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龙泉市城市防洪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龙泉市城市防洪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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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因龙泉市城市防洪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龙泉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龙泉市城市防洪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范围

龙泉市城市防洪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以龙泉市城市防洪提升改造工程土地和房屋拟征收用地红线图为准。四至界限为:东至苍松路,南至中山东路,西至龙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楼围墙,北至中共龙泉市委老干部局办公楼围墙。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龙泉市土地房屋征收与储备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龙泉市人民政府龙渊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签约期限

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

四、房屋征收补偿依据见《龙泉市城市防洪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各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1年。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附件:1.龙泉市城市防洪提升改造工程土地和房屋拟征收

用地红线图

2.龙泉市城市防洪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龙泉市城市防洪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黑章).pdf附件1:龙泉市城市防洪提升改造工程土地和房屋拟征收用地红线图.pdf附件2:龙泉市城市防洪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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