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银川邦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86户债权资产及4处物权资产营销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银川邦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86户债权资产及4处物权资产营销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银川邦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86户债权

所在地:银川市、石嘴山市、固原市

债权总额:1,842,468,643.02元

一、银川邦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邦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2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885,494.46元。第一笔债权合计1,212,945.46元、其中本金499,914.18元、利息703,532.28元,其他债权9,499.00元;第二笔债权合计672,549元、其中本金300,000.00元、利息366,180.00元,其他债权6,369.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以上2笔债权担保方式均为保证,宁夏金特嘉工贸有限公司、王建军、刘会芳、高永霞、张斌为上述2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邦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750*****X6,住所永宁县望远金属物流园6-6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注册资本500万。股东:王建军、刘会芳。经营范围:钢材、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橡胶制品、服装鞋帽、洗涤化妆品、针纺织品的销售。该企业于2019年6月**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金特嘉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694******X,住所宁夏望远兰花花国际公寓12-427号,法定代表人张斌,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张斌、杨风普。经营范围: 瓷砖、装饰材料、焦炭、钢材、金属合金、木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建筑材料的销售。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已停产。

2、保证人王建军,男,住银川市西夏区。

3、保证人刘会芳,女,住银川市西夏区。

4、保证人高永霞,女,住银川市金凤区。

5、保证人张斌,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本金499,914.18元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8元、利息*****.41元(截止2016年11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6年11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本金300,000.00元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31,237.50元(截止2016年11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6年11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两债权判决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二、宁夏中远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中远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429,428.67元。其中:本金1,000,000.00元、利息1,413,854.67元,其他债权15,574.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银川九邦天达商贸有限公司、孙爱军、汪红燕、马立贵、李莉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中远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54*******,住所宁夏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新胜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马立贵,注册资本为600万元。股东:马立贵、李莉。经营范围为高低压成套配电设备生产及销售;箱式变电站、仪器仪表、五金工具、机电产品(不含汽车)、工业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电力变压器的销售。该企业于2019年3月1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银川九邦天达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7月26日。法定代表人孙爱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799*******,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枫河雅居5号楼3号营业房,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孙爱军、汪红燕。公司经营范围为采暖设备、机电产品、家用电器、电器机械、仪器仪表、电子产品、计算机及配件、办公设备、热能设备、日用百货的销售,燃气具产品的销售、维修,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状态:存续。

2、保证人孙爱军,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3、保证人汪红燕,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4、保证人马立贵,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5、保证人李莉,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宁0122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08元(截止2016年7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6年7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笔债权暂未申请强制执行。

三、宁夏鑫路元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鑫路元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379,955.76元。其中:本金1,000,000.00元、利息1,364,058.76元,其他债权15,897.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恒合百业工贸有限公司、胡清健、张宽、张宪华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鑫路元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62*****A,住所贺兰县朔方南街一品尚都B区13号楼5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胡清健,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胡清健、周小龙。经营范围:照明器材、各种灯具、电线电缆、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润滑油、环保设备、五金交电、机电产品(不含汽车)及设备、办公用品及设备、电力设备及器材、阀门管件、水暖配件、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及配件、安防产品、通讯设备、消防设备、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劳保用品的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新能源、节能技术推广;燃气采暖设备、锅炉设备的销售。该企业于2021年7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恒合百业工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11月4日,法定代表人张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73*******,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八一小区3号楼1单元102室,注册资本101万。股东:张宽、张宪华。经营范围: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制毒及危险化学品)、通讯器材、日用百货、橡胶制品、机电产品、日用杂品、建筑装饰材料、卫生洁具、铁合金、金属材料(不含危险品)、冶金材料、钢材、五金工具、劳保用品、汽车(不含乘用车)及配件、润滑油、棉麻日杂、办公设备、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化妆品的销售;新能源、节能技术推广;燃气采暖设备、锅炉设备的销售。该企业于2022年3月2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2、保证人胡清健,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张宽,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保证人张宪华,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04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21,896.04元(截止2017年2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7年2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债权判决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四、宁夏荣信远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荣信远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9,102,011.98元。其中:本金4,999,450.00元、利息4,076,972.09元,其他债权25,**9.5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银川荣信达贸易有限公司、戈兆义、詹秋生、戈晓燕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荣信远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7月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74*******,住所贺兰县园艺路(黎明村广源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詹秋生,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詹秋生、詹万吉。经营范围为东南、东南三菱品牌汽车销售;三类机动车维修、汽车零配件、五金交电、电气设备、机电产品、机械配件、汽车装潢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已停产。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兆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0年7月6日,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股东:戈兆艺、戈启旺。法定代表人为戈启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715******R,地址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鑫路,经营范围:二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汽车美容;汽车、摩托车及配件、五金交电、电器机械、汽车保修设备、汽车美容用品、润滑油、防冻液的销售;农机修理及零配件销售;机动车救援服务;机动车停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2、保证人银川荣信达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6日,法定代表人詹少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684**93**F,住所贺兰县园艺路,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詹秋生、詹少文。经营范围五金交电、电器机械、建材、日用百货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美容、装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戈兆义,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保证人詹秋生,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5、保证人戈晓燕,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528,455.83元(截止2016年12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6年12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1年5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宁012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夏荣信远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我公司已申报9,101,671.59元债权并已确认。

五、宁夏蓝宇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蓝宇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合计17,321,499.99元、其中本金7,000,000.00元、利息10,321,499.99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担保方式均为保证,由宁夏凯宝商贸有限公司、宁夏成开工贸有限公司、曾咏红、赵柯、李小宇、蒋明、冉迪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蓝宇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735973946F,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北侧紫荆花商务中心AB座办公楼A1204室,法定代表人赵柯,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赵柯、路银利。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汽车配件、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农副产品、五金交电、轴承、电工电料、电线电缆、电力设备、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家用电器、起重设备、机电产品、通讯器材、阀门、保温材料、钢材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塑钢门窗的加工、制作。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成开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3日,法定代表人曾咏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1100774938510A,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我紫荆花商务中心H号楼1单元101室,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曾咏红、霍伟明。经营范围为轴承、电工电料、电线电缆、电力设备、自动化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家用电器、起重设备、机电产品、通讯器材、金属材料、钢材、五金配件、美容美发器材、装饰材料、建筑材料、农副产品、土特产、工矿产品的销售及相关咨询服务、计算机与办公设备的销售、维护、电脑软件产品、服装、日用百货的销售及批发、自有场租赁。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宁夏凯宝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6943455041,注册地址为金凤区易大紫荆花商务中心A、B座办公楼A1603室,注册资本为800万,股东李小宇、魏红梅。法定代表人为李小宇。经营范围包括矿产品、建材、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仪器仪表、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劳保用品、五金交电的销售;煤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3、保证人赵柯,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保证人李小宇,男,住银川市西夏区。

5、保证人曾咏红,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6、保证人蒋明,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7、保证人冉迪,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暂未提起诉讼。

六、宁夏金特嘉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金特嘉工贸有限公司2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930,838.12元。其中:本金799,937.34元、利息1,115,031.78元,其他债权15,869.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银川邦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王建军、刘会芳、高永霞、张斌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金特嘉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694******X,住所宁夏望远兰花花国际公寓12-427号,法定代表人张斌,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张斌、杨风普。经营范围: 瓷砖、装饰材料、焦炭、钢材、金属合金、木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建筑材料的销售。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银川邦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750*****X6,住所永宁县望远金属物流园6-6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注册资本500万。股东:王建军、刘会芳。经营范围:钢材、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橡胶制品、服装鞋帽、洗涤化妆品、针纺织品的销售。该企业于2019年6月**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2、保证人王建军,男,住银川市西夏区。

3、保证人刘会芳,女,住银川市西夏区。

4、保证人高永霞,女,住银川市金凤区。

5、保证人张斌,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本金300,000.00元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宁0104民初11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31,237.50元(截止2016年11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6年11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本金499,937.34元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宁0104民初11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499,937.34元、利息60,018.16元(截止2016年11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6年11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两债权判决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均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七、宁夏环通公共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环通公共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593,390.02元。其中:本金1,563,413.27元、利息2,029,976.75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民依科技有限公司、唐凯、刘景燕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环通公共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546478897,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四季园c区7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唐凯,注册资本为101万元。股东:刘景燕、唐凯。经营范围公共自行车项目的运营管理;服务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商业信息咨询;企业经营管理。登记状态:存续。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民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670400011Y,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股东:刘景燕、刘景琦。法定代表人刘景燕,注册地址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西路中小企业创业园1号厂房,经营范围包括科技项目研发、制造、销售;机械自动化安装;软硬件开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不含网络广告);工业电器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耗材、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综合布线、软硬件的销售;机械、电器自动化维修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已于2020年6月2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2、保证人刘景燕,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唐凯,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暂未提起诉讼。

八、宁夏华思特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华思特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221,601.34元。其中:本金1,381,227.40元、利息1,823,653.94元、其他债权16,720.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债权原有抵押物已全部处置,目前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宁夏德晟泰工贸有限公司、闫河、孔湘、马青松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1、债务人宁夏华思特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23日,法定代表人闫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7632359**E,住所地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紫荆花商务中心C座504室,注册资本为300万元。股东:闫河、孔湘。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材料、纺织原料及产品、汽车配件、环保设备、五交化产品(不含危险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工艺品(不含金银)、服装鞋帽、家具的批发、零售;钢材、铁矿石、焦炭、铁精粉、球团矿的销售(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经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德昇泰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5日,法定代表人马青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99945450H,住所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高尔夫家园25号楼402#、403#。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马青松、孔江。经营范围为: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洗涤化妆品、消毒食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文化用品、办公用品及设备、工艺美术品、针纺织品、汽车配件、环保设备、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家具、建筑装饰材料、家用电器、计算机及耗材、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的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及销售。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闫河,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孔湘,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4、保证人马青松,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22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329,821.55元(截止2017年2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7年2月20日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法院对债务人、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该债权项下全部抵押物处置。该案目前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九、宁夏恒合百业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恒合百业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379,862.12元。其中:本金1,000,000.00元、利息1,363,966.12元,其他债权15,896.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鑫路元工贸有限公司、胡清健、张宽、张宪华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恒合百业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73*******,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八一小区3号楼1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张宽,注册资本101万。股东张宽、张宪华。经营范围: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制毒及危险化学品)、通讯器材、日用百货、橡胶制品、机电产品、日用杂品、建筑装饰材料、卫生洁具、铁合金、金属材料(不含危险品)、冶金材料、钢材、五金工具、劳保用品、汽车(不含乘用车)及配件、润滑油、棉麻日杂、办公设备、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化妆品的销售;新能源、节能技术推广;燃气采暖设备、锅炉设备的销售。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鑫路元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62*****A,住所贺兰县朔方南街一品尚都B区13号楼5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胡清健,注册资本300万。股东:胡清健、周小龙。经营范围:照明器材、各种灯具、电线电缆、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润滑油、环保设备、五金交电、机电产品(不含汽车)及设备、办公用品及设备、电力设备及器材、阀门管件、水暖配件、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及配件、安防产品、通讯设备、消防设备、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劳保用品的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新能源、节能技术推广;燃气采暖设备、锅炉设备的销售。该企业于2021年7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2、胡清健,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3、张宽,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张宪华,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04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21803.40元(截止2017年2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7年2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十、宁夏何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何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103,951.10元。其中:本金950,000.00元、利息1,153,951.1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杨生岐、郝永生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何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0995**7940,住所宁夏永宁县玉泉营农场一队,法定代表人郝永生,注册资本800万。股东郝永生。经营范围:葡萄种植、开发。经营状态为存续。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杨生岐,男,住吴忠市利通区。

2、保证人郝永生,男,住吴忠市利通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上述债权暂未提起诉讼程序。

十一、宁夏成开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成开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0,031,720.14元。其中:本金7,000,000.00元、利息13,031,720.14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蓝宇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凯宝商贸有限公司、赵柯、李小宇、曾咏红、蒋明、冉迪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成开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3日,法定代表人曾咏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1100774938510A,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我紫荆花商务中心H号楼1单元101室,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曾咏红、霍伟明。经营范围为轴承、电工电料、电线电缆、电力设备、自动化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家用电器、起重设备、机电产品、通讯器材、金属材料、钢材、五金配件、美容美发器材、装饰材料、建筑材料、农副产品、土特产、工矿产品的销售及相关咨询服务、计算机与办公设备的销售、维护、电脑软件产品、服装、日用百货的销售及批发、自有场租赁。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蓝宇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735973946F,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北侧紫荆花商务中心AB座办公楼A1204室,法定代表人赵柯,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赵柯、路银利。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汽车配件、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农副产品、五金交电、轴承、电工电料、电线电缆、电力设备、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家用电器、起重设备、机电产品、通讯器材、阀门、保温材料、钢材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塑钢门窗的加工、制作。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宁夏凯宝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6943455041,注册地址为金凤区易大紫荆花商务中心A、B座办公楼A1603室,注册资本为800万,股东李小宇、魏红梅。法定代表人为李小宇。经营范围包括矿产品、建材、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仪器仪表、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劳保用品、五金交电的销售;煤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3、保证人赵柯,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保证人李小宇,男,住银川市西夏区。

5、保证人曾咏红,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6、保证人蒋明,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7、保证人冉迪,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暂未提起诉讼。

十二、银川金佰利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金佰利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327,900.09元。其中:本金1,060,000.00元、利息1,260,367.09元、其他债权7,533.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保证人张微、陈静、张勣、贾丽芳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抵押人抵押人张微、陈静以其共有的位于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西部建材城9号楼11号营业房、15号楼41号营业房,面积共计227.37平方米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金佰利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88223065Y,住所银川德胜园区西部建材城15-41号,法定代表人张微,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张微、陈静。经营范围:五金、建材、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器材、电脑耗材、办公设备、机械设备、装饰材料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保证人张微,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2、抵押人、保证人陈静,女,住银川市金凤区。

3、保证人张勣,男,住宁夏贺兰县。

4、保证人贾丽芳,女,住宁夏平罗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贺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22民初366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06万元、利息91,056.72元(截止2017年8月1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20日的利息,如债务人未按上述约定偿还本息,则应承担2018年8月2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笔债权暂未强制执行。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位于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西部建材城,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银川汽车修配装璜城综合楼,室内空间布局较合理,利用率较高。标的配套设施较完善,室内水、电、暖、通讯设施较齐全,房屋维护状况较好,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十三、银川华得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华得工贸有限公司2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103,551.49元。1、债权合计2,573,108.04元、其中本金1,375,000.00元、利息1,177,450.04元,其他债权20,658.00元;2、债权合计2,530,443.45元、其中本金1,356,327.62元、利息1,153,676.83元,其他债权20,439.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以上2笔债权担保方式均为保证,本金1,375,000.00元债权由宁夏锦益恒物资有限公司、龚学明、张学祥、郝立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金1,356,327.62元债权由银川恒瑞丰物资有限公司、宁夏锦益恒物资有限公司、张学祥、郝立芳、龚学明、朱洪峰、李芳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华得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359754742,住所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朝阳大厦1号楼510室,法定代表人张学祥,注册资本1000万。股东张学祥、张学军。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冶金炉料、机电产品、装饰材料的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银川恒瑞丰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注册地址:银川市西夏区燕宝钢材市场B-46号,现经营地址:银川市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4-38(自置),法定代表人:朱洪峰,注册资金:600万元,公司现有员工8人,主要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钢材、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日用百货、计算机及耗材、办公用品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2、保证人宁夏锦益恒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注册及经营地址:银川市西夏区燕宝钢材市场9B-71号,法定代表人:龚学明,注册资金:1000万元,公司现有员工5人,主要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不锈钢、铝材、钢材、冶金材料等的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3、保证人张学祥,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保证人郝立芳,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5、保证人朱洪峰,男,住宁夏永宁县。

6、保证人龚学明,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7、保证人李芳,女,住宁夏永宁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本金1,375,000.00元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04民初6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375,000元、利息331,484.80元(截止2017年5月25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7年5月26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本金1,356,327.62元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04民初6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356,327.62元、利息325,757.35元(截止2017年5月25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7年5月26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两债权暂未强制执行。

十四、宁夏联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联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0,611,888.07元。其中本金5,230,000.00元、利息5,319,921.07元,其他债权61,967.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以上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盐池县恒德煤业有限公司、刘鹏、刘莉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联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3月4日,工商注册号:640100200017342,住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6号银川国际贸易中心B段九层B7号办公用房,法定代表人刘鹏,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刘鹏、叶建秋。经营范围为煤炭、仪器仪表、计算机及耗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办公器材、汽车配件、机电产品、化工原料(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金属制品、文体用品、洗涤用品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计算机综合布线。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盐池县恒德煤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8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杨秀兰,工商注册号为640323200003069,注册地址为盐池县大水坑镇兴盛东街,经营范围包括煤碳批发经营;油气技术服务;油田机械设备销售、租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电子设备、办公用品零售;投资咨询服务;机械、电气、机电设备及成套、自动化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注销。

