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项目监理服务

信息系统项目监理服务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六)本项目特定资质:1.供应商具有中国电子企业协会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标准贯标证书甲级单位。2.投标供应商必须具有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业务种类:工程监理)。3.投标供应商应成立专业的监理机构,负责本项目的实施工作。监理机构中至少包括总监理工程师1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人、监理工程师3人。监理机构中所有监理人员须具备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证书。";

信息系统项目监理服务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需监理的信息系统项目2项,合同金额共3018.28万元,各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如下。

(一)骨干光传输系统升级改造。合同金额1838.2万元。主要包含六部分建设内容:一是光传输系统,包括11套骨干节点光传输设备、4台综合业务光接入设备和1套高精度时钟服务系统等。二是光缆线路建设,包括工房、点位等光缆线路建设约40公里。三是光缆收放车2台。四是应急抢修车1台。五是光缆在线监测系统,包括光缆在线监测管理子系统和GIS光缆资源管理子系统。六是配套仪器仪表1批。

(二)试验现场关键点位监视系统。合同金额1180.08万元。主要包含六部分建设内容:一是图像采集设备,包括摄像头、编解码器。二是无线图像传输系统。三是视频管理系统,包括服务器、磁盘阵列、显控设备、字幕插播系统、快速编辑回放系统。四是终端显示设备,包括电视墙、管理客户端。五是附属设施,包括交换机、机柜、立杆、线缆等。六是视频监控综合管理软件。

二、监理服务时间和地点

(一)监理时间。自监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所监理项目靶场验收合格,预计为2024年3月至2025年8月,以项目实际进展为准。

(二)监理地点。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吉林白城、广西桂林及车辆改造地点(待定)、江苏苏州指定地点开展监理服务工作。其中,“骨干光传输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在广西桂林、吉林白城2个地点建设,“试验现场关键点位监视系统”在江苏苏州、吉林白城2个地点建设。

三、监理服务内容要求

监理单位所提供监理服务内容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监理单位应在监理过程中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主要工作内容:

负责整个项目全过程监督协调,对项目中所采购的软硬件的数量、型号、技术指标进行复核及功能检查,对项目中软硬件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系统集成进行全过程监理。对项目进行安全保密、质量、成本、进度、变更、风险的全面控制和监督,负责相关的文档管理、资产管理、安全管理、知识产权管理。

(一)项目实施阶段

2个项目均包含研制生产和部署安装2个实施阶段,其中:研制生产阶段,“骨干光传输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承建单位在广西桂林具体实施、“试验现场关键点位监视系统”项目在江苏苏州具体实施,无需监理单位实地监理;部署安装阶段,2个项目均需监理单位在吉林白城开展相关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应明确项目监理实施计划,对于计划的调整应合理、受控;会同建设单位对项目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促使项目中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促使项目实施过程满足合同要求,并与项目设计方案等相关技术文书相符。监理单位应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工作:

1.项目实施前,监理单位应参与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建设进度计划、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后签署监理审核意见;

2.项目实施前,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召开项目实施启动会,要求承建单位落实建设进度计划、工程设计方案和必要的准备工作,会议内容做会议纪要,并经三方签认;

3.监理单位应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开工申请,检查项目准备情况。项目实施条件具备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开始项目实施;

4.监理单位应监督合同执行情况,通过监理周报、月报、阶段性报告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跟踪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完成情况;

5.监理单位应对项目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和关键点应采取“旁站监理”的方式。“骨干光传输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光缆线路建设期间,监理单位应对光缆施工进行“旁站监理”,“试验现场关键点位监视系统”图像采集设备建设期间,监理单位应对摄像头安装、立杆架设、强弱电线路引接进行“旁站监理”,检查项目进度和质量,做好隐蔽工程的签证,协助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保密控制,保证施工安装符合建设单位要求;

6.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日志,随时记录实施中有关质量、进度等方面的问题;

7.监理单位组织对承建单位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进行验收,对验收结果做验收记录,并经三方签认;对不符合合同或相关标准规定的产品及服务应拒绝签认。没有被签认的产品及服务不得在项目实施中应用;

8.监理单位应审查承建单位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的数量和符合性,查验各类设备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检查设备到货安装环境;对设备安装工艺按施工技术标准及验收规范进行质量控制,监督旁站设备到货、安装、调试过程;监督软硬件平台集成过程。必要时,监理单位根据合同、技术标准或事先约定的方法检测产品及服务的质量,对于数量较大的同类型产品及服务,监理单位可采取抽样方法;

9.必要时,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建单位提交第三方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并核验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第三方测试机构应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

10.监理单位应按计划检查承建单位项目实施状况、人员与计划、方案的一致性;

11.监理单位应执行已确定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控制措施及方法,并做监理日志。出现项目质量问题时,经确认后监理机构签发监理通知单,报建设单位、承建单位,责令承建单位整改;

12.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理承建单位提交的项目中关键环节的实施申请,审核其合理性后签认,报建设单位批准;必要时,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建单位重要项目步骤的衔接工作,做监理日志。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承建单位不能进行与之相关的下一步骤的实施;

