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肇庆市端砚加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肇庆市端砚加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肇庆市端砚加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端砚加工行业不再纳入环评管理,《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肇庆市端砚加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肇环字〔2017〕38号)的第四条与环评管理相关规定不符,且已达到规范性文件最大有效年限,应进行废止。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时间从即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为期10个工作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8-*******。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shjj_spk@zhaoqing.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肇庆市星湖东路76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邮编:******),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废止《肇庆市端砚加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1.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肇庆市端砚加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2.关于废止《肇庆市端砚加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日
附件1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肇庆市端砚加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有关单位,肇庆高新区有关单位,肇庆新区有关单位,省、市、端州区端砚协会,各端砚加工生产者:
为进一步促进端砚产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端砚产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着力解决因端砚加工造成的噪声扰民、粉尘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现制定《肇庆市端砚加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联系电话:*******)。
附件:肇庆市端砚加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4月21日
附件
肇庆市端砚加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端砚产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端砚产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着力解决因端砚加工造成的噪声扰民、粉尘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肇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端砚加工行业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端砚加工行业实施统一环境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或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端砚协会履行端砚行业的引导、规范和服务工作,切实履行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配合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端砚加工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端砚加工生产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新、改、扩锯石户(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相关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五条 倡导文明作业,养成良好作业习惯,避免影响周围环境。
第六条 端砚加工生产者产生噪声的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第七条 端砚加工生产者锯石、打磨等工序产生的废水要全部收集,并配套隔渣沉淀池等治理设施,尽量全部回用,不能回用的需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相应标准限值。
(一)能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废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二)不能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废水,需向有关部门申报排水许可证,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第八条 端砚加工生产者应采用湿式作业法,设置吸尘设备等措施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减轻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 端砚加工生产者应秉承减量、回用的原则,对不能再利用的废渣料、废水处理后的沉淀物等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处置,禁止随意丢弃。
第十条 违反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一)、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第七条(二)、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负有端砚加工行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废止《肇庆市端砚加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
根据《肇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就废止《肇庆市端砚加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文件废止背景说明
2017年,我局(原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联合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了《管理规定》,规范了端砚产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自2017年4月21日期施行,有效期五年,目前已施行五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端砚加工行业不再纳入环评管理,《管理规定》的第四条与环评管理相关规定不符,我局按照省、市做好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拟清理《管理规定》。
二、开展文件废止工作的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省、市做好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有关文件。
三、废止文件的必要性
《管理规定》主要的管理条文实为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文,并无针对端砚加工行业的特设条文,因此《管理规定》无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编制端砚加工行业环境保护制度管理汇编即可。同时,我市已投入大量资金建设中国砚都端砚文化村,聚集了大量的端砚加工者,有效减少了端砚加工方面的环境污染投诉,因此,有必要废止了《肇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18修订版)》。
四、废止文件的过程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废止<肇庆市端砚加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意见的函》已于2022年4月18日征求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及市环境局各分局意见,均无意见。
五、废止文件后的说明
《管理规定》清理后,我局将联合肇庆市端砚协会汇总端砚加工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编制端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汇编,指导端砚行业从业者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标签: 环境保护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