2、保证人刘鹏,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刘莉,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523万元、利息665299.58元(截止2017年3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7年3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十五、宁夏康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康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9,909,052.75元。其中本金4,850,000.00元、利息5,059,052.75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以上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银晨散热器有限公司、宁夏东港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铎、李佳明、陈廷敏、黄昌俊、汪清录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康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2277817456,住所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胜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铎,注册资本**38万元。股东李铎、李佳明。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文化办公设备、服装的销售;家俱制造及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银晨散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廷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63209523R,住所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胜东路16号,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散热器、热水器、不锈钢制品、家用壁挂炉、声测管的制造;散热器内防腐系统专用设备研究、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建筑材料、分水器、阀门、水暖配件、五金交电、燃气热水器的销售;太阳能光热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及空气源热泵的安装。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宁夏东港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丕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574854320P,住所银川市金凤区和信创展中心1号楼副楼1-3层办公301室,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经营范围:餐饮管理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3、保证人李铎,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4、保证人李佳明,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5、保证人陈廷敏,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6、保证人黄昌俊,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7、保证人汪清录,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暂未提起诉讼。

十六、宁夏广博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广博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6,394,286.89元。其中本金3,000,000.00元、利息3,342,426.89元,其他债权51,860.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以上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马彩侠、张燕、朱爱军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抵押人宁夏广博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贺兰县纬一路以北宁夏农产品商贸物流中心哈拉里城A1号楼11号房外,面积为196.71平方米的房产;位于贺兰县纬一路以北宁夏农产品商贸物流中心哈拉里城A1号楼10号房外,面积为196.71平方米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广博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100395512237C,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马华庭C座2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朱爱军,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张国华、朱爱军。经营范围为农、林、牧综合开发;土地开发;农作物、葡萄的种植及销售;农副产品(不含粮油)、土特产品销售;畜牧、水产养殖技术咨询及销售;绿化园林景观设计。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马彩侠,女,住宁夏永宁县。

2、保证人张燕,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朱爱军,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23年8月30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767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宁夏广博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695101.89元以及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175%计算的自 2022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二、被告马彩侠、张燕、朱爱军对被告宁夏广博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彩侠、张燕、朱爱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广博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有权对被告宁夏广博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贺兰县纬一路以北宁夏农产品商贸物流中心哈拉里城(海吉星物流园)A1号楼10号房外、A1号楼11号房外房屋及上述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 20156140、2015614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该笔债权暂未申请强制执行。

十七、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6,597,031.62元。1、债权合计4,292,053.68元,其中本金1,851,239.00元、利息2,417,238.68元、其他债权23,576.00元;2、债权合计2,304,977.94元,其中本金1,000,000.00元、利息1,297,656.94元、其他债权7,321.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本金1,851,239.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宁夏新通华食品原料有限公司、庾凤琪、刘念华、解丽生、郁晓凤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本金1,00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和抵押,保证人宁夏新通华食品原料有限公司、庾凤琪、刘念华、解丽生、郁晓凤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抵押人张燕霞、抵押物共有人李忠铭以名下位于兴庆区清和南街东侧清沁苑4B7号营业房(面积52.51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6**9113559,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C座1601、1604号,法定代表人解丽生,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经营范围:电子防盗报警监控系统安装及系统维护;防弹玻璃安装;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及相关技术咨询、系统维护;出入口控制设备、报警监控系统批发;联网报警监控系统运营服务。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抵押人、保证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张燕霞,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2、抵押物共有人李忠铭,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宁夏新通华食品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念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882283250,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沁园路2号,经营范围包括法律法规明确或国务院决定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无须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4、保证人庾凤琪,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5、保证人刘念华,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6、保证人解丽生,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7、保证人郁晓凤,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本金1,851,239.00元债权,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出具(2017)宁0104民初333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90万元、利息237,749.84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7年5月3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本金1,000,000.00元债权,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出具(2017)宁0106民初150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36305.17元(截止2017年5月20日);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十八、宁夏银晨散热器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银晨散热器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9,793,653.39元。其中本金5,000,000.00元、利息4,793,653.39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康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李铎、陈廷敏、黄昌俊、李佳明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银晨散热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63209523R,住所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胜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廷敏,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经营范围:散热器、热水器、不锈钢制品、家用壁挂炉、声测管的制造;散热器内防腐系统专用设备研究、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建筑材料、分水器、阀门、水暖配件、五金交电、燃气热水器的销售;太阳能光热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及空气源热泵的安装。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康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2277817456,住所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胜东路11号,注册资本金**38万元。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文化办公设备、服装的销售;家俱制造及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2、保证人李铎,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3、保证人李佳明,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4、保证人陈廷敏,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5、保证人黄昌俊,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暂未提起诉讼。

十九、宁夏众亿和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众亿和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060,339.81元。其中:本金2,000,000.00元、利息2,034,**8.81元、其他债权26,091.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保证人方学武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抵押人柴克娟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街178号诗经里3号商住楼107室,面积196.75平方米商业房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众亿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学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054627458N,住所宁夏贺兰县习岗东街百荣苑三期1号楼106#营业房,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专项审批)、管道、阀门、轴承及配件、五金工具、电工电料、电线电缆、电力设备、自动化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机电产品、环保设备、水泵及配件、起重设备、润滑油、家用电器、钢材、建筑材料、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及耗材、劳保用品、日用百货、洗涤化妆品、通信设备及耗材、Ⅰ类医疗器械、照明设备、橡胶制品、金属材料、金属制品、酒店用品、保温材料的批发兼零售;油田技术及咨询服务。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抵押人、保证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柴克娟,女,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2、保证人方学武,男,住宁夏永宁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出具(2018)宁0122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我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411345.806元(截止2017年5月20日),并支付我公司自2018年6月21日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公司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街,为临街营业房,银川新一中附近,周边社区成熟,客流稳定,租金可观,易变现。

二十、宁夏日月星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日月星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9,400,268.20元。其中:本金8,700,000.00元、利息10,619,657.20元,其他债权80,611.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保证人何少明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抵押人宁夏昊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胜西路3号4幢的房屋所有权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日月星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59623144X6,地址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新胜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何少明,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白酒、红葡萄酒的批发兼零售;建筑机械、五金百货、机电产品(不含汽车)、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电子产品的销售。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抵押人、保证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宁夏昊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海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564113959K,住所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胜西路北3号,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法律法规明确或国务院决定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无须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何少明,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出具(2017)宁01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我公司借款本金870万元、利息1,130,207.26元及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胜西路,昊王酒店旁边,周边已形成新的住宅区,交通便利,易处置、易出租。

二十一、宁夏隆翔宾馆(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隆翔宾馆(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2,782,190.92元。其中:本金22,635,772.68元、利息19,983,542.**元,其他债权162,876.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保证人梁万国、杨素敏、梁嘉豪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抵押人梁万国及杨素敏以其名下位于兴庆区新华东街315号面积共计1629.8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一层和四层)及其所属面积为31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隆翔宾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999282396,住所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218号,法定代表人梁万国,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范围: 住宿;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家居、土特产品的销售。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抵押人、保证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保证人梁万国,男,住宁夏永宁县。

2、抵押人、保证人杨素敏,女,住宁夏永宁县。

3、保证人梁嘉豪,男,住宁夏永宁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2民初22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我公司借款本金22,635,772.68元、利息1,579,527.26元(截止2017年9月21日),并支付自2017年9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公司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后债务人将我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2020)京02民终7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2019)京0102民初22065号原判。

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黄金地段,可整层出租、出售,交通便利,客流量大。

二十二、灵武市国巨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的灵武市国巨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99,093,783.00。其中:本金60,000,000.00元、利息38,711,500.00元、其他债权382,283.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保证人李建明、李荣华、蔡培青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抵押人灵武市国巨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灵武市西平街南侧中兴路西侧交汇处面积共计4900.57平米商业房(一楼和四楼)及其所属的1225.1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抵押人基本情况

灵武市国巨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81788233837M,住所宁夏灵武市中兴路(原商贸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建明,注册资本148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五金、电器、服装鞋帽、纺织品、文体用品、日用百货、洗涤化妆品、卷烟、雪茄烟、保健品、建材(不含木材)的销售;金银珠宝首饰加工、销售;房屋、场地租赁。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李建明,男,住址福建省晋江市。

2、保证人李荣华,男,住址福建省晋江市。

3、保证人蔡培青,女,住址福建省晋江市。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宁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8,096,500.00元(截止2018年6月30日),并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公司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位于灵武市中心,面积大,可整体规划使用,易出租。

二十三、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78,147,992.08元。其中:本金34,999,400.00元、利息42,856,934.08元、其他债权291,658.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保证人王绍利、李文静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抵押人宁夏凯马汽车有限公司位于星光大道以南、水城路以北、隆湖中心大道以东、山河路以西,面积共计788756.56平方米(合计1183.146亩)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5082093XA,该公司于2003年10月3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济慈巷19号,法定代表人王绍立,经营范围为农林种植;畜禽养殖(不含种禽、特禽及专项审批);批发金属材料、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通信设备、照片器材、五金交电、水暖配件、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工艺品(不含专项审批)、文化用品、办公用品、水果;铁艺门窗加工、制作及销售;货运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专项审批)。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抵押人、保证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宁夏凯马汽车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力帆凯马汽车有限公司,2019年5月9日变更),统一杜会信用代码:916402000647594463,住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胜办事处石嘴山高新开发区向阳路21号(2019年7月18日变更),法定代表人尤金宝,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图: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汽车整车生产项目筹建、汽车整车研发、销售。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王绍立,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李文静,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01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我公司借款本金34,999,400.00元、利息14,972,1**.26元(截止2019年4月15日),并支付以34,999,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4.5501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公司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湖附近,周边交通便利,地上办公楼、钢结构厂房及职工宿舍楼已建成,面积大,可重新规划。

二十四、银川新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新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0,310,238.60元。其中:本金12,992,230.79元、利息17,165,077.81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剩余抵押物为:抵押人银川鑫泰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贺兰县纬一路以北宁夏农产品商贸物流中心哈拉里城D1-8、D1-11内、D1-23外等9套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银川新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贺兰县纬一路以北宁夏农产品商贸物流中心哈拉里城5套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李文斌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颐园39号楼6号营业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李文军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颐园39号楼7号营业房、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在水一方B区15号楼20号营业房、20号楼3、7号营业房、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景墨家园101号楼20号营业房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王绍利、李文静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新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85394008Q,地址位于贺兰县纬一路以北宁夏农产品商贸物流中心哈拉里城A1-8内,法定代表人李文军。经营范围为农业综合开发;水果批发和销售;电线电缆、电力设备及器械、金属材料、家用电器、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建筑材料的销售。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抵押人、保证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银川鑫泰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585393988W,住所:贺兰县纬一路以北宁夏农产品商贸物流中心哈拉里城D1-10内。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水果批发零售;农副土特产品(不含食品)批发销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的销售。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抵押人李文军,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3、抵押人李文斌,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抵押物共有人丁丽琼,女,住宁夏灵武市。

5、抵押物共有人海霞,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6、保证人王绍利,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7、保证人李文静,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01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我公司借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5,106,091.68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并支付以17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27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公司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部分抵押物位于银川贺兰县宁夏农产品商贸物流中心哈拉里城,可用于仓储、物流、冷链批发使用,可拆分出售。

二十五、银川福茂园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福茂园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2,360,171.39元。其中:本金7,311,904.72元、利息5,048,266.67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保证人王绍利、郭文明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剩余抵押物为:抵押人郭文明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颐园39号楼5号营业房、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银川汽车修配装璜城综合楼B座5层、B座6层、A座6层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福茂园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227845200T,住所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济慈巷19号,法定代表人李文静,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水暖配件、五金交电、日用百货、计算机及耗材、农副产品及水果的销售;房屋租赁。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抵押人、保证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保证人郭文明,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2、保证人王绍利,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01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我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7‰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公司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丰富,位于兴庆区颐园39号楼5号营业房处于住宅区附近,周边交通便利、客流稳定,可用于出租、出售。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银川汽车修配装璜城综合楼,室内空间布局较合理,利用率较高。标的配套设施较完善,室内水、电、暖、通讯设施较齐全,房屋维护状况较好,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二十六、宁夏成玉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成玉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6,553,966.83元。其中:本金5,995,279.13元、利息558,687.7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饮马湖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南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余奇凯、王寿苗、陈玉、陈宏伟、徐月霞、陈宏敏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成玉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号为640100200018314,住所平罗县城关镇华康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陈宏伟,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植物油加工、销售;农副产品种植、购销;食品用塑料容器生产、销售;玉米烘干;畜禽饲料原料加工、销售;农牧开发、树木培育;家庭农场蔬菜、水果种植养殖。登记状态为存续。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饮马湖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5080713K,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城郊华康路南侧,经营范围包括畜禽水产配合饲料销售,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粮食购销,饲料原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为存续。

2、保证人宁夏南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余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50840404L,注册资本为238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沙工业区,经营范围包括硅锰、硅铬、硅钙钡铝、高硅硅锰、高硅、硅钡、金属硅、碳化硅、球化剂、铝合金、稀土合金、微铝低钛合金生产、销售;机械加工;普通机械及配件、钢桶、橡塑制品、金属材料、硅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为存续。

3、保证人陈玉,男,住石嘴山市平罗县。

4、保证人徐月霞,女,住石嘴山市平罗县。

5、保证人陈宏敏,男,住石嘴山市平罗县。

6、保证人陈宏伟,男,住石嘴山市平罗县。

7、保证人余凯奇,男,住石嘴山市平罗县。

8、保证人王寿苗,男,住石嘴山市平罗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宁夏平罗县公证处出具(2016)平证执字第80号《执行证书》,石嘴山中院出具(2016)宁02执166号《执行裁定》,平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出具(2017)宁0221破1号破产裁定,现债务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状态,管理人认定我公司债权6,553,966.83元。

二十七、石嘴山市峰豪煤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石嘴山市峰豪煤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440,331.14元。其中:本金700,000.00元、利息740,331.14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平罗县圣火煤炭有限公司、雷刚、李燕平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峰豪煤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359766107,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长胜煤炭加工区,注册资本112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燕平。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炭洗选、销售等。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平罗县圣火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雷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632398451,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崇岗镇工业区,经营范围包括煤炭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雷刚,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3、保证人李燕平,女,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石嘴山市公证处出具(2016)宁石市证字第1921号《执行证书》,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执行立案并出具(2016)宁0202执11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峰豪煤制品有限公司、李燕平、雷刚、平罗县圣火煤炭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7123**元(其中执行标的702895元,申请执行费942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二十八、平罗鑫盾煤炭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平罗鑫盾煤炭有限公司2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5,675,017.52元。第一笔债权合计17,412,736.19元,其中本金7,700,000.00元、利息9,712,736.19元;第二笔债权合计68,262,281.33元,其中本金37,805,400.00元、利息30,456,881.33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2笔债权的担保方式分别为:1、本金7,70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保证人平罗县三江煤制品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卓成工贸有限公司、王昌胜、王钱胜、王三昌、王小胜、杨轶、徐亚莉为上述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人平罗县三江煤制品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26790.6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2、本金37,805,4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和质押,平罗鑫盾煤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原煤102720.9吨为该笔债权设立质权担保,保证人平罗县三江煤制品有限公司、王昌胜、王钱胜、王三昌、王小胜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平罗鑫盾煤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221763213354P,住所平罗县崇岗煤炭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王昌胜,注册资本8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 煤炭加工、洗选、销售;矿山机械租售,植树造林;土石方工程三级;兰炭、五金交电、钢材、铝材、木材、橡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产品)。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抵押人、保证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保证人平罗县三江煤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钱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74918181L,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崇岗镇工业区,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 煤炭加工、洗选、销售;碳素加工、销售。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石嘴山市卓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554160946T,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崇岗镇工业区,注册资本65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煤炭加工、洗选、销售;炭素、活性炭生产、销售;兰炭、焦炭、有色金属、建筑材料、钢材、锰铁销售。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王昌胜,男,住宁夏西吉县。

4、保证人王钱胜,男,住宁夏西吉县。

5、保证人王三昌,男,住宁夏西吉县。

6、保证人王小胜,男,住宁夏西吉县。

7、保证人杨轶,男,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8、保证人徐亚莉,女,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本金7,700,000.00元债权由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宁0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我公司借款本金770万元、利息5,275,688.19元(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公司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后债务人将我公司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

作出(2020)宁民终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2020)宁02民初71号原判。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本金37,805,400.00元债权由宁夏平罗县公证处出具(2015)平证字第1101号赋予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书,并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四)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已被政府征收,可收征收款。

二十九、石嘴山市盛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石嘴山市盛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6,073,528.76元。第一笔债权合计5,485,083.82元,其中:本金2,000,000.00元、利息3,460,851.82元,其他债权**,232.00元;第二笔债权合计10,588,444.94元,其中:本金4,997.068.40元、利息5,537,588.54元、其他债权53,788.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2笔债权的担保方式分别为:(1)本金2,00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保证人平罗县圣火煤炭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林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雷刚、郑勇、黄占清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抵押人雷刚以其名下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南大街时代商贸城一期一层127号面积为54.05平方米房产及其所属的41.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郑勇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宝庆家园12号楼4单元102室面积137.49平方米房产提供抵押担保;(2)本金4,997.068.4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保证人平罗县圣火煤炭有限公司、石嘴山市荣华缘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雷刚、陈国芳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抵押人平罗县圣火煤炭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平罗县崇岗镇崇岗村道路西侧,面积为336.15平米的房产及面积为9977.4平米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盛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200596208055T,住所石嘴山监狱(惠农)八监区武警营区,法定代表人雷刚,注册资本15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农业、林业及蔬菜的种植(不含国家禁止种植品种);羊的养殖及销售。成立日期:2012年05月30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抵押人、保证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平罗县圣火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632398451,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崇岗镇工业区,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煤炭加工销售。成立日期2005年02月18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石嘴山市荣华缘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763200481L,住所惠农区红果子兰山工业园,注册资本12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硅铁(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硅、锰合金的生产、加工、销售;硅钙、碳化硅的销售;硅铁矿热炉烟气余热利用电站运营管理;铸件的加工(需取得环境评价或评估后方可开展铸件的加工活动、销售)。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石嘴山市林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88**275XH,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武口工业园区,注册资本211.5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电煅煤的生产、加工、销售;碳素制品、活性炭的销售。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4、抵押人、保证人雷刚,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5、保证人陈国芳,男,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6、保证人郑勇,女,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7、保证人黄占清,男,住宁夏平罗县。

