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黔01破1号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选聘评估机构、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4黔01破1号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选聘评估机构、审计机构的公告

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开选聘评估机构、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4)森瑞破管字第6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日作出(2024)黔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2月2日作出(2024)黔01破1号决定书指定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担任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高效推进森瑞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管理人依法履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管理人拟通过公开招募方式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对森瑞公司破产清算项目分别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现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750******G,登记成立日期为2003年9月12日,登记机关为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登记注册资本:*****万元,股权架构:贵州森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股71.8%,钟海持股20.22%,杨杰持股7.98%,经营范围:生产:新型塑料制品、新型塑料管材、管件;开发、销售:新型塑料制品、新型塑料管材、管件;销售:建筑材料,五金,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进出口: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机电产品、新型塑料管材、管件(不含出口国营贸易);新能源的开发、建设及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事项,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因资金链断裂,2018年停止生产经营,于2021年8月9日终止挂牌,相关到期债务至今无法清偿,经债权人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

二、工作内容

(一)评估机构

1.组织对森瑞公司现有财产的盘点工作,配合管理人对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2.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森瑞公司破产清算之日为基准日(2024年2月2日)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在建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动产车辆、其他无形资产等)进行资产价值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对偿债能力事项发表意见。

3.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就有关专业问题接受询问;

4.提供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提出的需要评估机构完成的其他专业服务。

评估机构具体服务内容以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为准。

(二)审计机构

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森瑞公司破产清算之日为基准日(2024年2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则的规定独立、公正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计森瑞公司的出资情况及资本充实情况;

2.审计森瑞公司负债情况,以及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完善债权债务清册;

3.审计核查森瑞公司应收款项(资产)情况,对每笔应收款及预付账款的形成和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转账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等能够证明应收款(资产)存在的依据,整理为独立的文档移交管理人;

4.审计森瑞公司固定资产、对外股权投资、无形资产、所有者权益等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

5.审计森瑞公司职工工资欠付及社保费用缴纳情况;

6.审计森瑞公司资金流向及与关联企业/人之间的资金流向

7.核查森瑞公司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情况;

8.充分披露森瑞公司的职工情况,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等情况;

9.处理森瑞公司破产程序中的财务会计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及时、准确地整理账目、报表,提供森瑞公司破产程序中涉及的财税咨询;

10.协助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对债权申报人向管理人申报的每一笔债权根据管理人要求发表独立审计意见;配合管理人调查认定、计算职工债权;

11.协助管理人进行税务债权的审查和税务筹划;

12.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就有关专业问题接受询问;

13.提供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提出的需要审计机构完成的其他专业服务。

审计机构具体服务内容以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为准。

三、基本要求及报价

(一)资质条件

1.贵州省范围内登记注册(含分支机构),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执业资质证书,注册评估师/会计师不少于5 人;

2.近三年处理过类似破产清算或重整案件的相关评估/审计工作,能满足工作质量和工作要求;

3.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且不得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失信人名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时间要求

1.评估/审计机构一经管理人选定,须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入驻企业开展工作;

2.评估工作应在收到管理人发送的《中标机构确认函》之次日起30日内完成,并提交书面工作成果;审计工作应在收到管理人发送的《中标机构确认函》之次日起38日内完成,并提交书面工作成果。

(三)竞聘人承诺和注意事项

1.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2.接受并满足管理人对项目完成的时间及质量要求;

3.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对评估/审计报告进行解释、更正、说明;

4.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提出的相关问题予以回复;不能现场答复的,应在3日内书面答复;

5.必要时,根据管理人的要求,针对专门事项出具意见或报告,非特别重大事项,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6.必要时,为管理人提供专业知识咨询。

(四)报价、费用支付

1.本次选聘各竞聘机构结合工作量、工作要求、市场标准等综合进行报价。本次费用报价为一次性包干价格,已包含报名机构为执行评估、审计业务发生的全部费用。报价必须明确具体金额,只提供计算方式的,按废标处理。

2.工作成果应获得管理人及人民法院的认可。鉴于破产项目的特殊性,前期不支付任何费用,评估、审计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在债务人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管理人将根据破产程序进展情况适时支付。

(五)书面报名材料要求

参与申报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审计、评估机构的竞聘文件需分册装订)进行提交:

1.申报材料封面及目录;

2.竞选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的报名函(格式自拟,原件)

3.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需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5.主体资格介绍(包括但不限于竞聘机构主体资格、执业经验、执业责任保险缴纳情况等)及相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审计、评估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6.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社会公信力,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声明(格式自拟);

7.近三年破产评估、审计业绩(附清单及证明材料);

8.指派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执业经验的证明材料;

9.拟安排参加本次审计、评估项目的主要项目人员及个人简介;

10.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的声明(格式自拟,原件);

11.工作服务方案及时间安排;

12.承诺事项:竞标机构承诺,所提供的申报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存在不实陈述,自愿退出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成果报告;

13.报价函;

14.报名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报名时间及方式

1.请有意承接本项目评估/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于2024年3月5日中午12:30分前将报名材料装订成册并密封,封面及全部文件均加盖参选机构公章,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全部文件应提供正本1份,副本4份,合计5份;不足5份的,按废标处理。

2.提交方式:现场提交或邮寄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C座10楼1001室管理人办公室(邮寄提交的,需提前告知管理人,并提供在截止日前将报名资料邮寄的证明材料)。

联系人:周律师:185*****349;刘律师:166*****342

五、选任方式

1.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报名单位的资质、经验、报价方案、服务方案、时间安排等事项,综合考量后择优选择一家审计机构及一家评估机构,报人民法院批准后依法公示。如人民法院有其他特殊要求,以人民法院所作要求为准。

2.若符合条件的评估/审计申报机构只有一家的,直接成为本案评估/审计机构。

3.本次竞聘不设现场答疑环节,由评审小组依据各竞选人提交的报名资料进行书面评选,评分第一名作为中标机构,第二名作为备选机构(若有),其余机构不再另行通知,被选定机构不得拒绝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工作期间若因中标机构原因导致管理人、人民法院决定更换服务机构的,备选机构不得拒绝。

六、其他

1.评估、审计机构参加本次选任的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2.非特别重大事项,不再另行收取费用。如本案破产程序发生转换的,需对评估、审计工作内容进行调整或要求出具新的报告,不再额外增加服务费用。

3.申报材料一经提交,无论是否中选,管理人均不予退回。

4.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所有。

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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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评估机构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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