动作。
4.4.7监控装置将系统运行过程中一些重要的状态和数据根据时间等条件储存起来,以备后查。报警记录的最大存储量均为100条,均充记录和放电记录的最大存储量均为50条,报警记录详细记录每条记录的报警名称、起始和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分、秒);均充记录和放电记录详细记录每条记录的电池组号、充放电起始和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分、秒)。所有记录保证掉电数据不丢失。
4.4.8当直流系统出现异常时(如:母线电压过高、蓄电池开路或短路、蓄电池熔断器熔断等),为保证蓄电池的安全,同时兼顾到直流负荷的正常电压水平要求情况,监控装置自动将整流模块置为浮充状态,直到直流系统恢复正常为止。当整流模块与监控装置通信失败或监控装置自身异常时,整流模块自动进入安全模式,按事先设定的浮充电压值运行。
4.4.9监控装置有智能蓄电池管理功能,以电池组的端电压、充放电电流、环境温度及总的负载电流为参考依据,根据电池的充放电情况估算电池容量的变化,还能在电池放电后按用户事先设定的条件和运行参数,通过调节整流模块的输出电压及限流值,自动完成蓄电池的限流充电和均浮充转换,并可以自动完成电池的定时均充维护(活化电池),浮充电压温度补偿(可根据环境温度的变化对电池充电电压进行补偿,根据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的补偿系数0.004V/单体,环境温度每升高或降低1℃,浮充电压补偿4.2mV)等工作,实现全智能化管理,不需要任何人工干预。
4.4.10监控装置显示交流输入电压、直流母线电压、充电电压、蓄电池组电压、充电装置输出电流、蓄电池充电、放电电流等参数;监控装置具有自诊断功能、自动充电功能、定期充电功能。
4.5微机型直流绝缘监察、接地监测装置
4.5.1每段直流母线设一套微机型直流接地监测装置,具体型号由招标方确认。在线接地检测装置自动检测母线的绝缘水平以及查找故障支路和故障点。检测到任一元件异常或馈线故障时在直流屏上应显示发生故障的元件名称以及故障馈线,并可进一步查找故障点。直流接地检测装置应带有复归按钮和独立的报警干接点并引至端子,在异常情况下闭合,以便与DCS或NCS系统相连。
4.5.2微机直流接地监测装置具有监测并显示、接地自动巡检功能。
4.5.3微机直流接地监测装置具有记忆及复显检测数据功能。
4.5.4微机直流接地监测装置具有数据通信接口功能(RS-485),以便与DCS或NCS系统相连。投标方应与NCS系统设备供货商协调接口问题,并接受NCS提出的通讯接口要求。
4.6 馈电柜及分电屏
4.6.1 馈电柜和分电屏采用新型直流屏,进线回路的开关,应带二开二闭辅助接点。具体配置以新疆电力设计院的订货图为准。
4.6.2 全封闭、组合式加强型结构,采用玻璃前门,防护等级不低于IP32。
4.6.3 额定电压220V,主母线额定电流1000A,主母线采用优质铜材。
4.6.4 各直流输出回路应配有合闸指示灯, 用以指示各开关的状态。
4.6.5 馈电柜和分电屏柜内采用微型断路器的直流馈线应经端子排出线。
4.6.6 馈电柜及分电屏内电气元件采用北京人民、施耐德或ABB系列产品。
4.7 放电柜
4.7.1放电柜由电阻元件、切换装置、指示仪表及柜体等组成,电阻材料采用镍铬合金材料,采用风冷方式。主厂房放电柜额定电流不小于130A,网络继电器室放电柜额定电流不小于40A。
4.7.2柜上安装数显表对放电电流、电压进行监视。
4.7.3蓄电池放电装置采用PTC电阻器件,全数字化控制,可设定放电终止电压,放电电流可以连续可调。恒流放电在线记录放电电压、放电电流、放电时间、放电容量。
4.8蓄电池巡检装置
4.8.1每组蓄电池设一套蓄电池巡检装置,安装在蓄电池室。
4.8.2微机蓄电池巡检装置对每个电池的电压、内阻、温度进行实时监测,并提供电池电压过高或过低、蓄电池内部开路或短路、蓄电池充放电电压异常等监测和告警功能,检出超标蓄电池,帮助运行人员及时掌握蓄电池的运行工况。
4.8.3投标方提供蓄电池巡检装置安装支架、蓄电池至蓄电池巡检装置的金属电缆槽盒及连线、蓄电池巡检装置至充电装置监控模块之间的连线符合4.9 柜体结构要求
4.9 柜体结构要求
4.9.1 每面柜必须装一根截面积不小于100mm2专用接地铜排,并与柜体悬浮安装,外壳应有接地螺栓,屏内元件必须可靠接地。
4.9.2 柜架结构采用焊接结构,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刚度。
4.9.3 门板与铰链固定部分采用防尘条,前、后均开门。门的开启、关闭应灵活自如,锁紧可靠,门的开启角度应不小于90°。
4.9.4 所有带电电路分别与地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4.9.5 柜体及主要元件和母线均应耐受交流30kA(r.m.s)、直流20kA短路电流水平。
4.9.6 柜体应经涂漆防护处理,漆膜应具有良好的附着力,平整、光洁,不允许有砂粒、流漆、斑点,起泡、手印和粘附物等。不得有脱落或露底现象,在不直射的阳光下,漆膜不应有肉眼可辨的色泽不均现象,同时应不眩目反光,以防影响使用人员的监视或引起疲劳。
4.9.7 柜内供外部接线端子应使其在安装、接线、维修、试验和更换时便于操作,接线端子应安装在柜体基础上方至少0.2m高度处,柜内配线及端子均应采用阻燃型。
4.9.8 柜的结构设计应充分考虑到柜体运行中的散热问题,并应采用螺栓或焊接的固定方式,由投标方将几个柜(屏)在重心位置以上连成整体。
5蓄电池技术要求
5.1 主厂房220V蓄电池组基本技术参数
蓄电池容量 1200Ah (10小时放电率)
蓄电池只数 104只(每组)
每只蓄电池的最终放电电压 1.85V
每只蓄电池的浮充电压 2.23~2.27V
每只蓄电池的均衡充电压 2.30V~2.40V
共4组,蓄电池采用防震支架式安装
每台机组各设二组,共四组,容量为1200Ah 的阀控式蓄电池,电压220V,不设端电池,直流系统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每组蓄电池配一套充电/浮充电装置。每组蓄电池配一套蓄电池巡检仪,直流母线允许电压波动范围87.5%~110%Ue。