(三)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本金2,000,000.00元债权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2023)宁0202民初 2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石嘴山市盛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3237756.82元,合计5237756.82元;2023年4月28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平罗县圣火煤炭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林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雷刚、郑勇、黄占清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石嘴山市盛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则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郑勇名下银川市兴庆区宝庆家园12号楼4单元102室房屋(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8030858号),雷刚、郑勇名下石嘴山市惠农区南大街时代商贸城一期一层127号房屋(房权证惠农区字第H201105219号)和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南大街西、新南路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惠国用(2011)第6068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暂未申请强制执行。

本金4,997.068.40元债权由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宁02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998,312.58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本金清偿期间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四)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金4,997.068.40元债权项目抵押物政府已征收,可收征收款。本金2,000,000.00元债权抵押物为位于银川市的住宅和惠农区的营业房,位置优越。

三十、石嘴山市龙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石嘴山市龙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369,925.48元。其中:本金1,800,000.00元、利息1,569,925.48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的担保方式保证,宁夏龙工龙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海晓强、李银明为上述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龙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640205200004**2,住所惠农区林河居花园小区商住楼60号,法定代表人李银明,注册资本为45万元。经营范围为工程机械及配件销售、维修;汽车、钢材、建材、农副产品、日用百货销售。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龙工龙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海晓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670416179A,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西北农资城12号,经营范围包括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金属材料、轮胎、润滑油、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的销售;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售后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不含特种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2、保证人海晓强,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3、保证人李银明,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平罗公证处出具(2016)平证执字第35号《执行证书》,并由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受理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三十一、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7,395,980.65元。其中:本金9,920,860.87元、利息7,475,119.78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的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吉运八八五期B段93号楼部分在建工程,面积为5023.95.17㎡(主楼11-15层中的5套,辅楼11-13层中的**套,共29套)认定价值1000.48万元资产提供抵押担保。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尤天彪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抵押人基本情况

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天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50085**H,住所银川市北京中路800号,注册资本7012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按资质证核定的范围);建筑材料销售。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经营,已进入破产重整。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尤天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564146670G,注册资本为10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石嘴山火车站站前路(石大公路)以东“金三角”地段原平罗县化肥厂办公楼,经营范围包括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搬运装卸、仓储服务、货物联运、货物配送、货物中转、货运代办、停车场经营、信息配载(以上经营范围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货运信息咨询服务;商铺货仓租赁。(以上经营范围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经营状态为存续。该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保证人尤天彪,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日出具(2019)宁01破申10号破产裁定,该企业现进入破产重整状态,我公司申报债权17,395,980.65元已确认。

三十二、宁夏鑫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鑫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3,352,700.93元。其中:本金7,204,000.00元、利息6,073,668.93元,其他债权75,032.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保证人赵春云、赵领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抵押人宁夏鑫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武口工业园区共计35952.47平方米工业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赵春云名下位于大武口区前进北路223-2-3-2号,面积101.37平方米住宅、大武口区前进南路前嘉小区10栋1单元6号,面积72.82平方米住宅、大武口区解放东街133号,面积174.88平米商业房、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山水人家26幢6号,6号阁楼,面积219.94平米住宅、大武口区前进北路209号,面积92.18平米商业房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鑫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200750805772E,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业园区(汝箕沟口),法定代表人赵春云,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煤炭运销(不得在石嘴山地区开展煤炭储存活动)、电极糊、炭素制品、活性炭、电煅煤、洗精煤。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保证人、抵押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抵押人赵春云,女,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2、保证人赵领,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由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宁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我公司借款本金7,204,000.00元、利息2,445,477.64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并支付自2020年5月22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3.733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公司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分两部分:一、位于大武口工业园区共计35952.47平方米工业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可整体承接使用;二、位于大武口区前进北路住宅、商业房分拆分出租、出售,房产周边商业发达、交通便利、客流量稳定。

三十三、宁夏东贸彩色包装印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东贸彩色包装印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625,723.16元。其中:本金260,625.00元、利息362,038.66元、其他债权3,059.5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广恒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东贸彩色包装印业有限公司,注册号:640100200046064,住所银川市北安巷7号运祥小区4-1-2-3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孟庆和,注册资本76万元。经营范围: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制;文化用品生产、销售;机械设备及配件、纸及纸制品、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的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广恒担保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640000200041742,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樊春林,注册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50号建设大厦十层,经营范围包括企业、个人经济担保、担保咨询服务;机动车辆保险、财产保险、话务运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出具(2012)金民商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21,268.69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5月20日),并支付自2012年5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三十四、银川塞上龙广告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塞上龙广告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52,387.51元。其中:本金160,625.00元、利息288,369.01元、其他债权3,393.5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广恒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塞上龙广告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640106200003517,住所银川市金凤区良田乡保伏桥村,法定代表人为李若冰,注册资本100万。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及咨询服务;形象策划;礼仪庆典;工艺礼品、计算机耗材;演艺器材销售。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广恒担保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640000200041742,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樊春林,注册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50号建设大厦十层,经营范围包括企业、个人经济担保、担保咨询服务;机动车辆保险、财产保险、话务运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出具(2012)金民商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65,811.86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5月20日),并支付自2012年5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三十五、银川浩新特油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浩新特油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56,637.78元。其中:本金155,470.00元、利息297,046.78元、其他债权4,121.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冠城工贸有限公司、魏义保、张建国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浩新特油品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为640100200018314,住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福宁城4楼一层10A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魏义保,注册资本为330万元。经营范围为润滑油、润滑脂、锅炉燃油(不含轻质燃油)、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汽车配件、锅炉配件、五金、交电、消防器材、劳保用品、棉麻日杂、日用百货、家用电器、计算机、办公设备的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冠城工贸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641100200033021,注册资本金100万元,法定代表人贾世伟,注册地银川市西夏区工业园区光明路南,经营范围建筑材料、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工矿产品、水暖配件、五金交电、有色金属、矿石销售;氧气、乙炔、氮气的生产、销售。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2、保证人魏义保,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张建国,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出具(2011)金民商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454,967.40元、利息6,518.70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7月21日),并支付自2011年7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笔债权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三十六、宁夏起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起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782,645.99元。其中:本金1,496,854.84元、利息2,274,835.65元、其他债权10,955.5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银川金源盛达工贸有限公司、康建明、范之勇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起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640100200009756,住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新新家园**-3号,法定代表人为范之勇,注册资本500万。经营范围: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起重机设备及配件、钢材、五金工具、电气设备及元件、电线电缆、保温材料、劳保用品、机电产品、消防设备、仪器仪表、橡胶制品、焊接材料、建筑装饰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环保设备、检测设备的销售。该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银川金源盛达工贸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640100200007332,住所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南侧丽景北街东侧塞上凝聚力6号营业楼1-2层1号,法定代表人康建明,注册资本500万。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装饰材料、橡胶制品、管件管材、门窗的销售。该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2、保证人康建明,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范之勇,男,住河南省封丘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出具(2013)兴民商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496,854.84元、利息1**,381.03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8月29日),并支付自2013年8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三十七、银川金源盛达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金源盛达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666,488.04元。其中:本金1,447,122.44元、利息2,209,669.10元、其他债权9,696.5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起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康建明、范之勇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金源盛达工贸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640100200007332,住所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南侧丽景北街东侧塞上凝聚力6号营业楼1-2层1号,法定代表人康建明,注册资本500万。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装饰材料、橡胶制品、管件管材、门窗的销售。该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起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640100200009756,住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新新家园**-3号,法定代表人为范之勇,注册资本500万。经营范围: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起重机设备及配件、钢材、五金工具、电气设备及元件、电线电缆、保温材料、劳保用品、机电产品、消防设备、仪器仪表、橡胶制品、焊接材料、建筑装饰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环保设备、检测设备的销售。该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2、保证人康建明,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范之勇,男,住河南省封丘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出具(2013)兴民商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497,122.44元、利息1**,403.07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8月29日),并支付自2013年8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笔债权暂未申请强制执行。

三十八、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085,116.12元。其中:本金4,5**,851.11元、利息3,497,349.01元、其他债权62,916.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秦大伟、贾莉娣、季新华、周增诚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注册号:640122200007545,住所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胜东路13号,法定代表人周增诚,注册资本100.0万。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橡胶制品、电器、机械设备及器材、轴承、标准件、五金工具、水暖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日用百货、润滑油、仪器仪表、农副产品(以上均不含专项审批项目)。该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华峰化工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640122200002902,注册资本2200万元,法定代表人季新华,住所地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经营范围靛蓝染料的生产及销售;煤焦油的销售。该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2、保证人秦大伟,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季新华,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保证人周增诚,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5、保证人贾莉娣,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金民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12月2日,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以其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贺兰县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贺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19)宁0122破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宣告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破产。

2021年1月5日,贺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0122破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关于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贺兰法院予以认可。

我公司债权裁定金额为9,560,265.01元,作为普通债权,本次受偿金额为1,475,148.89元。

2021年1月20日,我公司分两笔合计收到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管理人银行转账受偿款1,475,148.89元。

三十九、宁夏铂鸿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铂鸿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612,470.92元。其中:本金2,000,000.00元、利息2,600,785.92元、其他债权11,685.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保证人马跃海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抵押人宁夏铂鸿实业有限公司,抵押位于金凤区正源南街宝湖天下5号楼301室、302室、303室、305室、306室、307室、308室、309室,面积公441.84平方米八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抵押人基本情况

宁夏铂鸿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0100200074050,住所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东侧银帝宝湖天下5幢3层09号房,法定代表人马跃海,注册资本5000万元,成立日期2010年03月08日。经营范围:机械设备、金属材料(不含硅铁)、轴承、标准件、电镀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建筑材料、不锈钢制品、铝合金制品、建筑防水材料、机电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耐火材料、日用百货、化妆品、劳保用品、硅铁的销售。现该企业状态为已经吊销,未注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马跃海,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贺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贺民商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71,263.7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2月20日),并支付2015年2月21日至本金还清之日的全部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该资产为8套公寓,房产位置好,交通便利,面积适中,易变现,一户一证,可拆分出售。

四十、宁夏宁宏基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宁宏基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715,746.47元。其中:本金2,897,383.75元、利息1,779,706.72元、其他债权38,656.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此外经管理人确认,另有一笔由宁夏宁宏基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的债权6,297,465.37元。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刘宏伟、王秀艳、周洪银、周熠卓、刘宏岩、任宪珍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宁宏基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7106668786,住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朔南街226号,注册资本2800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金属耐磨材料(不含贵金属)的加工、制造、销售;建筑材料、焊接材料、冶金材料、防腐材料、钢材、五金、石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的销售;煤炭运销。登记状态为存续。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40300554164402J,注册地青铜峡工业园区纬二路于经一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周洪银,注册资本3385万元,经营范围:氧化锌、电解锌、电解铟、锌焙、冰铜、铁精粉生产销售及有色金属矿产品(煤炭经营除外)销售。经营状态存续。

2、保证人刘宏伟,男,住银川市西夏区。

3、保证人王秀艳,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4、保证人周洪银,男,住吴忠市利通区。

5、保证人周熠卓,男,住宁夏贺兰县。

6、保证人刘宏岩,男,住银川市西夏区。

7、保证人任宪珍,女,住银川市西夏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21年6月17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宁0105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夏宁宏基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我公司已申报并确认2笔债权分别为4,715,746.47元、6,297,465.37元。

四十一、宁夏热点煤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热点煤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52,075.00元。其中:本金500,000.00元、利息642,375.00元、其他债权9,700.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保证人康明、胥文歧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抵押人朱燕、康明所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公安小区1号楼3单元602室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热点煤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640121200009436,住所永宁县黄羊滩农场场部(银巴路三叉路口东),法定代表人胥文歧,注册资本1500万元。经营范围:蓄产品收购、建材销售、煤炭批发经营、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水暖配件、电子产品销售。该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三)抵押人、保证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保证人康明,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2、抵押人朱燕,女,住银川市金凤区。

3、保证人胥文歧,男,住宁夏西吉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2016)宁0106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9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20日),并支付2016年8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全部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为住宅房,该房产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周边交通便利、商业发达、有重点学区,面积适中,易变现。

四十二、宁夏嘉新东物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嘉新东物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08,858.04元。其中:本金459,947.22元、利息639,162.82元、其他债权9,748.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热点煤业有限公司、康明、李涛、胥文歧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嘉新东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7489789XT,住所贺兰县恒安北街吉顺恒通综合楼A座1-8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张兴彬,注册资本503万元。经营范围:货物配送、装卸仓储、搬运货运;信息咨询服务;轮胎、润滑油、汽车配件、五金建材、水暖配件、办公用品、砂石料、化工原料、电动工具、机电设备、建筑材料、日用百货、包装材料、钢丝绳、阀门、轴承、管道配件的销售。经营状态:存续。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热点煤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640121200009436,住所永宁县黄羊滩农场场部(银巴路三叉路口东),法定代表人胥文歧,注册资本1500万元。经营范围:蓄产品收购、建材销售、煤炭批发经营、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水暖配件、电子产品销售。该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2、保证人康明,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3、保证人李涛,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保证人胥文歧,男,住宁夏西吉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宁0106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459,947.22元、利息104,934.12万元,并以本金459,947.22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5‰的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继续计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笔债权暂未强制执行。

四十三、银川益康魔芋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益康魔芋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5,427,066.51元。其中:本金6,889,136.26元、利息8,466,642.25元、其他债权71,288.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保证人孔凡强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抵押人银川益康魔芋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康地路103号4号车间房屋产权、8号锅炉房房屋产权、3号餐厅房屋产权和银川市金凤区九号路北侧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益康魔芋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670415117N,住所银川市金凤区工业集中区康地路103号,法定代表人孔凡强,注册资本3000万元,成立日期2008年05月30日。经营范围: 魔芋制品、方便食品(其他方便食品)加工销售;种植业;养殖业;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销售。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孔凡强,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宁01民初354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6,889,136.26元、利息1,609,196.0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并支付2016年4月2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位于银川金凤工业园,抵押物位置较好,目前厂区盖了学校,有被征收可能性。

四十四、宁夏昊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昊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3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7,394,425.54元。其中第一笔本金债权总额6,903,346.00元,本金3,000,000.00元,利息3,868,875.00元,其他债权34,471.00元;第二笔债权总额9,237,559.36元,本金3,915,620.17元,利息5,321,939.19元;第三笔债权总额11,253,520.18元,本金4,000,000.00元,利息7,130,**5.18元,其他债权123,275.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3笔债权的担保方式分别为:1、本金3,00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人袁海龙、刘玉梅共有的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开发区新昌南路聚和苑3号商住楼8号营业房房产(建筑面积304.19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42.23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2、本金4,00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和抵押,保证人袁海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人袁海龙名下三处房产,位于兴庆区金茂花园5号楼B单元601号办公,面积294.23平方米房产、兴庆区金茂花园5号楼A单元602号办公,面积363.39平方米房产、兴庆区金茂花园5号楼A单元601号办公,面积335.94平方米房产提供抵押担保。3、本金3,915,620.17元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袁海龙、宁夏宁宏基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刘宏伟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宁夏昊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641100200019415,住所银川开发区新昌南路聚和苑3-8号,法定代表人袁海龙,注册资本2000万元,成立日期2007年05月14日。经营范围:金属(不含贵金属)、防水材料,水暖配件、二三类机电产品、建筑工矿设备、五金交电、仪器仪表、电线电缆、照明设备、家电产品、汽车配件、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劳保用品、农副产品、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危险品)、家用燃气具、燃气锅炉、太阳能产品、空气净化器、水净化机、电梯、矿山机械配件、救援设备、消防产品(以上不含专控)的销售;建筑机械、建筑材料的租赁。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抵押人、保证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保证人袁海龙,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2、抵押人刘玉梅,女,住银川市金凤区。

3、保证人宁夏宁宏基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7106668786,住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朔南街226号,注册资本2800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金属耐磨材料(不含贵金属)的加工、制造、销售;建筑材料、焊接材料、冶金材料、防腐材料、钢材、五金、石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的销售;煤炭运销。登记状态:存续。

4、保证人刘宏伟,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本金3,000,000.00元债权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宁0106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000,000.00元、利息458,85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并支付2016年4月2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本金3,915,620.17债权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6)宁0106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6,889,136.26元、利息1,609,196.0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并支付2016年4月2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笔债权暂未强制执行。

