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意见
皖水监督函〔2024〕72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水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招投标阶段安全生产费用计列
(一)规范招标阶段费用计列管理。项目法人在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时,应当统一以“安全生产费用”名目单列费用项目清单,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项内,并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提取。
(二)规范投标阶段费用计列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及施工工艺水平和管理要求,按照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分解表”进行逐项报价,且总价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中标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落实,且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投入。
二、严格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
(三)严格支出范围。安全生产费用由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全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支出范围参考《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使用指南》(详见附件)。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内控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确保施工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管理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统筹使用专项资金,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规范管理。
(五)加强计划管理。项目法人在申请办理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措施备案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编制安全生产费用详细使用计划。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编报当期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表、计量申请表(须附相关凭证)和下期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因重大设计变更、超标准洪水损坏安全生产措施等原因,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发生较大变化的,允许按照上述程序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调整计划。
(六)加强合同管理。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含预付款)、调整方式和超出合同约定费用的处理方式等内容,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施工单位依法将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措施及支付等条款。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承发包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项目法人支付的的全部安全生产费用交由施工单位使用。
(七)规范计量管理。安全生产费用采用现场计量、据实支付的方式。难以现场计量的可以采用总额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总额包干费用宜控制在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20%以内。
采用现场计量的,计量凭证应当包括发票、工程结算单、设备台班结算单、设备租赁合同等;采用总额包干的,应当提供使用人签字、收据、影像等佐证材料。对于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发生的零星用工、材料和机械等,可按投标文件中的计日工项目确定。计日工项目中不包含的,参照投标文件有关报价并结合市场价以现场签证的方式予以计量和计价。
(八)加强过程管控。安全施工措施分阶段落实后,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查验,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等费用投入的数量、质量进行查验,查验不合格的,应当督促落实整改,确保施工单位足额支出安全生产费用。
(九)规范支付管理。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审定的程序支付。项目法人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施工单位支付至少50%安全生产费用,该部分费用由施工单位凭有效凭证,在每期安全生产费用计量中按程序核销,直到核销完成为止。剩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据实支付。总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对于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的跨年度项目,允许按照年度预算安全生产费用的至少50%支付。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项目法人。
(十)建立健全管理台账。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等有关台账,对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并建立健全台账,台账应当按月统计、年度汇总。
三、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
(十一)突出施工单位内部管控。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制度、措施落实、支出范围、使用台账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要求工程现场及时整改,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报告。
(十二)加强监理与项目法人监管。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形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项目法人应当定期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和监理单位审核及监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不规范的,应及时督促整改,情形严重的,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十三)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过程管控、计量支付等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到位。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情况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
四、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安全生产费用是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的重要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全面从严从细落实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新增国债水利项目实施中要积极落实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政策。
(十五)加强宣传培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各单位、行业协会要积极做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政策宣贯,广泛组织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推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规范化管理。
(十六)加强示范引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各单位要加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规范化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有效管理经验和做法,鼓励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探索试点。水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推进企业示范引领,健全管理标准,加强行业约束,推进行业自律。
附件: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使用指南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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