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抚州市新农村建设领域“小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抚州市新农村建设领域“小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抚州高新区农村工作局、东临新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市纪委监委加强“小微”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抚州市新农村建设领域“小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7日




抚州市新农村建设领域“小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新农村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新农村建设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市新农村建设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十四五”时期全省新农村建设五大专项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赣农办字〔2021〕4号)和《2023年全省新农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赣村治办字〔2023〕1号)精神和市纪委监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农村建设项目,是指使用省、市、县三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为全市新农村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和资金安排,编制全市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审核批复新农村建设村点,督促指导县(区)加强项目建设和管理,开展年度资金绩效管理考核等工作。

县(区)农业农村局为本地新农村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单位,负责编制本地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组织乡镇做好年度新农村建设项目选点定点工作、审核把关村点申报工作,指导督促乡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和项目实施,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做好年度项目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考核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为新农村建设项目具体实施主体,负责新农村建设项目选点定点和初选申报,具体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管理,确保按期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条科学布局定点。新农村建设严格实行普惠制,从乡村建设实际需要和广大农民群众迫切需求出发,科学合理布局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建设布点坚持“五个不搞”,即规划为搬迁撤并类、看不准类和位属城镇规划区、工业园规划区、重大项目规划区等“二类三区”的村庄不纳入建设范围。对25户以上村组原则上按照每50户安排1个省级村点、每30户安排1个自建村点标准进行布点,对已足额安排村点指标的村组除县(区)重点打造的外,不得再安排省级村点,只允许安排少量自建村点进行整治提升;对25户以下村组原则上安排1个自建村点开展基本整治建设。

第五条 有序组织申报。采取村庄自主申请、乡镇初选申报、县级审核把关、市级复核汇总批复、省里备案确认的程序,有序组织村点申报。

第六条 制定项目安排。新农村建设村点批复确定后,以自然村组为单位,由镇、村两级组织召开村民理事会、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村庄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资金概算、项目工程规模等。

第七条 科学编制规划。结合村庄的自然资源条件和禀赋,对照新农村建设项目内容和要求,突出村庄特色、注重保护自然生态、挖掘村庄风土人情和文化底蕴,精心编制村庄整治项目建设规划。

第八条 做好项目预算。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商议,科学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项目后,在村庄整治建设规划引领下,精心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第四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九条 依据村庄规划,尊重农民意愿,因村制宜确定村庄项目建设内容。

尚未开展新农村建设的村组,对照“三整四建一管护”重点内容,按照村庄实际需要,开展村庄整治建设,推动村庄环境干净整洁、基础设施逐步完善、长效管护建立健全。

建户用厕所。彻底拆除村庄内所有旱厕,新农村建设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优先用于无厕户、旱厕户新建卫生厕所,优先对无格式、一格式、两格式未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问题厕所进行整改。利用现有基础和地理条件,按照安全、卫生、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普及改造三格式一体化粪池厕所,并依据标准科学施工,实现与村庄住宅建筑相协调,地上无暴露、无臭味,地下无渗漏、无污染,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率。

整环境。全面整治不符合规划的违章搭建、无保留修缮价值的危旧房、废弃的猪牛栏、无历史意义的残垣断壁,规范村内杆线,鼓励引导拆除无实用价值的破旧空心房,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彻底清理村内卫生死角、乱堆乱放、乱拉乱挂,确保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建村内道路。合理硬化村内主次干道、巷道和入户便道,满足安全便利出行要求,符合消防减灾规定。主次干道采用沥青、水泥碎石(砾石)混凝土等,巷道和入户便道可采用混凝土硬化,也可采用碎石、砖块、建筑废弃料等简易硬化。主次干道两侧应建设排水设施并合理绿化。

建公共照明。在村内干道和公共场所全面设置照明,巷道及通户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路灯。路灯设置间距合理、美观整齐,与周围建筑风格相协调。鼓励采用节能、有特色的灯具。

建村内供水。采取分户供水、集中供水等方式,完善村庄供水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供水工程规模化建设和升级改造,提升供水保障水平。水质需经化验并达到饮用水标准。

