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空气自动站环保局站点设备更换采购需求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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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1、整套大气自动监测系统能够满足正常、稳定地自动连续进行大气监测的要求;具有各项资料自动传输、远程自动控制、诊断、现场手动控制及故障显示等基本功能。
2、所有仪器均应具有良好的抗干扰能力,具备停电来电自恢复功能。
★3、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SO2分析仪、NOX分析仪、O3分析仪、动态校准仪、零气发生器必须为同一品牌;
★4、投标人所投标SO2分析仪、NOX分析仪、O3分析仪,需具有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并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官网公布的最新一期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内;(需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名录截图和官网链接)
二、相关标准:所有仪器设备及系统集成必须符合下列国家标准和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HJ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CO、O3)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
三、技术规格:(一)仪器设备清单及数量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设备购置明细表
序号 | 产品类型 | 产品名称 | 方法 | 数量 |
1 | 主要产品 | 氮氧化物分析仪 | 化学发光法 | 1套 |
2 | 二氧化硫分析仪 | 紫外荧光法 | 1套 | |
3 | 臭氧分析仪 | 紫外吸收法 | 1套 | |
4 | 质控设备 | 动态气体校准仪 | 定量稀释法 | 1套 |
零气发生器 | 过滤燃烧法 | 1套 | ||
5 | 运维 | 试运行期间运维 | 试运行期间运维,并出具运维报告 | 1套 |
(二)技术参数与要求
1、二氧化硫分析仪
序号 | 技术指标 | 功能/性能要求 |
1 | 设备用途 | 用于空气中二氧化硫浓度的监测; |
2 | 配置要求 | 含主机、颗粒物过滤器、过滤滤膜等; |
3 | 分析方法 | 紫外荧光法; |
4 | 测量范围 | 0~0.5 ? mol/mol |
5 | 零点噪音 | ≤ 0.1 nmol/mol |
6 | ▲最低检测限 | ≤0.2 nmol/mol |
7 | 示值误差 | ≤ ±0.2%F.S. |
8 | 20%量程精密度 | ≤ 1 nmol/mol |
9 | 80%量程精密度 | ≤ 2 nmol/mol |
10 | 24小时零漂 | ≤ ±2 nmol/mol |
11 | 20%量程漂移(24小时) | ≤ ±3 nmol/mol |
12 | 80%量程漂移(24小时) | ≤ ±4 nmol/mol |
13 | 响应时间 | ≤ 180秒 |
14 | 长期零点漂移 | ≤1 nmol/mol/7天; |
15 | 长期量程漂移 | ≤10 nmol/mol/7天。 |
2、氮氧化物分析仪
序号 | 技术指标 | 功能/性能要求 |
1 | 设备用途 | 用于空气中NO、NO2、NOX浓度的监测; |
2 | 配置要求 | 含主机、颗粒物过滤器、过滤滤膜等; |
3 | 分析方法 | 化学发光法; |
4 | 测试范围 | 0~0.5 ? mol/mol |
5 | 零点噪音 | ≤ 0.1 nmol/mol |
6 | ▲最低检出限 | ≤ 0.1 nmol/mol |
7 | 示值误差 | ≤ ±0.3%F.S. |
8 | ▲20%量程精密度 | ≤ 0.4 nmol/mol |
9 | 80%量程精密度 | ≤ 1.0 nmol/mol |
10 | ▲24h零点漂移 | ≤±0.1 nmol/mol; |
11 | 20%量程漂移(24小时) | ≤ ±2 nmol/mol |
12 | 80%量程漂移(24小时) | ≤ ±3 nmol/mol |
13 | 转化炉转化效率 | >99%; |
14 | 响应时间 | ≤ 120 秒。 |
15 | 长期零点漂移 | ≤1.0nmol/mol/7天; |
16 | 长期量程漂移 | ≤8.5nmol/mol/7天; |
3、臭氧分析仪
序号 | 技术指标 | 功能/性能要求 |
1 | 设备用途 | 用于空气中臭氧浓度的监测; |
2 | 配置要求 | 含主机、颗粒物过滤器、过滤滤膜等; |
3 | 分析方法 | 紫外吸收法; |
4 | 测量范围 | 0~0.5 ?mol/mol; |
5 | 零点噪声 | ≤ 0.1 nmol/mol; |
6 | ▲最低检出限 | ≤ 0.2 nmol/mol; |
7 | 示值误差 | ≤ ±0.5% F.S.; |
8 | ▲20%量程精密度 | ≤0.4 nmol/mol; |
9 | ▲80%量程精密度 | ≤0.5 nmol/mol; |
10 | 24h零点漂移 | ≤ ±0.5 nmol/mol; |
11 | 20%量程漂移(24小时) | ≤±3.0 nmol/mol; |
12 | 80%量程漂移(24小时) | ≤±3.0 nmol/mol; |
13 | 响应时间 | ≤ 180秒; |
14 | 流量稳定性 | ≤±1.0%F.S.; |
15 | 长期零点漂移 | ≤±1.0/7dnmol/mol; |
16 | 长期量程漂移 | ≤±10.0/7dnmol/mol; |
17 | ▲光室数量 | 2个; |
18 | ▲检测器数量 | 2个; |
4、质控设备(动态校准仪、零气发生器)
4.1动态校准仪
序号 | 技术指标 | 功能/性能要求 |
1 | 分析技术 | 能依据外接标准气体种类提供精确浓度的标准气体输出,完成大气自动监测分析仪器的零点、跨度、精密度及多点校准工作; |
2 | 质量流量线性误差 | ≤±0.5%; |
3 | 臭氧发生浓度误差 | ≤±1.5%; |
4 | 流量控制重现性 | ±0.2%满量程; |
5 | 流量测量准确度 | ±1%满量程; |
6 | 标气流量计量程 | 0~100ml/min; |
7 | 零气流量计量程 | ≥10L/min; |
8 | 自动控制 | 自动计算稀释气流量或稀释比; |
