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灵山县那隆镇晶通养猪场年产量2600头猪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灵山县那隆镇晶通养猪场年产量2600头猪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灵山县那隆镇晶通养猪场: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补办灵山县那隆镇晶通养猪场年产量2600头猪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的函》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灵山县那隆镇晶通养猪场年产量2600头猪项目(项目代码:2304-******-04-01-******)建设地点位于灵山县那隆镇茶子村委会五队滕蛇岭,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387.83平方米。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8126.61元。
二、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规定,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灵山县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五、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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