本金4,000,000.00元债权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宁 0104民初 7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昊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49547**.67元、其他债权47921元,并支付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5.96%计算自2022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罚息以及以利息49547**.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96%计算自2022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复利;二、被告袁海龙对被告宁夏昊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袁海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昊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有权对被告袁海龙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金茂花园5号楼B单元601号、5号楼A单元601号、5号楼A单元602号办公房屋及上述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2016595、2012016597、2012016620号;银国用(2012)第08311、08309、0831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暂未申请强制执行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开发区新昌南路聚和苑营业房为1-3层,可容纳30人左右人员的公司办公使用,周边商业发达,交通便利,易变现。位于兴庆区金茂花园房产共3套,总面积1000平米,可用于整体出租,自用经营,该房产周边已形成一定商业氛围,交通便利。

四十五、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1,228,803.95元。其中:本金0元、利息20,984,022.95元,其他债权**4,781.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王春花、李海军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640122200007883,注册资本34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牛旭宏,注册地址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丰庆西路,经营范围包括城市环卫车、水泥搅拌车、自卸车的生产制造;汽车(不含小轿车)、钢材、汽车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于2009年6月1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丰庆西路,法定代表人牛旭宏,注册资本为34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城市环卫车、水泥搅拌车、自卸车的生产制造;汽车(不含小轿车)、钢材、汽车配件销售。经营状态为存续。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李海军,男,住陕西省靖边县。

2、保证人王春花,女,住陕西省靖边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银民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解除债务人与原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576,189.6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12月20日),及2014年12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9.5‰计算;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判决后该院对债务人强制执行,该案中所涉抵押物,已由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处置完毕,拍卖价款20,000,000.00元。

四十六、宁夏龙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龙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529,989.11元。其中:本金5,000,000.00元、利息6,474,999.11元、其他债权54,990.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保证人夏龙、窦文婷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抵押人夏龙、窦文婷名下的位于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路北侧亘元财富汇10号楼2号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龙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564128958C,住所银川市兴庆区仙来乐园2号楼3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夏龙,注册资本600万元,成立日期2011年03月18日。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景观设计;雕塑的制作;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种植及销售;建筑材料、钢材、石材、装饰装修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的销售。

(三)抵押人、保证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保证人夏龙,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2、抵押人、保证人窦文婷,女,住宁夏贺兰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宁0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955,749.1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5月20日),并支付2016年5月2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现在执行阶段。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充足,位置为德胜,独立办公别墅,可用作公司总部办公,周边环境配套较好。

四十七、宁夏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3,886,450.59元。其中:本金30,000,000.00元、利息23,662,862.59元,其他债权223,588.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保证人肖奕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抵押人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永宁望远工业园区乐丛世家国际家具博览中心1-4号房,面积为11774.06㎡的房屋所有权及所属的面积为7870.90㎡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情况

宁夏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0121200008417,住所:宁夏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金源路与红旗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肖奕,注册资本:15500万元,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经营范围:钢结构金属制品、建筑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不含危险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节能产品技术的研发、咨询;建筑机械租赁;房屋建筑工程三级,钢结构工程三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抵押人、保证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奕,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694309431N,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38号2层211室,注册资本12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搬运装卸、仓储服务、货物联运、货物配送、货物中转、货运代办、客运代理、停车场经营、信息配载、家具、家居饰品、建筑装饰材料、灯具销售;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肖奕,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宁01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6,357,510.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9月21日),并支付2017年9月2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现在执行阶段。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2022年3月2日,永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宁0121破申1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夏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确认我公司债权为53,886,450.59元。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位于银川望远工业园,是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全区唯一循环经济试点园区、银川市重要工业基地。面积大,可整体规划使用和出租。

四十八、宁夏炜钰煤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炜钰煤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8,468,192.00元。其中:本金11,993,126.62元、利息16,475,065.38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平罗鑫盾煤炭有限公司、王钱胜、王昌胜、郭庆、刘兆军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炜钰煤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2217632051279,注册地为平罗县崇岗镇工业区,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兆军。经营范围为煤炭加工、洗选、销售,碳素制品、电极糊、电煅煤生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等。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平罗鑫盾煤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221763213354P,住所平罗县崇岗煤炭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王昌胜,注册资本8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 煤炭加工、洗选、销售;矿山机械租售,植树造林;土石方工程三级;兰炭、五金交电、钢材、铝材、木材、橡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产品)。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王昌胜,男,住固原市西吉县。

3、保证人郭庆,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4、保证人刘兆军,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5、保证人王钱胜,男,住固原市西吉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暂未提起诉讼。

四十九、石嘴山市鼎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石嘴山市鼎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6,470,763.43元。其中:本金7,306,048.21元、利息9,072,506.18元、其他债权92,209.04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保证人陈雷、陈志杰、沈宁雯为债务人的上述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人陈雷、沈宁雯以其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朝阳东街首座龙庭8幢105号、106号,面积共计283.27平米的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鼎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50803769L,住所:大武口工业园区(潮湖村),法定代表人陈雷,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煤炭洗选、加工、销售。碳素及碳素制品的生产、销售;汽车(不含小轿车)的销售。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抵押人、保证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保证人陈雷,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2、抵押人、保证人沈宁雯,女,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3、保证人陈志杰,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石嘴山中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6)宁0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920万元、利息2,390,581.7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6月20日),并支付2016年6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期间的全部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5.375‰计算;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位于城区中心地带,地理位置佳,性价比高。

五十、宁夏新隆晟冶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新隆晟冶金有限公司2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9,813,650.08元。第一笔债权合计8,297,500.00元,其中:本金4,000,000.00元、利息4,297,500.00元;第二笔债权合计11,516,150.08元,其中:本金4,944,040.00元、利息6,571,827.06元,其他债权283.02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1、本金人民币4,000,000.00元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平罗鑫盾煤炭有限公司、陈志杰、马红芳、苏建新、王昌胜、苏马玉洁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2、本金人民币4,944,040.00元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平罗鑫盾煤炭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纳福化工有限公司、王昌胜、苏建新、苏马玉洁、马红芳、纳明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新隆晟冶金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640221200002116,住所宁夏平罗县太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马红芳,注册资本8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 硅铁、双磬胺、硅渣、硅系列产品生产销售、煤炭加工、销售、炭素、电煅煤、硅锰合金、铁合金生产、销售、煤炭运销、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该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平罗鑫盾煤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221763213354P,住所平罗县崇岗煤炭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王昌胜,注册资本8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 煤炭加工、洗选、销售;矿山机械租售,植树造林;土石方工程三级;兰炭、五金交电、钢材、铝材、木材、橡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产品)。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石嘴山市纳福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纳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74906906M,注册资本为2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包括煤炭加工、洗选、销售;氧化钙的生产、销售;双氰胺、焦炭、煅煤、农畜产品购销(不含粮油)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3、保证人王昌胜,男,住固原市西吉县。

4、保证人苏建新,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5、保证人苏马玉洁,女,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6、保证人马红芳,女,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7、保证人纳明,男,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8、保证人陈志杰,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本金人民币4,944,040.00元债权由石嘴山中院出具(2016)宁0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5,000,000.00万元、利息1,116,449.7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0日),并支付2015年12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期间的全部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4.25‰计算;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2、本金人民币4,000,000.00元债权,由平罗公证处出具(2017)平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原债权人向石嘴山中院申请执行,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五十一、宁夏石嘴山市勇刚煤炭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石嘴山市勇刚煤炭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279,258.47元,其中:本金1,142,172.00元、利息1,137,086.47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三泰恒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科新工贸有限公司、李军胜、崔梅、吴志刚、邓小枫、丁汝骏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石嘴山市勇刚煤炭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军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10683723E,住所大武口工业园区(潮湖村),注册资本500万。经营范围:煤炭运销(不得在石嘴山地区开展煤炭储存活动);焦炭、机械设备、建材、五金交电、化工(除化学危险品)、日用百货、水暖配件、有色金属、硅铁的销售;煅煤的生产、销售;塑料制品、机械设备、硅铁的加工。经营状态:开业。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三泰恒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50835613W,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武口区澳门街37号,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材料、化工材料、金属材料(以上两项不含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产品及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不含汽车零配件)、五金交电、焦炭、生铁的销售;煤炭加工、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2、保证人石嘴山市科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54199859A,注册资本6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大武口工业园区长胜村201线东侧,经营范围包括普煅煤、增碳剂的加工、销售;电煅煤、活性炭、电极糊、石墨、兰炭、五金、建材、钢材的销售;煤炭运销(不得在石嘴山地区开展煤炭储存活动及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得开展煤炭运输的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3、李军胜,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4、崔梅,女,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5、吴志刚,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6、邓小枫,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7、丁汝骏,男,住银川市西夏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平罗公证处出具(2015)平证执字第43号《执行证书》,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受理执行,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五十二、宁夏恒通煤炭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恒通煤炭有限公司2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2,513,010.58元。1、债权合计18,419,448.83元,其中:本金8,494,221.82元、利息9,846,787.01元、其他债权78,440.00元;2、债权合计**,093,561.75元,其中:本金9,800,000.00元、利息14,293,561.75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2笔债权的担保方式均为保证,1、本金8,494,221.82元债权由石嘴山市嘉鹏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炜钰煤制品有限公司、丁宁花、李虎、安长征、刘兆军、郭庆、郑文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本金9,800,000.00元债权由石嘴山市嘉鹏工贸有限公司、李虎、安长征、丁宁花、马文斌提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恒通煤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1501414XW,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崇岗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宁花,注册资本2000万。经营范围:精洗煤;煤炭加工、洗选、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石嘴山市嘉鹏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88200293B、注册资本为2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大武口区青山南路颐和名邸1号楼A段16层,经营范围包括煤炭加工、洗选、销售;五金、机电设备、铁精粉、焦炭、生铁(限市区外经营)、钢铁、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氧化球团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宁夏炜钰煤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兆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2217632051279,注册地为平罗县崇岗镇工业区,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煤炭加工、洗选、销售,碳素制品、电极糊、电煅煤生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等。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3、丁宁花,女,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4、李虎,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5、安长征,女,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6、刘兆军,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7、郭庆,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8、郑文孝,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9、马文斌,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本金8,494,221.82元债权由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石民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850万元、利息1,019,929.1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并支付2015年8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全部利息,利率按12.75‰的月利率计算;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2、本金9,800,000.00元债权暂未提起诉讼。

五十三、平罗县国清炭素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平罗县国清炭素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7,234,885.56元,其中:本金3,000,000.00元、利息4,217,704.56元、其他债权17,181.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平罗县国宾煤业有限公司、杨国兵、杨国安、杨国清为上述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平罗县国清炭素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640221200010036,住所平罗县崇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国清,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碳素及制品生产、销售。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平罗县国宾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508260552,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崇岗镇工业区,经营范围包括煤炭加工、洗选、销售,废旧金属、五金建材购销,碳素制品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2、杨国兵,男,住石嘴山市平罗县。

3、杨国安,男,住石嘴山市平罗县。

4、杨国清,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大武口区法院出具(2015)石大民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445,204.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并支付2015年4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全部利息,利率按1%的月利率计算;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五十四、平罗县鑫晟煤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平罗县鑫晟煤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661,748.81元。其中:本金4,941,404.43元、利息6,680,044.38元、其他债权40,300.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保证人石嘴山市纳福化工有限公司、纳明、张兴华、翟永刚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抵押人翟永刚以其名下位于平罗县崇岗镇煤炭市场使用权面积12664.670㎡,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平罗县鑫晟煤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632100062,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崇岗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翟永刚,注册资本5000万元,成立日期2004年08月13日。经营范围:煤炭加工、洗选、销售;碳素制品、增碳剂、电极糊加工销售。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抵押人、保证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保证人翟永刚,男,住宁夏石嘴山市石炭井区。

2、保证人石嘴山市纳福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74906906M,住所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煤炭加工、洗选、销售;氧化钙的生产、销售;双氰胺、焦炭、煅煤、农畜产品购销(不含粮油)的销售。成立日期:2005年07月26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张兴华,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4、保证人纳明,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三)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公证处于2013年10月12日出具编号为(2013)平证执字第6号的《执行证书》,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并作出(2013)石执字第216号《执行裁定书》,本案现在执行阶段。

(四)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政府已征收,可收征收款。

五十五、石嘴山市万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石嘴山市万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145,4**.46元。其中:本金1,800,000.00元、利息2,345,4**.46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金海宏源新型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源宇商贸有限公司、宁夏鸿昌工贸有限公司、强宏毅、韩清宏、潘光存、潘光孝、赵秀琴、潘铎宁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万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640205200002323,住所石嘴山市滨河工业园区(恒昌街南民园路西),法定代表人潘铎宁,注册资本267万元。经营范围砖、瓦(粉煤灰加气砼)腐植酸钠及其他建筑材料制造。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金海宏源新型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强宏毅,工商注册号640221200003300,注册资本金300万元,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循环经济试验精细化工基地。经营范围:增碳剂、型焦、型煤生产、销售。经营状态:吊销,未注销。

2、保证人宁夏鸿昌工贸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640221200013920,注册资本为72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韩清宏,注册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崇岗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包括工矿产品(不含国家专项审批项目)、机电产品、钢材、建材、活性炭、焦炭、兰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3、保证人石嘴山市源宇商贸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640205200005632,注册资本5万元,法定代表人潘铎宁,注册地址为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恒昌街南民园路西,经营范围包括腐植酸、白灰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4、保证人韩清宏,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5、保证人潘光存,男,住吴忠市青铜峡市。

6、保证人潘光孝,男,住吴忠市青铜峡市。

7、保证人赵秀琴,女,住吴忠市青铜峡市。

8、保证人潘铎宁,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9、保证人强宏毅,男,住陕西省榆树市神木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石惠民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80万元、利息56,272.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11月11日),并支付2014年11月12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10.25‰的月利率计算;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法院受理强制执行并作出(2015)石惠执字第1105号《执行裁定》,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五十六、石嘴山市荣福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石嘴山市荣福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675,096.48元。其中:本金1,189,867.78元、利息1,485,228.7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冯云、黄润霏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荣福工贸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640205200004120,住所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变电所旁),法定代表人冯云,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碳化钙、氰胺化钙、建材、机电产品、焦炭、白灰、莹石粉、硅石、砂石、煤矸石销售。登记状态:吊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冯云,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2、保证人黄润霏,女,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石惠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96,298.8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2月21日),并支付2014年2月21日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方式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作出(2015)石惠执字第333号《执行裁定》,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五十七、宁夏嘉诚金鑫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嘉诚金鑫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98,508.07元。其中:本金317,995.89元、利息870,493.18元、其他债权10,019.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原有抵押担保,抵押物目前已处置),保证人金学林、李风英、宁夏库业工贸有限公司、贾琇钧、贾秀国、金亚楠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嘉诚金鑫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96229761X,住所石嘴山市惠农区110国道西、红礼路南(红果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学林,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加工及销售;非标设备制造及销售;石灰、焦炭、兰炭、煅煤、硅石、莹石、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电极糊、五金机电的销售。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库业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574895157X,住所惠农区煤炭路北侧采煤沉陷区内(宁夏众元煤焦化有限公司东侧),法定代表人贾琇钧,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精煤加工销售;焦炭、冶金石灰、兰炭、耐火材料、机械设备、煤矸石的销售。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存续。

2、保证人贾琇钧,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3、保证人金学林,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4、保证人李风英,女,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5、保证人金亚楠,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6、保证人贾秀国,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5)石惠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500,000.00元、利息126,488.6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2月3日),自2015年2月3日起利息随本清;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目前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五十八、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704,788.94元。其中:本金1,850,000.00元、利息2,838,988.94元、其他债权15,800.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保证人石嘴山市万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潘光存、路炜、杨艳秀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抵押人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惠农红果子110国道西、铁路东22,000.00平米工业用地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抵押人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632271318,住所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长城园,法定代表人路炜,注册资本350万元,成立日期2005年05月17日。经营范围:氧化钙的生产、销售;炭黑,橡胶制品、五金、碳素制品、化肥的销售。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石嘴山市万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号:640205200002323,住所石嘴山河滨工业园区(恒昌街南民园路西),法定代表人潘铎宁,注册资本267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砖、瓦(粉煤灰加气砼)腐植酸钠及其他建筑材料制造。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潘光存,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3、保证人路炜,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4、保证人杨艳秀,女,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3)石惠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我公司借款本金1,850,000.00元、利息182,200.08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8月20日),2013年8月20日以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孳生的利息由债务人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工业园区,该园区政府计划统一规划,征收土地。

五十九、银川九邦天达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九邦天达商贸有限公司2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220,411.28元。第一笔:债权总额1,947,795.25元,本金800,000.00元,利息1,134,319.25元,其他债权13,476.00元;第二笔:债权总额272,616.03元,本金0元,利息253,390.03元,其他债权19,226.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本金80万元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人为宁夏中远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孙爱军、汪红燕、马立贵、李莉;本金0万元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原有抵押担保,抵押物目前已处置),担保人为孙爱军、汪红燕。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九邦天达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枫河雅居5号楼3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孙爱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799*******,经营范围:采暖设备、机电产品、家用电器、电器机械、仪器仪表、电子产品、计算机及配件、办公设备、热能设备、日用百货的销售;燃气具产品的销售、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500万元,股东:孙爱军、汪红燕。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企业目前登记状况为存续。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中远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胜西路32号,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马立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54*******,注册资金6000万元,股东:马立贵、李莉。经营期限201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18日。经营范围:高低压成套配电设备生产及销售;箱式变电站、仪器仪表、五金工具、机电产品(不含汽车)、工业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电力变压器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目前登记状况为吊销,未注销。

