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2024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农局发〔2024〕11号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2024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农局发〔2024〕11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水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4〕2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24年内陆水域禁渔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南宁市2024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南宁市2024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
2.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通告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3日
附件1
南宁市2024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
为保护辖区渔业资源,促进渔业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做好我市2024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4〕2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禁渔内容
禁渔时间:2024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渔范围:南宁市管辖内陆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
禁渔对象: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自治区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管理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推动绿色发展”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渔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立大食物观,以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和高效能治理为总要求,切实加强水上和陆上监督检查,把好水上、码头、停泊点、市场管理关,确保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基本实现“江上无生产渔船,水中无作业网具,市场无捕捞江鱼”的管理目标。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南宁市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禁渔工作的组织协调,组长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王冬梅担任,副组长由市农业农村局相应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渔港监督科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水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渔港监督科,负责组织实施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局渔业渔政渔港监督科科长兼任。
(二)职责分工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市级工作实施方案、牵头组织落实好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工作,协调处理实施禁渔期制度中的相关问题。
2.各县(市)、武鸣区、良庆区、邕宁区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辖区禁渔期制度实施细案,具体负责辖区禁渔期工作的宣传、组织、实施,做好相关渔船安全生产检查。对于执法权移交相关单位的县区,要积极协调相关执法机构按县区细案认真开展好各项工作。
3.江南区、西乡塘区、青秀区、兴宁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市级方案工作部署,负责辖区禁渔期工作的宣传、做好相关渔船安全生产检查。
4.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相关城区范围内的渔政执法工作的开展,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指导各县(市、区)的渔政执法工作。
5.市水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协助开展好宣传和渔业资源保护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3月1日以前)
1.制定方案。各县(市)及武鸣区、良庆区、邕宁区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担当作为,按照南宁市禁渔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禁渔期制度实施细案,对宣传、执法巡查、安全检查、投诉受理等工作进一步细化,明确管理任务,压实管理职责。并于3月8日前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报送南宁市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宣传发动。各单位要做好禁渔期间的宣传发动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平台等各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内陆水域禁渔制度,要深入渔区、渔船集中停泊点、市场等场所悬挂横幅,张贴标语、通告,发放宣传单,出动宣传车(船)巡回广播。
3.完善渔船禁渔档案。相关县(市、区)要组织力量深入渔区开展调查摸底,摸清禁渔渔船数量和停泊点,做好禁渔渔船登记,完善禁渔渔船档案,保证禁渔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和监督管理的有效开展。
4.设置禁渔标识。各县(市、区)可在辖区江段设置相对固定的“广西内陆水域禁渔区”标识,做到禁渔范围明确、标识清楚。
5.加强检查与指导,强化执法保障。各县(市)及武鸣区、良庆区、邕宁区及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配强执法力量,保障执法车船艇运行经费。要立足于抓早、抓实,加强检查指导,于2月29日前对各自管辖内陆水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相关县(市、区)要确保应禁渔渔船在3月1日0时前一律停止捕捞作业、封存网具。
(二)实施阶段(3月1日至6月30日)
1.严格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水利、海事、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完善机制,形成执法合力,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联合巡航执法行动,强化禁渔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禁渔区域渔政执法常态化。实行水上检查与市场、酒楼检查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水库管理部门的执法队伍构建禁渔管护体系,充分调动各涉水单位禁渔护渔的积极性,严厉打击电、炸、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特别是禁渔首日,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上联合巡航执法行动。加大对渔船集中停泊点、水利枢纽上下游、以及县(市、区)交界水域的巡查检查,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作业和电、炸、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大力开展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工作,查处违法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对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高频巡查,特别是加强对投诉多发水域的巡查力度,必要时实施蹲守驻守检查,确保禁渔秩序平稳。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群防群治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购买劳务、组建群众性护渔队伍等方式构建禁渔管护体系,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禁渔护渔的积极性。
2.加强行刑衔接。要不断加强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的双向沟通,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促进“行刑衔接”无缝对接,严惩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事处罚的惩戒作用。对破坏资源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推进生态赔偿制度实施。对违反禁渔规定的渔船要在媒体上曝光,抓住反面典型,达到处罚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
3.加强安全管理。禁渔期间,各相关县(市、区)要在渔村、渔船集中停泊点加强安全管理,指导渔船船主采取措施防火、防盗,消除隐患,做好禁渔期船舶安全工作。要坚决制止渔船在禁渔期非法从事旅游运输活动,严厉打击渔船从事载客载货等违规行为。
4.建立举报制度。要设立禁渔举报电话,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公开,接受广大渔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对群众举报事项经登记后,要限时给予回复,同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泄露举报人及有关举报情况,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禁渔期间,南宁市举报电话为0771-*******、180*****110。相关县(市、区)举报电话要向社会公开,并向南宁市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由南宁市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的投诉举报信息,相关县(市、区)渔政部门和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及处理情况向南宁市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5.切实做好服务。禁渔期间,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始终把渔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好解决渔民生活困难问题的各项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禁渔结束前,要组织做好渔船安全检查等后勤服务保障,确保渔船、渔民在6月30日24时后能正常下水生产。
6.加强宣传和信息报送。禁渔期间,对违反禁渔规定的,要抓住反面典型,在媒体上曝光,达到“处罚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注意掌握本辖区禁渔进展动态,及时将禁渔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及成功做法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三)总结阶段(6月30日至7月10日)
禁渔工作结束后,各县(市)、武鸣区、良庆区、邕宁区和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认真总结,查找不足,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7月10日前报送南宁市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渔港监督科李文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sck50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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