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六枝特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和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六枝特区实际制定《六枝特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在六枝特区行政区域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零售范围所界定的烟草制品的种类;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本规划中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结合本地人口、交通状况、卷烟销量、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要求,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国家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发布程序,突出协调性、合法性审核把关,科学合理制定六枝特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二)科学规划原则。按照行业相关要求,合理满足消费需求、计划与市场相协调;结合辖区内的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充分考虑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卷烟销量变化、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服务社会原则。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满足消费需求,关注社会特殊群体,对特殊群体适当放宽准入条件;积极响应《健康贵州行动(2019—2030 年)》,关注青少年成长,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推进党政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无烟环境建设。

(四)均衡发展原则。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保持市场主体规模总量稳定、合理可控;既要尊重客观事实,又要做到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当地经济增幅相适应。

(五)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及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六)依序办理原则。在同一时段内,收到多份申请的,按照收到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因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严格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审批。 

第三章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六枝特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结合六枝特区行政区划,划分为三级单元网格进行管理,实行总量控制+间距控制模式,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量,向社会公布。

根据区域分割,将六枝特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单元格。六枝特区所辖行政区域为一级单元格;六枝特区所辖各乡镇、街道为二级单元格;各乡镇、街道所辖社区、行政村、各单独区域规划的最小化市场单元为三级单元格。

第五条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六枝特区零售点设置现状、卷烟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卷烟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

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对六枝特区烟草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年度零售点规划总量。规划总量分解至三级单元格,作为三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者超过三级单元格设置数量上限的,该三级单元格不再增设零售点。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对全区年度的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规划并提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附件1)

第六条六枝特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起止周期,形成单元网格季度可布局零售点规划数量,每个季度提前 5 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后予以实施。(附件2)

第七条零售点歇业或被注销等情形的,所减少的零售点数量在当年度适时纳入对应的三级单元网格公示后进行办理。

第八条实行间距控制,新增零售点与已有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50米(含50米)。

第九条《六枝特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网上发布渠道为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网或六枝特区政务服务网。

第四章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提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申请人需提供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一并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因合理布局规划的限制,不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按照六枝特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并受理时间(以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贵州省专卖监管子系统中“零售证办理查询——申请时间”进行认定)的先后顺序给予行政许可审批。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在当期规划生效之前提交,尚未结束所有办理流程的,依上期规划情况进行审批。

第五章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8.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加气站点。

9.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0.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不满3年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经营场所存放化工燃料、化肥农药、医药废物、重金属废物、油漆胶水、烟花爆竹、有机溶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质或者从事相关经营,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5.未形成相对独立的实际商品对外展卖场所,或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陈列、展卖等基本设施和必要条件的;

6.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书店、影剧院、电玩城、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7.体育场所、健身场所、网吧、酒吧、餐饮店等以公共区域为经营主体的经营场所。

8.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9.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如:以未成年人为培训对象的各种培训机构、室内游乐场所,未成年人托育机构等。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4.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鲜活水产品及家禽经营、瓜果蔬菜、干菜调味品、纯餐饮服务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5.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四)禁入区域,指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

2.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

3.经营场所位于商用办公、民用住宅等楼宇非公共楼层的;

4.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5.政府公告拆迁或征用的区域;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政府、国家烟草专卖局、贵州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其他区域。

(五)不符合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贵州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六章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社会特殊群体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申请人属于个体工商户且由本人在店实际经营的,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所在三级单元网格当期有布局规划数量的前提下,经营地址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可以放宽到30米以上(不含30米)。

第十五条下列单独区域规划的最小化市场单元(三级单元格)不受一般性的间距限制,但应符合当期三级单元网格规划要求。对新增的符合要求的最小化市场单元格,通过查询申请,如对应的三级单元格内发生注销或歇业情况,及时纳入下一周期规划办理。如未发生注销或歇业客户,则纳入下一年三级单元格规划办理。

(一)监狱、看守所、戒毒所、拘留所等相对封闭区域内且有卷烟消费需求的,可设置不超过1个零售点;

(二)高速公路单向服务区内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

(三)人口流量大且消费需求大的机场、车站、新建小区、新建工程项目所在地、新建旅游景区、特色小镇,经六枝特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在对应三级网格新增合理的零售点;

