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武政行复字〔2024〕9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武政行复字〔2024〕9号
申请人:陈健华,男,汉族,1986年2月2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214 住所: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
被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滨湖路495号。
法定代表人:龚群辉,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料中,微信付款记录、视频均无法证明是本人购买,不能证明复议申请人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无法确认行政复议主体资格。复议机关于2024年2月4日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载明请申请人接到通知后于十日内补正本人是实际消费者身份的证据,如能显示实名认证的微信付款记录或银行付款记录等。因常德地区遭遇灾害性冻雨雪灾天气,快递停运,复议机关通过电话和短信送达,申请人至今未提交补正材料,亦未与复议机关联系申请逾期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
标签: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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