2、保证人孙爱军,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汪红燕,女,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保证人马立贵,男,回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5、保证人李莉,女,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80万元本金债权:贺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宁0122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银川九邦天达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107645.21元(截止2016年7月20日),共计907645.21元,并支付2016年7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宁夏中远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孙爱军、汪红燕、马立贵、李莉对被告银川九邦天达商贸有限公司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中远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孙爱军、汪红燕、马立贵、李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银川九邦天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追偿。”

该案现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0元本金债权:贺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宁0122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银川九邦天达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92525.86元(截止2016年7月20日),共计792525.86元,并支付2016年7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何佳兴、何瑛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兴庆区清和北街103号楼6号营业房(房产证: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19885号、面积为:70.263平方米)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孙爱军、汪红燕对被告银川九邦天达商贸有限公司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爱军、汪红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九邦天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追偿。”

经法院对该案抵押物进行司法拍卖,将兴庆区清和北街103号楼6号营业房抵顶至我公司,现已处置完毕。目前该案现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六十、宁夏中创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中创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101,698.70元。其中:本金1,515,281.60元,利息3,533,708.10元,其他债权52,709.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和抵押,抵押物:胡力兵名下面积为89㎡,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胜花园26号楼13号的房产。保证人为冉迪、胡力兵、朱岁一、冉弢、张娜(判决时法院只判决冉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中创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1日,现企业状态为存续,营业期限为2009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1日,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800万元,股东冉弢、汪波。注册地:银川市上海东路南侧云开苑1幢11层1107号,法定代表人冉弢,营业范围:通信技术服务;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会展服务;企业策划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已停止经营。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冉弢,男,住宁夏银川市。

2、抵押人胡力兵,男,宁夏贺兰县。

3、抵押物共有人张娜,女,宁夏银川市。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3月16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宁 01民初 964号《民事调解书》:一、解除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城支行与被告宁夏中创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宁夏中创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城支行借款本金490万元,利息844210.09元,合计 5744210.09元及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利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三、若被告宁夏中创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履行,则被告冉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宁夏中创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履行,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城支行有权对被告冉迪、赵柯设定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和信商务中心A号楼 3层办公用房(房权证:金凤区字第 2014068647号),对被告朱岁一设定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丽园南区2号楼2单元602室(银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05001**12号),对被告胡力兵、张娜设定抵押的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胜花园26号楼 13号房(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私有产2010144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案件受理费52709元,减半收取26355元,由被告宁夏中创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冉弢、冉迪、朱岁一、张娜、胡力兵、赵柯负担。

经法院对抵押物进行司法拍卖,银川市金凤区丽园南区2号楼2单元602室已抵顶至我公司名下,银川市金凤区和信商务中心A号楼 3层办公用房已处置,该项目剩余抵押物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胜花园26号楼 13号房。该案件目前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六十一、灵武市嘉艺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灵武市嘉艺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总额为26,700,432.86元,本金**,980,000.00元,利息1,546,877.86元,诉讼费173,555.00元。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圣雪绒公司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杨立功、杨立红、杨嘉宝、杨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灵武市嘉艺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立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799908254K,注册地址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经营期限:2007年4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6000万元,持股比例60%;股东宁夏灵武圣雪绒公司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4000万元,持股比例40%。经营范围:绒产品机械、绒毛及其制品科研开发销售;民族服饰加工销售;绒毛、皮张、农副产(不含粮食)品购销及深加工;建筑材料、纺织品、机械配件、皮草制品、服装鞋帽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立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228387096C,注册地址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经营期限:1997年04月16日至2021年11月12日。注册资金33000万元,股东杨立功认缴出资额26400万元,持股比例80%;股东杨立红认缴出资额6600万元,持股比例20%。经营范围:羊绒、羊毛、驼绒、驼毛、牛绒、皮张购销、深加工;建筑材料、纺织品、百货、五金、机械配件、皮革制品、服装、鞋、帽、钢材、木材、水暖配件、电器、民族针织服装服饰、绒制品的批发、零售;针织品制造;餐饮(主食、热菜);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2.保证人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利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228387061R,注册地址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经营期限:1997年03月04日至2030年03月04日。注册资金31000万元,股东杨利东认缴出资额20801万元,持股比例67.1%;股东黄金良认缴出资额10199万元,持股比例32.9%。经营范围:畜产品收购、加工及销售(不含专项审批);纺织服装、羊绒民族服饰制品加工及销售;土地开发及种植业(不含专项审批);养殖业(不含特禽、种禽及专项审批);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劳保用品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3.保证人宁夏灵武圣雪绒公司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利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7508147913,注册地址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经营期限:2003年09月08日至2023年09月07日。注册资金20000万元,股东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6000万元,持股比例80%;股东杨立红认缴出资额4000万元,持股比例20%。经营范围:针织品制造、纺织面料制造;牛、羊、驼绒毛、皮张、农副产品购销、深加工;建筑材料、百货、五金、机械设备配件、零配件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经营本公司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进口业务;民族针织服装服饰绒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4.保证人杨立功,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东塔镇。

5.保证人杨立红,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东塔镇。

6.保证人杨嘉宝,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7.保证人杨威,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梧桐树乡。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2日作出(2017)宁0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灵武市嘉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贷款本金**98万元、利息370994.32元,并承担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予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2016年12月1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线制品有限公司、杨立功、杨立红、杨嘉宝、杨威对被告灵武市嘉艺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灵武市嘉艺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现债务人企业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已申报,经破产管理人确认债权总额26,700,432.86元、本金**,980,000.00元、利息1,546,877.86元、诉讼费173,555.00元。

2023年8月10日,灵武市嘉艺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作出《灵武市嘉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我公司受偿分配数额为0。

2023年10月26日,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0181破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灵武市嘉艺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灵武市嘉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六十二、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26,458,622.55元,本金59,980,625.97元,利息66,126,741.58元,其他债权351,255.00元,经财产分配后,剩余债权总额为122,763,250.63元,剩余本金为56,285,254.05元,利息66,126,741.58元,其他债权351,255.00元。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杨立功、杨立红、杨嘉宝、杨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立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228387096C,注册地址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经营期限:1997年04月16日至2021年11月12日。注册资金33000万元,股东杨立功认缴出资额26400万元,持股比例80%;股东杨立红认缴出资额6600万元,持股比例20%。经营范围:羊绒、羊毛、驼绒、驼毛、牛绒、皮张购销、深加工;建筑材料、纺织品、百货、五金、机械配件、皮革制品、服装、鞋、帽、钢材、木材、水暖配件、电器、民族针织服装服饰、绒制品的批发、零售;针织品制造;餐饮(主食、热菜);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利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228387061R,注册地址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经营期限:1997年03月04日至2030年03月04日。注册资金31000万元,股东杨利东认缴出资额20801万元,持股比例67.1%;股东黄金良认缴出资额10199万元,持股比例32.9%。经营范围:畜产品收购、加工及销售(不含专项审批);纺织服装、羊绒民族服饰制品加工及销售;土地开发及种植业(不含专项审批);养殖业(不含特禽、种禽及专项审批);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劳保用品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2.保证人杨立功,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东塔镇。

3.保证人杨立红,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东塔镇。

4.保证人杨嘉宝,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5.保证人杨威,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梧桐树乡。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2日作出(2017)宁0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891099.19元及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杨立功、杨立红、杨嘉宝、杨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2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杨立功、杨立红、杨嘉宝、杨威负担。”

现债务人企业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已申报,经破产管理人确认债权总额为126,458,622.55元。

2023年9月8日,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作出《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我公司受偿分配数额为3,695,371.92元,为实物分配。

2023年10月26日,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0181破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六十三、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经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04,213,934.43元。其中:本金59,981,326.13元,利息43,881,353.30元,诉讼费351,255.00元。经财产分配后,剩余债权总额为52,002,436.64元,剩余本金为7,769,828.34元,利息43,881,353.30元,诉讼费351,255.00元。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杨立功、杨立红、杨嘉宝、杨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灵武圣雪绒公司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利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7508147913,注册地址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经营期限:2003年09月08日至2023年09月07日。注册资金20000万元,股东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6000万元,持股比例80%;股东杨立红认缴出资额4000万元,持股比例20%。经营范围:针织品制造、纺织面料制造;牛、羊、驼绒毛、皮张、农副产品购销、深加工;建筑材料、百货、五金、机械设备配件、零配件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经营本公司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进口业务;民族针织服装服饰绒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立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228387096C,注册地址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经营期限:1997年04月16日至2021年11月12日。注册资金33000万元,股东杨立功认缴出资额26400万元,持股比例80%;股东杨立红认缴出资额6600万元,持股比例20%。经营范围:羊绒、羊毛、驼绒、驼毛、牛绒、皮张购销、深加工;建筑材料、纺织品、百货、五金、机械配件、皮革制品、服装、鞋、帽、钢材、木材、水暖配件、电器、民族针织服装服饰、绒制品的批发、零售;针织品制造;餐饮(主食、热菜);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2.保证人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利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228387061R,注册地址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经营期限:1997年03月04日至2030年03月04日。注册资金31000万元,股东杨利东认缴出资额20801万元,持股比例67.1%;股东黄金良认缴出资额10199万元,持股比例32.9%。经营范围:畜产品收购、加工及销售(不含专项审批);纺织服装、羊绒民族服饰制品加工及销售;土地开发及种植业(不含专项审批);养殖业(不含特禽、种禽及专项审批);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劳保用品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3.保证人杨立功,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东塔镇。

4.保证人杨立红,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东塔镇。

5.保证人杨嘉宝,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6.保证人杨威,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梧桐树乡。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7日作出(2017)宁01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891099.22元,以及自2017年10月22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杨立功、杨立红、杨嘉宝、杨威对被告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额6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62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杨立功、杨立红、杨嘉宝、杨威负担。”

现债务人企业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已申报,经破产管理人确认债权总额104,213,934.43元。

2023年9月8日,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作出《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我公司受偿分配数额为52,211,497.79元,为实物分配。

2023年10月26日,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0181破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六十四、宁夏立功纺织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宁夏立功纺织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经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6,817,648.88元、本金14,979,995.00元、利息1,719,638.88元、其他债权118,015.00元。经财产分配后,剩余债权总额为16,196,746.30元,剩余本金为14,359,092.42元,利息1,719,638.88元,其他债权118,015.00元。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杨立功、杨立红、杨嘉宝、杨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立功纺织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利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7150515812,注册地址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A区1号,经营期限:自2005年05月**日起。注册资金10000万元,股东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6000万元,持股比例60%;股东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4000万元,持股比例40%。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羊绒纱、毛条和其它混纺纱线,染各种毛纺原料、纱线及针织品、纺织品。经营状态为:存续。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立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228387096C,注册地址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经营期限:1997年04月16日至2021年11月12日。注册资金33000万元,股东杨立功认缴出资额26400万元,持股比例80%;股东杨立红认缴出资额6600万元,持股比例20%。经营范围:羊绒、羊毛、驼绒、驼毛、牛绒、皮张购销、深加工;建筑材料、纺织品、百货、五金、机械配件、皮革制品、服装、鞋、帽、钢材、木材、水暖配件、电器、民族针织服装服饰、绒制品的批发、零售;针织品制造;餐饮(主食、热菜);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2.保证人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利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228387061R,注册地址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经营期限:1997年03月04日至2030年03月04日。注册资金31000万元,股东杨利东认缴出资额20801万元,持股比例67.1%;股东黄金良认缴出资额10199万元,持股比例32.9%。经营范围:畜产品收购、加工及销售(不含专项审批);纺织服装、羊绒民族服饰制品加工及销售;土地开发及种植业(不含专项审批);养殖业(不含特禽、种禽及专项审批);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劳保用品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3.保证人宁夏灵武圣雪绒公司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利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7508147913,注册地址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经营期限:2003年09月08日至2023年09月07日。注册资金20000万元,股东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6000万元,持股比例80%;股东杨立红认缴出资额4000万元,持股比例20%。经营范围:针织品制造、纺织面料制造;牛、羊、驼绒毛、皮张、农副产品购销、深加工;建筑材料、百货、五金、机械设备配件、零配件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经营本公司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进口业务;民族针织服装服饰绒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4.保证人杨立功,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东塔镇。

5.保证人杨立红,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东塔镇。

6.保证人杨嘉宝,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7.保证人杨威,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梧桐树乡。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7)宁01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宁夏立功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借款本金1498万元,利息22**77.76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10月21日)及2017年10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杨立功、杨立红、杨嘉宝、杨威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0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立功纺织有限公司、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杨立功、杨立红、杨嘉宝、杨威负担。”

现债务人企业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已申报,经破产管理人确认债权总额为16,817,648.88元。

2023年9月8日,宁夏立功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作出《宁夏立功纺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我公司受偿实物分配数额为388,390.87元,现金分配为43,104.56元。

2023年10月26日,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0181破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宁夏立功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宁夏立功纺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六十五、宁夏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宁夏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经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总额为30,913,044.34元。其中:本金19,878,226.45元,利息3,270,582.65元,其他债权7,764,235.**元。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及保证。抵押: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乐丛世家国际家居博览中心2-1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5-4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保证: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肖奕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肖奕,工商注册号:640121200008417,注册资金15500万元,注册地址宁夏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金源路与红旗路交汇处,经营期限2011年9月26日至2061年9月25日。经营范围:钢结构金属制品、建筑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不含危险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节能产品技术的研发、咨询;建筑机械租赁;房屋建筑工程三级,钢结构工程三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肖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694309431N,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38号2层211室,经营期限:2009年10月16日至2040年10月15日。注册资金12000万元,股东上海益联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6000万元,持股比例50%;股东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5842万元,持股比例48.68%、股东肖奕认缴出资额158万元,持股比例1.32%。经营范围:搬运装卸、仓储服务、货物联运、货物配送、货物中转、货运代办、客运代理、停车场经营、信息配载、家具、家居饰品、建筑装饰材料、灯具销售;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经营状态为:存续。

2.保证人肖奕,男,汉族,住宁夏银川金凤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6)宁0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9878226.45万元,利息606900.31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4月12日)及2016年4月13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让的利息(利率按《银行承兑合作协议》执行);二、被告蓝山投资公司、肖奕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远大科技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可以对被告蓝山投资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乐丛世家国际家具博览中心2-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永房权证永宁字第20114161号)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永国用(2013)第6727号】、被告蓝山投资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乐丛世家国际家具博览中心5-4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永房权证永宁字第20114146号)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永国用(2011)第460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7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44226元,由被告远大可建公司、蓝山投资公司、肖奕负担”。

该债权目前处于破产清算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位于望远镇,在109国道边上,交通便利,抵押物面积较大,可以用于多种商业。

六十六、宁夏特米尔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宁夏特米尔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经管理人认定的债权总额为229,933,900.03元(包含债务人自身借款53,938,390.49元和对外提供保证担保175,995,509.54元)。该债权总额为53,938,390.49元,本金49,400,851.57元,利息3,955,338.92元,诉讼费及其他债权582,200.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暂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国仁、杨建荣、李瑞玲、马凤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特米尔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国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7508455046,注册地址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经营期限:2004年04月29日至2034年04月28日。注册资金26000万元,股东杨利东认缴出资额15158万元,持股比例58.30%;股东李国仁认缴出资额5421万元,持股比例20.85%;股东李瑞玲认缴出资额5421万元,持股比例20.85%。经营范围:绒毛、皮张购销及深加工;纺织品加工、销售;纺织服装、羊绒民族服饰制造及销售;建筑材料、电器、百货、劳保用品销售;原材料购销;经营本公司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公司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经营状态为:存续。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利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228387061R,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经营期限:1997年03月04日至2030年03月04日。注册资金31000.00万元,股东杨利东认缴出资额20801万元,持股比例67.10%;股东黄金良认缴出资额10199万元,持股比例32.90%。经营范围:畜产品收购、加工及销售(不含专项审批);纺织服装、羊绒民族服饰制品加工及销售;土地开发及种植业(不含专项审批);养殖业(不含特禽、种禽及专项审批);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劳保用品销售;房屋租赁。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保证人杨建荣,男,回族,住宁夏灵武市崇兴镇。

3.保证人李国仁,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崇兴镇。

4.保证人李瑞玲,女,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东塔镇。

5.保证人马凤英,女,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崇兴镇。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7)宁01银民商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特米尔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借款本金49400851.57元、利息459186.62元,并承担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建荣、李国仁、李瑞玲对上述债务在最高5000万元本息及相关费用范国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特米尔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债权人与债务人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于2018年8月8日作出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建荣、李国仁、李瑞玲、马凤英对本案借款在最高额5000万元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宁夏特米尔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现债务人企业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已申报,经破产管理人确认债权总额53,938,390.49元、本金49,400,851.57元、利息3,955,338.92元、诉讼费582,200.00元。

六十七、宁夏德富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宁夏德富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经管理人认定的债权总额为110,601,591.98元。其中:本金84,986,635.6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9,904,495.38元,其他债权49,548.70元,劣后债权金额15,660,912.30元。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吴忠市富胜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宁夏正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谢金、朱晨、王志远、魏立业、王冬林、朱仁兵、冯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德富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谢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564136667W,注册资金1000万元,注册地址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清真产业园,经营期限2011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6日。经营范围:挂面(普通挂面、花色挂面)、小麦粉(通用、专用)的生产及销售;大米的加工及销售;粮油收购及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吴忠市富胜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朱兵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670403837L,注册地址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古城镇新华桥村七队,经营期限:2008年3月31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资金1000万元。经营范围:粮食收购、销售;初级农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2.保证人宁夏正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马生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5641061690,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南海路6号银川新天地1号楼1座308室,经营期限:2010年12月7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资金60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按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和期限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3.保证人谢金,男,汉族,住宁夏灵武市东塔镇。

