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1破14号杭州沃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2024浙01破14号杭州沃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浙 01 破申 19 号 申请人:浙江德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 南白云工业区云六路 11 号内第五幢。 法定代表人:沈新权。 委托代理人:刘光球,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沃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 州市上城区天城路 87 号现代大厦 3009 室。 法定代表人:杨志强。 申请人浙江德玛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玛公司)以被 申请人杭州沃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利公司)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沃利公 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沃利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25 日在杭州市上城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 股),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自动化设 备,机电设备(除专控),五金工具,通信器材;服务:计算 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安装调试;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 一切合法项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26 日 作出(2018)浙 0784 民初 *****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沃利公司支 付德玛公司货款 ******.6 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 2018 年 12 月 7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1.5 倍计算至款 清之日止)。案经执行,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62日作出(2019)浙 0784 执 1573 号执行裁定,以被执行人账户存 款余额仅为少量、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沃利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杭州市上城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其破产主体适格, 且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现有证据,沃利公司经法院强 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破产原因具备。德玛公司作为沃 利公司的债权人,有权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综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 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浙江德玛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杭州沃利机电设备有 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韩 圣 超 审 判 员 乐 海 奇 审 判 员 丁 希 军 二 ○ 二 四 年 二 月 六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帅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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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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