整沟渠。统一规划村庄排水沟渠,村内干道两侧建设边沟,房前屋后以及村庄周边建有排水沟,形成网络化的雨水排放体系。

整河塘。彻底清理村庄河道、水塘漂浮垃圾、沉积淤泥和入塘排污渠管,疏通水系,改善水质,恢复其作用与功能。

健全管护办法。全面落实村庄环境“五定包干”管护机制,区分村庄定管护范围、管护经费,区分项目定管护标准、管护责任、考核奖惩,常态化开展村庄清洁,形成符合村庄实际、长期稳定实用的管护模式。

已开展过新农村建设的村组,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侧重基础设施完善和人居环境提档升级,功能品质提升和特色村庄修缮保护。人口稠密、区位较好、资源丰富的中心村或较大规模村庄,在完成重点内容整治的基础上,优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需求迫切的公共服务问题,努力补齐基础设施的短板。

第五章 项目建设要求

第十条 充分体现自然生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突出乡土味道、体现农村特点、保留乡村风貌,不过度硬化、护砌、铺装、加设护栏、围栏以及过度运用城市建筑元素和施工手法。

第十一条 合理安排项目建设顺序。原则上先地下后地上、先里面后外面,先改水、改厕、改环境、再改路、改公共照明、改沟、改塘等,避免顺序倒置,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要切合实际。防止贪大求洋和举债建设,不建设负面清单项目(详见附件2),如“门墙亭廓栏”、大广场、大景观,房屋立面不过度装饰,村庄绿化不栽种名贵树木。在具备管护能力的前提下,除重点打造的村庄外,原则上省级村点绿化不高于1万元、自建村点绿化不高于0.5万元,鼓励引导农民自筹资金、投工投劳栽种优质特色果树和发展庭院经济,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调动农民主动参与、投工投劳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的组织协调和质量监管作用。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方式。新农村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先立项、后预算评审、发包(招投标采购)、再施工建设的程序。工程预算未经评审或备案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发包,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和预算控制投资规模。

第十五条 项目发包形式。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业主单位,在推进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发包制度,根据各村庄整治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总额,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公开进行发包招标,严禁将总标拆解成若干个标段进行发包;或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进行政府采购;对以每个自然村为1个标段,可以按照各县(区)相关管理办法,经乡镇“三重一大”班子会集体研究后,通过一对一协商谈判择优确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直接发包,或者在江西省政府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监管。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及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确定的整治建设项目清单内容和标准进行施工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调整,确实需要调整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商村民理事会同意后,经乡镇班子会集体研究确定,并报本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新农村建设项目竣工后,以每个自然村为标段,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实行联合验收,验收人员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主要包括项目乡镇分管领导、乡村两级干部、理事会、施工单位等人员;对于一些规模较大、资金量大的项目,验收时应邀请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相关人员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拨付项目资金款,并且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

第十八条 项目结算管理。先由施工单位自行编制结算,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县(区)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结算评审和复审。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要科学编制本地常建工程的最高结算单价(详见附件1),原则上评审(复审)机构在审核常建工程结算单价不得高于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最高结算单价。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每半年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通过档案资料查看、现场勘察、项目双方询问、农民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式,采取工程项目随机抽取的形式,对项目工程发包、工程实施、工程质量、工程资金使用及工程完成等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监督考核结果计入年终县(区)乡村振兴考核成绩。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参照市局做法,每季度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实地监督考核,全年实现所辖的年度新农村建设村点项目监督考核全覆盖,并将监督考核结果与相关资金奖补和支持政策挂钩,进一步夯实考核基础。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每年11月底要对年度建设的新农村建设村点项目进行梳理,并形成项目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3)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再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市农业农村局年终将工程量实施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抽查监督考核过程中,如发现乡镇、村干部和施工方虚报项目工程量、项目工程偷工减料、监管不力、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纪检和住建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项目后续管护

第二十三条 新农村建设项目建成后,坚持建管用并重,积极引导广泛干部群众主动参与,共建共管共享宜居家园。全面落实落细“五定包干”村庄长效管护制度,压实县级主体责任和乡镇属地责任,进一步明确管护主体、优化管护模式,持续巩固新农村建设成果。

第二十四条 探索村庄环境长效管护第三方购买服务模式和路径,建立第三方管护、职能部门监管的运行机制,推进长效管护监管科学化、常态化、长效化。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中涉及到本办法未规定内容的,由各县(区)参照本地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乡镇新农村建设常建工程项目最高结算单价

2.新农村建设项目负面清单

3.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


附件.doc

标签: 工程项目管理 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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