13.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理工程变更申请,审核变更的合理性,保证项目总体质量不受影响;监理机构应从目标系统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由于变更引起投资的改变应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应在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协商确定变更导致的投资变化,并作工程备忘录;

14.负责督导施工现场安全。当出现项目事故时,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尽可能控制其影响范围,并及时签发停工令,报建设单位,并与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共同确认初步处理意见;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建单位采取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的事故解决方案及预防措施,提出监理意见,提交建设单位签认;监理单位应审查承建单位报送的事故报告及复工申请,条件具备时签发复工令;

15.监理单位若发现项目实施过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应及时向承建单位签发停工令,并报建设单位,监督承建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处理承建单位的复工申请;

16.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并协助建设单位编制总体进度计划或实施总进度计划;审批实施总进度计划以及分年的年、季、月计划;跟踪监督、检查、记录进度计划的实施;对实际进度进行对比、检查、分析,对出现的偏差采取应对措施;审查承建单位的进度报告,并编报监理报告;

17.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项目阶段性报告和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意见,报建设单位签认;

18.监理单位应对项目实施阶段三方共同参与的过程和活动做工程备忘录;并检查督促承建单位按规程规范实施、文明安全实施,防止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及环保问题;

19.监理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并做会议纪要,提交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20.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协助建设单位划定保密范围和保密内容,并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和保密控制流程,做好工程资料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接触涉密资料的人员范围。

(二)项目验收阶段

2个项目均包含出所鉴定和靶场验收2个验收阶段,其中:出所鉴定阶段,“骨干光传输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中,监理单位需在广西桂林开展相关监理工作,“试验现场关键点位监视系统”中,监理单位需在江苏苏州开展相关监理工作;靶场验收阶段,2个项目均需监理单位在吉林白城开展相关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应审查项目验收检测大纲(责任双方、验收方法、验收标准、验收环境等)的符合性及可行性,辅助建设单位组织大纲评审;促使项目的最终功能和性能符合合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推动承建单位所提供的项目各阶段形成的技术、管理文档的内容和种类符合相关标准。监理单位应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工作:

1.检查与测试是确认项目各系统所建内容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和评估系统质量的必备措施,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明确项目验收检测大纲并审查其符合性及可行性。

2.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理承建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审核竣工结算,审核验收的必备条件,并签署监理意见;

3.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评估,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和影响范围,敦促承建单位根据验收整改要求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整改过程。必要时,应组织重新验收;

4.监理单位应敦促建设单位、承建单位按照事先约定,编制、签署和妥善保存验收阶段的项目文档;

5.监理单位应编写各时段项目验收的监理工作报告,整理监理单位应提交和提供的验收资料。

6.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完成项目初步移交工作,进入项目试运行期。

四、监理机构及人员要求

(一)监理机构组成

监理单位应成立专业的监理机构,负责本项目的实施工作。监理机构中至少包括总监理工程师1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人、监理工程师3人。

监理单位应承诺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随叫随到,并根据项目需要在吉林白城、广西桂林、江苏苏州指定地点开展监理工作。

(二)监理人员

监理机构中所有监理人员须具备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证书。

未经建设单位允许不得擅自更换监理人员。如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其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文件指定的相应监理人员,且经过建设单位认可。

项目进入现场施工和验收阶段后,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机构人员在现场展开监理工作。其中,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驻场,在吉林白城的建设单位项目现场、以及广西桂林和江苏苏州的承建单位项目现场,监理单位应安排至少1名监理工程师驻场。所监理的2个项目同时展开现场施工或验收时,监理单位应安排不同的监理工程师,确保每1个项目都有至少1名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监理。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参加每月召开的监理例会。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缺席监理例会的,不按要求驻场监理的,视为违约,则监理单位按监理合同总金额0.5%支付违约金。如监理单位出现3次及以上违约情况,除按上述原则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外,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五、监理质量及工作产品要求

监理单位所提供监理服务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监理单位应在监理过程中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主要工作产品:

工程阶段

工作产品

施工前准备阶段

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项目启动阶段

项目启动监理会议纪要

形成各个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联络表

实施阶段

1.监理规划;

2.施工组织方案/计划的评审意见;

3.承建/分包单位资质核查/审查意见;

4.开工/复工条件审查意见;

5.验货记录;

6.设备/软件安装调试记录;

7.旁站记录;

8.问题跟踪记录;

9.变更评审意见;

10.应用软件里程碑监理意见;

11.监理工作联系单;

12.监理通知单;

13.阶段性测试验收审查意见;

14.阶段性监理工作报告;

15.相关的会议纪要(包括监理例会、专题会议);

16.工程款支付证书。

验收阶段

出所鉴定

问题跟踪记录、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靶场验收

随工监理记录、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验收工作结束

全部监理文档(包括监理工作总结及全过程监理文档)

180*****316





,吉林,江苏,广西,吉林,白城,苏州,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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