5.2 继电器室220V蓄电池组基本技术参数
蓄电池容量 200Ah (10小时放电率)
蓄电池只数 104只(每组)
每只蓄电池的最终放电电压 1.85V
每只蓄电池的浮充电压 2.23~2.27V
每只蓄电池的均衡充电压 2.30V~2.40V
共2组,蓄电池采用组屏式安装。
网络继电器室采用两组200Ah,220V蓄电池,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电压为220V,不设端电池,设两组主充电装置。每组蓄电池配一套蓄电池巡检仪,直流母线允许电压波动范围87.5%~110%Ue
5.3 蓄电池
5.3.1蓄电池组应采用欧美知名品牌原装进口的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要求投标方按国内3家优质产品和进口3家产品分别报价,最终由招标方确定。对于进口设备应有原产地证明材料和海关报关单,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行为,必须免费进行更换,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和后果。所有进口设备提供报关单据及所在国行业协会出具针对本项目的原产地证明和进口报关单,不接受生产厂家开具原产地证书。
5.3.2 蓄电池组应在正常及事故条件下,对直流负荷提供可靠的直流电源。
5.3.3 动力与控制用蓄电池直流系统的额定电压为220V,蓄电池直流系统的接线均为不接地系统。
5.3.4 单只蓄电池标称电压为2V。各单体电池开路电压最高值与最低值的差值不大于20mV。单体电池浮充电压为2.23~2.27V;均衡充电电压为2.3~2.4V。
5.3.5 蓄电池槽、盖、安全阀、极柱封口剂等得材料应具有阻燃性。结构在使用寿命期间不得渗漏电解液。蓄电池采用全密封防泄漏结构,极板为平板式结构,骨架采用特殊无锑合金,蓄电池正极板厚度为4.4mm;蓄电池的结构保证在使用寿命期间,不渗漏电解液,外壳无异常变形、裂纹及污迹,上盖及端子无损伤,正常工作时无酸雾逸出。极柱与电池盖采用双重密封结构,以避免极柱爬酸。
5.3.6 每组蓄电池应按自己的放电工况进行工作,直至寿命终止。对于正常按浮充电方式运行的蓄电池组,以10小时率容量,进行放电第1次循环容量不低于0.95C10;第3次循环容量达到C10。每只蓄电池终止电压应不低于1.85伏;直接放电-充电-放电-充电-放电,经过三次全核对性放充电。当换算为+25℃时的容量小于80%C10时,认为蓄电池寿命已经终止。蓄电池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使用寿命应不低于20年。
5.3.7 荷电保持能力
蓄电池静置90天后其荷电保持能力不低于90%。
5.3.8 密封反应效率
蓄电池密封反应效率不低于95%。
5.3.9 防爆性能
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蓄电池外部遇明火时,不应内部爆炸。
5.3.10 耐过充能力
蓄电池用0.3I电流连续充电160h后,其外观应无明显变形及渗液。
5.3.11 大电流放电
蓄电池以30I10的电流放电1min,极柱不应熔断,其外观不得出现异常。
5.3.12 防酸雾性能。
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内部产生的酸雾被抑制向外部泻放的性能。每安时充电电量析出的酸雾应不大于0.025mg。
5.3.13 为防止蓄电池内部压力过高,应设置安全阀,当内部气压达到一定值时安全阀应能自动开启进行泄压,当压力恢复到正常值时自动关闭。开阀压为10~49kPa,闭阀压为1~10kPa。为防止排气过程中酸雾的排出,应在安全阀上装设滤酸装置。
4.3.14 蓄电池组的所有连接端子串联连接时,电池间的连接电压降。阀控电池按1h率放电时,两只电池间连接的电压降,在电池各极柱根部测量值应小于4mV。
4.3.15 蓄电池安装应采用防震架,蓄电池组及各连接部件抗震性能满足7级烈度要求;且蓄电池组安装必须采用防震加固,并由投标方统一供货。
5.3.16 蓄电池组事故冲击放电能力
蓄电池组(220V系统)以预放电流放电1h后,叠加冲击电流放电1次,冲击放电时蓄电池组端电压不低于202V。
5.3.17 过充电寿命:过充电寿命310天。
5.3.18 开路电压:蓄电池组中各蓄电池开路电压最大最小电压差值小于0.03V。
5.10.19 负荷能力试验:蓄电池组充至满容量,投入正常浮充电状态下运行,直流控制母线带经常性负荷电流, 当提供冲击负荷时,控制母线电压不低于直流标称电压的90%。
5.3.20连续供电试验:蓄电池组正常浮充电状态下运行,人为中断交流电源,直流控制母线连续供电,且母线电压波动瞬间的电压不低于直流标称电压的90%。
5.3.21 制造要求
5.3.21.1 蓄电池的外壳和盖子的材料选择应满足如下要求:
a 能有效地阻止内部水蒸气渗透,防止造成失水;
b 有利于电池内部热量的散发,防止电池内部温度过高。
5.3.21.2 蓄电池的外壳和盖的焊接等工艺应能确保电池不渗漏。
5.3.21.3 蓄电池的阳极板和阴极板应使用良好的电化学传导材料制成,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在任何工况下,应有低内阻性能。电池内隔板应能有效地防止正负极短路、吸附电解液并且保证充电产生的气体在正负极间扩散。
5.3.21.4 蓄电池的装配结构应能有效地防止正负极板上的活性物质脱落。蓄电池的外壳和盖的焊接等工艺确保电池不渗漏,蓄电池的装配结构有效防止正、负极板上的活性物质脱落,电池壳体壁厚不小于8.5mm。
5.3.21.5投标方应供给导电性能好的,经镀铅的电池间连接铜导体、端子和螺栓。当周围的环境温度为规定的45℃时,连接导体、端子和螺栓,持续运行1小时,流过1小时放电率的电流或持续流过10小时放电率的电流时,其温升不应超过+30℃。
5.3.21.6 为便于蓄电池组端头电池出线的引接,投标方应配备连接电力电缆的接线端子(必要的端子板和接头),并应注明其可连接的电缆截面及根数。
