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4年第10号—G1—004349—CGZX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4年第10号—G1—004349—CGZX
一、项目编号:GXZC2023—G1—******—CGZX
二、项目名称: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五合新校区建设学生宿舍组合家具采购(二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南宁市德缇尔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5号和美家园1栋1单元十七层1601号房
被投诉人: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3年12月8日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对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评分标准“2、技术分(1)检测报告”评分项未量化。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中检测报告分值所涉及检测内容客观、明确但未进行量化,不应作为评分项。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评分标准“2、技术分 (1)检测报告”公寓椅或椅子检验依据引用错误,且更改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中“2、技术分(1)检测报告2)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验)机构出具的“公寓椅或椅子”类合格检测报告;检验依据为:QB/T2741-2013《学生公寓多功能家具》;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QB/T2741-2013《学生公寓多功能家具》(附件)标准中只有对桌、床、衣柜、扶梯的检测,并无椅子类的检测内容,采购文件引用检测依据与实际不符。发布变更公告内容并未更改检测依据或告知对应的检测依据,且发布更改公告日期为12月20日,投标截止日期仍是12月26日,未做相应的顺延。
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评分标准“2、技术分 (2)设计方案”未设置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中设计方案档次划分以“规范合理性、安全实用性、创新性,设计方案有特色,有人性化”等主观的评分标准,无客观、可量化的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4:采购文件评分标准“2、技术分 (3)小样”评分项未量化。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中小样分以“外表感观好、工艺精致、无明显刺激性气味”等主观的评分标准,无客观、可量化的因素。
投诉事项5:采购文件评分标准“2、技术分 (4)项目实施安装及培训分”未设置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中项目实施安装及培训分无客观、可量化的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6:采购文件评分标准“3、商务分 (1)售后服务承诺分”未设置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中售后服务承诺分无客观、可量化的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7:采购文件评分标准“3、商务分 (2)信誉分‘人类工效学认证’、‘家具环保卫士认证’”具有明显倾向性。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中信誉分要求提供“人类工效学认证”证书、“家具环保卫士认证”证书进行赋分。据市场调查了解,上述两种认证无统一的国家、行业标准作为依据,均是认证机构以各自认证规则出具的证书,根本无权威性和统一性,不应使用该类证书作为评分标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4、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4、6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4、6。投诉事项2、3部分成立,投诉事项5、7成立。
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尚未开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采购人按现行法律法规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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