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二、项目名称:青海湖国家公园创建专项(青海湖生态网络感知监测监管基础平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立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云飞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旭东
联系电话:0551-********
授权代表:王龙
联系电话:138*****119
被投诉人1: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北大街3号
联系人:金鑫
联系电话:0971-*******
被投诉人2: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75号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
联系人:于浩
联系电话:0971-*******
2023年12月25日,天立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湖国家公园创建专项(青海湖生态网络感知监测监管基础平台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3-284号〕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收到质疑后于2023年1月4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3年1月10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个别人员发表个人倾向性意见误导其他评审人员,评审专家没有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其投标文件。
经调查核实,该项目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分设有“一、青海湖视频监控系统:(一)监控设备:7.钢结构塔、8.立杆;(三)供电设备:10.普通地埋箱、11.立塔支架”“二、青海湖生态监测预警平台:(五)青海湖生态监测预警系统:1.数据库软件、2.GIS服务组件、3.图标工具组件”“三、青海湖生态监测预警平台”的需求,采购文件要求“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质检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测试报告),或提供能够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产品彩页(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相关资料”。经核实投诉人投标文件,投诉人未提供上述产品相关资料。且该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就投诉人响应上述参数情况要求投诉人进行澄清和说明,投诉人亦表示未提供上述产品相关资料。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同时,鉴于投诉人未提供投标产品相关资料,根据采购文件:20.2 符合性审查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1)未按第11.1.2款(9)-(13)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的规定,投诉人存在无效投标情形,导致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该项目废标。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6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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