5.3.21.7每个单体电池应在醒目之处贴有防腐并书写清楚的铭牌,至少应包括制造厂名或商标、型号和规格。
5.3.21.8 每个电池的阳极和阴极都应加标志。
5.3.21.9 蓄电池的正极板和负极板由板栅上敷涂铅膏经过因化、化成等工艺处理形成,使用良好的电化学传导材料制成,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在任何工况下有低内阻性能;单体电池极板数量:,正极板数量:片,负极板数量:片;
5.3.22 蓄电池主要部件的结构及材料。
5.3.22.1端子:电池端子由铅合金制造,并嵌入能进行机械连接的螺纹铜芯件(内螺纹或外螺纹),铜芯件的制备保证与端子进行有效的电气和机械连结,并采用机械密封和胶体双重密封技术,选择收缩率小的密封材料,使极柱密封性良好。
5.3.22.2板栅材料:采用高纯度铅钙锡合金。
5.3.22.3隔板:采用超细玻璃纤维隔板,孔率在93%以上,具有较高的耐酸性;电池隔板有效防止正、负极板短路,并保证充电产生的气体在正负极间扩散。
5.3.22.4 安全阀:采用阻燃ABS材料,开闭压力应精确,安全阀用于排气。
5.3.22.5 电池槽盖:采用阻燃ABS材料,高强度、耐腐蚀。
5.3.22.6 极柱:应采用铜芯,极柱与电池盖采用双层密封,避免极柱出现爬酸现象。
5.3.23 投标方供给导电性能好、镀锌的电池间连接铜导体、端子和螺栓。当周围的环境温度为规定的45℃时,连接导体、端子和螺栓,持续运行1小时,流过1小时放电率的电流或持续流过10小时放电率的电流时,其温升不超过+30℃。
5.3.24 为便于蓄电池组端头电池出线电缆的引接,投标方配备连接电力电缆用的接线端子(端子板和接头),并注明其可连接的电缆截面及根数。
5.3.25每个单体电池在醒目之处贴有防腐标记和清楚的铭牌,至少包括制造厂名、厂址、商标、型号和规格。
5.3.26 每组220V蓄电池安装架采用双层单列布置;安装架上必须留有蓄电池巡检装置电缆槽盒的安装位置,蓄电池巡检仪安装位置应位于接线端一侧。
5.3.26蓄电池接线端子处配备绝缘盖板,保证电缆接线处无裸露。
5.3.27 蓄电池间联接板经热塑绝缘处理。
5.3.28 每只蓄电池配备盖板, 每只蓄电池应进行标号。
附件2 供货范围
1 一般要求
1.1 本章节规定了招标设备的供货范围。投标方保证提供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第一章的要求。
1.2 投标方应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如果本章节未列出和/或数量不足,投标方仍需在执行合同时补足。
1.3 投标方应提供所有安装和检修所需专用工具和消耗材料等,并提供详细供货清单。
1.4 提供用于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维修所用的专用工具、设备商业运行前所必须的备品备件清单(计入投标总价)。推荐设备三年商业运行或首次大修所需的备品备件清单,供评标参考,但不列入投标总价。
1.5 投标方提供所供设备中的进口件清单。
2 主厂房直流系统供货范围
2.1 投标方根据本规范书提供直流屏及充电装置(两台机组)如下:
220V直流馈电柜 按2.1.1馈线回路数组屏 面
220V直流联络柜 投标方方填写 面(含联络柜间的直流电缆)
220V充电柜 投标方填写 面(含高频开关电源充电装置,每组蓄电池充电模块为10个30A,共4组)
220V分电柜 18面
放电柜 1面
蓄电池监测装置(包括温度仪、装置与电池之间的连线)
各屏柜之间联络电缆(包括绝缘检测仪至各绝缘检测仪分机间通讯电缆,通讯电缆长度需满足工程需要)
2.1.1 直流配电单元要求
<!--[if !supportLists]-->l <!--[endif]-->采用北京人民、施耐德或ABB的直流专用塑壳断路器(63A以下的采用微型自动空气断路器),应具有速断保护和过电流保护功能。
<!--[if !supportLists]-->l <!--[endif]-->分电屏馈线回路的小型断路器直流分断电流不小于250V/10kA。
<!--[if !supportLists]-->l <!--[endif]-->主配电和动力负荷馈电的大容量断路器直流分断电流不小于250V/20kA。
<!--[if !supportLists]-->l <!--[endif]-->每只开关均配有报警接点,故障情况下可发报警信号至监控单元。
<!--[if !supportLists]-->l <!--[endif]-->直流开关容量的选择能满足上下级配合的关系,以保证直流系统故障时能逐级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避免故障扩大。
<!--[if !supportLists]-->l <!--[endif]-->两台机组共4段直流母线,每段母线:220V直流馈电柜回路40回,其中2回400A,2回200A,6回100A,20回80A,10回40A及以下。
<!--[if !supportLists]-->l <!--[endif]-->220V直流分电柜(至少包含电压表、电压变送器、回路信号灯等必需二次配件):
<!--[if !supportLists]-->ü <!--[endif]-->其中“单控室”4面(每2面配1套微机型接地检测装置),每面分电柜回路34回,其中2回60A(进线),32回20A,下进下出线。
<!--[if !supportLists]-->ü <!--[endif]-->其中“6kV厂配”4面(每2面配1套微机型接地检测装置),每面分电柜回路38回,其中2回80A(进线),36回20A,下进下出线。
<!--[if !supportLists]-->ü <!--[endif]-->其中“公用PC、保安MCC”3面(每面配1套微机型接地检测装置),每面分电柜回路38回,其中2回80A(进线),36回20A,下进下出线。
<!--[if !supportLists]-->ü <!--[endif]-->其中“主厂房PC”4面(每2面配1套微机型接地检测装置),每面分电柜回路34回,其中2回80A(进线),32回20A,上进上出线。