4.保证人朱晨,男,汉族,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

5保证人王志远,男,汉族,住宁夏灵武市东塔镇。

6.保证人魏立业,男,汉族,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

7.保证人王冬林,男,汉族,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

8.保证人朱仁兵,男,汉族,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

9.保证人冯艳,女,汉族,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7)宁01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德富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借款本金84986635. 6元,利息(包括罚息)5750773. 57元及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吴忠市富胜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宁夏正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谢金、朱晨、王志远、魏立业、王冬林、朱兵仁、冯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德富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2021年9月1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宁03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宁夏德富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破产”。

2022年5月27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宁03破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宁夏德富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宁夏德富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根据《分配方案》,德富胜公司破产管理人将德富胜公司对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金额为18,918,148.00元债权转让给我公司。

2022年8月20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宁01破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宁夏德富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2022年11月16日,宁夏德富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注销。

2023年2月3日,我公司与宁夏德富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在微信公众号“宁夏公告”上联合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对北方置业公司的债权转让情况进行公告。

现债务人企业已破产程序已终结,仍可向担保人追偿剩余债权。

六十八、宁夏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宁夏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2,318,199.60元。其中:本金5,369,590.30元,利息6,948,609.31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暂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及保证。抵押:固原家道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长城路南河滩市场的商铺3862.92平米及对应1400.82平米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清河南路汽车城商铺2852.96平米及对应的1263.65平米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保证:张建国、余建生、赵嘉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宋计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694307495A,注册资金1000万元,注册地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清河镇什里村,经营期限2009年10月23日至 2029年10月21日。经营范围:粉丝制品加工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固原家道商贸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俞建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479994663X5,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经济开发区振兴街,经营期限:2008年2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资金1000万元。经营范围:建材、农资材料销售;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窗帘布艺、床上用品加工、批发零售;农产品销售(不含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2.抵押人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俞建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4788239905C,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经济开发区警民路,经营期限:2007年1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资金120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3.保证人张建国,男,汉族,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4.保证人余建生,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兴庆区。

5.保证人赵嘉庚,男,汉族,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宁04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宁夏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665.04755万元及承担截止2017年6月21日拖欠利息51.795003万元。2017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仍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被告宁夏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实际还款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对抵押物,即被告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1400.8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固国用2012第60012号)和3862. 92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固房权证市字第0035787号)及被告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63.6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固国用2013第60466号)和2825.96平方米的房屋(1.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39号;2.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40号;3.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41号;4.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42号;5.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43号;6.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44号;7.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46号;8.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47号;9.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48号;10.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49号;11.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50号;12.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51号;13.固房权证市字0054352号;14.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53号;15.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54号;16.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55号;17.固房权证市字第 0054356 号;18.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57号;19.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58号;20.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59号;21.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60号;22.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61号;23.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62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63号;25.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64号;26.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65号;27.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66号;28.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67 号;29.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68号;30.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69号;31.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70号;32.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71号;33.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72号;34.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73号;35.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74号;36.固房权证市字第0054375号)所有权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其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建国、赵嘉庚、余建生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建国、赵嘉庚、余建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643元,由被告宁夏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国、赵嘉庚、余建生负担。”

2020年5月11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宁04执59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固原市清河南路汽车城36套营业房面积2825.96㎡及被执行人固原家道商贸有限公司(原为固原聚鸿鑫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原州区长城路南河滩市场A段三楼的商业用房(房屋产权证:固房权证市字第0035787号)面积3862.92㎡,共计作价21609854.5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21609854.56元。以上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位于固原市,汽车城生意较好,为固原市较大的二手汽车交易市场,且基本都有人租用,可以收取租金。

六十九、灵武市兴达绒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灵武市兴达绒业有限责任公司2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431,299.44元。其中第一笔债权总额2,671,834.98元,其中本金1,853,478.07元,利息818,356.90元;第二笔债权总额5,759,464.46元,其中本金3,982,400.00元,利息1,777,064.46元。以上利息暂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

1.本金1,853,478.07元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灵武市金沙绒业有限公司、宁夏宏鑫绒业有限公司、周建英、周金艳、周小燕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本金3,982,400.00元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赢鑫绒业有限公司、灵武市胜德工贸有限公司、宁夏荣昌担保有限公司、周建英、周金艳、周小燕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灵武市兴达绒业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周建英,工商注册号:640181200003778,注册资金2000万元,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南薰路东段南侧,经营期限2002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18日。经营范围:绒毛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灵武市金沙绒业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建忠,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401817999081072,注册资金8800万元,注册地址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经营期限2007年4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绒毛收购、加工、销售;绒毛制品、金银制品、塑料制品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所需要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2.保证人宁夏宏鑫绒业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生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228384872M,注册资金2528万元,注册地址宁夏灵武市郝家桥乡关渠村七队,经营期限2001年3月23日至2019年3月22日。经营范围:山羊绒、驼绒、牛绒、皮张收购加工销售,羊绒制品、毛纺织品、棉纺织品、各种纤维的混纺织品及民族服饰的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轻工产品、土畜产品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仓储业务等,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3.保证人宁夏赢鑫绒业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黄金阳,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40181750806919M,注册资金1200万元,注册地址宁夏灵武市南门工业园区,经营期限2003年7月9日至2023年7月8日。经营范围:羊绒、羊毛加工及绒毛制品销售,畜产品收购、深加工销售;民族用品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4.保证人灵武市胜德工贸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生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774906746K,注册资金4600万元,注册地址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经营期限2005年7月22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绒毛收购、加工、销售;皮张收购、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5.保证人宁夏荣昌担保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建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799914435T,注册资金10028万元,注册地址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经营期限2007年6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6.周建英,男,住宁夏灵武市东塔镇。

7.周金艳,女,住宁夏灵武市东塔镇。

8.周小艳,女,住宁夏灵武市东塔镇。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本金1,853,478.07元债权: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6日作出(2017)宁0181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灵武市兴达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借款本金1849447.89元及利息20929.4元,本息合计1870377.29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2017年7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二、被告灵武市金沙绒业有限公司、宁夏宏鑫绒业有限公司、周建英、周金艳、周小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灵武市金沙绒业有限公司、宁夏宏鑫绒业有限公司、周建英、周金艳、周小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灵武市兴达绒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该案现在执行程序。

2.本金3,982,400.00元债权: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6日作出(2017)宁0181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灵武市兴达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借款本金398**00元及利息63836.86元,本息合计4046236.86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2017年7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宁夏赢鑫绒业有限公司、灵武市胜德工贸有限公司、宁夏荣昌担保有限公司、周建英、周金艳、周小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宁夏赢鑫绒业有限公司、灵武市胜德工贸有限公司、宁夏荣昌担保有限公司、周建英、周金艳、周小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灵武市兴达绒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该案现在执行程序。

七十、宁夏富兴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宁夏富兴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8,666,146.90元。其中:本金 11,985,969.30元,利息6,584,086.60元,其他债权96,091.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暂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及保证。抵押:宁夏富兴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灵武市灵州商城东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保证:杨兰芳、叶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富兴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兰芳,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40300710639482A,注册资金1179.4万元,注册地址吴忠市利通区扁担沟镇盐环定扬水三泵站西侧,经营期限1999年4月19日至2034年5月25日。经营范围:农业综合开发;蓄草种植、畜禽养殖、土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杨兰芳,女,住宁夏灵武市东塔镇。

2.保证人叶晨,男,住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6)宁0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富兴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借款本金11985616. 81元、支付利息396218. 35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21日)及2017年7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执行);二、若被告宁夏富兴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有权对被告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13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为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灵武市灵州商城东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土地使有权证为灵国用(2006)第0659号,房屋所有权证为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16058号,灵他项(2015)第0569号,灵房他证市区字第021287号】;原告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向被告宁夏富兴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杨兰芳、叶展对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在1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宁夏富兴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该债权经法院司法拍卖后流拍,现为终本执行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为灵武市中心位置商业中心,周边商业氛围浓厚,经营状况较好。

七十一、宁夏久禾润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宁夏久禾润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8,020,577.02元。其中:本金10,000,000.00元,利息8,020,577.02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暂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及保证。抵押:银川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固原五指广场商都国际7#楼1150号商铺,建筑面筋2055.85平米及对应293.62平米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保证:曲蕴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久禾润商贸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曲蕴汝,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40121574868861J,注册资金100万元,注册地址宁夏永宁县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7-115号,经营期限2011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8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出租;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办理吊销转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银川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邓凤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15017359E,注册地址银川市兴庆区银河家园8号楼3单元1201室,经营期限:2002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25日。注册资金12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出租;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2.保证人曲蕴汝,男,住宁夏银川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6)宁0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久禾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742667.17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16日)及2016年12月17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为准);二、被告王皓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为12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如被告宁夏久禾润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可以对被告银川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政府街尚都国际7号楼1150号的商铺(房屋产权证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55304号)及位于政府街51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固国用2007第06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限额为122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该债权经法院司法拍卖后流拍,现为终本执行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位于固原市政府街旁边的营业房,为固原市核心商业中心,周边有新百及各种商业,商业氛围浓厚,客流量大,可以用于整体经营。

七十二、宁夏陇夏红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宁夏陇夏红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经破产管理人确认债权总额5,414,421.20元,其中本金3,960,169.35元、利息221,158.13元、诉讼费39,548.00元,其他1,193,545.72元,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及保证。抵押:李建忠、胡淑琴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清馨苑3号楼4单元201室及土地使用权、永宁县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51号楼20号房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质押:柳继宏持有宁夏陇夏红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8万股、王玉婷持有被告宁夏陇夏红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32万股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柳继宏、王玉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陇夏红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柳继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670449931P,注册资金1487万元,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金丰路64号办公楼,经营期限2009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4日。经营范围:辣椒、调味品加工销售;公话服务;洗涤化妆品、针纺织品、百货、家居用品、体育器材、农副产品、文化用品、服装鞋帽、钟表、工艺品、五金、家电、蔬菜、水果销售;烟草零售、酒、副食品、豆腐、豆浆、豆制品、面食制品、生鲜销售、凉菜、面包、熟食制售(仅限分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李建忠、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2.抵押人胡淑琴。女,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3.保证人柳继宏,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4.保证人王玉婷,女,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作出(2016)宁0104民初6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陇夏红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借款本金3960169.35元、支付利息179761.16元(截止2016年11月7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6年11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柳继宏、王玉婷对被告宁夏陇夏红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陇夏红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宁夏陇夏红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如期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有权以被告李建忠、胡淑琴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清馨苑3号楼4单元201室(银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05008735号)及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05)第06102号)、永宁县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51号楼20号房(永房权证永宁字第2012759号)及土地使用权【永国用(2012)第145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8**895.4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李建忠、胡淑琴在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宁夏陇夏红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宁夏陇夏红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如期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有权以被告柳继宏持有被告宁夏陇夏红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8万股、被告王玉婷持有被告宁夏陇夏红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32万股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柳继宏持、王玉婷在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实现质权后,有权向被告宁夏陇夏红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现债务人企业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已申报,经破产管理人确认债权总额5,414,421.20元、本金3,960,169.35元、利息221,158.13元、诉讼费39,548.00元,其他1,193,545.72元。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为住宅和商业用房,变现容易。

七十三、宁夏正泽物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正泽物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6,203,428.68 元。其中:本金20,000,000.00元,利息26,004,301.68 元,其他债权199,127.00 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和抵押,抵押物:1、宁夏正泽物资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贺兰县光明路以南贺兰宾馆商业街2-3幢2、4、8、9、10、11号6套营业房及其对应土地(建筑面积合计1809.19平方米)设定抵押;2、王媛媛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永胜花园B区1号楼14号房(面积223.36平方米)设定抵押。担保人为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张宁、王勇、张桂英、李睿、刘文全、宁夏正泽物资有限公司、王媛媛、宁夏华德宝燃料有限公司。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正泽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8日,现企业状态为存续,营业期限为2000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8日,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4180万元,注册地:银川市丽景南街昆仑建材市场11号26室,法定代表人王勇,营业范围:建材、钢材、水泥、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机电产品、水暖配件、建筑机械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铝塑复合制品、PVC水管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债务企业主要收入来源为钢材、建材销售,目前已停止经营。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9日,现企业状态存续,营业期限为1993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480万元,注册地:银川市西夏区黄河东路194号,法定代表人张宁,营业范围: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建筑机械及配件、五金工具、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水暖配件、工矿机械及配件、轴承、农机及配件、农副产品、汽车(不含小轿车)的销售。(法律法规须经审批的,凭审批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债务企业主要收入来源为建材销售,目前已停止经营。

2、张宁,男,现住银川市兴庆区。

3、宁夏华德宝燃料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12日,现企业状态吊销,营业期限为2002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12日,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00万元,注册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易大紫荆花商务中心B座办公楼B1003座,法定代表人李睿,营业范围:煤炭经营、洗选;煤炭设备、电力设备、电子器材、办公设备、仓储,润滑油销售、机电设备、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公司已停止经营。

4、李睿,男,现住银川市西夏区。

5、刘文全,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6、王勇,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7、张桂英,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8、王媛媛,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55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2018年3月5日,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对宁夏正泽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华德宝染料有限公司、王勇、张宁、李睿、刘文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

2018年12月29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宁0104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正泽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借款本金55万元,支付利息13**09.41元(截止2018年3月5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8年3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有权以被告王媛媛、杨子康提供抵押的王媛媛名下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永胜花园B区1号楼14号房(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私有产20133919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9万元内优先受偿;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王媛媛、杨子康有权向被告宁夏正泽物资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华德宝燃料有限公司、王勇、张宁、李睿、刘文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正泽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2、500及449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2018年3月9日,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对宁夏正泽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华德宝染料有限公司、王勇、张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

2018年9月12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宁0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正泽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借款本金949万元、利息2299074.07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9日)及2018年3月10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如被告宁夏正泽物资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有权对被告宁夏正泽物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贺兰县光明路以南贺兰宾馆商业街的2-3幢11号房(证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私有产20101184号)、2-4幢4号房(证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私有产20101183号)、2-4幢2号房(证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私有产20101179号)、2-4幢8号房(证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私有产20101182号)、2-4幢9号(证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私有产20101181号)、2-4幢10号房(证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私有产20101180号)折价或者以拍买、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5698948.5元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王勇、张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夏正泽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3、996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2018年3月9日,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对宁夏正泽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王勇、张宁、王媛媛、张桂英、杨子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

2018年9月2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宁0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正泽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借款本金996万元,利息2334789.6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9日);并支付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王勇、张桂英、张宁、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正泽物资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宁夏正泽物资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则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对被告宁夏正泽物资有限公司、王媛媛及杨子康名下抵押担保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宁夏正泽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房权证号分别为:习岗镇字第 20101179、20101180、20101181、20101182、20101183、20101184号;土地证号分别为:贺国用(2011)第0373号、第0378号、第0376、第0375、第0374号;王媛媛名下设立抵押的不动产房权证号为:习岗镇字第20133919号];宁夏正泽物资公司设定抵押的不动产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在抵押额度 5689948.5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包括5689948.5元本金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王媛媛在设定抵押额度848768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包括848768元本金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王媛媛有权向被告宁夏正泽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该项目已进入执行阶段。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项目抵押物位于繁华街区,具有很强的商业投资价值。

七十四、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8,346,283.50 元。其中:本金16,172,280.00元,利息12,006,015.50 元,其他债权167,988.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1、白钰婷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建设大厦七层写字楼,建筑面积合计835.51平方米设定抵押;2、宁夏圣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高新开发区商贸广场2号楼东4号营业房(建筑面积189.77平方米)设定抵押。担保人为宁夏伊雪面粉有限公司、宁夏三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川金浩通物资有限公司、白钰婷、马学伍、郑玉龙、郑凤琴、宁夏圣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平顺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顾忠。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13日,现企业状态存续,营业期限为2004年10月13日至无固定期限,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3200万元,股东:白钰婷、刘勇。注册地:银川德胜工业园区虹桥北街6-3号,法定代表人张宗卿,营业范围:罐头制品加工、销售,水产品加工、销售;办公用品、日用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债务企业已停止经营。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银川金浩通物资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现企业登记状态为已吊销,营业期限为2008年3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00万元,注册地: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昆仑综合物资市场13号8室,法定代表人郑凤琴,营业范围: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办公用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企业停止经营。

2、宁夏平顺源食品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平顺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现企业状态存续,营业期限为1997年1月13日至无固定期限,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619.9万元,注册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农场二站,法定代表人顾忠,营业范围: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果蔬制品)】、罐头(果蔬罐头)生产、销售;谷物的种植、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企业停止经营。

2、宁夏三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现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营业期限为2006年1月16日至2036年1月15日,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2500万元,注册地:宁夏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三号路,法定代表人郑凤琴,营业范围:高低压配电柜、箱式变电站、文件柜、金属结构的加工及销售,电线电缆、建材、劳保用品、电气元件、桥架、母线槽、办公家具、五金电料、水泵、风机风阀、橱具、橱柜、电器、钢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企业停止经营。

