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安环罚字〔2024〕4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安环罚字〔2024〕4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安环罚字〔2024〕4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 贵州硕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
被处罚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6DLG817Q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饶茂秀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24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你公司位于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街道金鸡村原制梁厂的有机肥生产改扩建项目现场检查时停产正在检修设备,现场有3台粉碎机,原料堆放在原料仓库大棚内,使用装载机将原料转移到封闭的发酵棚内发酵成熟后,再通过1辆加篷布的货车运至成品车间,成品车间内有1台粉碎机,成熟料粉碎后待售。成品车间大棚顶部设有高压喷雾一条,长约120米,建有1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张贴了标识和管理制度,物料仓库中存有鹤壁市人元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1KG规格的酵素剂,约200包,现场无RW酵素剂添加记录台账。 贵州硕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 | ||
处罚结果 | 对贵州硕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日期 | 2024年2月22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