<!--[if !supportLists]-->ü <!--[endif]-->其中“辅助厂房PC”3面(每面配1套微机型接地检测装置),每面分电柜回路34回,其中2回60A(进线),32回20A,下进下出线。
2.1.2 其它要求
两台机组配置移动式微机型蓄电池放电装置1套。(包括安装支架)
配置蓄电池巡检装置安装支架、蓄电池至蓄电池巡检装置的金属电缆槽盒及连线、蓄电池巡检装置至充电装置监控模块之间的连线。
直流屏主母线截面不小于400mm2。
(确切数量以设计院最终的订货图为准。)
2.1.3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投标方应提供为了设备装配、调试、起动、运行和维修用的全部必须的专用工具、控制设备、测量仪表(万用表)和辅助设备(充电模块、各种规格的熔断器、负荷开放辅助触点)清单。
2.1.4 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一份备件清单,并标志每个备件的作用和使用范围,指明需要更换部件的预期寿命。
2.1.5投标方填写屏内设备型号参数列表如下
屏 内 设 备 | |||||
序号 | 名称 | 型号及参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一 | 220V直流配电屏 | ||||
1 | |||||
2 | |||||
3 | |||||
二 | 220V充电柜 | ||||
1 | |||||
2 | |||||
3 | |||||
三 | 绝缘接地检测装置 | ||||
1 | |||||
2 | |||||
3 | |||||
四 | 微机型蓄电池放电装置 | ||||
1 | |||||
2 | |||||
3 | |||||
五 | 蓄电池监测装置 | ||||
1 | |||||
2 |
3 继电器室直流系统供货范围
3.1 投标方根据本规范书提供直流屏及充电装置(两台机组)如下:
220V直流馈电柜 按3.1.1馈线回路数组屏 面
220V直流联络柜 投标方方填写 面(含联络柜间的直流电缆)
220V充电柜 投标方填写 面(含高频开关电源充电装置,每套充电装置模块为3个30A,共2套充电装置)
放电柜 1面
蓄电池监测装置(包括温度仪、装置与电池之间的连线)
通讯电缆、柜间联络电缆(采用耐火电缆,截面大小根据蓄电池容量计算)
3.1.1 直流配电单元要求
采用北京人民、施耐德或ABB的直流专用塑壳断路器(63A以下的采用微型自动空气断路器),应具有速断保护和过电流保护功能。
主配电的大容量断路器直流分断电流不小于250V/20kA。
控制负荷馈电的小型断路器直流分断能力达250V/10kA。
网络继电器室共设2组直流母线,每段母线:220V直流馈电柜回路30回40A。
每只开关均配有报警接点,故障情况下可发报警信号至监控单元。
直流开关容量的选择能满足上下级配合的关系,以保证直流系统故障时能逐级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避免故障扩大。
3.1.2 其它要求
网络继电器室配置移动式微机型蓄电池放电装置1套。(包括安装支架)
配置蓄电池巡检装置安装支架、蓄电池至蓄电池巡检装置的金属电缆槽盒及连线、蓄电池巡检装置至充电装置监控模块之间的连线。
3.2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投标方应提供为了设备装配、调试、起动、运行和维修用的全部必须的专用工具、控制设备、测量仪表(万用表)和辅助设备(充电模块、各种规格的熔断器、负荷开放辅助触点)清单。
3.3 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一份备件清单,并标志每个备件的作用和使用范围,指明需要更换部件的预期寿命。
3.4投标方填写屏内设备型号参数列表如下
屏 内 设 备 | |||||
序号 | 名称 | 型号及参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一 | 220V直流配电屏 | ||||
1 | |||||
2 | |||||
二 | 220V充电柜 | ||||
1 | |||||
2 | |||||
三 | 绝缘接地检测装置 | ||||
1 | |||||
2 | |||||
四 | 微机型蓄电池放电装置 | ||||
1 | |||||
2 | |||||
五 | 蓄电池监测装置 | ||||
1 | |||||
2 |
4 蓄电池供货范围
4.1 主厂房及网继室供货范围如下
4.2投标方提供的蓄电池供货范围:
1)提供固定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4组,每组104只电池,容量为1200Ah。
提供固定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2组,每组104只电池,容量为200Ah。
2)蓄电池组的安装附件。
3)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等。
4.2.1投标方填写下表:
4.2.1.1供货清单
投标方根据招标方规范书提供蓄电池组及安装附件,包括单个蓄电池之间的连接导线,这些附件对蓄电池安装、运行和维护是必不可少的。
至少应包括下列附件(但不限于此):
1)蓄电池固定、支撑组件
2)蓄电池之间的连接板
3)蓄电池用的电压表(精度1%~2%,±3伏双向刻度)。
3)蓄电池便携式放电仪
投标方提供110%蓄电池用的螺栓、螺母,110%蓄电池之间连接用的连接板;提供为设备装配、调试、起动、运行和维修用的全部必须的专用工具和辅助设备清单。
序号 | 名 称 | 规格和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备注 |
1 | 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 1200Ah(防震架安装) | 组 | 4 | 104个/组 | ||
2 | 防震架 | 套 | 4 | ||||