3、宁夏伊雪面粉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现企业状态存续,营业期限为2010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3000万元,注册地: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天东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马学伍,营业范围:面粉加工、生产;粮食收购。(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企业停止经营。

4、宁夏圣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09月14日,现企业状态为注销,营业期限为2001年09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200万元,注册地: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8号建设大厦七层,法定代表人赵淑兰,营业范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询、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制体系认证咨询、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技术、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花卉、仪器仪表、计算机、办公设备、橡塑制品、劳保用品、建筑材料、安防设备及用品批发、零售;企业管理知识培训;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白钰婷,女,现住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

7、马学伍,男,现住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8、郑凤琴,女,现住银川市金凤区。

9、郑玉龙,男,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10、顾忠,男,现住宁夏灵武市。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535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依法作出(2017)宁01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535万元,利息 **4,883.17元及自 2017年4月 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宁夏平顺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顾忠、白钰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宋玉琴在其与被告顾忠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勇在其与被告白钰婷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94.04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依法作出(2018)宁01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借款本金94.04万元、利息111,101.06元(截止 2018年2月 11日),并按《借款展期协议》约定支付自2018年2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宁夏三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宁夏伊雪面粉有限公司、银川金浩通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平顺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郑凤琴、郑玉龙、白钰婷、马学伍、顾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564元,由被告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宁夏三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宁夏伊雪面粉有限公司、银川金浩通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平顺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郑凤琴、郑玉龙、白钰婷、马学伍、顾忠负担。

3、98.9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依法作出(2018)宁0104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借款本金98.90万元、利息116,403.95元(截止2018年2月11日),并按《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支付自2018年2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宁夏三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宁夏伊雪面粉有限公司、银川金浩通物资有限公司、郑凤琴、郑玉龙、白钰婷、马学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有权以被告宁夏圣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高新开发区商贸广场2号楼东4号营业房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宁夏圣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4、198.8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依法作出(2018)宁0104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光明支行借款本金198.80万元、利息198,708.10元(截止2018年2月11日),并按《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支付自2018年2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宁夏三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宁夏伊雪面粉有限公司、银川金浩通物资有限公司、郑凤琴、郑玉龙、白钰婷、马学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有权以被告白钰婷、刘柏宇、刘勇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建设大厦(北安小区20号综合楼三段)七层房产(房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27988)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0131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白钰婷、刘柏宇、刘勇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5、298.9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依法作出(2018)宁0104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借款本金 2,989,000元、支付利息346,496.89元(截止2018年2月11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 2018年2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如被告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未如期清偿上述债务,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有权以被告白钰婷、刘勇、刘柏宇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建设大厦(北安小区20号综合楼三段)七层综合楼(产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27988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白钰婷、刘勇、刘柏宇有权向被告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白钰婷、刘勇对被告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6、398.5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依法作出(2018)宁0104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借款本金398.50万元、利息436,906.25元(截止2018年2月11日),并按《借款展期协议》约定支付自 2018年 2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宁夏三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宁夏伊雪面粉有限公司、银川金浩通物资有限公司、郑凤琴、郑玉龙、白钰婷、马学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有权以被告宁夏圣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高新开发区商贸广场2号楼东4号营业房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宁夏圣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该项目已进入执行阶段。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项目抵押物位置优越,位于上海路和正源街交汇处附近,公共配套设施完善,具有很高的投资价值。

七十五、银川市聚鑫达物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市聚鑫达物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0,122,439.21 元。其中:本金11,000,000.00元,利息9,070,232.21 元,其他债权52,207.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1、陈玉花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信秀大厦1113号公寓(面积为43.20㎡)设定抵押;2、李治红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宁夏立达国际机电城1-818公寓(面积为44.32㎡)设定抵押;3、李治兴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宁夏立达国际机电城1-1125公寓(面积为45.43㎡)设定抵押;4、吕占山以其所有的位于望远金属物流园1-57号营业房(面积为88.34㎡)设定抵押。担保人为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徐建国、夏凤霞、徐佳、银川市申华物资有限公司、刘安、夏凤莲、银川市盛硕物资有限公司、夏凤琴、张文明、李莉、李军、吕占山、陈玉花、李治兴、李治红。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市聚鑫达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18日,法定代表人:李莉,注册资本15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宁夏永宁县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5-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735980759H。公司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石材、五金交电、水暖器材、矿产品(除专控)、仪器仪表电线电缆、水泥、砂石的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25日,法定代表人:徐建国,注册资本12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丽景南街昆仑建材市场13-36号,工商注册号:640100200027585。企业状态为:吊销。公司经营范围: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钢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实际已停止经营活动。

2、银川市申华物资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01月08日,法定代表人:刘安,注册资本158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昆仑建材市场11-38号,工商注册号:640100200034551。企业状态:在营。公司经营范围:钢材、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钢窗及附件、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劳保用品、服装鞋帽、水泥配件、消防器材、化妆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文体用品、电工电料、工矿材料、家具、灯具、针纺织品的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实际已停止经营活动。

3、银川市盛硕物资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0日,法定代表人:夏凤琴,注册资本208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宁夏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6-57号,工商注册号:6401002000292**。企业状态:在营。公司经营范围: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批发零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凭审批手续经营)*(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实际已停止经营活动。

4、徐佳,女,住银川市金凤区。

5、徐建国,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6、夏凤霞,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7、刘安,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8、夏凤莲,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9、夏凤琴,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10、张文明,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11、李莉,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12、李军,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13、吕占山,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14、陈玉花,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15、李治兴,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16、李治红,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7)宁01民初867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银川市聚鑫达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5日前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利息1,002,287.5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1月30日)及2017年12月1日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为准);二、被告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徐建国、夏凤霞、徐佳、银川市申华物资有限公司、刘安、夏凤莲、银川市盛硕物资有限公司、夏凤琴、张文明、李莉、李军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如被告银川市聚鑫达物资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可以对被告李治兴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宁夏立达国际机电城1号办公楼1125室房产(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3035473号)、被告陈玉花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信秀大厦1113室房产(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400**73号)、被告李治红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宁夏立达国际机电城1号楼818室房产(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3034849号)、被告吕占山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1号楼57号房产(证号:永房权证永宁字第2011380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本案受理费93814元,减半收取4690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银川市聚鑫达物资有限公司、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徐建国、夏凤霞、徐佳、银川市申华物资有限公司、刘安、夏凤莲、银川市盛硕物资有限公司、夏凤琴、张文明、李莉、李军、李治红、刘克文、李治兴、雷艳、吕占山、陈玉花负担。

2、2017年12月18日,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李军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北侧、文胡巷东侧鼓楼尚阶广场7号楼101(复式)房屋所有权进行冻结;对李莉、夏凤莲、夏凤琴分别持有的三弦互强(宁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行冻结;对李军、夏凤莲分别持有的宁夏三弦互强担保有限公司股权进行冻结。

该项目已进入执行阶段。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项目抵押物为商业房产,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担保人可能具有一定的担保能力。

七十六、宁夏亿力安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亿力安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8,069,307.23 元,其中:本金10,000,000.00元,利息7,979,751.23 元,其他债权89,556.00 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康永安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335号宁夏浙江大厦15层01号1657.58平方米房产设定抵押。担保人为康永安、关超。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亿力安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17日,法定代表人:关超,注册资本5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昆仑建材市场10号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5541798230。公司经营范围:钢材、金属材料(不含硅铁)、五金交电、建筑装饰材料、机电产品、电线电缆、通讯材料、水暖配件、卫生洁具、劳保用品、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润滑油、保温材料、橡胶制品、办公设备、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及耗材、家用电器、百货、棉麻日杂、电力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康永安,男,现住银川市兴庆区。

2、关超,男,现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开庭审理后作出了(2018)宁01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亿力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2676.**元(暂算至2018年7月**日),并支付自2018年7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二、若被告宁夏亿力安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则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有权对被告康永安提供的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335号宁夏浙江大厦15层01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康永安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亿力安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关超、康永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关超、康永安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亿力安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吴姗姗在其与被告康永安的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吴姗姗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亿力安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现该项目处于执行阶段。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为商业房产,装修大气,总面积大,适合投资经营。

七十七、宁夏永顺隆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永顺隆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6,320,612.93 元。其中:本金8,410,537.00元,利息7,716,528.93 元,其他债权193,547.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夏建云以其名下位于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一号楼413号房产的营业房(建筑面积为205.28平方米)以及其名下位于金凤区紫云华庭商业街5号楼1层3号期房(建筑面积为582.30平方米)的营业房设定抵押,担保人为银川市申华物资有限公司、银川市盛硕物资有限公司、杨静、夏建云、刘安、夏凤莲、夏凤琴、张宁。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永顺隆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11日,法定代表人:杨静,注册资本500万元,注册地址:宁夏永宁县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1号搂4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564118637U。公司经营范围:钢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状态为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银川市申华物资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01月08日,法定代表人:刘安,注册资本158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昆仑钢材市场11-38号,工商注册号:640100200034551。公司经营范围:钢材、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钢窗及附件、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劳保用品、服装鞋帽、水泥配件、消防器材、化妆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文体用品、电工电料、工矿材料、家具、灯具、针纺织品的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2、银川市盛硕物资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0日,法定代表人:夏凤琴,注册资本208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宁夏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6-57号,工商注册号:6401002000292**。公司经营范围: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批发零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凭审批手续经营)*(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3、杨静,女,现住银川市金凤区。

4、夏建云,男,现住银川市金凤区。

5、刘安,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6、夏凤莲,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7、夏凤琴,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8、张宁,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9月11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17)宁0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被告宁夏永顺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200万元+700万元)、利息764913.07元,并支付2016年6月21日以后的利息(利率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和计算方式计算);二、如被告被告宁夏永顺隆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偿还上述债务,被告银川市申华物资有限公司、银川市盛硕物资有限公司、杨静、夏建云、刘安、夏凤琴、张宁、夏凤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银川市申华物资有限公司、银川市盛硕物资有限公司、杨静、夏建云、刘安、夏凤琴、张宁、夏凤莲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永顺隆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被告宁夏永顺隆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偿还上述债务(900万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对被告夏建云、杨静提供货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98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位于永宁县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一号楼41号房(永房权证永宁字第20120725,永国用2012第579号,宁房他证永宁字第20151229)】;四、如被告被告宁夏永顺隆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偿还上述债务中的700万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01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本息),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对被告夏建云、杨静提供货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978264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字第2011075301,银国用2011第29497号,房他证金凤区字第15083658)】。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154元,由被告被告宁夏永顺隆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市申华物资有限公司、银川市盛硕物资有限公司、杨静、夏建云、刘安、夏凤琴、张宁、夏凤莲负担。

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房产位置优越,位于正源北街紫云华庭附近,人流量大,消费能力强。

七十八、宁夏康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康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5,426,114.51元。其中:本金7,451,890.57元,利息7,873,000.94 元,其他债权101,223.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物:李铎、李佳明名下住宅(抵押物已处置);担保人:宁夏东港火锅超级广场(有限公司)、宁夏银晨散热器有限公司、宁夏康华新智门业家具有限公司、李铎、李佳明、汪清录、陈廷敏。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康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日,法定代表人:李铎,注册资本**38万元,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新胜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2277817456。公司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文化办公用设备、服装的销售,家具制造及销售。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夏东港火锅超级广场(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18日,法定代表人:雷帅,注册资本8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新华东街建发东方红广场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401007882392514。公司经营范围:中餐、火锅、酒、饮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2、宁夏银晨散热器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0日,法定代表人:王广宁,注册资本20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胜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40122763209523R。公司经营范围:散热器、热水器、不锈钢制品、家用壁挂炉、声测管的制造;散热器内防腐系统专用设备研究、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建筑材料、分水器、阀门、水暖配件、五金交电、燃气热水器的销售;太阳能光热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及其空气源热泵的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3、宁夏康华新智门业家具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23日,法定代表人:李佳明,注册资本8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源路22号 ,工商注册号:640100200045553。公司经营范围:家具、门窗、橱柜、装饰材料生产及销售**;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4、李铎,男,住宁夏银川市。

5、汪清录,男,住宁夏银川市。

6、陈廷敏,男,住宁夏银川市。

7、李佳明,男,住宁夏银川市。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9月13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01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康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承兑汇票垫款本金795570.57元、利息 1429596.80元及自 2017年4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8795570.57元为基数,科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宁夏东港火锅超级广场(有限公司)、宁夏银晨散热电器有限公司、宁夏康华新智门业家具有限公司、李铎、汪清录、陈廷敏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康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追偿;若被告宁夏康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则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有权以被告李铎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欧陆经典花园8号楼2单元702室(房权证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1076221号;被告李佳明、谢欣彤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城市公元7号楼4单元301室(房权证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107137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康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债权项下抵押物已经司法拍卖完毕;

李铎、李佳明名下的位于黄河书院的房产全部被宁夏银行保全,李铎、李佳明名下还有6套黄河书院的房产,分别抵押在他行,宁夏银行对其实施了保全,李铎名下房产证号分别为灵武市房权证临河镇字第00038402号、第00026004号、第00041545号,面积分别为1148.28㎡、1099.66㎡、1148.28㎡,李佳明名下的房产证号为灵武市房权镇临河字第00040361,00038561,00041547号,面积分别为707.05㎡、1021.88㎡、1067.54㎡,经灵武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李铎名下房产被5家法院查封,宁夏银行顺位保全第四位,银川中院、金凤区法院、吴忠中院对以上房产做了保全,3套房产预估价值2700万元,均价为8000元/㎡以上,三家法院标的不超过2200元,余值剩余500万元;李佳明名下3套房产被8家法院查封,宁夏银行顺位为第5位、第6位,3套预估价值2200万元,预计没有余值赔偿。

3、担保人宁夏东港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于2017年9月被宁夏银行保全。目前法院也在处置变卖阶段,该房产总面积9090.47㎡,经过查询有四家法院对其资产进行保全,宁夏银行顺位排在第3位,前两位执行标的分别是1180万元和490万元。

该项目已进入到执行阶段。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已处置,担保人或具有偿付能力。

七十九、宁夏凯逸物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凯逸物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3,298,198.33 元。其中:本金6,420,000.00元,利息6,804,706.33 元,其他债权73,492.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剩余抵押物:西夏区黄河西路北侧建工佳苑B区11-1413号、金凤区北京中路鲁能陶然水岸18号住宅楼1单元601室、金凤区上海中路北侧尹家渠以西韦司德商务中心1-3号楼1303商业房设定抵押;担保人:宁夏铖全合物资有限公司、张凯鹏、魏威。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凯逸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27日,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94号商业楼A1-09号房,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凯鹏,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400006842054525,注册资本1800万元,营业期限为2009年2月27日至2019年2月26日,经营范围:钢材、装饰材料、机电产品、电子产品、橡胶制品、五金交电、办公用品、农业机械的销售;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夏铖全合物资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28日,工商注册号:640000200003007,法定代表人:魏威,注册地址: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60号燕宝钢材市场C-112号,经营范围:钢材及其制品、建筑装饰材料、保温材料、机电产品、水暖配件、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汽车配件、五金交电、电线电缆、机械设备、百货、劳保用品的批发、零售。(以上均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2、张凯鹏,男,住银川市西夏区。

3、魏威,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01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宁夏凯逸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727388.9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21日),并支付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2)被告张凯鹏、宁夏铖全合物资有限公司、魏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凯逸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3)若被告宁夏凯逸物资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则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对被告张凯鹏、曹莉提供抵押的在张凯鹏名下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相应最高额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位于西夏区西夏建材城94号商业楼A1-09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西夏区字第2009039299号,他项权利登记证号:银房他证西夏区字第201113329号),在最高额债权数额3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兴庆区兴庆府大院二期18号楼2单元1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3019703号,他项权利登记证号:银房他证兴庆区字第201414822号),在最高额债权数额12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西夏区黄河西路北侧建工佳苑B区11号楼1413号公寓(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西夏区字第2014061650号,他项权利登记证号:房他证西夏区字第2014077168号),在最高额债权数额1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金凤区上海中路北侧尹家渠街以西韦斯德商务中心1-3号楼1303商业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5084211号),在最高额债权数额16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金凤区北京中路鲁能陶然水岸18号住宅楼1单元6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5067235号,他项权利登记证号:房他证金凤区字第2015084210号),在最高额债权数额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曹莉在其与被告张凯鹏的共同财产范围内,被告张全红在其与被告魏威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与被告宁夏凯逸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NY010010230020151100012)项下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经司法评估拍卖处置抵押物后,该项目剩余抵押物为西夏区黄河西路北侧建工佳苑B区11-1413号、金凤区北京中路鲁能陶然水岸18号住宅楼1单元601室、金凤区上海中路北侧尹家渠以西韦司德商务中心1-3号楼1303商业房。

经法院对抵押物司法拍卖,西夏区西夏建材城94号商业楼A1-09号房、兴庆区兴庆府大院二期18号楼2单元102室已处置。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部分抵押物为银川市优质住宅小区,流通快,变现能力强。

