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恒信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远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湖南永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嘉禾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审计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委托代理编号:CZJJZT2016-032)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从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请以上四家单位提交证明材料进行确认参加。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嘉禾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审计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
2、委托代理编号:CZJJZT2016-032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单位)
| 预算(元)
|
1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审计项目
| 本项目分为四个包(详见采购需求)
| ¥520000.00
|
4、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品目号
| 标的物名称
| 标的主要需求
|
技术
| 服务
| 合同条款
|
1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审计项目
| 详见谈判文件
| 详见谈判文件
| 详见谈判文件
|
竞争性谈判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是()
否(√)
| 是()
否(√)
| 是( )
否(√)
|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1要求直接参与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备注:如投标单位所在省市已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改革的,要求提供三证合一后的新《营业执照》副本,可不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1.2如非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标的,要求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
1.3要求投标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和投标代表的身份证;
1.4要求投标人提供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2、要求直接参与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备注:如投标单位所在省市已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改革的,要求提供三证合一后的新《营业执照》副本,可不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复印件);
3、如非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标的,要求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
4、要求投标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和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加盖公章复印件);
5、要求投标人提供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6、其他说明:以上资质证件及材料要求真实、有效,如有提供虚假证件及材料的,一经查实,将提交相关监督部门予以处理。
注:以上证明材料第1项和4项需带加盖公章的原件留原件,其他项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留复印件。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通知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
17时
3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
郴州嘉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郴州市惠泽路聚贤庄院内)(指定地址)。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六、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通知后,请于
2016年
4 月
28 日
17:30 时前来函确认是否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29日(星期五)上午9:30时(北京时间),地点为
嘉禾县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嘉禾县国土局一楼会议室)。逾期未送达指点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八、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嘉禾县财政局 采购代理机构:郴州嘉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嘉禾县财政局院内 地址:郴州市惠泽路聚贤庄院内
联 系 人:李女士 联 系 人:章露、周玲彤
电 话:
139*****958 电 话:
****-*******2016年4月26日
附件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投标人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邀请通知》[(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相关内容,知悉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邀请通知》要求提交的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