3 | 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 200Ah (组屏安装) | 组 | 2 | 104个/组 | ||
4 | 蓄电池屏 | 面 | 4 |
说明:1)要求每个蓄电池的终止电压(放电末期电压):1.85V。
2)每组蓄电池的运行方式:浮充电运行。
3.2.1.2备品备件
随机备件须单独列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和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 厂家 | 备注 |
1 | 螺栓、螺母 | 块 | 实际用量的10% | ||||
2 | 连接板 | 实际用量的10% |
3.2.1.3专用工具(设备装配、调试、起动、运行和维修用(蓄电池螺丝拆卸专用绝缘扳手)的全部必须的专用工具)
序号 | 名称 | 规格和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备注 |
3.2.1.4投标方推荐的备品备件和专用清单(价格不列入总价中)
序号 | 名称 | 规格和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备注 |
附件3 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1. 一般要求
1.1 投标方应按照中国电力工业使用的标准及响应的代码、规则对图纸编号,并且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
1.2 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1.3 投标方资料的提交及时、充分,满足工程进度要求。中标后一周内应给出满足施工图设计的全部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清单,并经招标方确认。提供最终版的正式图纸的同时,应提供正式的AUTOCAD2006图纸资料,文本资料为WORD、表格资料为EXCEL。正式图纸必须加盖工厂公章和签字。
1.4投标方在订货前应向招标方提供一般性资料,如鉴定证书、报价书、典型说明书、总装图和主要技术参数。投标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一般可分为投标阶段,配合设计阶段,设备监造检验、施工调试试运、性能试验验收和运行维护等四个方面。投标方须满足以上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1.5 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投标方应及时免费提供。
1.6招标方要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设计制造有关的资料。
1.7完工后的产品应与最后确认的图纸一致。招标方对图纸的认可并不减轻投标方关于其图纸的正确性的责任。设备在现场安装时,如投标方技术人员进一步修改图纸,投标方应对图纸重新收编成册,正式递交招标方,并保证安装后的设备与图纸完全相符。
1.8投标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为每台十五套。(其中设计院三套)
2 资料提交的基本要求
在签订技术协议后7天内,投标方提向招标方供以下技术文件:除特殊要求外,投标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与资料应包括图纸、说明书、试验报告三项,具体内容在下列各条中说明。投标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提供图纸及说明书。
2.1 图纸
2.1.2.图纸类别
(1)直流系统图
(2)直流屏正面排列图
(3)直流屏屏面布置图
(4)直流屏端子排图
(5)柜体外形尺寸及安装图
(6)设备材料表
(7)电池巡检仪安装尺寸及接线
2.2 投标方应提供满足需要的资料,包括安装要求、储存和维修的说明,供招标方使用。
2.2.1 按照招标方提出的运行方式,投标方提供进行蓄电池容量详细计算的有关数据,例如:
(1)蓄电池浮充电电压范围伏至伏/个。
(2)蓄电池均衡充电电压范围伏至伏/个。
(3)推荐均衡充电的次数次/年。
(4)推荐均衡充电的时间小时/次。
(5)蓄电池最大放电电流安。
(6)蓄电池最大充电电流安。
(7)经常按浮充电运行的蓄电池的保证寿命年。
(8)蓄电池在规定的终止电压*时的保证容量:
1分钟安培。
30分钟安培。
60分钟安培。
180分钟安培。
480分钟安培。
*规定的终止电压按7.5之(4)的要求。
(9)在浮充电状态下,蓄电池短路时在蓄电池端子上的短路电流安。
2.2.2 随报价书投标方应提供全部技术资料,包括供设计用的初步图纸以及附件、备品清单、专用工具清单、使用说明书。
2.2.3 投标方应提供蓄电池的各种特性曲线及本体资料,例如:
(1)蓄电池放电容量及放电电流与放电时间关系曲线。
(2)蓄电池端电压与放电电流及放电时间关系曲线。
(3)蓄电池端电压与放电状态、冲击电流及放电时间关系曲线。
(4)蓄电池事故放电10小时后的终止电压和1分钟放电电流。
(5)蓄电池正极板和负极板的结构。
(6)每个电池的极板数量。
(7)蓄电池主要部件的结构及材料。
(8)现场容量测试的说明。
(9)每个电池重量公斤。
2.2.4 技术协议签订7天内,投标方应按技术协议或订货单上详细说明的质量要求和数量,提供详细的说明书、样本、图纸和有关技术数据。其中包括蓄电池的型号及其结构,蓄电池外形尺寸,蓄电池连接板和端子详图,重要部件的说明以及交货以后要进行试验的建议等。
2.2.5 在设备运输前2周,投标方应提供蓄电池的长期保管、维护、安装和运行说明书。
2.2.6 随设备运输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书。
