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灵山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灵山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灵山县宏创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灵山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函》及相关材料已收悉。受我局委托,广西德生联发科技有限公司对《灵山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了评审报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灵山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项目代码:2207-******-04-01-******)建设地点位于灵山县檀圩镇牛路村北侧、龙武大桥东南侧,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2.02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中“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规定,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规定,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灵山县水利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灵山县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五、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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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水土保持方案 污水处理厂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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