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哈里财采投处1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哈里财采投处1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rkzj[GK]********

二、项目名称:购买环卫作业车辆耗材环卫作业车辆维修以及环卫设施设备维修供应商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悦拓门窗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投诉人:融科智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3517号星光耀广场二期B座206室

被投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环卫汽车队

地址:道里区工农大街160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环卫汽车队购买环卫作业车辆耗材环卫作业车辆维修以及环卫设施设备维修供应商服务(项目编号[******]rkzj [GK]********)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未量化; (二)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过高; (三)招标文件中的报价分数事宜,货物类采购项目,报价分数应为30分; (四)招标文件应明确采购货物的数量。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哈里财采投处[2024]1号 投诉人:哈尔滨悦拓门窗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后榆村 被投诉人1:融科智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3517号星光耀广场二期B座206室 被投诉人2:哈尔滨市道里区环卫汽车队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160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环卫汽车队购买环卫作业车辆耗材环卫作业车辆维修以及环卫设施设备维修供应商服务(项目编号[******]rkzj [GK]********)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未量化; (二)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过高; (三)招标文件中的报价分数事宜,货物类采购项目,报价分数应为30分; (四)招标文件应明确采购货物的数量。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核实,被投诉人融科智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从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论证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过论证,论证结论为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设置合理可行,评分标准已量化。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201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决定全面放开招标代理服务费,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投诉人投诉事项所依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核实,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标明品目名称为“其他服务”,此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不是“货物类”采购项目。被投诉人按照“服务类”项目采购设置的报价分数合理,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经核实,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标明品目名称为“其他服务”,此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不是“货物类”采购项目。因此,无需确定货物采购数量。该做法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三)(四)均不成立。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道里区财政局 2024年2月26日

六、其它补充事项

执法机关名称: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 年 0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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