所有资料上应注明“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字样,并注明版次。最终资料提交后不得任意修改,设备到货后与所提资料不符所造成的一切返工和损失由投标方负责赔偿。
凡是由于投标方的设计和制造等原因引起的现场变更,除了及时由投标方办理设计变更文件外,对已经供给的设备图纸(总图或零件图)产生影响的,应由投标方负责出版最终竣工图纸,共计6套。
附件4 交货进度
1、投标人保证在以下时间之前交货完毕。投标人负责在投标时提供详细的交货进度计划,并经招标人确认后生效。并且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具体交货时间进行调整,投标人必须积极配合,并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2、设备交货进度:第一台机组,第二台机组。
3、交货地点: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工地指定地点。
序号 | 设备(部件)名称 | 交货时间 (#1机) | 交货时间 (#2机)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备注:各类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随各自的设备同期到货。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 概述
1.1 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和外购设备)进行监造和检验,确保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规定的要求。
1.2 投标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按招标方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和检验标准。这些标准应符合第一章的规定。
2 工厂检验
2.1 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投标方需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投标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检查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和出厂试验。
2.3 投标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第一章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投标方要采取措施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招标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投标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招标方。
2.4 工厂检查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设备总价中。
3 设备监造
3.1 监造依据
根据本合同和原电力部、机械工业部文件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和《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3.2 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
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投标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格上履行签字手续。投标方将复印件交招标方监造代表1份。
R点:投标方只需提供检验或试验记录或报告的项目,即文件见证。
W点:招标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现场见证。
H点:投标方在进行至该点时必须停工等待招标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停工待检。
招标方接到见证通知后,及时派代表到投标方检验或试验的现场参加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如果招标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W点可自动转为R点,但H点如果没有招标方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投标方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与招标方商定更改见证时间。如果更改后,招标方仍不能按时参加,则H点自动转为R点。
监造内容
投标方提交设备监造计划:
序号 | 监造项目 | R(记录) | W(见证) | H(停工待检) |
投标方应根据自己的经验填写上表的监造方式(在相应方式下打ⅴ),最终由招标方确定。
3.4 对投标方配合监造的要求
3.4.1 投标方有配合招标方监造的义务,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3.4.2 投标方应给招标方监造代表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3.4.3 投标方应在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前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时间通知招标方监造代表。