(四)符合业态标准的超市(500㎡以上)、商场(2000㎡以上)的大型超市,大型商场可设立1个零售点;

(五)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的大型酒店(客房数150间以上),酒店内部已具备商品展卖功能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一般性的间距、规划数量的条件限制。

(一)原许可证经营主体因以下原因主动申请歇业的,在1个月内按原零售点地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满2年,且2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的零售户,因自身经营原因办理歇业,其他申请人在业态不变的情况下可在原经营地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时,原许可证系享受相关特殊政策办理的,新申请的人群也应符合类似特殊政策条件,但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搬迁、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除外;

2.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3.企业类型改变的;

4.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5.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6.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8.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户,积极配合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配合迁址经营后,因原中小学校、幼儿园搬离等清理原因消除,主动申请歇业后,在迁址前原经营地址申请经营的;

(三)烈士遗属等符合国家重点优抚政策的扶持对象(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书),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邻地区县级烟草专卖局间因行政区域划分导致零售户需要重新注销新办的;

(五)国家政府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照顾的,经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决定给予办理的。

(六)其余未尽事宜,由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本着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七条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因以上原因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歇业且歇业后6个月内申请新办或者因以上原因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变更到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不论新办或变更可以不受规划数量的条件限制但应与周边持证零售点距离保持在30米以上。

第十八条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积极配合六枝特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歇业(歇业后须在6个月内重新申领)或变更,并与周边持证零售点距离保持在30米以上的可以不受规划数量的条件限制;但原则上不得跨所属街道办、乡镇进行搬迁经营,确因特殊原因,由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讨论研究。

第七章准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九条新办烟草专卖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方可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经营场所条件、经营模式无本办法第五章所规定的情形的;

(二)经营地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禁止设立零售点的特殊区域内的;

(三)符合本办法关于布局规划相关规定的;

第八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延续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 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每月10日前公示上月许可证申请数量、申请人、申请时间、办理进度、现场核查人员、许可决定等信息。(附件3)实时更新、公开行政许可事项过程办理。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结束后,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将及时通过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网、六枝特区政务服务网、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等渠道,公示本周期各网格的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准予新办许可结果明细、本期末零售点数量,以及本期注销、歇业、收回许可证数量等情况(附件4)。

第二十二条距离测量标准(附件5):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距离测量,测量的起点和终点分别为零售点出入口的中心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距离最近的进出通道的中心点。若零售点经营场所或中小学、幼儿园有多个出入通道口的,按以上测量方法以最短距离的一个出入通道口进行测量。

(二)两个零售点之间以两个营业场所最短距离的进出口中心点进行直线距离测量。若中间有障碍物的,按照两点之间行人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测量。

第十章名词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特殊群体包括:

(一)残疾人(凭残疾证原件,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军属(现役军人的直系亲属或配偶凭军官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暂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四)低保户(持有低保户相关证明材料);

(五)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认定为扶持照顾的对象。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本办法所指的幼儿园是指获得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托管机构。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最短距离50米(含50米)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五条全开放式门店是指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商品摆放处于完全可视状态下,且行政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可不受任何限制进出的场所。

第二十六条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墙或木结构等材料完全隔离。

不能将经营、仓储区域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七条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应为使用砖、钢、木结构或合成材料等材料筑成的独立且不可移动的场所,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商品展卖和存储条件。

第二十八条无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含活动板房),居民楼阳台,公用巷道,楼梯间,无对外展示商品或整体无业态的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场所等。

第二十九条前店后家、左店右家或右店左家(店与家之间有门、通道等直接相连)的,下店上家(店与家之间有楼梯或通道直接相连)的,即视为住所与经营场所不相独立。

第三十条经营人员在经营场所内设置简单的床铺看守店铺或放置炊具解决看守店铺时就餐的,应当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划由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划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六枝特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六烟专〔2022〕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六枝特区xx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docx

附件2:六枝特区XX年第X季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业务公告.docx

附件4: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XX年第X季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情况公示表.docx

附件3:月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明细表.docx

附件5:测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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