9 | 标气接口 | ≥3个; |
10 | 电磁阀 | 每套配备4个外置电磁阀; |
11 | 臭氧发生器 | 内置臭氧发生器; |
12 | 臭氧输出范围 | |
13 | 紫外光度计最低检出限 | ≤3ppb; |
14 | 紫外光度计精度 | ≤1ppb; |
15 | 紫外光度计响应时间(T95) | ≤180秒; |
16 | 紫外光度计线性 | 1%满量程; |
17 | 紫外光度计量程 | 100ppb-5ppm自由选择。 |
4.2 零气发生器
序号 | 技术指标 | 功能/性能要求 |
1 | 设备用途 | 作为稀释校准仪器的零气源; |
2 | 压力 | 10~30 psi; |
3 | 零气的纯度 | SO2≤0.5 ppb;CO ≤0.1 ppm;HC≤0.1 ppm;NO≤0.5 ppb;NO2≤0.5 ppb;O3≤0.8 ppb; H2S≤0.5 ppb;NH3≤0.5 ppb |
4 | 输出流量 | ≥10L/min |
5 | 结 露 点: | ≤0℃。 |
交货时间及地点
1.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完成交付及安装。
1.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项目实施要求计说明
★1、成交供应商需保证所供货物为制造商最新型号的全新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提供老旧翻新产品。需提供主要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投标货物为其最新型号产品的说明原件。
2、货物到达安装现场后,成交供应商应提供详细装货清单。如果货物质量或技术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货物有明显损坏,买方有权提出退换货。
3、所有设备均需由成交供应商送货上门,并由制造商工程师负责安装调试,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自设备安装工作开始,成交供应商应邀请采购人的工作人员一起参与现场的系统安装、测试、诊断及解决遇到的问题等各项工作,并对采购人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5、成交供应商必须承诺按时提供以上货物并完成安装调试。若安装调试过程对原建筑或原设备产生破坏,该供应商要负责修补复原。
6、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施工安装,施工安装期间出现的各种事故造成的损失及人员伤亡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7、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按采购人指定的位置施工安装,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更改施工安装位置。
8、成交供应商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粗制滥造现象,采购人有权加以制止,直至下令停工,其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合同期不得顺延。
9、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要求
★(1)所有产品质保期壹年,保修期从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之日起计算。并承诺到货检查及保质期内出现无法修复故障等情形必须按同型号无偿更换,如不能提供同种规格型号的产品,需提供免费平滑升级产品(平滑升级上一档次产品),不再另外收取差价。如投标人非制造商,须提供主要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货物的质保期说明及承诺函原件。
(2)在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周期内,成交供应商应能保证使用方更换到原厂正宗的零部件,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在使用过程若需要调换配件,在保修期内凡非使用者人为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如人为造成或保修期外需维修的成交供应商可收取维修材料费。
(3)技术支持:保修期届满后,承诺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或修理,随时解答客户各类技术问题,向用户提供技术支援。
(4)成交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他有价值的服务的方案(如定期维修保养、保修期外的服务承诺、技术保障等)。
★(5)提供7天×24小时服务电话,响应时间在2小时内,在72小时内解决故障;如不能及时排除故障,须提供备件(机),否则采购人将自行采取必要的措施,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应由中标人承担。如投标人非制造商,需提供投标主要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至少包含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以及售后服务队伍人员配备、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六、验收标准:(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七、其他要求: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款项。中标人须提供合法税务发票及百分之五的质保金保函给甲方。正常使用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甲方无偿退还质保金保函给中标人。
2、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供应商在投标前,采购人不组织踏勘现场。供应商如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标签: 点设备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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