3.4.4 招标方监造代表有权查(借)阅与合同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如招标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投标方应提供方便。
3.4.5 投标方应在见证后将有关检查、试验记录和报告资料提供给招标方监造代表。
4 性能验收
4.1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第一章的要求。
4.2 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为招标方现场。
4.3 性能验收试验的时间在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试运后6个月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应由投标方提供,招标方配合。投标方也要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
设备性能保证值应满足规范书各项技术要求,所提供设备整机寿命不少于30年,易损件保证使用寿命不少于1个大修周期(5年),设备质保期为2年(性能验收试验后算起)。
对元件选择的要求:
4.6.1屏柜所配元件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家的产品。
4.6.2元件的各项参数应符合元件额定参数的要求,对强制认证的元件应具有认证标志。
4.6.3外购的设备元件其质量和性能由投标方保证。
4.6.4设备出厂前应通知招标方及设计院进行整机系统的功能测试、验收,验收认可后方可出厂。
5 试验
投标方的试验项目和方法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5.1设备的出厂试验,设备出厂试验的环境温度范围:-15℃~50℃,试验结果应满足技术协议及产品调试大纲所规定的要求,试验后提供详细试验报告;
5.2直观检查屏柜的情况、接线、铭牌、装置号码及端子号码;
5.3长期通电试验:试验时设备处在正常的交流电流、交流电压和直流电压条件之下,试验结果装置特性应无变化;
5.4绝缘试验;
5.5设备的现场试验和检查;
5.6关于设备的其它试验项目与方法按照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进行,并提供试验报告。
5.7直流屏及充电装置的各主要部件应进行材料试验,以检查部件和材料是否有缺陷。检查部件的设计和结构是否满足本规范书要求。
5.8直流屏及充电装置应在工厂进行全部接线检查和调整,并且进行常规检查、运行及绝缘检查,以确保设备功能的完好性、适应性和满足本规范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5.9 直流屏及充电装置安装完毕后,应进行验收试验,以检验设备在实际运行环境下,能否满足运行要求。如果发生系统或某一部件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投标方应根据双方协议,负责维修、更换损坏部件或重新制作。
附件6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1.1 投标人派员现场技术服务
1.1.1 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的目的是使所供设备安全、正常投运。投标人要派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在投标阶段应提供包括服务人月数的现场服务计划表。如果此人月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投标人要追加人月数,且不发生费用。
现场服务计划表
现场服务计划表 | |||||
序号 | 技术服务内容 | 计划人天数 | 派出人员构成 | 备注 | |
职称 | 人数 | ||||
1 | |||||
2 | |||||
3 |
1.1.2 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应具有下列资质:
a) 遵守法纪,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b) 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
c) 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或相近机组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地进行现场指导;
d) 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
投标人要向招标人提供安装服务人员情况表。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更换不合格的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
1.1.3 投标人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职责
a) 投标人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设备催交、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安装指导、调试、参加试运和性能验收试验。
b) 在调试前,投标人技术服务人员应向招标人技术交底,讲解和示范将要进行的程序和方法。对重要工序(见下表),投标人技术人员要对施工情况进行确认和签证,否则招标人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经投标人确认和签证的工序如因投标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错误而发生问题,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投标方提供的安装、调试重要工序表