八十、神木县至尊皇家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所持有的神木县至尊皇家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30,205,617.41 元。其中:本金45,000,000.00元,利息84,925,677.41 元,其他债权279,940.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梁志堂、王粉霞、王志刚、张瑜签订《抵押合同》以其按份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前坡村01幢建筑面积为7819.60平方米、02幢建筑面积为5130.04平方米、03幢建筑面积为1832.85平方米商业用房(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31929号至第09131940号)提供抵押担保;梁志堂、王志刚以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前坡村,面积为5216.1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神国用【2012】第G016640号)提供抵押担保。梁志军、梁志堂、牛振荣、王志刚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本息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神木县至尊皇家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9月20日,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位于陕西省神木县东兴街,法定代表人:梁志军,注册号:6127221000335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580797705H,经营范围:输出酒店管理服务(以上经营涉及前置许可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经营)。注册资金1000万,股东梁志军认缴出资额250万元,持股比例25%;股东王志刚认缴出资额250万元,持股比例25%;股东牛振荣认缴出资额250万元,持股比例25%;股东梁志堂认缴出资额250万元,持股比例25%。该企业已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梁志军,男,住陕西省神木县。

2、牛振荣,男,住陕西省神木县。

3、王志刚,男,住陕西省神木县。

4、梁志堂,男,住陕西省神木县。

5、王粉霞,女,住陕西省神木县。

6、张瑜,女,住陕西省神木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神木县至尊皇家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2、被告神木县至尊皇家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4500 万元及利息 2627988.51 元(自 2013 年 6 月 21 日起至2014 年 2 月 23 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自 2014年 2 月 ** 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 6.933333‰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复息计算;3、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对被告梁志堂、被告王粉霞、被告王志刚、被告张瑜按份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前坡村 01 幢建筑面积为7819.60平方米、02幢建筑面积为5130.04平方米、03幢建筑面积为1832.85平方米商业用房,被告梁志堂、被告王志刚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前坡村,面积为5216.1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梁志军、牛振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梁志堂、被告王志刚对上述借款本息除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就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部分外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现在执行阶段。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位于经济环境较好的神木县,抵押物为整体抵押,用途较为广泛。

八十一、天津市中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所持有的天津市中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00,311,183.01 元。其中:本金29,579,345.82元,利息70,731,537.19 元,其他债权300.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人为天津市丽兴京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融达创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金生、李建坤、黄妍、刘平。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08月04日,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55号1015;法定代表人:李建坤,注册号:1201020000110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64321111H;经营范围:生铁、铁精粉、钢铁、五金交电、铝塑制品、日用百货、仓储业、金属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品、易制毒品除外)、炉料、焦炭、矿产品、煤炭的批发兼零售;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30000万,其中股东李建坤认缴出资额29130万元;黄志刚认缴出资额870万元。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天津融达创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融达创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07月21日,法定代表人鞠玲玲,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64312813Y,住河东区富民路114号;注册资本6000 万人民币,其中股东鞠玲玲认缴出资额4800万元;王小洁认缴出资额600万元;李万强认缴出资额600万元。营业期限:2004年07月21日至20**年07月20日,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加工制造、机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矿产品、生铁、金属材料、铝塑制品、冶金配件、通用机械、机电产品、五金、家用电器、起重电磁铁、日用百货、钢材、炉料、焦炭、铁精粉、化工(危险品、易制毒品除外)、装饰装修材料、家具、服装、针棉纺织品的批 发兼零售;货物进出口业务;仓储;机械设备、起重设备、工业管网安装及修理、建筑设备及机 电设备安装(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许可后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涉及行业审批的经营项目及有效期限均以许可证或资质证为准);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2、天津市丽兴京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丽兴京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02月05日,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兴农村;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58107768E,注册资本15000 万元,其中股东王金生认缴出资额3710万元;股东王金红认缴出资额3710万元;股东于廷发认缴出资额30万元;股东孔宪诊认缴出资额3710万元;股东王金锁认缴出资额3710万元;股东杨家鹏认缴出资额50万元;股东胡广兴认缴出资额50万元;股东李振起认缴出资额30万元。营业期限:2004年02月05日至2054年02月04日;经营范围:金属材料、木材、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化学危险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建筑材料、矿粉、焦炭、贵金属批发兼零售;工业生产用八类1项酸性腐蚀品、八类2项碱性腐蚀品(剧毒 、监控、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除外)批发(无存储、租赁仓储及物流行为);经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货物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3、王金生,男,住天津市东丽区。

4、刘平,男,住天津市河东区。

5、李建坤,男,住天津市和平区。

6、黄妍,女,住天津市河西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经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起诉,2016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一人民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一中民二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天津市中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垫款本金29579345.82元,并支付至2015年1月11日的欠付利息6**427.2元。天津市丽兴京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融达创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建坤、王金生、刘平、黄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宁夏银行天津分行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询到天津融达创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天津东丽农村合作社(现为天津农商银行东丽支行)入股600万元,已被查封一次。2016年2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执107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为由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部分保证人或有偿付能力。

八十二、宁夏金峰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所持有的宁夏金峰燃料化工有限公司4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3,879,169.02 元。其中:本金15,999,998.00元,利息37,690,204.02 元,其他债权188,967.00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人为石峰、郝哲、银川安然商贸有限公司、贾莉娣、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秦大伟。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金峰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01月17日,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平罗县太西镇;法定代表人:石峰,注册号:640000400001284 ,经营范围:靛蓝、兰碳及橡胶制品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涉及许可的凭许可经营);染料、助剂等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设备、配件的生产和销售;注册资金100万美元,其中股东宁夏冠宇化工染料有限公司认缴、实缴出资50万美元;股东香港均泰贸易公司认缴、实缴出资50万美元。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银川安然商贸有限公司

银川安然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8月2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周增诚,注册号:640122200008546,住银川兴庆区南薰西街370号3层。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股东秦云认缴出资额20万元;股东周增诚认缴出资额80万元。经营范围:橡胶原料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品)、五金交电、润 滑油、仪表仪器、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农副产品销售;营业期限:2009年08月21日至 2019年08月20日,企业状态为注销。

2、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

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5月19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胜东路13号,法定代表人周增诚,工商注册号:640122200007545,注册资本:100万元,营业期限自2009年05月19日至2019年05月17日,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橡胶制品、电器、机械设备及器材、轴承、标准件、五金工具、水暖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日用百货、润滑油、仪器仪表、农副产品(以上均不含专项审批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3、石峰,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贾莉娣,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5、秦大伟,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6、郝哲,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200 万流动资金借款(2012.7.**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出具判决书(2015)银民商初字第737号,判决:1、金峰染料偿还剩余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629418.76元(至 2015-5-28)及2015年5月29日至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石峰、郝哲、银川安然商贸有限公司、贾莉娣、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秦大伟对宁夏金峰染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 月 ** 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6)宁 0104 执 2067 号之一,经查明,石峰、郝哲、宁夏金峰染料、银川安然商贸有限公司、贺兰九源橡胶有限公司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和车辆登记信息,秦大伟名下有产权证号为 2012034122、2012034121 的房产,贾莉娣名下有产权证号为 130546、130545、2008015283 的房产,并对上述房产进行轮候查封,冻结期限三年(2016.10.18-2019.10.18)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无存款信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200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2012.8.30)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于 2015年11页30 日出具判决书(2015)银民商初字第735号,判决:1、金峰染料偿还剩余本金200万元及利息618314.53元(至2015-5-28)及2015年5月29日至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石峰、郝哲、银川安然商贸有限公司、贾莉娣、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秦大伟对宁夏金峰染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 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6)宁 0104执2066 号之一,查询秦大伟名下有产权证号为2012034122、2012034121的房产,贾莉娣名下有产权证号为130546、130545、2008015283的房产,并对上述房产进行轮候查封,冻结期限三年(2016.10.18-2019.10.18)。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无存款信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700 万元银行承兑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于2015年10月10 日出具判决书(2015)银民商初字第115号,判决:1、金峰染料偿还承兑汇票垫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1802500元(至2015-4-13)及2015年4月14日至履行之日的利息(利率标准执行日万分之五)。2、被告石峰、郝哲、银川安然商贸有限公司、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贾莉娣、秦大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5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于2015年10月10 日出具判决书(2015)银民商初字第114号,判决:1、金峰染料偿还承兑汇票垫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552500元(至 2015-4-13)及2015年4月14日至履行之日的利息(利率标准执行日万分之五)。

2、被告银行安然商贸有限公司、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贾莉娣、秦大伟在最高额 2000 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宁夏金峰染料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石峰、郝哲在最高额 3000 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宁夏金峰染料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申请强制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宁(2016)宁01执180号《执行裁定书》,该户所有债权均已经进入到执行阶段,因无最新的财产线索等原因,终结执行。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部分保证人或有偿付能力。

八十三、宁夏铭都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所持有的宁夏铭都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4,266,727.20 元。其中:本金10,500,000.00元,利息23,701,017.20 元,其他债权65,710.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宁夏圣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335号宁夏浙江大厦1号地下营业房(面积2704.79平方米)和四层2号办公楼(面积2263.18平方米)设定抵押,担保人为宁夏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叶建敏、叶方长、宁夏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3月13日,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位于宁夏银川市解放东街335号,法定代表人:叶方长,注册号:640000200007207,经营范围歌舞娱乐,注册资金300万,其中股东叶方长认缴出资额**0万元;股东叶双龙认缴出资额60万元。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夏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该成立于2008年10月9日,住所地银川市解放东街333号,法定代表人叶建敏,注册号:640100200018576;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股东叶建敏认缴出资额800万元(2013年12月5日叶建敏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出质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股东叶方金认缴出资额100万元;股东林元红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中餐制售;住宿;预包装食品;乳制品;烟酒的销售;打字复印。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2、叶建敏,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3、叶方长,男,住浙江省临海市白水洋镇。

4、宁夏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31日,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333号,法定代表人叶建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63**576XT,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股东叶建敏认缴出资额1700万元,叶方长认缴出资额200万元,叶方金认缴出资额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4年10月10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银民商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宁夏铭都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前偿还贷款本金1050万元及利息469713.92元(截止到2014年8月13日止的利息)并支付2014年8月14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宁夏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房产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宁夏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宁夏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叶建敏、叶方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如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87618元,减半收取43808元,由被告宁夏铭都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

该项目现在执行阶段,债务人及保证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为大面积商业房产,位置佳,设施完善,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

八十四、宁夏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所持有的宁夏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1,628,569.35 元。其中:本金5,600,000.00元,利息15,918,469.35 元,其他债权110,100.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圣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335号宁夏浙江大厦1号地下营业房(面积2704.79平方米)和四层2号办公楼(面积2263.18平方米)设定抵押,担保人为叶建敏、叶方长、宁夏圣元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10月9日,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位于银川市解放东街333号,法定代表人:叶建敏,注册号:640100200018576,经营范围:中餐制售;住宿;预包装食品;乳制品;烟酒的销售;打字复印;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股东叶建敏认缴出资额800万元(2013年12月5日叶建敏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出质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股东叶方金认缴出资额100万元;股东林元红认缴出资额100万元。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叶建敏,男,住宁夏区银川市。

2、叶方长,男,住浙江省临海市。

3、宁夏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31日,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333号,法定代表人叶建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63**576XT,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股东叶建敏认缴出资额1700万元,叶方长认缴出资额200万元,叶方金认缴出资额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4年9月**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民商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宁夏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的借款本金5600000元、利息255936.02元(截止2014年8月14日),并承担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二、如被告宁夏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不能如期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有权以被告宁夏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兴庆区解放东街335号宁夏浙江大厦1号地下营业房(房产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2023547号)、位于兴庆区解放东街335号宁夏浙江大厦四层2号办公(房产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2023546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宁夏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叶建敏、叶方长对被告宁夏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该项目现在执行阶段。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为成熟的商业房产,适合投资经营。

八十五、宁夏隆强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所持有的宁夏隆强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8,273,925.64 元。其中:本金6,500,000.00元,利息11,712,237.64 元,其他债权61,688.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席国福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吉祥商住楼6号营业房(面积429.10平方米)设定抵押,担保人席国福。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1年2月15日,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南薰东路中房富力城A座25楼2507号,法定代表人席国福,注册号:640100200005003,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日用百货、洗涤化妆品、服装鞋帽、陶瓷制品、工艺品(不含专项审批)、化工原料(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建筑装饰材料、针织纺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汽车配件、五金交电、玻璃器皿、稀土制品的销售;注册资本302万元,股东席国福认缴出资额302万元;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宁夏隆强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席国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概况如下:

席国福,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因被执行人席国福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吉祥商住楼6号营业房流拍,故法院终结本执行。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公共配套设施完善,为经营性房产,适合投资或自用。

八十六、宁夏伊斯玛仪清真肉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所持有的宁夏伊斯玛仪清真肉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2,218,497.00 元。其中:本金4,000,000.00元,利息8,198,489.00 元,其他债权20,008.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人马成忠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永通公路西侧的土地使用权(面积38102.36平方米)设定抵押,担保人马成忠。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1月3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永通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马成忠,注册号:640100200034852,经营范围:牛羊肉屠宰销售、养殖。注册资金500万元,其中股东马兴国认缴出资额25万元,股东孟纯认缴出资额200万元,股东马成忠认缴出资额275万元。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商初字第706号《民事调解书》显示,债务人宁夏伊斯玛仪清真肉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成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概况如下:

马成忠,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4年7月31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民商初字第706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宁夏伊斯玛仪清真肉制品有限公司欠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39469.32元(暂计算至2014年6月16日)。被告宁夏伊斯玛仪清真肉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后期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二、如被告宁夏伊斯玛仪清真肉制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马成忠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银国有2007第23012号、银国有2007第2301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马成忠对被告宁夏伊斯玛仪清真肉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伊斯玛仪清真肉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案件受理费40016元,减半收取20008元,由被告宁夏伊斯玛仪清真肉制品有限公司、马成忠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经法院强制执行,拟对债务人的抵押物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永通公路西侧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为大宗土地,距离市区较近,土地市场价值较高。

物权资产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德胜工业园区109西侧汇天下市场9套房产

产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物权资产情况及现状

我公司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第(2020)年0122执恢214号、204号《执行裁定书》,取得了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德胜工业园区109西侧汇车天下市场5幢(宁<2021>贺兰县不动产权第0015368号;建筑面积3297.55㎡、钢结构)、9幢(宁<2021>贺兰县不动产权第0015362号;建筑面积3297.55㎡、钢结构)、10幢(宁<2021>贺兰县不动产权第0015363号;建筑面积2**0.01㎡、钢结构)、6号楼N1号(宁<2021>贺兰县不动产权第0015361号;建筑面积193.46㎡、混合结构)、6号楼N2号(宁<2021>贺兰县不动产权第0015365号;建筑面积201.02㎡、混合结构)、6号楼N11号(宁<2021>贺兰县不动产权第0015360号;建筑面积178.58㎡、混合结构)、6号楼N13号(宁<2021>贺兰县不动产权第0015373号;建筑面积201.02㎡、混合结构)、6号楼N14号(宁<2021>贺兰县不动产权第0015452号;建筑面积193.46㎡、混合结构)、7号楼N6号(宁<2021>贺兰县不动产权第0015366号;建筑面积193.46㎡、混合结构)房屋产权,上述房屋已于2021年8月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原产权人宁夏康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将房屋正式移交给我公司,我公司成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

(二)房屋使用及租赁情况

本次拟处置上述房产用途为商服用地、商业服务,混合结构,房屋保存完好,水电暖齐全,部分房屋为空置状态。其中汇车天下市场5幢、9幢、10幢、6号楼N1号、6号楼N2号、7号楼N6号房产于目前为租赁状态。

(三)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上述资产整体位于德胜工业园区,周边交通便利,房产处于发展较为成熟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内,房屋易出租,可整体或拆分处置。

二、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紫微星座4号楼7号营业房

产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物权资产情况及现状

我公司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18)年01执30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取得了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紫微星座4号楼7号营业房(宁<2020>兴庆区不动产权第0092322号;建筑面积**92.27㎡)房屋产权,上述房屋已于2020年11月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原产权人柯孔超于2020年11月将房屋正式移交给我公司,我公司成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

(二)房屋使用及租赁情况

本次拟处置上述房产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商业服务,钢筋工混凝土结构,房屋保存完好,现房屋为空置状态,无租赁。

(三)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上述资产整体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与宝湖路路口,房屋室内地面铺大理石、部分辅地瓷砖及木地板,室内上下水、电照、暖卫等设施齐全,使用及维护状况良好。

三、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丽园南区2号楼2单元602室及阁楼

产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物权资产情况及现状

我公司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17)年01执**5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取得了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丽园南区2号楼2单元602室及阁楼(宁<20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92315号;建筑面积135.51㎡)房屋产权,上述房屋已于2020年11月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原产权人朱岁一于2020年11月将房屋正式移交给我公司,我公司成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

(二)房屋使用及租赁情况

本次拟处置上述房产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住宅,混合结构,房屋保存完好,现房屋为空置状态,无租赁。

(三)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资产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庆祥街42号,房屋为顶楼带阁楼,房屋室内基础装修,室内上下水、电照、暖卫等设施齐全,使用及维护状况良好,可作为刚需家庭住房使用。

四、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2**号营业房、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226号营业房

产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物权资产情况及现状

我公司依据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3执119-4号《执行裁定书》,取得了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2**号(139.09平方米)、226号(78.70平方米)两套商业房房屋产权,上述房屋暂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我公司实际上为该房产的产权人。

(二)房屋使用及租赁情况

本次拟处置上述房产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商业服务,钢筋工混凝土结构,房屋保存完好,现房屋为租赁状态。

(三)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两套营业房均在银川市繁华商业街新华街上,人流量大,出租、自营、变现均可。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徐经理、罗经理    

联系电话:0951-8829520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8829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951-5699110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20**年2月28日

,宁夏,银川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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