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商务局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灵山县商务局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灵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山县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灵政办电〔2016〕73号)要求,现就我局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局面。

1.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市场监管职责,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2.坚持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联合惩戒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3.坚持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二、监管措施

(一)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后置审批事项按《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桂政办发〔2015〕138号)和《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二批)》(桂工商发〔2016〕18号)实施。(责任股室:局办公室、市场秩序股、市场体系建设股、区域合作和外贸管理股、流通业发展股、人事股、商务稽查大队)

依法公开审批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并予以公示。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逐步推行网上审批,对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责任股室:局办公室、市场秩序股、市场体系建设股、区域合作和外贸管理股、流通业发展股、人事股、商务稽查大队)

(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根据公布的《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和(第二批)》和今后公布的各批次《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及其相应的审批办理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供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的通知》(钦政办﹝2015)27号)要求,县工商局每周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公共邮箱(djxxts@163.com,密码:qz*****)集中推送,各相关业务股室应当按期按时登录邮箱认领相关市场主体信息,督促市场主体申办许可,对其经营活动实施跟踪监管。(责任股室:局办公室、市场秩序股、市场体系建设股、区域合作和外贸管理股、流通业发展股、人事股、商务稽查大队)

(三)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的建设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广西”网站,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建立市场主体各类信息共享、归集、发布机制,2017年2月底前,力争全部录入2015年12月到2017年2月各类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以后,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一周内要录入。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责任股室:局办公室、市场秩序股、市场体系建设股、区域合作和外贸管理股、流通业发展股、人事股、商务稽查大队)

(四)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与方式。建立公众举报受理网上平台,畅通投诉举报“绿色”通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渠道反映企业在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管合力。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设立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社会公众的投诉,建立跟踪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投诉的数据分析,对多次投诉或不良评价的监管对象实施预警机制。(责任股室:局办公室、市场秩序股、市场体系建设股、区域合作和外贸管理股、流通业发展股、人事股、商务稽查大队)

(五)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责任股室:局办公室、市场秩序股、市场体系建设股、区域合作和外贸管理股、流通业发展股、人事股、商务稽查大队)

(六)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透明。坚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行政机关职能、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对政府活动和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平台,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环节和要点,及时公布行政机关职能和权力调整情况,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责任股室:局办公室、市场秩序股、市场体系建设股、区域合作和外贸管理股、流通业发展股、人事股、商务稽查大队)

三、工作要求

各相关股室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建立信息收集机制,围绕改革重点任务,聚焦重点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跟踪重大政策落实和重要改革发展进展,随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成效好做法,加强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市场主体全面了解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相关要求,增强市场主体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措施有序推进。

附件:灵山县商务局“先照后证”改革后相关审批项目监管职责清单


序号

项目

名称

审批

部门

设定依据

监管

部门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

备注

58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商务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83项明确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6年第23号)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二十七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

各级商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

四、实行成品油集中批发

(五)未经国家批准,不得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已经设立的,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

《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637 号)

二、清理整顿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企业,实现集中批发

(五)省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以上规定组织对本地区所有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

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64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82项明确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项将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 29 项将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 年第2号)

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商务行政主管 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

三、职责分工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二手车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不正当有奖销售、欺诈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充分发挥 ***** 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35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

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九条: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开方式:公开


灵山县商务局 2017年2月6日印发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事中事后 改革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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