序号 | 工序名称 | 工序主要内容 | 备注 |
1 | |||
2 | |||
3 |
c) 投标人现场安装服务人员应有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问题。如现场发生质量问题,投标人现场人员要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如投标人委托招标人进行处理,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d) 投标人对其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e) 投标人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事先应与招标人协商。
1.1.4 招标人的义务
招标人要配合投标人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工作,并在生活、交通和通讯上提供投标人方便,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1.2 培训
1.2.1 为使合同设备能正常安装和运行,投标人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与工程进度相一致。
1.2.2 培训计划和内容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列出
培训内容
序号 | 培训内容 | 计划人/月数 | 培训教师构成 | 地点 | 备注 | |
职称 | 人数 | |||||
1 | ||||||
2 |
1.2.3 培训的时间、人数、地点等具体内容由供需双方商定。
1.2.4投标人为招标人培训人员提供设备、场地、资料等培训条件,并提供食宿和交通方便。
1.3 设计联络
有关设计联络的计划、时间、地点和内容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设计联络计划表
序号 | 次数 | 内 容 | 时间 | 地点 | 人数 |
1 | |||||
2 |
附件7 分包商/外购部件情况
1、投标方要按下列表格填写分包情况表,每项设备的候选分包厂家一般不少于3家,并报各分包厂家的简要资质情况。
分包情况表
序号 | 设备/部件 | 型 号 | 单 位 | 数 量 | 产 地 | 厂家 名称 | 交货 地点 | 备注 |
说明:
1. 投标方供货范围内的所有分包商应列入此表,否则验收时按投标方自产考核。
2. 每项外购设备至少应列出两家不同型号规格和生产厂家的分包商,供招标方选取。
3. 投标方应无条件允许招标方选取与清单内分包商具有同样资历的清单以外的分包商。
4. 上表中的序号和内容应与附件2的一致。
5. 投标人要按下列表格填写进口部件及材料一览表。
进口部件及材料一览表
序号 | 名 称 | 规 格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厂商 | 备注 |
1 | |||||||
2 |
附件8 大(部)件情况
投标方应把超级超限的情况详细予以说明,若无请注明。
序 号 | 部件 名称 | 数量 | 长×宽×高 | 重量 | 厂家名称 | 货物发运地点 | 运输方式 | 备注 | ||
包装 | 未包装 | 包装 | 未包装 |
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详细列出单件设备运输重量超过30t,以及长度超过13m,宽度超过3.0m,高度超过3.0m的设备名称及件数(上述所列数据有一项不满足即应列出)。同时须对所有投标设备(包括大件设备)运输方案(运输车辆型号及数量、运输路线,包括始发站、经过车站或路局、到达车站等)、运输距离做出详细说明。
本工程设备按铁路运输要求,投标人设备的运输尺寸应控制在《铁路超限运输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铁路运输超限界限的要求。当投标人设备的运输尺寸超出上述给定的铁路运输界限规定的界限要求时,投标人应承担由于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运输而发生的费用,大部件运输费用见附件6价格表。
投标人应提供所有大部件的实际尺寸草图和包装后的发货(车上)尺寸草图。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附件9 投标方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有关投标产品技术方案,技术参数的说明
2、投标产品在已投产项目中的主要质量问题及改进的措施。
3、投标产品的主要工艺,选用材料的改进措施
4、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件10 差异表
投标方要将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差异之处汇集成表。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要单独列表。
差 异 表
序号 | 招标文件 | 投标文件 | ||
条目 | 简要内容 | 条目 | 简要内容 | |
1 | ||||
2 | ||||
3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附件11 招标文件附图
直流屏及蓄电池技术规范书招标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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