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城乡水务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济南市章丘区城乡水务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抽查事项大类

抽查事项小类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责任科室

1

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对水资源的监督检查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1、取用水户是否取得有效取水许可证;2、是否按照批复情况进行取水;3、取用水户用水量是否存在超许可情形。

非公共供水用水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半年开展1次。

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水政水资源

2

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1.计划用水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取用水,是否存在超计划(定额)用水情况;2.用水计量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3.节水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建设和使用节水设施。

重点用水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开展1次。

区级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四条。《济南市章丘区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

水政水资源

3

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检查有无未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或虽经批准但未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的情形。

区级许可项目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抽查比例100%,每年至少开展1次。

区级

《水法》第四十二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

河长办(水管站)

4

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检查水库大坝坝顶公路建设是否经过论证,是否存在损毁坝体、降低大坝防洪能力、影响工程安全和防汛通行畅通等情形;检查是否采取相应的大坝安全维护措施,措施是否可行。

区级许可项目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抽查比例100%,每年至少开展1次。

区级

《水法》第四十二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

河长办(水管站)

5

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检查公路建设是否存在损毁河道堤防、降低堤防工程防洪能力、影响工程安全和防汛通行畅通等情形;检查有无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以及是否可行。

区级许可项目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抽查比例100%,每年至少开展1次。

区级

《水法》第四十二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

河长办(水管站)

6

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检查方案落实情况

生产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

随机抽查

10%

区级

《中国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四十三条。《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七条。《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标准化监管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水保办

7

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对农村公共供水的监督检查

/

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农村供水工程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5%,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区级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供水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供水科

8

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对南水北调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南水北调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一)主要检查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运行情况。(二)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上级安全生产文件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泵站、水库、管道道安全防护情况等。(三)度汛方案及防汛预案制定及措施落实情况;工程巡视检查、防汛值守情况;水毁工程排查和修复情况等。

南水北调工程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全年100%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区级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

南水北调办

9

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建设项目是否办理了涉河建设方案许可手续;是否按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等

区级许可项目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全年开展2次

区级

《防洪法》第二十八条。《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河长办(水管站)

10

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对水工程落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监督检查

对水工程落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监督检查

对水工程落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由主管部门审查签署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

一般检查

抽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区级

《水法》第十九条、《防洪法》第十七条。

河长办(水管站)

11

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对水利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

由区政府、区城乡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或局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5%,每年至少一次

区级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安全科

12

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农民工等规定情况。

由区政府、区城乡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或局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或网络抽查

5%,每年至少一次

区级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水建[1995]128号,2016年8月水利部令48号修改)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建设科

13

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行政检查

人员配备、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等情况

章丘区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按照风险等级划分,A级5%,B级10%。每年至少1次。

区级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至三十条。《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

建设科

14

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行政检查

质量检测员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

由区政府、章丘区城乡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或局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或网络抽查

5%,每年至少一次

区级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建设科

15

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检查

监理工程师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

由区政府、章丘区城乡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或局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或网络抽查

5%,每年至少一次

区级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建设科

16

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情况;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由区政府、章丘区城乡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或局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或网络抽查

5%,每年至少一次

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1月通过,2018年12月22日修改))第四条

财审科

17

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

/

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扬尘治理等规定情况。

由章丘区组建项目法人及工程各参建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每月至少一次

区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条。

建设科

18

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对防洪工程汛期运用的监督检查

/

水库调度运用计划、防御洪水方案修编、工程运行情况。

我区承担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单位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不低于10%,每年至少1次

区级

《防洪法》第四十四条。《防汛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防汛办

19

章丘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对防汛安全和抗旱工作的监督检查

/

骨干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编制修订和防洪工程水毁修复情况。当年出现中旱及以上旱情的抗旱工作开展情况。

我区承担水旱灾害防御职能的事业单位;抗旱:当年出现中旱及以上旱情的承担水旱灾害防御职能的单位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不低于10%,每年至少1次

区级

《防汛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抗旱条例》第八条、第三十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防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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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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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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